《乘風破浪踏浪前行》PPT課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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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的基本特征“ 產(chǎn) 權 清 晰 、 權 責 明 確 、政 企 分 開 、 管 理 科 學 ”十 四 屆 三 中 全 會 確 定 建 立 現(xiàn) 代 企 業(yè) 制 度 是 國 有 企 業(yè) 改 革 的 方 向 標 志 : 構 建 企 業(yè) 法 人 治 理 結 構 目 的 :n 改 革 傳 統(tǒng) 的 企 業(yè) 管 理 體 制 , 實 現(xiàn) 政 企 分 開 ;n 在 實 踐 中 科 學 構 建 符 合 國 有 企 業(yè) 特 點 , 又 適 應 市 場 競 爭 需 要 的 現(xiàn) 代 公 司 治 理 結 構 ;n 提 高 國 有 企 業(yè) 運 作 效 率 、 改 善 經(jīng) 營 績 效 、 增 強 市 場 競 爭 力

2、 , 推 動 企 業(yè) 實 現(xiàn) 科 學 發(fā) 展 本 次 講 座 的 基 本 內(nèi) 容u 一 、 現(xiàn) 代 企 業(yè) 制 度 及 法 人 治 理 結 構 解 析 ( 一 ) 現(xiàn) 代 企 業(yè) 制 度 與 法 人 治 理 結 構 的 概 念 及 關 系 。 ( 二 ) 如 何 實 現(xiàn) 公 司 的 法 人 治 理 及 其 主 要 模 式u 二 、 國 企 改 革 與 建 立 現(xiàn) 代 企 業(yè) 制 度 的 歷 史 回 顧 及 現(xiàn) 狀 ( 一 ) 國 企 改 革 發(fā) 展 的 歷 史 回 顧 ( 二 ) 公 司 法 中 關 于 法 人 治 理 結 構 的 規(guī) 定 ( 三 ) 中 央 企 業(yè) 法 人 治 理 結 構 及

3、 領 導 班 子 建 設 情 況 u 三 、 我 省 現(xiàn) 代 企 業(yè) 制 度 下 的 企 業(yè) 領 導 班 子 建 設 概 況u 四 、 現(xiàn) 代 企 業(yè) 制 度 下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結 構 的 途 徑 研 究 ( 一 ) 完 善 省 屬 企 業(yè) 法 人 治 理 結 構 的 目 標 。 ( 二 ) 國 內(nèi) 外 一 些 先 進 做 法 和 經(jīng) 驗 ( 三 ) 現(xiàn) 代 企 業(yè) 制 度 下 加 強 省 屬 企 業(yè) 領 導 班 子 建 設 的 改 進 方 向 和 具 體 措 施 。 ( 四 )國 有 文 化 企 業(yè) 法 人 治 理 機 構 與 領 導 班 子 建 設 的 思 路 和 方 向 一 、

4、 現(xiàn) 代 企 業(yè) 制 度 及 法 人 治 理 結 構 解 析u ( 一 ) 現(xiàn) 代 企 業(yè) 制 度 與 法 人 治 理 結 構 的 概 念 及 關 系 ;u ( 二 ) 公 司 的 法 人 治 理 結 構 及 其 主 要 模 式 。 現(xiàn) 代 企 業(yè) 制 度 與 法 人 治 理 結 構 的 概 念 及 關 系 ;現(xiàn) 代 企 業(yè) 制 度 的 基 本 概 念 : 是 一 種 新 型 企 業(yè) 制 度 , 以 市 場 經(jīng) 濟 為 基 礎 , 以 完 善 的 企 業(yè) 法 人 制 度 為 主 體 , 以 公 司 企 業(yè) 為 主 要 形 式 , 以 產(chǎn) 權 清 晰 、 權 責 明 確 、 政 企 分 開 、

5、管 理 科 學 為 基 本 特 征 新 型 企 業(yè) 制 度 。 法 人 治 理 結 構 的 基 本 概 念 法 人 治 理 結 構 是 指 公 司 作 為 一 個 獨 立 的 法 人 實 體 ,為 保 證 其 正 常 運 行 , 以 股 權 為 基 礎 建 立 起 來 的 內(nèi) 部 組 織 系 統(tǒng)以 及 彼 此 相 互 關 系 的 運 作 體 系 。 狹 義 法 人 治 理 結 構 指 在 所 有 權 與 經(jīng) 營 權 分 離 的 基 礎上 , 公 司 的 股 東 大 會 、 董 事 會 、 監(jiān) 事 會 和 經(jīng) 理 層 之 間 組 成 的一 種 組 織 結 構 。 法 人 治 理 結 構 在 企

6、業(yè) 治 理 中 的 具 體 實 踐 股 東 將 其 資 產(chǎn) 交 由 董 事 會 托 管 ; 董 事 會 是 公 司 的 決 策 機 構 , 擁 有 對 經(jīng) 理 層 的 聘 用 、 獎 懲 以 及 解 雇 權 ; 經(jīng) 理 層 受 雇 于 董 事 會 , 組 成 在 董 事 會 領 導 下 的 執(zhí) 行 機 構 , 在 董 事 會 的授 權 范 圍 內(nèi) 經(jīng) 營 企 業(yè) ; 監(jiān) 事 會 是 公 司 的 專 門 監(jiān) 督 機 構 , 對 董 事 以 及 經(jīng) 理 層 實 施 監(jiān) 督 。 各 個 層 級 都 有 自 己 的 內(nèi) 部 組 織 系 統(tǒng) , 加 上 彼 此 之 間 的 相 互 制 約 關 系 便構

7、成 統(tǒng) 一 的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結 構 。 法 人 治 理 結 構 的 管 理 功 能u 這 種 架 構 解 決 了 委 托 者 和 受 托 者 之 間 的 代 理 關 系 , 在 公 司中 構 建 起 責 權 明 確 、 互 相 監(jiān) 督 的 代 表 不 同 利 益 主 體 的 權 利機 構 , 形 成 公 司 內(nèi) 部 的 權 利 制 衡 機 制 , 并 且 能 夠 使 公 司 法人 有 效 運 轉 起 來 , 因 而 是 現(xiàn) 代 企 業(yè) 制 度 的 核 心 。 ( 二 ) 法 人 治 理 結 構 其 主 要 模 式u 公 司 的 治 理 是 通 過 公 司 的 組 織 機 構 設 置

8、 和 活 動 實 現(xiàn) 的 , 在這 種 機 構 的 設 置 和 活 動 當 中 , 法 律 的 原 則 是 分 權 制 衡 , 就是 要 用 不 同 的 機 構 來 行 使 不 同 的 權 利 , 在 它 們 之 間 形 成 一個 分 工 配 合 、 相 互 制 約 的 關 系 , 其 目 標 就 是 實 現(xiàn) 公 司 經(jīng) 營的 最 高 效 率 和 最 大 限 度 的 安 全 。 各 種 法 人 治 理 結 構 的 共 同 特 征機 構 法 定股 東 會 、 董 事 會 、 監(jiān) 事 會 、 經(jīng) 營 管 理 機 構 必 要 依 法 設 立 不 得 隨 意 撤除 , 法 , 包 含 公 司 法 律

