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201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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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以下簡稱統計法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統計資料能夠通過行政記錄取得的 不得組織實施調查 通過抽樣調查 重點調查能夠滿足統計需要的 不得組織實施全面調查 1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統計規(guī)律研究 健全新 興產業(yè)等統計 完善經濟 社會 科技 資源和環(huán)境統計 推進互聯網 大數 據 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在統計工作中的應用 滿足經濟社會發(fā)展需要 第四條 地方人民政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 關規(guī)定 明確本單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 弄虛作假的責任主體 嚴格執(zhí)行統 計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 地方人民政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應當保障統 計活動依法進行 不得侵犯統計機構 統計人員獨立行使統計調查 統計報告 統計監(jiān)督職權 不得非法干預統計調查對象提供統計資料 不得統計造假 弄 虛作假 統計調查對象應當依照統計法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 真實 準確 完整 及時地提 供統計資料 拒絕 抵制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不得組織實施營利性統計調查 國家有計劃地推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通過向社會購買服務 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和資料開發(fā) 第二章 統計調查項目 第六條 部門統計調查項目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主要內容不得與國家統計調查 項目的內容重復 矛盾 第七條 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機關 以下簡稱制定機關 應當就項目的必要性 可 行性 科學性進行論證 征求有關地方 部門 統計調查對象和專家的意見 并由制定機關按照會議制度集體討論決定 重要統計調查項目應當進行試點 1 2 第八條 制定機關申請審批統計調查項目 應當以公文形式向審批機關提交統計 調查項目審批申請表 項目的統計調查制度和工作經費來源說明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審批機關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 全部內容 制定機關應當按照審批機關的要求予以補正 申請材料齊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 審批機關應當受理 第九條 統計調查項目符合下列條件的 審批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 一 具有法定依據或者確為公共管理和服務所必需 二 與已批準或者備案的統計調查項目的主要內容不重復 不矛盾 三 主要統計指標無法通過行政記錄或者已有統計調查資料加工整理取得 四 統計調查制度符合統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科學 合理 可行 五 采用的統計標準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六 制定機關具備項目執(zhí)行能力 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 審批機關應當向制定機關提出修改意見 修改后仍不符 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 審批機關應當作出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統計調查項目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 審批機關應當在作出審批決定前 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統計調查項目審批申請之日起 20 日內作出決定 20 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 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 10 日 并應當將延 長審批期限的理由告知制定機關 制定機關修改統計調查項目的時間 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 第十二條 制定機關申請備案統計調查項目 應當以公文形式向備案機關提交統 計調查項目備案申請表和項目的統計調查制度 統計調查項目的調查對象屬于制定機關管轄系統 且主要內容與已批準 備案 的統計調查項目不重復 不矛盾的 備案機關應當依法給予備案文號 3 第十三條 統計調查項目經批準或者備案的 審批機關或者備案機關應當及時公 布統計調查項目及其統計調查制度的主要內容 涉及國家秘密的統計調查項目 除外 第十四條 統計調查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審批機關或者備案機關應當簡化審 批或者備案程序 縮短期限 一 發(fā)生突發(fā)事件需要迅速實施統計調查 二 統計調查制度內容未作變動 統計調查項目有效期屆滿需要延長期限 第十五條 統計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國家統計標準是強制執(zhí)行標準 各級人 民政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 應 當執(zhí)行國家統計標準 1 制定國家統計標準 應當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 統計調查的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統計機構 統計人員組織實施統計調查 應當就統計調查對象的法定 填報義務 主要指標涵義和有關填報要求等 向統計調查對象作出說明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提供統計資料 應當由填報人員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并加蓋公章 個人作為統計調查對象提供 統計資料 應當由本人簽字 統計調查制度規(guī)定不需要簽字 加蓋公章的除外 統計調查對象使用網絡提供統計資料的 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有關部門推廣使用網絡報送統計資料 應當采取有效的網絡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有關部門和鄉(xiāng) 鎮(zhèn)統計人員 應當對統 計調查對象提供的統計資料進行審核 統計資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顯錯誤的 應當由統計調查對象依法予以補充或者改正 第二十條 國家統計局應當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監(jiān)控和評估制度 加強對各省 自治區(qū) 直轄市重要統計數據的監(jiān)控和評估 第四章 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 4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有關部門和鄉(xiāng) 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妥善 保管統計調查中取得的統計資料 國家建立統計資料災難備份系統 第二十二條 統計調查中取得的統計調查對象的原始資料 應當至少保存 2 年 匯總性統計資料應當至少保存 10 年 重要的匯總性統計資料應當永久保存 法 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 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統計調查對象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置的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 應當 至少保存 2 年 第二十四條 國家統計局統計調查取得的全國性統計數據和分省 自治區(qū) 直轄 市統計數據 由國家統計局公布或者由國家統計局授權其派出的調查機構或者 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公布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數據 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 