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實施細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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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作者:信息中心法律法規(guī)來源:本站原創(chuàng)點擊數:853更新時間:2007-3-27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第148號石家莊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已經二六年四月十四日市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fā)布。自二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市長 吳顯國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石家莊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一條為保護和珍惜城市綠地,改善生態(tài)、生活環(huán)境,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發(fā)展,根據石家莊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縣(市)規(guī)劃區(qū)和建制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內園林綠化的規(guī)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第三條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h(市)、區(qū)、鎮(zhèn)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規(guī)定的職責,負責轄區(qū)內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規(guī)劃、建設、城市管理、財政、公安交管、林業(yè)、交通、水利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工作。第四條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加強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把城市園林綠化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逐年增加對園林綠化的投入。財政部門應及時撥付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管理、養(yǎng)護費用。第五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建設城市園林綠化項目,參與城市綠地的管理和養(yǎng)護。第六條鼓勵利用庭院、空地種植花草樹木,提倡發(fā)展垂直綠化、陽臺綠化、屋頂綠化,創(chuàng)建花園式單位、居住區(qū)。市人民政府對達到標準的給予命名和表彰。第七條市、縣(市)規(guī)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綠線的劃定。城市綠線劃定后,應建立綠線管理檔案,由市、縣(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管理。城市綠線的審批、調整,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第八條建設工程的綠化用地面積比率,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一)公園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二)新建的居住區(qū)、居住小區(qū)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三)改建的居住區(qū)、居住小區(qū)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但改建前綠地率已達到百分之三十的,改建時不得低于原有標準;(四)城市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五)工業(yè)企業(yè)、交通樞紐、倉儲、商業(yè)中心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經環(huán)境保護部門認定的產生有害氣體及有污染的企業(yè)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設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護林帶;學校、醫(yī)院、休(療)養(yǎng)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單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他單位附屬綠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六)舊城改造區(qū)可在本條(二)、(三)、(四)項規(guī)定的標準上降低百分之五。本條第(二)、(三)、(五)項除應達到規(guī)定的綠化用地面積比率外,其中喬木、灌木占綠化用地面積的比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喬木胸徑不得低于十厘米。第九條建設工程的綠地面積按下列規(guī)定計算:(一)綠地按其設計中可用于綠化的實際用地計算,但距建筑外墻一點五米和道路邊線一米以內的占地除外;(二)道路綠地面積以道路紅線內規(guī)劃的綠地面積為準;(三)喬木株行距在六乘六米以下的計算為綠地面積;(四)孤植喬木每株按一平方米計算為綠地面積;(五)地下建筑頂面距地表大于一點五米的綠化用地,計算為綠地面積。第十條社區(qū)公園人均綠地面積,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一)新建居住區(qū)不得低于一點五平方米,居住小區(qū)不得低于一平方米,居住組團不得低于零點五平方米;(二)改建的居住區(qū)、居住小區(qū),人均不得低于一平方米;改建前居住區(qū)人均已達到一點五平方米的,改建時不得低于原有標準。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在規(guī)劃總平面圖批復后,持規(guī)劃總平面圖、綠地布置圖、1500的綠化種植設計圖到市、縣(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綠地面積,市、縣(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于七日內辦理完核準綠地面積手續(xù)。市、縣(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規(guī)劃總平面圖審查階段,對建設工程的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標準的,應征求市、縣(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市、縣(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于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方可辦理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手續(xù)。少建綠地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按當年地價繳納少建綠地補償費。第十二條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監(jiān)理,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依法應招標投標的園林綠化工程項目,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第十三條建設工程要與其配套的園林綠化工程同步規(guī)劃、同步設計,并按批準的綠地面積進行建設,完成園林綠化工程的時間不得晚于主體工程竣工后的第二個年度。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后一個月內,建設單位應拆除綠化用地范圍內的臨時設施,及時綠化。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對園林綠化工程進行質量監(jiān)督。建設單位應當在園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開工許可證、質量監(jiān)督報告、竣工驗收報告到市、縣(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第十五條城市園林綠化企業(yè)實行資質管理。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園林綠化三級企業(yè)資質的,經審查合格后頒發(fā)城市園林綠化企業(yè)資質證書,對申請園林綠化二級企業(yè)資質的,初審后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六條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制定道路綠地、街旁綠地、小區(qū)游園、公園、廣場、單位庭院、居住區(qū)等綠地的管護標準。