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整理國家開放大學電大法學本科《法律文書》期末考試試題二及答案》由會員分享,可在線閱讀,更多相關《2020年整理國家開放大學電大法學本科《法律文書》期末考試試題二及答案(11頁珍藏版)》請在裝配圖網上搜索。
1、2020年整理國家開放大學電大法學本科法律文書期末考試試題二及答案一、單項選擇題1.從大多數法律文書的形式看,都由較固定的結構組成,可以分解為首部、正文和(A)。A.尾部B.案由C.附項D.結論2.第一審刑事判決書的案號由以下要素組成,包括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質、順序號(D)。A.審判人員代字B.審判組織的代字C.書記員代字D.審判程序的代字3.民事再審申請書的正文是文書的核心,包括請求事項(C)。A.事實與證據B.事實與法律依據C.事實與理由D.事實與決定事項4.公安機關對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請同級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時,制作的法律文書是(B)。A.逮捕決定書
2、B.提請批準逮捕書C.立案決定書D.批準逮捕決定書5.監(jiān)獄對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或者發(fā)現了判決時沒有發(fā)現的罪行,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提出起訴意見,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時制作的文書是(A)。A.監(jiān)獄起訴意見書B.對罪犯刑事判決提請?zhí)幚硪庖姇鳦.要求復議意見書D.呈請批準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報告書6.辯護詞通常有一種習用的層次結構,即前言、辯護意見和(B)。A.辯護理由B.結束語C.法律依據D.開場白二、簡答題7.法律文書主要具有哪些特點?答:法律文書主要具有以下特點:(1)主旨的鮮明性;(2)材料的客觀性;(3)內容的法定性,(4)形式的程式性;(5)解釋的單一性;(6)使用的實效性。8.
3、簡述代理詞的概念和功用。答:民事、行政案件的原被告、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以及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階段,為維護其所代表的一方的合法權益,發(fā)表的指控、答辯的系統(tǒng)發(fā)言,統(tǒng)稱為代理詞。符合事實和法律的代理詞對于法庭作出公正的裁決有重要的參考價值。9.簡述法庭演說詞的概念和功用。答:法庭演說詞是在法庭開庭審理案件的法庭論辯階段的系統(tǒng)發(fā)言,辯護人或代理人為了維護所代理的一方的合法權益而提出的理由和意見稱為辯護詞或代理詞。它對于法庭查清案情,作出公正處理有重要的參考價值。三、寫作主題10.根據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書教程中的要求,擬寫一份起訴書。李東平,男,1970年8月2日
4、生,身份證號碼:19700802,漢族,文盲,農民,住市村。2016年9月7日上午,李東平路經市郊區(qū)時,見被害人吳曉紅(女,24歲)一人在草灘上牧羊,便上前搭話。交談中李東平產生了強奸邪念,強行將吳曉紅拉人附近溝內按倒在地,并撕扯吳曉紅的褲子欲行強奸。吳曉紅極力反抗,大聲呼救。李東平怕罪行暴露,遂掏出隨身攜帶的匕首向吳曉紅的腹部猛刺一刀。吳曉紅繼續(xù)呼救,李東平一手卡住吳曉紅的脖子,另一只手向吳曉紅的腹部猛刺數刀,致吳曉紅當場死亡。李東平隨后取下吳曉紅身上帶的手表和衣服兜里的80元錢,并將吳曉紅的尸體移到附近掩埋。隨后,李東平將被害人吳曉紅放牧的125只綿羊趕到臨近的高家店村,準備銷贓時被發(fā)現。
5、李東平畏罪潛逃,后被抓獲歸案。李東平因涉嫌強奸罪(未遂)、故意殺人罪、盜竊罪,于2016年月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月日經市人民檢察院批準被市公安局逮捕。李東平現羈押于看守所。本案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后,以李東平涉嫌強奸罪(未遂)、故意殺人罪、盜竊罪,于2016年月日向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市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后,于2016年月日告知李東平有權委托辯護人,2016年月日告知被害人的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并依法訊問了李東平,聽取了被害人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武義和李東平辯護人張暢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李東平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欲與被害人吳曉紅發(fā)生性關系,
6、但因被害人吳曉紅的極力反抗并未得逞,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強奸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責任。李東平在強奸未遂后怕自己罪行暴露,用匕首將被害人吳曉紅殺害,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李東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被害人吳曉紅放牧的125只綿羊以及被害人的手表、80元錢竊為已有,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7、。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李東平的供述;(2)證人郭明、葛立等人的證言;(3)物證;(4)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等。2016年月日,檢察院承辦檢察員吳維制作了案號為檢刑訴C2016J號起訴書。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8、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評分要點:(一)首部(1)標題。應當分兩行寫為: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2)編號。應當寫為:檢刑訴(2016)號。(3)被告人基本情況。應當寫為:被告人李東平,男,1970年8月2日生,身份證號碼:19700802,漢族,文盲,農民,住市村。(4)案由和案件審查過程。應當寫為:本案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后,以李東平涉嫌強奸罪(未遂)、故意殺人罪、盜竊罪,于2016年月日向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市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后,于2016年月日已告