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已批準或者備案的統計調查制度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布其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數據 比照前款規(guī) 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已公布的統計數據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進行修訂的 縣級以上人 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公布修訂后的數據 并就修訂依據和情況 作出說明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公布主要統計指標 涵義 調查范圍 調查方法 計算方法 抽樣調查樣本量等信息 對統計數據 進行解釋說明 第二十八條 公布統計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 公布前 任何單位和個 人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外提供 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統計資料謀取不正當 利益 第二十九條 統計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 的資料包括 一 直接標明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 5 二 雖未直接標明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 但是通過已標明的地址 編碼等相 關信息可以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 1 三 可以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匯總資料 第三十條 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應 當依法嚴格管理 除作為統計執(zhí)法依據外 不得直接作為對統計調查對象實施 行政許可 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 不得用于完成統計任務以外的目 的 第三十一條 國家建立健全統計信息共享機制 實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和有關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資料共享 制定機關共同制定的統計調查項目 可 以共同使用獲取的統計資料 統計調查制度應當對統計信息共享的內容 方式 時限 渠道和責任等作出規(guī) 定 第五章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受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統 計機構的雙重領導 在統計業(yè)務上以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領導為主 鄉(xiāng) 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設置統計工作崗位 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統計人員 履行統 計職責 在統計業(yè)務上受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領導 鄉(xiāng) 鎮(zhèn)統計人員的調動 應當征得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同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統計業(yè)務上受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指導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完成國家統計調查任務 執(zhí)行國家統計調查項目的統計調查制度 組織實施本地方 本部門的統計調查 活動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統計基礎工作 為履 行法定的統計資料報送義務提供組織 人員和工作條件保障 第三十五條 對在統計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 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按照 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監(jiān)督檢查 6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從事統計執(zhí)法工作的人員 應當具備必 要的法律知識和統計業(yè)務知識 參加統計執(zhí)法培訓 并取得由國家統計局統一 印制的統計執(zhí)法證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阻礙對統計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和對統計違 法行為的查處工作 不得包庇 縱容統計違法行為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舉報統計違法行 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公布舉報統計違法行為的方式和途徑 依法受 理 核實 處理舉報 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查處統計違法行為 法律 行政法 規(guī)對有關部門查處統計違法行為另有規(guī)定的 從其規(guī)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下列情形屬于統計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對嚴重統計違法行為失 察 對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 單位的負責人 由任免機 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 1 一 本地方 本部門 本單位大面積發(fā)生或者連續(xù)發(fā)生統計造假 弄虛作假 二 本地方 本部門 本單位統計數據嚴重失實 應當發(fā)現而未發(fā)現 三 發(fā)現本地方 本部門 本單位統計數據嚴重失實不予糾正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營利性統計調查 的 由本級人民政府 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 改正 予以通報 有違法所得的 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及其 負責人 侵犯統計機構 統計人員獨立行使統計調查 統計報告 統計監(jiān)督職 權 或者采用下發(fā)文件 會議布置以及其他方式授意 指使 強令統計調查對 象或者其他單位 人員編造虛假統計資料的 由上級人民政府 本級人民政府 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 予以通報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在組織實施統計調查活動 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本級人民政府 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本級人民 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 予以通報 7 一 違法制定 審批或者備案統計調查項目 二 未按照規(guī)定公布經批準或者備案的統計調查項目及其統計調查制度的主要 內容 三 未執(zhí)行國家統計標準 四 未執(zhí)行統計調查制度 五 自行修改單個統計調查對象的統計資料 鄉(xiāng) 鎮(zhèn)統計人員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行為的 責令改正 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公布統計數據的 由本級人民政府 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 者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 予以通報 第四十五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外提供尚未公布的統計資料或者利用尚未公布 的統計資料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由任免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并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 第四十六條 統計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 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 予以通報 一 拒絕 