園林綠化管理責任單位應按照標準進行養(yǎng)護管理,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對養(yǎng)護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的綠地性質,不得破壞城市綠線內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不得擅自占用園林綠地,不得擅自砍伐或移植樹木。第十八條因城市建設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移植樹木或臨時占用園林綠地的,市、縣(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七日內按以下規(guī)定權限辦結許可手續(xù)。(一)砍伐或移植樹木二十株以下或臨時占用園林綠地五十平方米以下,由區(qū)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二)砍伐或移植樹木二十一至一百株或臨時占用園林綠地五十一至五百平方米,由區(qū)、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逐級簽署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批;(三)砍伐或移植樹木一百零一株以上或臨時占用園林綠地五百零一平方米以上,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四)同一單位或個人十二個月內連續(xù)申報在同一地點臨時占用園林綠地或砍伐、移植樹木的,不予批準??h(市)、礦區(qū)臨時占用園林綠地五百平方米以下、砍伐或移植樹木一百株以下的審批權限,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超出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權限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市人民政府審批。第十九條經批準改變綠化規(guī)劃、綠化用地使用性質的,應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占用綠地補償費。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不論其所有權歸屬,均須按管轄范圍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臨時占用費??撤淠镜?,應向具有所有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砍伐樹木補償費,同時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被砍伐樹木所占用綠地補償費;按“伐一補三”的原則補植樹木,對不具備補植樹木條件的,交納三倍砍伐樹木補償費。移植樹木的,由具備綠化資質的企業(yè)承擔。移植費用由申請單位或個人負擔。第二十條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規(guī)定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票據;所收費用統(tǒng)一上繳同級財政,列入城市園林綠化專項資金,??顚S谩>唧w使用計劃,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財政部門監(jiān)督使用。第二十一條在已有管線地段新栽植的樹木應選擇合適的樹種,并適時對樹木進行修剪,避免因樹木正常生長影響城市管線安全。樹木對管線安全構成妨礙時,管線管理單位應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及時組織修剪。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管線單位,每年對管線與樹木交叉地段進行巡視,商定修剪樹木方案,并有計劃地組織修剪。第二十二條因建設需要,砍伐、移植樹木或臨時占用園林綠地埋設管線的,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管線位置圖時應征求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然后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應持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和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管線位置圖到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xù),并繳納砍伐、移植樹木補償費或臨時占用綠地費。收取的費用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用于補栽補種,??顚S?,不得挪用。第二十三條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制定本市古樹名木損失補償鑒定辦法,加強對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第二十四條各類綠地面積占建設用地總面積比率違反本細則第八條規(guī)定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后第二個年度內,未完成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處未完成綠化面積應投資額兩倍的罰款。建設單位完成園林綠化工程不符合本細則第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標準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交付使用后一個半月內,未拆除綠化用地范圍內的臨時設施或未按要求清理建筑垃圾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并對建設單位處以所占綠化用地每平方米五元的罰款。第二十七條對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園林建筑和園林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作如下處理:(一)損壞樹木花草、綠籬、花壇,采花摘果,采集籽種,扒坐護欄,踐踏綠地,向綠地內丟棄廢棄物,在園林建筑或園林設施上刻、涂、劃、張貼的,責令賠償損失,并處二十元至五十元罰款。(二)依樹搭建或圍圈樹木、綠地,在綠地內堆放物料,在樹冠下設置熏、蒸、烤等直接影響樹木生長的攤點;向城市綠地內傾倒、排放污水污物,傾倒垃圾渣土;在城市綠地內隨意挖坑、取土,損毀園林建筑或園林設施;在城市綠地內焚燒枝葉、垃圾或其他雜物的;責令遷出、拆改、清除、停止侵害,除賠償損失外,并對其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三)因交通、生產等事故和其他原因損壞花草樹木及園林設施的,按補償標準賠償,并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三百元至五百元罰款。第二十八條未經批準擅自砍伐、移植樹木或占用園林綠地,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并按損失補償費的五至十倍處以罰款。違反規(guī)定擅自砍伐、移植、損傷古樹名木,或損傷古樹名木致其死亡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并按損失補償費的五至十倍處以罰款,情節(jié)嚴重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第二十九條本細則所稱城市綠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為主要存在形態(tài)的城市用地。包含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和其它綠地。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社區(qū)公園,是指為一定居住用地范圍內的居民服務,具有一定活動內容和設施的集中綠地。居住區(qū),是指不同居住人口規(guī)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并與居住人口規(guī)模(3000050000人)相對應,配建有一整套較完善的、能滿足該區(qū)居民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居住小區(qū),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并與居住人口規(guī)模(1000015000人)相對應,配建有一套能滿足該區(qū)居民基本的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居住組團,是指一般被小區(qū)道路分隔,并與居住人口規(guī)模(10003000人)相對應,配建有居民所需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第三十條本細則所稱“以上”、“不低于”、“以內”、“以下”均含本數。第三十一條本細則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日施行的石家莊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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