9、制 度 和 公 司 章 程 ;職 責 法 定 職 責 法 定 是 指 職 責 分 工 依 據(jù) 相 關 公 司 法 律 及 公 司 章 程 決 定 , 各組 成 部 分 職 責 權 限 不 是 固 有 的 , 其 唯 一 來 源 是 股 東 會 授 權 。 各 組 成 部 分不 是 完 全 自 治 自 行 其 是 , 也 不 是 分 權 , 而 是 股 東 會 授 予 的 事 務 管 理 權 。事 務 管 理 權 的 限 度 在 于 股 東 會 授 予 多 少 權 力 , 各 組 成 部 分 就 享 有 多 少 權力 , 不 存 在 “ 剩 余 權 力 ” , 各 機 構 權 利 職 責 界 限

10、 清 晰 不 得 混 同 。 協(xié) 調(diào) 運 轉 各 組 成 部 分 相 互 協(xié) 調(diào) 、 相 互 配 合 , 有 效 運 轉 。有 效 制 衡 各 部 分 、 層 級 、 利 益 主 體 在 協(xié) 調(diào) 配 合 下 根 據(jù) 職 責 實 現(xiàn) 制 衡 。 公 司 治 理 結 構 的 幾 種 模 式u 第 一 種 是 美 國 模 式 。 在 股 東 會 之 下 只 設 立 董 事 會 , 不 設 監(jiān) 事 會 , 由 董事 會 來 兼 任 監(jiān) 督 的 職 能 。 這 種 模 式 最 突 出 的 法 律 特 點 , 就 是 它 的 董 事會 是 一 身 二 任 , 既 有 管 理 經(jīng) 營 的 職 能 , 又 有

11、 監(jiān) 督 的 職 能 。 u 第 二 種 是 德 國 模 式 。 它 的 結 構 是 股 東 會 行 使 決 策 權 , 董 事 會 行 使 執(zhí) 行權 , 監(jiān) 事 會 行 使 監(jiān) 督 權 。 但 它 的 董 事 會 不 是 由 股 東 會 來 選 任 的 , 而 是由 監(jiān) 事 會 來 選 任 的 。 股 東 會 選 任 產(chǎn) 生 監(jiān) 事 會 , 監(jiān) 事 會 再 選 任 產(chǎn) 生 董 事會 , 形 成 了 一 種 相 互 制 約 的 鏈 條 性 結 構 。 u 第 三 個 為 日 本 模 式 。 這 種 模 式 是 在 上 述 2種 模 式 基 礎 上 改 造 的 , 基 本 的結 構 是 設 董

12、事 會 和 監(jiān) 事 會 。 公 司 的 業(yè) 務 是 由 董 事 會 中 的 代 表 董 事 執(zhí) 行 ,董 事 會 和 監(jiān) 事 會 都 賦 有 監(jiān) 督 職 能 , 形 成 了 雙 重 監(jiān) 督 的 格 局 。 各 種 模 式 的 共 同 特 征u 無 論 哪 種 模 式 , 都 是 為 了 建 立 一 套 管 理 公 司 的 分 權 制 衡 體制 , 主 要 解 決 誰 來 決 策 、 決 策 什 么 , 誰 來 執(zhí) 行 、 執(zhí) 行 什 么 ,誰 來 監(jiān) 督 、 監(jiān) 督 什 么 的 問 題 。 從 現(xiàn) 代 西 方 國 家 的 “ 三 權 分立 ” 學 說 和 制 度 來 理 解 的 話 , 董 事

13、 會 行 使 的 是 公 司 的 “ 立法 權 ” , 經(jīng) 理 層 行 使 的 是 公 司 的 “ 執(zhí) 法 權 ” , 監(jiān) 事 會 行 使的 是 公 司 的 “ 司 法 權 ” 。 法 人 治 理 結 構 的 基 本 框 架 就 是 實現(xiàn) 公 司 內(nèi) 部 各 權 力 機 關 之 間 權 力 的 合 理 分 配 與 有 效 制 衡 。這 是 關 于 公 司 治 理 的 基 本 模 式 。 各 種 治 理 模 式 的 共 同 特 征u 都 是 為 了 建 立 一 套 管 理 公 司 的 分 權 制 衡 體 制 , 主 要 解 決 誰來 決 策 、 決 策 什 么 , 誰 來 執(zhí) 行 、 執(zhí) 行 什

14、 么 , 誰 來 監(jiān) 督 、 監(jiān)督 什 么 的 問 題 。 從 現(xiàn) 代 西 方 國 家 的 “ 三 權 分 立 ” 學 說 和 制度 來 理 解 的 話 , 董 事 會 行 使 的 是 公 司 的 “ 立 法 權 ” , 經(jīng) 理層 行 使 的 是 公 司 的 “ 執(zhí) 法 權 ” , 監(jiān) 事 會 行 使 的 是 公 司 的“ 司 法 權 ” 。 法 人 治 理 結 構 的 基 本 框 架 就 是 實 現(xiàn) 公 司 內(nèi) 部各 權 力 機 關 之 間 權 力 的 合 理 分 配 與 有 效 制 衡 。 這 是 關 于 公司 治 理 的 基 本 模 式 。 二 、 國 企 改 革 與 建 立 現(xiàn) 代 企

15、 業(yè) 制 度 的 歷 史 回顧 及 現(xiàn) 狀u 第 一 個 階 段 是 從 80年 代 初 開 始 。 在 這 期 間 , 國 有 企 業(yè) 還 不是 嚴 格 意 義 上 的 企 業(yè) , 改 革 的 主 要 手 段 是 國 家 對 企 業(yè) 放 權讓 利 , 只 涉 及 微 觀 主 體 的 改 革 , 宏 觀 層 面 的 國 有 資 產(chǎn) 管 理體 制 改 革 幾 乎 沒 有 觸 及 。 這 一 階 段 的 探 索 表 明 , 僅 從 企 業(yè)層 次 著 手 是 建 立 不 起 現(xiàn) 代 企 業(yè) 制 度 的 , 也 難 以 搞 活 企 業(yè) ,必 須 從 宏 觀 層 面 出 發(fā) , 建 立 合 理 的 國

16、有 資 產(chǎn) 管 理 體 制 , 從整 體 上 搞 好 國 有 企 業(yè) 。 二 、 國 企 改 革 與 建 立 現(xiàn) 代 企 業(yè) 制 度 的 歷 史 回顧 及 現(xiàn) 狀u 第 二 個 階 段 是 從 1988年 到 2002年 。 為 了 從 體 制 上建 立 國 有 資 產(chǎn) 管 理 的 新 模 式 , 國 務 院 于 1988年 成立 了 國 有 資 產(chǎn) 管 理 局 (隸 屬 于 財 政 部 ), 但 在 實 際運 作 中 , 由 于 涉 及 國 有 資 產(chǎn) 的 各 個 部 門 都 沒 有 放權 , 如 資 產(chǎn) 權 歸 財 政 部 、 投 資 權 歸 國 家 計 委 、 日常 經(jīng) 營 歸 經(jīng) 貿(mào)

