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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哪些情況屬于合同的締約過失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在此情形中,當事人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而是以與對方進行談判為借口,惡意磋商,以達到損害對方或者第三方利益的目的。2、在訂立合同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此種情況屬于締約過失的欺詐行為,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騙他人的行為,并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訂立合同。欺詐行為都具有兩個共同的特點:( 1)欺詐方故意陳述虛假事實或隱瞞真實情況。( 2)欺詐方客觀上實施了欺詐行為。3、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根據(jù)合同自愿原則,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訂立合同,與誰訂合同,訂立什么樣的合同。但是,如果當事人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終止合同談判,致
2、使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受到損害,則要承擔締約過失的責任,賠償損失。二、締約過失的賠償范圍包括了哪些1、固有利益賠償范圍主要指賠償身體、健康、生命喪失等的損害或損失?;緝?nèi)容一般應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yǎng)費等的賠償。2、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而直接損失主要包括: 締約費用;準備履約和實際履約所支付的費用;因締約過失導致合同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因身體受到傷害所支付的醫(yī)療費等合同費用;因支出締約費用或準備履約和實際履行支出費用所失去的利息等。3、間接損失主要包括: 因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而放棄的獲利機會損失,亦即喪失與第三人簽
3、訂合同機會所蒙受的損失;利潤損失,即無過錯方在現(xiàn)有條件下從事正常經(jīng)營活動所獲得的利潤損失;因身體受到傷害而減少的誤工收入;其他可得利益損失。三、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方式合同法第 42 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這里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的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給對方造成損失,應當負賠償責任。其含義是指,以訂立合同作為形式,以惡意磋商或故意隱瞞等為手段,而其真實的目的則是損害對方利益。這種行為已經(jīng)超出了合同行為本身,實際上是一種欺詐行為,是一種侵權行為。法律在此予以規(guī)定,目的在于,從對方當事人的角度考察,其所受損害是基于對惡意相對方的信賴,而使自己信賴利益遭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