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締約過失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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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實務,關于締約過失責任案例分析 理學院 光科0701 鮑成英 07272001,案例概述,原告:漳綏石油公司 被告:漳浦縣絲釘廠 案由:租賃合同糾紛 被告自1974年建成投產以來對周邊環(huán)境造成污染并逐年加重,當?shù)鼐用裆显L有關部門后漳浦縣環(huán)保局于1996年4月8號做出復函要求被告對生產廢水進行處理做到達標排放。1996年4月19日被告在未對廢水進行任何處理的情況下,將該廠廠房、土地、機器設備等出租給原告進行同樣的經營,并簽訂租賃合同,但未將業(yè)已存在嚴重污染并未徹底有效防治,以及環(huán)保局要求整治的情況告知原告。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支付被告風險保證金50萬元、租金16萬元,1996年5月3日被告將

2、廠房移交原告,原告投入生產鐵絲。到同年年底因當?shù)鼐用癯鲎柚苟黄韧.a,1997年1月該廠被列為停產并轉移企業(yè)。 同年6月14日原告要求終止合同并返還押金、租金及經濟損失。被告拒絕,經多次協(xié)商無果,原告于11月27日訴至法院,稱:被告隱瞞實情與本公司簽訂合同,至我方投入生產不久便停產并蒙受損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判令被告返還押金、租金66萬元并賠償我方損失。,案情分析與爭議焦點,原告:漳綏石油公司,被告:漳浦縣絲釘廠,被告隱瞞污染實情致使原告停產承受損失,原告認為合同無效被告該終止合同并支付損失,本案雙方爭議焦點是合同是否有效以及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使用締約過失責任原則分析解決本案是合理,而這樣

3、的分析便涉及被告是否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以及如何承擔的問題。,合同無效,被告有締約過失,被告行為是否構成締約過失,締約過失該承擔什么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概述,概念:締約過失責任誕生于德國,為著名法學家耶林所創(chuàng),又稱先契約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結接觸過程或磋商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違反基于誠信原則產生的先合同義務,因故意或過失造成對方當事人信賴利益的損失而應該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我國合同法42、43條對締約過失做了專門規(guī)定。,第42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

4、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第43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shù)厥褂谩P孤痘蛘卟徽數(shù)厥褂迷撋虡I(yè)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締約過失構成要件 之一:,締約過失行為發(fā)生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即合同成立前,本案中,被告在租賃合同訂立的過程中,故意隱瞞該廠存在嚴重污染并未徹底有效防治以及縣環(huán)保局要求治理污水做到達標排放等重要真實情況,而這一行為發(fā)生在合同成立之前。,保護在締約過程中因另一方當事人過失而承受損失的一方當事人是締約過失責任的初衷。,案情使用這一要件,締約過失構成要件 之二:,締約人一方違反依誠信原則應當

5、負有的先合同義務,先合同義務是指在訂立合同的合同成立之前,依誠實守信原則發(fā)生的由締約雙方當事人承擔的附隨責任。常見的先合同義務有通知、協(xié)助、告知、保護、保密、禁止惡意磋商等。締約過失責任的基礎在于違反通知、說明、保護照顧等先合同義務。,本案中,被告根據(jù)誠實信用原則應該告知,廠房存在嚴重污染的情況及環(huán)保局要求治理而尚未治理的情況告知原告,因為這些問題可能使原告租賃該廠后隨時面臨被關停的危險,影響正常經營,違反合同法第42條第二款。,違反先合同原則符合構成要件,締約過失構成要件 之三:,相對人受有損失,締約過失構成要件 之四:,違反先合同義務與損失存在因果關系,這種損失是信賴利益的損失(即相信合同

6、會成立和生效,但由于一方的過失導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無效而造成的對方損失)在本案中原告因居民抗議停產并被列入轉遷企業(yè),蒙受經濟損失。因此符合締約構成要件的第三條,這里的因果關系是事實上的必然的因果關系。 本案中,原告承受的停產損失,是跟被告未告知實情有真實聯(lián)系的,因而可以認定本案被告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動與損失間有因果關系。也就是符合這一構成要件。,締約過失構成要件 之五:,違反義務方必須有過失,本案中被告因為謀求經濟利益而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與原告簽下租賃合同,主觀上存在過失,因此符合該構成要件。 但一個值得考慮的問題是被告行為是否構成欺詐? 欺詐需要三個構成要件:欺詐行為、欺詐的故意、因果關系。其

7、中因果關系要求相對人(利益受損方)未有錯誤而受有損失。而本案中,原告簽訂合同時未對可能影響經營的環(huán)境污染問題在內的不利因素進行論證和考慮(考慮到當時的污染情況這樣的論證是可行的)因其疏于論證和考慮,故其簽訂合同時的意思表示并非全因被告隱瞞實情引起還包括相對人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因此本案被告的行為并不屬于欺詐行為。 但基于以上五個構成要件的分析,被告方構成締約過失責任是顯而易見的,用締約過失責任來分析本案是合理的。,締約過失責任的內容,我國合同法第42、43條對締約過失所應承擔的責任做出了相關規(guī)定,締約過失責任的方式,最主要的是損害賠償責任。因為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目的在于使締約一方的利益恢復到受

8、破壞的締約信賴關系產生之前的狀態(tài)。所以因締約過失責任產生的損害賠償原則上不應該超過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當預見的因合同不成立、無效、撤銷所造成的損失,也不應該超過合同成立時相對人所能得到的利益。,本案中因被告方存在締約過失,可以判令合同無效。而根據(jù)合同法第58條,原告應將廠房、土地、設備返還被告,被告返還原告風險保證金及租金。但考慮到本案中雙方都有過失,使用過失相抵原則,因原告過失小于被告,故對被告的賠償責任應予適當減輕。,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

9、任。,案件審判結果,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訂約時依法負有告知原告有關該廠存在嚴重污染和未進行徹底整治的義務,被告沒有如實告訴這一重要事實,違反誠信原則,已經構成締約過失責任,因此雙方所訂立的合同屬無效自始不發(fā)生效力。被告因合同所得利益應該返還原告,原告實際占用該廠房設備進行生產期間應比照租金支付占有費用。原告未在訂立合同前對環(huán)境污染及其他事項進行調查了解和做出可行性生產論證,亦有一定過失責任,故雙方因無效合同所造成的損失應各自承擔責任。 最后雙方在法院主持下進行調解,并自愿達成如下協(xié)議:雙方同意解除財產租賃合同,原告將廠房、土地、設備移交被告,被告愿意承擔2年零2個半月租金344500元,扣除后被告退還原告風險保證金315500元;雙方同意放棄其他訴訟請求。,THEEND,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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