17、委 管 、 人 事 權 歸 企 業(yè) 工 委 管 , 造 成了 習 慣 上 被 稱 為 五 龍 治 水 的 局 面 , 多 個 部 門 可以 對 同 一 個 企 業(yè) 發(fā) 號 施 令 。 二 、 國 企 改 革 與 建 立 現(xiàn) 代 企 業(yè) 制 度 的 歷 史 回顧 及 現(xiàn) 狀u 1993年 , 中 央 召 開 十 四 屆 三 中 全 會 , 會 議 通 過 了 中 共 中 央 關 于 建 立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jīng) 濟 體 制 若 干 問 題 的 決 定 , 首 次 正 式 提 出 并 闡 述 了 建立 現(xiàn) 代 企 業(yè) 制 度 問 題 , 將 國 企 改 革 目 標 確 立 為 建 立 現(xiàn) 代

18、企 業(yè) 制 度 , 指出 “ 要 進 一 步 轉 換 國 有 企 業(yè) 經(jīng) 營 機 制 , 建 立 適 應 市 場 經(jīng) 濟 要 求 , 產(chǎn) 權清 晰 、 權 責 明 確 、 政 企 分 開 、 管 理 科 學 的 現(xiàn) 代 企 業(yè) 制 度 。 ” 1997年 ,在 相 繼 召 開 的 黨 的 十 五 大 和 十 五 屆 一 中 全 會 上 , 對 前 幾 年 推 行 現(xiàn) 代 企業(yè) 制 度 、 深 化 國 企 改 革 作 了 總 結 , 進 而 強 調(diào) “ 要 用 3年 左 右 時 間 , 通 過改 革 、 改 組 、 改 造 和 加 強 管 理 , 使 大 多 數(shù) 國 有 大 中 型 企 業(yè) 擺

19、脫 虧 損 困境 , 力 爭 在 20世 紀 末 建 立 起 現(xiàn) 代 企 業(yè) 制 度 。 ” 時 隔 2年 , 在 1999年 召 開的 十 五 屆 四 中 全 會 上 做 出 了 一 個 重 要 決 定 , 即 中 共 中 央 關 于 國 有 企業(yè) 改 革 和 發(fā) 展 若 干 重 大 問 題 的 決 定 , 強 調(diào) 了 “ 建 立 現(xiàn) 代 企 業(yè) 制 度 ,是 發(fā) 展 社 會 化 大 生 產(chǎn) 和 市 場 經(jīng) 濟 的 必 然 要 求 , 是 公 有 制 與 市 場 經(jīng) 濟 相結 合 的 有 效 途 徑 , 是 國 有 企 業(yè) 改 革 的 方 向 ” 。 二 、 國 企 改 革 與 建 立 現(xiàn)

20、代 企 業(yè) 制 度 的 歷 史 回顧 及 現(xiàn) 狀u 第 三 個 階 段 是 國 務 院 國 資 委 成 立 以 后 。 2002年 , 黨 的 十 六 大 再 次 提 出國 有 資 產(chǎn) 管 理 的 問 題 , 并 明 確 要 求 : “ 中 央 政 府 與 地 方 政 府 分 別 代 表國 家 履 行 出 資 人 職 責 , 建 立 專 門 的 國 有 企 業(yè) 管 理 機 構 , 管 人 、 管 事 和管 資 產(chǎn) 相 結 合 , 權 利 、 職 責 和 義 務 相 統(tǒng) 一 。 ” 2003年 4月 , 國 務 院 國 有資 產(chǎn) 監(jiān)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正 式 掛 牌 成 立 。 國 務 院

21、 國 資 委 的 成 立 , 首 先 解 決了 國 有 產(chǎn) 權 代 表 缺 位 的 問 題 , 并 享 有 國 有 資 產(chǎn) 股 東 權 利 。 經(jīng) 過 近 年 來的 探 索 和 實 踐 , 特 別 是 伴 隨 新 公 司 法 、 企 業(yè) 國 有 資 產(chǎn) 法 和 企 業(yè) 國 有 資 產(chǎn) 監(jiān) 督 管 理 暫 行 條 例 等 一 系 列 法 律 法 規(guī) 相 繼 出 臺 , 在國 資 委 的 積 極 推 動 下 , 國 有 企 業(yè) 大 多 完 成 了 公 司 化 改 制 , 建 立 了 相 對規(guī) 范 現(xiàn) 代 企 業(yè) 制 度 和 法 人 治 理 結 構 。 二 、 國 企 改 革 與 建 立 現(xiàn) 代 企

22、 業(yè) 制 度 的 歷 史 回顧 及 現(xiàn) 狀u 第 三 個 階 段 是 國 務 院 國 資 委 成 立 以 后 。 2002年 , 黨 的 十 六 大 再 次 提 出國 有 資 產(chǎn) 管 理 的 問 題 , 并 明 確 要 求 : “ 中 央 政 府 與 地 方 政 府 分 別 代 表國 家 履 行 出 資 人 職 責 , 建 立 專 門 的 國 有 企 業(yè) 管 理 機 構 , 管 人 、 管 事 和管 資 產(chǎn) 相 結 合 , 權 利 、 職 責 和 義 務 相 統(tǒng) 一 。 ” 2003年 4月 , 國 務 院 國 有資 產(chǎn) 監(jiān)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正 式 掛 牌 成 立 。 國 務 院 國

23、資 委 的 成 立 , 首 先 解 決了 國 有 產(chǎn) 權 代 表 缺 位 的 問 題 , 并 享 有 國 有 資 產(chǎn) 股 東 權 利 。 經(jīng) 過 近 年 來的 探 索 和 實 踐 , 特 別 是 伴 隨 新 公 司 法 、 企 業(yè) 國 有 資 產(chǎn) 法 和 企 業(yè) 國 有 資 產(chǎn) 監(jiān) 督 管 理 暫 行 條 例 等 一 系 列 法 律 法 規(guī) 相 繼 出 臺 , 在國 資 委 的 積 極 推 動 下 , 國 有 企 業(yè) 大 多 完 成 了 公 司 化 改 制 , 建 立 了 相 對規(guī) 范 現(xiàn) 代 企 業(yè) 制 度 和 法 人 治 理 結 構 。 ( 二 ) 公 司 法 中 關 于 法 人 治 理

24、結 構 的 規(guī) 定u 公 司 法 是 規(guī) 定 公 司 法 律 地 位 、 調(diào) 整 公 司 組 織 關 系 、 規(guī) 范 公司 在 設 立 、 變 更 與 終 止 過 程 中 組 織 行 為 的 法 律 規(guī) 范 的 總 稱 。我 國 現(xiàn) 行 的 公 司 法 是 第 十 屆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第 十 八 次會 議 修 訂 , 于 2005年 10月 27日 頒 布 , 自 2006年 1月 1日 起 實施 的 。 新 公 司 法 的 立 法 理 念 更 適 應 市 場 經(jīng) 濟 需 要 , 突出 了 公 司 章 程 的 制 度 構 建 作 用 , 為 進 一 步 完 善 公 司 治 理 結構