阻礙對統計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和對統計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 二 包庇 縱容統計違法行為 三 向有統計違法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通風報信 幫助其逃避查處 四 未依法受理 核實 處理對統計違法行為的舉報 五 泄露對統計違法行為的舉報情況 第四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拒絕 阻礙統計監(jiān) 督檢查或者轉移 隱匿 篡改 毀棄原始記錄和憑證 統計臺賬 統計調查表 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由上級人民政府 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本級 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 予以通報 1 8 第四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有本條 例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七條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 他直接責任人員 由任免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 鄉(xiāng) 鎮(zhèn)人民政府有統計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所 列行為之一的 依照統計法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下列情形屬于統計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行為 一 使用暴力或者威脅方法拒絕 阻礙統計調查 統計監(jiān)督檢查 二 拒絕 阻礙統計調查 統計監(jiān)督檢查 嚴重影響相關工作正常開展 三 提供不真實 不完整的統計資料 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 四 有統計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 1 年內被責令改正 3 次以 上 第五十一條 統計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將案件 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組織 個人需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 統計調查活動的 應當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涉外統計調查資格的機構 進行 涉外統計調查資格應當依法報經批準 統計調查范圍限于省 自治區(qū) 直轄市行政區(qū)域內的 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 統計調查范圍跨省 自治 區(qū) 直轄市行政區(qū)域的 由國家統計局審批 涉外社會調查項目應當依法報經批準 統計調查范圍限于省 自治區(qū) 直轄市 行政區(qū)域內的 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 統計調查范圍跨省 自治區(qū) 直 轄市行政區(qū)域的 由國家統計局審批 第五十三條 國家統計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對涉外統計違法行為進行調 查 有權采取統計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措施 第五十四條 對違法從事涉外統計調查活動的單位 個人 由國家統計局或者省 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或者責令停止調查 有違法所得的 沒收違法所 得 違法所得 50 萬元以上的 并處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罰款 違法所得 不足 50 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 處 200 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jié)嚴重的 暫停 9 或者取消涉外統計調查資格 撤銷涉外社會調查項目批準決定 構成犯罪的 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1987 年 1 月 19 日國務院批準 1987 年 2 月 15 日國家統計局公布 2000 年 6 月 2 日國務院批準修訂 2000 年 6 月 15 日國家統計局公布 2005 年 12 月 16 日國務院修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 統計法實施細則 同時廢止 1 內容解讀 新華社北京 6 月 19 日電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 公布 中華人 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 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1987 年公布施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 同時廢止 為全面有效貫徹執(zhí)行修訂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進一步保障統計數 據真實可靠 國務院制定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 條例主要規(guī) 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從源頭上規(guī)范統計調查活動 開展統計調查活動既要滿足國家宏觀決策對 統計資料的需求 又要切實減輕統計調查對象的負擔 提高統計調查的有效性 和質量 為兼顧好兩方面的利益 條例從五個方面作了規(guī)定 包括夯實防范和 懲治統計造假 弄虛作假責任 盡可能減輕統計調查對象的負擔 嚴格要求統 計調查項目的制定 明確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和備案的程序 條件和時限 以及 明確國家統計標準的地位等 二是加強統計調查的組織實施 為加強對統計數據生產過程的控制 提高統計 數據質量 條例對統計調查的組織實施作了專章規(guī)定 對統計調查對象的報送 義務和統計調查組織實施機關提出了明確要求 三是明確統計資料公布的主體 權限及要求 包括 區(qū)分不同統計資料 明確公 布主體及權限 為避免因簡單對比統計數據產生誤解 規(guī)定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 應當及時公布主要統計指標涵義 公布統計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 公 布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外提供 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統 計資料謀取不正當利益等 四是強化對統計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 條例列舉了對嚴重統計違法行為失察的 具體情形和統計造假行為的典型做法 規(guī)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例如 大面積 發(fā)生或者連續(xù)發(fā)生統計造假 弄虛作假 統計數據嚴重失實應當發(fā)現而未發(fā)現 發(fā)現統計數據嚴重失實不予糾正的 對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 10 部門 單位的負責人 由任免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并由縣級以上 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 侵犯統計機構 統計人員獨立行使統計調查 統 計報告 統計監(jiān)督職權 或者采用下發(fā)文件 會議布置以及其他方式授意 指 使 強令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單位 人員編造虛假統計資料的 責令改正 予以通報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由任免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 關依法給予處分 2- 配套講稿:
如PPT文件的首頁顯示word圖標,表示該PPT已包含配套word講稿。雙擊word圖標可打開word文檔。
-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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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 鍵 詞: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 統計法 實施 條例 201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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