9、知李東平有權委托辯護人,2016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并依法訊問了李東平,聽取了被害人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武義和李東平辯護人張暢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二)正文(1)案件事實。敘述案件事實應當客觀、準確,要素完整,層次分明,并說明證據情況。(2)起訴的理由和根據。主要應當寫明以下內容:一是概括闡明被告人行為的犯罪性質和構成罪名;二是寫明被告人犯罪行為觸犯的刑事法律條款;三是寫明認定被告人具有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和法律依據,依法提出量刑的傾向性意見;四是寫明作出起訴決定的法律依據。(三)尾部(1)致送法院名稱。應寫明:此致、人民法院。(2)檢察員署名、寫明年月日。應首先寫
10、明檢察員的姓名和職務;然后另起一行寫明制作文書的年月日。(3)附項。寫明被告人現在羈押的處所;證據目錄、證人名單等。四、寫作輔題11.根據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書教程中的要求,擬寫一份民事裁定書。2016年10月14日,市區(qū)人民法院由審判員張挺、人民陪審員李偉和田麗依法組成合議庭,吳曉擔任書記員,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海星裝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海星公司)與京裕賓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裕賓館)合同糾紛一案,雙方當事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2016年10月16日,法院制作民事裁定書,依法作出裁定如下:駁回海星裝飾有限責任公司對京裕賓館有限公司的起訴。案件受理費五十元,海星裝
11、飾有限責任公司已預交二十五元,應予全部退還。具體案情如下:海星公司稱:根據海星公司與京裕賓館簽訂的施工安全責任書第七條約定:京裕賓館為了安全需要,向海星公司收取1萬元安全保證金,待施工結束后將保證金退回。海星公司在施工過程中沒有任何違反施工安全責任書的規(guī)定,也早已完成施工,但京裕賓館拒不退還保證金,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京裕賓館退還海星公司安全保證金1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京裕賓館辯稱,海星公司所述沒有事實依據,海星公司未為京裕賓館進行施工,雙方無項目合作,請求法院依法駁回海星公司訴訟請求。法院經審理查明,為證明所訴施工項目的存在,海星公司提交了施工安全責任書以及施工保證金收據復印
12、件各一份。在施工安全責任書的內容中,相對方一直表述為“賓館”,其中第七條約定:為確保安全責任的落實了,賓館要求施工方交納安全保證金1萬元,待施工結束后,施工沒有違約行為發(fā)生,賓館將保證金退還施工方。在合同下方簽章處甲方簽章內容無法辨認,海星公司主張該公章即為京裕賓館,施工方處未加蓋公章。收據上顯示收到海星公司施工保證金1萬元。加蓋的公章為“京裕賓館”。對上述兩份證據京裕賓館均不認可。針對未能提供證據原件的問題,海星公司稱,在2016年9月4日,其工作人員持施工安全責任書及施工保證金原件去京裕賓館領取施工保證金,但是其后京裕賓館工作人員將上述材料取走并拒絕退還保證金。海星公司工作人員當即報警,市
13、區(qū)派出所民警出警,海星公司據此向法院申請調取當日的派出所出警記錄。訴訟中,法院依據海星公司提供的聯系方式,與派出所辦案民警聯系,派出所民警確認當日確系海星公司工作人員報警,稱京裕賓館取走其一份材料,但京裕賓館不予認可,民警無法確認該事實,認為雙方系民事糾紛,應由法院解決,未制作出警記錄。對此,京裕賓館在庭審中稱當日系由于雙方員工發(fā)生爭執(zhí),由海星公司員工報警。法院認為,海星公司系基于復印件;(2)施工保證金收據復印件;(3)雙方當事人陳述;法院開庭筆錄等。民事裁定書的案號為:(2016)民初字第32號。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海星裝飾有限責任公司,地址;市區(qū)西里甲5號。法定代表人柳鉉,總經理。京裕賓館
14、有限公司,地址:市區(qū)東路甲1號4層。法定代表人張崗,總經理。評分要點:(一)首部(1)標題。應當分兩行寫為:市區(qū)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案號。應當寫為:(2016)民初字第32號。(3)訴訟雙方的基本情況。原告海星裝飾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柳鉉,總經理。地址:市區(qū)西里甲5號。被告京裕賓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崗,總經理。地址:市區(qū)東路甲1號4層。(4)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應當寫為:原告海星裝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天海星公司)與被告京裕賓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裕賓館)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挺、人民陪審員李偉和田麗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雙方當事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二)正文(1)簡述原告起訴的理由和訴訟請求。(2)寫明法院駁回起訴的理由。(3)寫明法院駁回起訴的決定。(三)尾部(1)寫明訴訟費用的承擔。(2)交代上訴權。應當寫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中級人民法院。(3)合議庭署名、寫明年月日、書記員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