25、 , 加 強 股 東 權 益 保 護 提 供 了 法 律 層 面 的 制 度 支 撐 。 u 1、 關 于 法 人 治 理 結 構 , 按 照 公 司 法 的 規(guī) 定 由 三 個 層次 、 四 個 部 分 組 成 : 公 司 權 力 機 關 -股 東 會 u (一 )決 定 公 司 的 經(jīng) 營 方 針 和 投 資 計 劃 ;u (二 )選 舉 和 更 換 非 由 職 工 代 表 擔 任 的 董 事 、 監(jiān) 事 , 決 定 有 關 董 事 、 監(jiān)事 的 報 酬 事 項 ;u (三 )審 議 批 準 董 事 會 的 報 告 ;u (四 )審 議 批 準 監(jiān) 事 會 或 者 監(jiān) 事 的 報 告 ;

26、u (六 )審 議 批 準 公 司 的 利 潤 分 配 方 案 和 彌 補 虧 損 方 案 ;u (八 )對 發(fā) 行 公 司 債 券 作 出 決 議 ;u (九 )對 公 司 合 并 、 分 立 、 解 散 、 清 算 或 者 變 更 公 司 形 式 作 出 決 議 ;u (十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u (十 一 )公 司 章 程 規(guī) 定 的 其 他 職 權 。 解 決 代 理 問 題 的 制 度 安 排 , 信 任 托 管 機 構董 事 會一 般 職 責u(一 )召 集 股 東 會 會 議 , 并 向 股 東 會 報 告 工 作 ;u(二 )執(zhí) 行 股 東 會 的 決 議 ;u(三 )

27、決 定 公 司 的 經(jīng) 營 計 劃 和 投 資 方 案 ; u(四 )制 訂 公 司 的 年 度 財 務 預 算 方 案 、 決 算 方 案 ;u(五 )制 訂 公 司 的 利 潤 分 配 方 案 和 彌 補 虧 損 方 案 ;u(六 )制 訂 公 司 增 加 或 者 減 少 注 冊 資 本 以 及 發(fā) 行 公 司 債 券 的 方 案 ;u(七 )制 訂 公 司 合 并 、 分 立 、 解 散 或 者 變 更 公 司 ;u(九 )決 定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經(jīng) 理 及 其 報 酬 事 項 , 并 根 據(jù) 經(jīng) 理 的 提 名 決 定 聘 任 或者 解 聘 公 司 副 經(jīng) 理 、 財

28、務 負 責 人 及 其 報 酬 事 項 ;u(十 )制 定 公 司 的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u(十 一 )公 司 章 程 規(guī) 定 的 其 他 職 權 。 經(jīng) 營 管 理 執(zhí) 行 機 構經(jīng) 管 管 理 層 ( 總 經(jīng) 理 /首 席 執(zhí) 行 官 )一 般 職 責u(一 )主 持 公 司 的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管 理 工 作 , 組 織 實 施 董 事 會 決 議 ;u(二 )組 織 實 施 公 司 年 度 經(jīng) 營 計 劃 和 投 資 方 案 ;u(三 )擬 訂 公 司 內(nèi) 部 管 理 機 構 設 置 方 案 ; u(四 )擬 訂 公 司 的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u(五 )制 定 公 司

29、 的 具 體 規(guī) 章 ;u(六 )提 請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副 經(jīng) 理 、 財 務 負 責 人 ;u(七 )決 定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除 應 由 董 事 會 決 定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以 外 的 負 責 管 理人 員 ;u(八 )董 事 會 授 予 的 其 他 職 權 。u(九 ) 公 司 章 程 規(guī) 定 的 其 他 職 責 。 監(jiān) 督 機 關監(jiān) 事 或 者 監(jiān) 事 會 一 般 職 責u (一 )檢 查 公 司 財 務 ;u (二 )對 董 事 、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執(zhí) 行 公 司 職 務 的 行 為 進 行 監(jiān) 督 , 對 違 反 法 律 、 行政 法 規(guī) 、

30、 公 司 章 程 或 者 股 東 會 決 議 的 董 事 、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提 出 罷 免 的 建 議 ;u (三 )當 董 事 、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的 行 為 損 害 公 司 的 利 益 時 , 要 求 董 事 、 高 級 管 理人 員 予 以 糾 正 ; u (四 )提 議 召 開 臨 時 股 東 會 會 議 , 在 董 事 會 不 履 行 本 法 規(guī) 定 的 召 集 和 主 持 股 東會 會 議 職 責 時 召 集 和 主 持 股 東 會 會 議 ;u (五 )向 股 東 會 會 議 提 出 提 案 ;u (六 )依 照 法 律 規(guī) 定 , 對 董 事 、 高 級 管

31、理 人 員 提 起 訴 訟 ;u (七 )公 司 章 程 規(guī) 定 的 其 他 職 權 。 1、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機 構 設 置 方 面 公 司 法 具 體 規(guī) 定 :u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設 董 事 會 , 成 員 為 3至 13人 。 董 事 會 設 董 事 長 1人 , 可 以 設 副 董事 長 。 董 事 長 、 副 董 事 長 的 產(chǎn) 生 辦 法 由 公 司 章 程 規(guī) 定 。 董 事 每 屆 任 期 不 得 超過 3年 。 董 事 任 期 屆 滿 , 連 選 可 以 連 任 。 2個 以 上 的 國 有 企 業(yè) 或 者 2個 以 上 的 其他 國 有 投 資 主 體 投

32、 資 設 立 的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董 事 會 成 員 中 應 有 公 司 職 工 代 表 。 u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設 監(jiān) 事 會 , 成 員 不 得 少 于 3人 。 股 東 人 數(shù) 較 少 或 者 規(guī) 模 較 小 的 可設 1至 2名 監(jiān) 事 , 不 設 監(jiān) 事 會 。 監(jiān) 事 會 設 主 席 1人 , 由 全 體 監(jiān) 事 過 半 數(shù) 選 舉 產(chǎn) 生 。監(jiān) 事 的 任 期 每 屆 3年 , 任 期 屆 滿 , 連 選 可 以 連 任 。 監(jiān) 事 會 應 當 包 括 股 東 代 表 和適 當 比 例 的 公 司 職 工 代 表 , 其 中 職 工 代 表 的 比 例 不 得

33、 低 于 三 分 之 一 。 董 事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不 得 兼 任 監(jiān) 事 。 2、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機 構 設 置 方 面 公 司 法 具 體 規(guī) 定 :u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設 董 事 會 , 成 員 為 5至 19人 。 董 事 會 設 董 事 長 1人 , 可 以設 副 董 事 長 。 董 事 長 和 副 董 事 長 由 董 事 會 以 全 體 董 事 的 過 半 數(shù) 選 舉 產(chǎn)生 。 董 事 任 期 同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董 事 會 成 員 中 可 以 有 公 司 職 工 代 表 。u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設 監(jiān) 事 會 , 成 員 不 得 少

34、 于 3人 。 監(jiān) 事 會 設 主 席 1人 , 可 以設 副 主 席 。 監(jiān) 事 任 期 同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監(jiān) 事 會 主 席 、 副 主 席 由 全 體 監(jiān)事 過 半 數(shù) 選 舉 產(chǎn) 生 。 監(jiān) 事 會 應 當 包 括 股 東 代 表 和 適 當 比 例 的 公 司 職 工代 表 , 其 中 職 工 代 表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三 分 之 一 。 董 事 、 高 級 管 理 人 員不 得 兼 任 監(jiān) 事 。 u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設 經(jīng) 理 , 由 董 事 會 決 定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 公 司 董 事 會 可 以決 定 由 董 事 會 成 員 兼 任

