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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公司成立合作協(xié)議書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y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甲、乙、丙等人經過平等協(xié)商,一致同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具備的條件,自愿出資申請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特制定如下協(xié)議:公司股東組成部分:甲方: 身份證號及法定地址乙方: 身份證號及法定地址丙方: 身份證號及法定地址經上述股東各方充分協(xié)商,就投資設立(下稱公司)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第一、擬設立的公司名稱、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1、公司名稱:2、經營范圍:3、注冊資本:4、法定地址:5、法定代表人:第二條 公司成立后,以法人代表為主要負責人全權負責公司的管理與經營,法人代表不愿負責管理與
2、經營的,股東之間可協(xié)商另請其他股東或者招聘外來人員主要負責。 第三條 公司注冊期限 公司期限為5年,自2008年3月15日起,至 2013年3月15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出資方式及占股比例甲方以 現(xiàn)金 作為出資,出資額:肆萬元人民幣,占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肆拾;占公司股份的百分之肆拾。乙方以現(xiàn)金 作為出資,出資額:叁萬元人民幣,占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叁拾,占公司股份的百分之叁拾。丙方以現(xiàn)金 作為出資,出資額:叁萬元人民幣,占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叁拾,占公司股份的百分之叁拾。 2各公司股東的出資,于2008年3月18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股東不按協(xié)議如期、足額繳納出資
3、的,應當向已如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3本公司出資共計人民幣拾萬元。合伙期間各公司股東的出資,為公司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公司終止后,各公司股東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 盈余分配:以甲、乙、丙三方所占股份比例為依據(jù),按比例分配(另公司成立一年內,乙、丙雙方確保甲方年收入在伍萬或伍萬以上人民幣,低于此標準,則乙、丙雙方不參與此標準以下的分配,歸甲方一人所得。一年后,公司主要負責人可享有公司年盈利百分之十干股分紅)。 2債務承擔:公司債務先由公司財產償還,公司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公司股東的出資比例為據(jù),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股、退股
4、、出資的轉讓 1入股:需承認本合同;需經全體公司股東同意;執(zhí)行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 2退股: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股;不得在公司不利時退股; 退股需提前一個月告知其他公司股東并經全體公司股東同意;退股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未經公司股東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公司股東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公司股東有優(yōu)先轉讓權,轉讓價格按公司所有資產比例核算。如轉讓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甲、乙、丙任何三方中任何兩方應該以公司前途大局為重,不得有意為難第三人,否則視為自動放棄公司資產所有權,同時應承擔此前公司按股份比例所需償還的債務。第七
5、條 公司負責人及其他公司股東的權利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1.甲方為公司法人及負責人。其權限是:對外開展業(yè)務,訂立合同;對公司事業(yè)進行日常管理;出售公司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支付按其所占公司股份所承擔的債務;公司人員在需要情況下招聘人員及培訓;審批日常開支及管理公司所有資產,但必需錢帳分離,不能管理帳務。2其他公司股東的權利:參與公司事業(yè)的管理,及對公司前景提供可行性方案與報告。聽取公司負責人開展業(yè)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公司賬冊及經營情況;共同決定公司重大事項。 支付按其所占公司股份所承擔的債務;第八條 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公司股東同意,禁止任
6、何公司股東私自以公司名義進行非公司業(yè)務活動;如其業(yè)務獲得利益歸公司,造成損失由其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公司股東經營與公司競爭主流的業(yè)務,如需經營,須經甲、乙、丙三方同意方可。 3. 如公司股東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公司實際損失賠償。 第九條 公司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公司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公司期屆滿;全體公司股東同意終止公司關系;公司事業(yè)完成或不能完成;公司事業(yè)違反法律被撤銷;法院根據(jù)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公司終止后的事項: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謝民高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
7、賣給公司股東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公司股東出資多少,先以公司共同財產償還,公司財產不足清償?shù)牟糠郑晒竟蓶|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公司股東之間如發(fā)生爭議,應共同協(xié)商,本著有利于公司事業(yè)發(fā)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 提交公司注冊所在地仲裁委員會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訂立并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并開始營業(yè)。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公司股東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三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公司股東各執(zhí)一份,其中一份為中間人所留。 公司股東簽名: 蓋章 公司股東簽名: 蓋章 公司股東簽名: 蓋章 200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