35、經(jīng) 理 。 3、 國 有 獨 資 公 司 機 構 設 置 的 有 關 規(guī) 定u 國 有 獨 資 公 司 設 董 事 會 。 董 事 會 設 董 事 長 1人 , 可 以 設 副 董 事 長 。 董 事 長 、 副董 事 長 由 國 有 資 產(chǎn) 監(jiān) 督 管 理 機 構 從 董 事 會 成 員 中 指 定 。 董 事 每 屆 任 期 不 得 超過 3年 。 其 中 , 董 事 會 成 員 由 國 有 資 產(chǎn) 監(jiān) 督 管 理 機 構 委 派 , 職 工 代 表 董 事 由 公司 職 工 代 表 大 會 選 舉 產(chǎn) 生 。u 國 有 獨 資 公 司 設 經(jīng) 理 , 由 董 事 會 聘 任 或 者 解

36、聘 。 經(jīng) 國 有 資 產(chǎn) 監(jiān) 督 管 理 機 構 同意 , 董 事 會 成 員 可 以 兼 任 經(jīng) 理 。 國 有 獨 資 公 司 的 董 事 長 、 副 董 事 長 、 董 事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 未 經(jīng) 國 有 資 產(chǎn) 監(jiān) 督 管 理 機 構 同 意 , 不 得 在 其 他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者 其 他 經(jīng) 濟 組 織 兼 職 。 u 國 有 獨 資 公 司 監(jiān) 事 會 成 員 不 得 少 于 5人 , 其 中 職 工 代 表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三 分 之一 , 具 體 比 例 由 公 司 章 程 規(guī) 定 。 監(jiān) 事 會 成 員 由

37、 國 有 資 產(chǎn) 監(jiān) 督 管 理 機 構 委 派 ,但 職 工 代 表 監(jiān) 事 由 公 司 職 工 代 表 大 會 選 舉 產(chǎn) 生 。 監(jiān) 事 會 主 席 由 國 有 資 產(chǎn) 監(jiān) 督管 理 機 構 從 監(jiān) 事 會 成 員 中 指 定 。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的 界 定u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 是 指 公 司 的 經(jīng) 理 、 副 經(jīng) 理 、 財 務 負 責 人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會 秘 書 和 公 司 章 程 規(guī) 定 的 其 他 人 員 。 ( 三 ) 中 央 企 業(yè) 法 人 治 理 結 構 及 領 導 班 子 建設 情 況 理 念 提 出 :u 黨 的 十 六 大 后 , 中

38、 央 對 深 化 國 有 企 業(yè)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和 加 強 國 有 企 業(yè) 領導 班 子 建 設 作 出 了 一 系 列 重 要 部 署 。 黨 的 十 七 大 進 一 步 明 確 提 出 , 要 “ 完 善適 合 國 有 企 業(yè) 特 點 的 領 導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 。 中 央 領 導 同 志 多 次 強 調(diào) 要 加 強 和改 進 央 企 領 導 人 員 管 理 工 作 , 特 別 是 要 結 合 公 司 法 的 修 訂 和 實 施 , 出 臺中 央 企 業(yè) 領 導 人 員 的 管 理 規(guī) 定 。 具 體 實 施 : 2009年 12月 , 中 辦 、 國 辦 印 發(fā) 了

39、 中 央 企 業(yè) 領 導 人 員 管 理 暫 行 規(guī) 定 , 明確 了 中 央 企 業(yè) 領 導 人 員 的 資 格 條 件 , 規(guī) 定 了 中 央 企 業(yè) 董 事 會 、 經(jīng) 理 班 子 和 黨委 ( 黨 組 ) 的 職 數(shù) , 并 實 行 任 期 制 ; 選 拔 中 央 企 業(yè) 領 導 人 員 的 主 要 方 式 和 任用 制 度 ; 對 中 央 企 業(yè) 領 導 班 子 和 領 導 人 員 實 行 任 期 和 年 度 考 核 評 價 ; 建 立 以考 核 評 價 為 基 礎 的 激 勵 約 束 監(jiān) 督 機 制 ; 明 確 了 中 央 企 業(yè) 領 導 人 員 的 退 出 機 制 。 管 理 規(guī)

40、 定 的 頒 布 實 施 推 動 中 央 企 業(yè) 領 導 人 員 管 理 邁 上 新 的 臺 階 , 為 在 現(xiàn)代 企 業(yè) 制 度 下 進 一 步 加 強 國 有 企 業(yè) 領 導 人 員 隊 伍 建 設 , 進 而 推 動 國 有 企 業(yè) 實現(xiàn) 科 學 發(fā) 展 提 供 了 堅 強 的 政 治 保 證 和 組 織 保 證 。 三 、 我 省 現(xiàn) 代 企 業(yè) 制 度 下 的 企 業(yè) 領 導 班 子 建 設 概 況u 為 了 貫 徹 落 實 黨 的 十 六 大 精 神 , 加 快 推 進 我 省 國 有 企 業(yè) 的改 革 與 發(fā) 展 , 按 照 省 委 、 省 政 府 的 統(tǒng) 一 部 署 和 要 求

41、 , 抓 緊制 定 了 國 資 監(jiān) 管 的 相 關 政 策 法 規(guī) 制 度 , 為 繼 續(xù) 深 化 我 省 國有 資 產(chǎn) 管 理 體 制 改 革 和 國 有 企 業(yè) 改 革 發(fā) 展 奠 定 了 良 好 基 礎 。下 面 , 我 重 點 介 紹 一 下 建 立 現(xiàn) 代 企 業(yè) 制 度 和 加 強 企 業(yè) 領 導班 子 建 設 方 面 內(nèi) 容 的 3個 規(guī) 范 性 文 件 。 1、 關 于 完 善 省 屬 國 有 企 業(yè) 法 人 治 理 結 構 有 關 問 題 的 意 見 ( 陜 辦 發(fā) 2006 22號 ) 。u 國 有 企 業(yè) 改 革 的 重 要 標 志 性 進 步 就 是 解 決 了 國 有

42、 企 業(yè) 產(chǎn) 權缺 位 的 問 題 , 明 確 了 出 資 人 。 省 委 、 省 政 府 非 常 重 視 國 企改 革 工 作 , 在 省 屬 國 有 獨 資 企 業(yè) 中 建 立 和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結構 , 并 在 加 快 和 優(yōu) 化 產(chǎn) 業(yè) 結 構 布 局 調(diào) 整 的 基 礎 上 , 實 現(xiàn) 企業(yè) 領 導 班 子 建 設 和 國 資 監(jiān) 管 的 新 突 破 。 為 此 , 省 委 辦 公 廳 、省 政 府 辦 公 廳 于 2006年 6月 頒 布 了 關 于 完 善 省 屬 國 有 企業(yè) 法 人 治 理 結 構 有 關 問 題 的 意 見 。 意 見 要 求 : “ 在深 化 國

43、 有 企 業(yè) 改 革 、 改 制 和 做 大 做 強 的 過 程 中 , 省 屬 國 有企 業(yè) 都 要 按 照 公 司 法 的 要 求 , 逐 步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結 構 ,設 立 董 事 會 、 監(jiān) 事 會 和 經(jīng) 理 層 。 ” 其 主 要 內(nèi) 容 有 : 關 于 完 善 省 屬 國 有 企 業(yè) 法 人 治 理 結 構 有 關 問 題 的 意 見 ( 陜 辦 發(fā) 2006 22號 ) 。u 一 是 明 確 董 事 會 的 構 成 。 根 據(jù) 企 業(yè) 規(guī) 模 和 管 理 工 作 的 需 要 , 省 屬 企 業(yè) 董 事 會 一 般 由 5至 9人 組 成 , 其 中 應 有 職 工 代

44、 表 1人 , 并 逐 步 增 加 外 部 專 ( 兼 ) 職 董 事 比 例 。 董 事 會 成 員 不兼 任 企 業(yè) 監(jiān) 事 。 董 事 實 行 任 期 制 , 每 屆 任 期 為 3年 。u 二 是 建 立 選 派 監(jiān) 事 會 成 員 機 制 。 省 屬 國 企 監(jiān) 事 會 一 般 由 5至 7人 組 成 , 監(jiān) 事 會 成 員 中 的 職工 代 表 由 公 司 職 工 代 表 大 會 或 職 工 大 會 選 舉 產(chǎn) 生 。 除 職 工 代 表 外 , 監(jiān) 事 會 成 員 從 黨 政 機關 、 國 有 企 業(yè) 等 單 位 工 作 人 員 中 選 派 。 外 派 監(jiān) 事 會 成 員 不 接

45、 受 企 業(yè) 的 任 何 報 酬 、 福 利 待遇 , 不 在 企 業(yè) 報 銷 任 何 費 用 , 省 國 資 委 負 責 做 好 監(jiān) 事 會 成 員 的 日 常 管 理 和 服 務 工 作 。 外派 監(jiān) 事 會 主 席 和 專 職 監(jiān) 事 實 行 任 期 制 , 任 期 一 般 為 3年 。 u 三 是 按 照 黨 管 干 部 原 則 和 企 業(yè) 董 事 會 依 法 聘 用 經(jīng) 理 層 副 職 人 選 的 原 則 , 加 強 對 經(jīng) 營 層 人員 的 管 理 。 省 屬 企 業(yè) 一 般 設 總 經(jīng) 理 1名 、 副 總 經(jīng) 理 2至 5名 、 財 務 負 責 人 1名 。 省 屬 企 業(yè) 董

46、事 長 和 黨 委 書 記 原 則 上 由 一 人 擔 任 。 董 事 長 與 黨 委 書 記 確 需 分 設 的 , 黨 員 董 事 長 可 兼 任黨 委 副 書 記 , 黨 委 書 記 可 兼 任 副 董 事 長 。 關 于 完 善 省 屬 國 有 企 業(yè) 法 人 治 理 結 構 有 關 問 題 的意 見 ( 陜 辦 發(fā) 2006 22號 )u 意 見 按 照 現(xiàn) 代 企 業(yè) 制 度 要 求 , 規(guī) 范 了 我 省 國 企 公 司 董事 會 、 監(jiān) 事 會 和 經(jīng) 營 管 理 者 的 權 責 , 推 進 了 依 法 治 企 , 并首 次 提 出 實 行 外 派 監(jiān) 事 會 和 外 部 董

47、事 制 度 , 進 一 步 強 化 了監(jiān) 督 職 能 。 此 外 , 意 見 還 特 別 強 調(diào) 企 業(yè) 黨 組 織 的 政 治核 心 作 用 , 要 求 黨 組 織 主 要 負 責 人 在 法 人 治 理 結 構 中 交 叉任 職 , 從 而 保 證 了 企 業(yè) 黨 的 建 設 和 經(jīng) 營 管 理 工 作 的 有 機 結合 , 為 推 動 省 屬 企 業(yè) 建 立 現(xiàn) 代 企 業(yè) 制 度 , 進 一 步 加 強 企 業(yè)領 導 班 子 建 設 提 供 了 制 度 保 障 和 政 策 依 據(jù) 。 2、 關 于 加 強 省 屬 企 業(yè) 領 導 班 子 建 設 的 若 干意 見 ( 陜 辦 發(fā) 200

48、8 1號 ) 。u 經(jīng) 過 多 年 的 探 索 和 實 踐 , 特 別 是 我 省 出 臺 關 于 完 善 省 屬 國 有 企 業(yè) 法人 治 理 結 構 有 關 問 題 的 意 見 之 后 , 省 屬 國 有 企 業(yè) 于 2008年 全 部 完 成了 公 司 化 改 制 。 但 總 體 而 言 , 法 人 治 理 工 作 仍 然 處 于 探 索 階 段 , 股 東會 、 董 事 會 、 經(jīng) 理 層 的 基 本 框 架 雖 然 已 經(jīng) 建 立 , 但 決 策 過 程 、 管 理 制度 、 管 理 方 式 等 方 面 還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存 在 著 老 國 企 的 影 子 , 尤 其 是

49、在企 業(yè) 領 導 班 子 建 設 方 面 還 存 在 一 系 列 現(xiàn) 實 問 題 亟 待 研 究 和 解 決 。 u 2008年 1月 , 省 委 辦 公 廳 、 省 政 府 辦 公 廳 印 發(fā) 了 關 于 加 強 省 屬 企 業(yè) 領導 班 子 建 設 的 若 干 意 見 , 首 次 提 出 了 建 設 “ 四 好 ” 企 業(yè) 領 導 班 子 的目 標 和 要 求 , 即 “ 政 治 素 質(zhì) 好 、 經(jīng) 營 業(yè) 績 好 、 團 結 協(xié) 作 好 、 作 風 形 象好 ” , 并 從 5個 方 面 對 加 強 企 業(yè) 領 導 班 子 建 設 提 出 了 明 確 意 見 。 其 中 ,具 有 代 表

50、 性 和 突 破 性 的 主 要 內(nèi) 容 有 : 關 于 加 強 省 屬 企 業(yè) 領 導 班 子 建 設 的 若 干 意見 ( 陜 辦 發(fā) 2008 1號 ) 。u 一 是 明 確 企 業(yè) 黨 組 織 和 經(jīng) 營 管 理 機 構 領 導 職 務 實 行 “ 雙 向進 入 、 交 叉 任 職 ” 。 省 屬 企 業(yè) 黨 組 織 負 責 人 可 通 過 法 定 程序 進 入 董 事 會 、 監(jiān) 事 會 , 董 事 會 、 監(jiān) 事 會 、 經(jīng) 理 層 及 工 會中 的 黨 員 負 責 人 , 可 依 照 有 關 規(guī) 定 進 入 黨 委 會 , 黨 委 書 記和 董 事 長 原 則 上 由 一 人 擔

51、 任 , 從 組 織 制 度 上 保 證 企 業(yè) 黨 組織 參 與 重 大 事 項 決 策 。 關 于 加 強 省 屬 企 業(yè) 領 導 班 子 建 設 的 若 干 意見 ( 陜 辦 發(fā) 2008 1號 ) 。u 二 是 要 求 省 屬 企 業(yè) 領 導 人 員 實 行 專 任 制 度 , 原 則 上 不 得 兼任 其 他 職 務 , 確 因 工 作 需 要 兼 任 職 務 的 , 必 須 按 照 企 業(yè) 領導 人 員 管 理 權 限 批 準 , 兼 職 所 得 報 酬 納 入 企 業(yè) 領 導 人 員 薪酬 考 核 和 管 理 。 關 于 加 強 省 屬 企 業(yè) 領 導 班 子 建 設 的 若 干

52、 意見 ( 陜 辦 發(fā) 2008 1號 ) 。u 三 是 進 一 步 明 確 法 人 治 理 結 構 運 行 中 的 事 權 分 工 , 重 點 規(guī)范 董 事 會 、 經(jīng) 理 層 議 事 規(guī) 則 和 工 作 程 序 , 實 現(xiàn) 決 策 層 與 經(jīng)營 層 職 責 科 學 分 離 , 不 能 簡 單 地 以 黨 政 聯(lián) 席 會 代 替 董 事 會 、黨 委 會 、 經(jīng) 理 會 。 u 四 是 逐 步 推 行 省 屬 企 業(yè) 外 部 董 事 制 度 。 在 審 訂 公 司 章 程 時要 確 定 , 外 部 董 事 應 達 到 董 事 會 成 員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關 于 加 強 省 屬 企

53、 業(yè) 領 導 班 子 建 設 的 若 干 意見 ( 陜 辦 發(fā) 2008 1號 ) 。u 五 是 組 織 編 制 企 業(yè) 領 導 崗 位 設 置 和 崗 位 說 明 。 按 照 公 司法 規(guī) 定 和 企 業(yè) 管 理 需 要 , 大 型 企 業(yè) 集 團 董 事 會 原 則 上 由7-9人 組 成 , 監(jiān) 事 會 由 5人 組 成 , 經(jīng) 營 班 子 由 5-7人 組 成 。大 型 國 有 企 業(yè) 董 事 長 、 總 經(jīng) 理 原 則 上 分 設 , 企 業(yè) 經(jīng) 營 班 子成 員 占 董 事 會 成 員 的 比 例 原 則 上 不 能 超 過 三 分 之 一 。 關 于 加 強 省 屬 企 業(yè) 領

54、導 班 子 建 設 的 若 干 意見 ( 陜 辦 發(fā) 2008 1號 ) 。u 六 是 全 面 實 行 省 屬 企 業(yè) 領 導 人 員 任 期 制 。 董 事 、 監(jiān) 事 實 行委 派 制 和 選 任 制 , 經(jīng) 理 層 實 行 聘 任 制 , 每 屆 任 期 3年 , 連選 可 以 連 任 。 新 提 任 企 業(yè) 領 導 人 員 一 般 應 具 有 大 學 本 科 以上 學 歷 。 任 期 屆 滿 后 年 齡 不 夠 一 個 任 期 的 企 業(yè) 領 導 人 員 ,一 般 不 再 進 入 下 一 任 期 企 業(yè) 領 導 班 子 。 要 求 省 屬 集 團 公 司和 所 屬 企 業(yè) 原 則 上

55、都 要 配 備 一 名 40歲 以 下 領 導 班 子 成 員 ,同 時 用 好 各 個 年 齡 層 次 人 員 , 形 成 合 理 的 年 齡 梯 次 結 構 、配 套 互 補 的 專 業(yè) 知 識 結 構 、 團 結 相 容 的 個 性 結 構 , 增 強 領導 班 子 整 體 功 能 。 關 于 加 強 省 屬 企 業(yè) 領 導 班 子 建 設 的 若 干 意見 ( 陜 辦 發(fā) 2008 1號 ) 。u 七 是 推 行 企 業(yè) 領 導 人 員 任 期 目 標 責 任 制 。 與 企 業(yè) 領 導 人 員 簽 訂 經(jīng) 營 業(yè)績 責 任 書 , 鼓 勵 企 業(yè) 使 用 經(jīng) 濟 增 加 值 指 標

56、進 行 年 度 經(jīng) 營 業(yè) 績 考 核 , 年度 應 完 成 的 目 標 值 原 則 上 不 能 低 于 前 三 年 考 核 指 標 實 際 完 成 的 平 均 值 。同 時 全 面 開 展 企 業(yè) 領 導 人 員 工 作 業(yè) 績 考 核 , 實 行 年 度 考 核 與 任 期 考 核相 結 合 , 結 果 考 核 與 過 程 評 價 相 統(tǒng) 一 , 考 核 結 果 與 獎 懲 任 免 相 掛 鉤 的考 核 制 度 。 對 企 業(yè) 領 導 人 員 個 人 任 期 考 核 結 果 為 優(yōu) 秀 等 次 的 , 給 予 薪酬 獎 勵 和 榮 譽 獎 勵 。 任 期 考 核 結 果 為 良 好 等 次

57、 的 , 作 為 留 任 續(xù) 聘 主 要依 據(jù) 。 任 期 考 核 結 果 為 稱 職 等 次 的 , 可 留 任 續(xù) 聘 或 崗 位 調(diào) 整 。 任 期 考核 結 果 為 基 本 稱 職 等 次 的 , 進 行 誡 勉 談 話 并 進 行 崗 位 交 流 。 任 期 考 核結 果 為 不 稱 職 等 次 的 , 實 行 降 職 、 責 令 辭 職 或 免 職 。 考 核 結 果 要 及 時反 饋 給 有 關 企 業(yè) , 幫 助 企 業(yè) 總 結 經(jīng) 驗 、 改 進 工 作 。 3、 陜 西 省 屬 企 業(yè) 領 導 人 員 管 理 暫 行 規(guī) 定 ( 陜辦 發(fā) 2010 25號 ) 。u 為 加

58、 強 和 改 進 省 屬 企 業(yè) 領 導 人 員 的 管 理 , 推 動 企 業(yè) 領 導 班 子 建 設 的 科學 化 、 制 度 化 、 規(guī) 范 化 , 參 照 中 央 企 業(yè) 領 導 人 員 管 理 暫 行 規(guī) 定 ,我 省 于 2010年 12月 出 臺 了 陜 西 省 屬 企 業(yè) 領 導 人 員 管 理 暫 行 規(guī) 定 。 規(guī) 定 共 九 章 67條 , 從 適 用 范 圍 、 省 屬 企 業(yè) 領 導 人 員 應 當 具 備 的 基本 條 件 、 職 數(shù) 和 任 期 、 選 拔 任 用 、 考 核 評 價 、 教 育 培 養(yǎng) 、 激 勵 監(jiān) 督 、職 業(yè) 發(fā) 展 等 方 面 做 了 具

59、 體 規(guī) 范 , 其 主 要 內(nèi) 容 有 以 下 幾 個 方 面 : 陜 西 省 屬 企 業(yè) 領 導 人 員 管 理 暫 行 規(guī) 定 ( 陜 辦 發(fā) 2010 25號 ) 。u 一 是 首 次 確 定 了 省 屬 企 業(yè) 領 導 班 子 成 員 構 成 范 圍 。 ( 3個 層 次 17類 人 員 )u 第 一 個 層 次 是 省 屬 企 業(yè) 董 事 長 、 副 董 事 長 、 董 事 (不 含 外 部 董 事 、 職 工董 事 ), 總 經(jīng) 理 (總 裁 )、 副 總 經(jīng) 理 (副 總 裁 )、 總 會 計 師 ( 總 工 程 師 、 總經(jīng) 濟 師 、 總 地 質(zhì) 師 、 總 藥 劑 師 及

60、 相 應 職 務 ) 。 u 第 二 個 層 次 是 省 屬 企 業(yè) 黨 委 ( 含 臨 時 黨 委 ) 書 記 、 副 書 記 、 黨 委 常 委( 不 設 常 委 的 黨 委 委 員 ) , 紀 委 書 記 、 工 會 主 席 。u 第 三 個 層 次 是 國 有 參 股 企 業(yè) 中 由 國 有 股 權 代 表 出 任 的 董 事 長 、 副 董 事長 、 董 事 , 推 薦 的 總 經(jīng) 理 、 副 總 經(jīng) 理 、 總 會 計 師 。 陜 西 省 屬 企 業(yè) 領 導 人 員 管 理 暫 行 規(guī) 定 ( 陜 辦 發(fā) 2010 25號 )u 二 是 細 化 省 屬 企 業(yè) 領 導 人 員 的

61、基 本 條 件 和 任 職 資 格 。 包 括政 治 素 質(zhì) 、 工 作 經(jīng) 歷 、 工 作 業(yè) 績 、 文 化 程 度 、 專 業(yè) 知 識 以及 職 業(yè) 素 養(yǎng) 和 身 體 、 心 理 素 質(zhì) 等 。 陜 西 省 屬 企 業(yè) 領 導 人 員 管 理 暫 行 規(guī) 定 ( 陜 辦 發(fā) 2010 25號 )u 三 是 進 一 步 明 確 省 屬 企 業(yè) 董 事 會 、 經(jīng) 理 班 子 、 黨 委 職 數(shù) 和 任 期 年 限 。u 在 職 數(shù) 設 置 方 面 , 省 屬 企 業(yè) 董 事 會 職 數(shù) 為 5人 至 9人 , 設 董 事 長 1人 , 可 以 設 副董 事 長 1人 至 2人 ; 省 屬

62、 企 業(yè) 經(jīng) 理 班 子 職 數(shù) 根 據(jù) 公 司 章 程 確 定 , 為 3人 至 7人 ;省 屬 企 業(yè) 黨 委 常 委 ( 不 設 常 委 的 黨 委 委 員 ) 職 數(shù) 為 5人 至 9人 ; 設 書 記 1人 , 黨委 可 以 設 副 書 記 1人 至 2人 , 設 紀 委 書 記 1人 。 規(guī) 定 還 要 求 , 省 屬 企 業(yè) 黨 委常 委 與 董 事 會 、 經(jīng) 理 班 子 成 員 實 行 交 叉 任 職 。 黨 委 書 記 和 董 事 長 可 以 由 一 人擔 任 , 但 董 事 長 、 總 經(jīng) 理 原 則 上 分 設 。 u 在 任 期 設 置 方 面 , 省 屬 企 業(yè) 董

63、 事 任 期 由 公 司 章 程 規(guī) 定 , 每 屆 任 期 不 得 超 過 三年 ; 總 經(jīng) 理 任 期 由 董 事 會 確 定 , 每 屆 任 期 三 年 ; 省 屬 企 業(yè) 黨 委 , 每 屆 任 期 五年 。 陜 西 省 屬 企 業(yè) 領 導 人 員 管 理 暫 行 規(guī) 定 ( 陜 辦 發(fā) 2010 25號 )u 四 是 規(guī) 范 了 選 拔 任 用 的 方 式 和 程 序 。 主 要 采 取 組 織 選 拔 、公 開 招 聘 、 競 爭 上 崗 等 方 式 進 行 , 也 可 以 探 索 采 取 委 托 人才 中 介 機 構 推 薦 方 式 進 行 。 任 用 省 屬 企 業(yè) 領 導 人

64、 員 , 可 以采 取 委 任 制 、 聘 任 制 、 選 任 制 。u 五 是 建 立 了 較 為 全 面 的 考 核 評 價 體 系 。 對 省 屬 企 業(yè) 領 導 人員 的 考 核 評 價 分 為 專 項 考 核 評 價 、 任 期 考 核 評 價 和 年 度 考核 評 價 。 考 核 評 價 采 取 定 量 考 核 與 定 性 評 價 相 結 合 的 方 式 ,實 行 分 層 分 類 考 核 評 價 , 考 評 結 果 作 為 省 屬 企 業(yè) 領 導 班 子調(diào) 整 和 領 導 人 員 培 養(yǎng) 、 使 用 、 獎 懲 的 重 要 依 據(jù) 。 陜 西 省 屬 企 業(yè) 領 導 人 員 管 理

65、 暫 行 規(guī) 定 ( 陜 辦 發(fā) 2010 25號 )u 六 是 完 善 了 激 勵 監(jiān) 督 機 制 和 責 任 追 究 制 度 , 并 積 極 探 索 成長 規(guī) 律 , 打 通 了 企 業(yè) 領 導 職 業(yè) 發(fā) 展 通 道 。 陜 西 省 屬 企 業(yè) 領 導 人 員 管 理 暫 行 規(guī) 定 ( 陜 辦 發(fā) 2010 25號 )u 七 是 突 破 性 地 完 善 了 退 出 機 制 。 建 立 了 省 屬 企 業(yè) 領 導 人 員免 職 ( 解 聘 ) 、 辭 職 、 退 休 制 度 , 并 規(guī) 定 了 免 職 ( 解 聘 )的 6種 情 形 和 應 對 領 導 班 子 進 行 調(diào) 整 的 3種

66、情 形 , 明 確 了 因公 辭 職 、 自 愿 辭 職 、 引 咎 辭 職 和 責 令 辭 職 4種 辭 職 形 式 ,還 規(guī) 定 省 屬 企 業(yè) 領 導 人 員 的 退 休 年 齡 為 60周 歲 , 達 到 退 休年 齡 , 應 當 退 休 并 及 時 辦 理 退 休 手 續(xù) 。 上 述 規(guī) 定 有 助 于 建立 企 業(yè) 領 導 人 員 的 正 常 退 出 機 制 , 真 正 實 現(xiàn) 領 導 人 員 的“ 能 上 能 下 ” 。 四 、 現(xiàn) 代 企 業(yè) 制 度 下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結 構 的 途徑 研 究u ( 一 ) 完 善 省 屬 企 業(yè) 法 人 治 理 結 構 的 目 標 。u 為 什 么 要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結 構 ? 公 司 治 理 的 價 值 目 標 是 什 么 ?這 是 加 強 企 業(yè) 領 導 班 子 建 設 首 先 要 解 決 的 問 題 。 縱 觀 世 界各 國 , 企 業(yè) 的 法 人 治 理 結 構 沒 有 一 個 統(tǒng) 一 的 模 式 , 不 同 的國 家 、 不 同 的 行 業(yè) 、 不 同 的 企 業(yè) 均 采 取 具 有 各 自 特 點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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