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講義著作權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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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 杜筠翊 同濟大學法律系 All Rights Reserved. 2008 課程介紹 一、課程內容 本課程以知識產權法基本理論和主要法律規(guī)范為線索,主要介紹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除介紹有關法律規(guī)范和理論之外,本課程還將采取案例討論的教學方式,通過對典型案例的介紹與討論,培養(yǎng)對知識產權法感性認識和運用能力。 二、課程結構 1、第一編 知識產權法總論 2、第二編 著作權法 3、第三編 專利法 4、第四編 商標法 5、第五編 其他知識產權 6、第六編 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 三、主要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 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 4、《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 5、國際條約: (1)(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TRIPs) (2)《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 (3) 《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4) 《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 (5)《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xié)定》 (6)《保護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廣播組織公約》(羅馬公約) 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1)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wǎng)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編 知識產權法總論 一、知識與知識經濟 1、知識:系統(tǒng)化的信息(information)。 信息具有可傳遞性、可復制性。 2、知識(信息)對社會發(fā)展的重要意義: (1)對于生產力、科學技術的進步:如發(fā)明創(chuàng)造。 (2)對于經濟的發(fā)展:如商標商譽。 (3)對于文化藝術的促進:如文學藝術作品。 二、知識產權的概念 1、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識產權/智慧成果權。 intellect:power of the mind to reason (contrasted with feeling and instinct) 2、我國《民法通則》:“知識產權”;臺灣稱“智慧成果權”。 3、知識產權的概念: (1)內涵(概括式):人們對創(chuàng)造性智力成果、識別性標記等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2)外延(列舉式): ① 《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7種 著作權與鄰接權、專利權或(和)發(fā)明權、發(fā)現(xiàn)權、外觀設計權、商標權及其他標記權、反不正當競爭權、其他由于智力活動產生的權利。 ② (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定》 (TRIPs):7種 著作權與鄰接權、商標權、地理標記權、工業(yè)設計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未公開信息權。 三、知識產權的基本特征 相對于其他財產權利,知識產權具有以下特征: 1、專有性 (1)獨占/壟斷; (2)排他:同一客體上排除相同屬性的權利。 2、地域性 知識產權的內容、行使、保護主要依據(jù)各國國內法確定。 3、時間性 知識產權的存續(xù)有法律上的時間限制。 主要目的是為了禁止長期壟斷,從而使保護對象進入公有領域,成為公共財富。 四、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客體) 1、知識產品:人們在科學、技術、文化等精神領域所創(chuàng)造的產品,具有發(fā)明創(chuàng)造、文學藝術創(chuàng)作等各種表現(xiàn)形式。 2、知識產品的類別 (1)創(chuàng)造性成果 ① 作品及其傳播媒介:如文學、藝術作品,廣播電視節(jié)目、音像制品; ② 工業(yè)技術:如專利技術、技術秘密(Know-h(huán)ow)。 (2)經營性標記 工業(yè)標志:如商標、商號、原產地標志。 (3)經營性資信 如商業(yè)信譽、商業(yè)秘密。 3、知識產品的特點 (1)創(chuàng)造性 (2)非物質性(無形性) (3)公開性 例外:技術秘密(如可口可樂配方)、商業(yè)秘密。 (4)可傳播性 (5)可復制性 五、知識產權制度的價值目標 1、出發(fā)點:權利本位、利益均衡。 2、主要表現(xiàn): (1)絕對權利與創(chuàng)造自由 (2)壟斷權利與言論自由 (3)個人權利與公共教育 (4)獨占權利與經濟發(fā)展 (5)控制權與貿易自由 [思考] 古代中國為何沒有產生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第二編 著作權法 第一章 著作權法概述 一、著作權(版權)的概念 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對其創(chuàng)造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所依法享有的權利。 1、狹義外延:指作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 2、廣義外延:除了狹義的著作權之外,還包括了著作鄰接權,即作品傳播者的權利。 二、著作權的特點 1、著作權的獨占性與排他性完全出自法律的規(guī)定,而不同于物權是出于標的物本身的性質。 2、著作權的獨占性和排他性是相對的,與專利權和商標權比較,它不能排斥他人對獨立完成的相同作品取得同樣的權利。 3、著作權自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之時起自動產生,而不必經過申請和審批。 4、與專利權和商標權相比,著作權更注重對作者人身權的保護。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等人身(精神)權利歸作者專有,不受著作權保護期限的限制。 第二章 著作權客體 第一節(jié) 作品 一、作品的概念 作品是著作權的客體,指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chuàng)作成果。 1、作品的要件 (1)是智力成果 文學、藝術、科學領域內表現(xiàn)思想或情感的智力成果。 (2)獨創(chuàng)性 即由作者獨立構思和創(chuàng)作完成。與篇幅無關。主要體現(xiàn)在表現(xiàn)形式上的獨創(chuàng)性。 因此,不同的作者經過獨立的創(chuàng)作完成相同或相似的作品則可以分別地獨立地對其作品享有著作權。 (3)可復制性 作品應當可以復制,但并不要求作品本身以有形形式存在。 例:口述作品。 2、除外客體 (1)官方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即包括法律、法規(guī)、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例外:非官方的,或者私人的譯文;國家考試試題。可以享有著作權。例:WTO文件中文本;司法考試試題。 (2)時事新聞 即通過報紙、期刊、電臺、電視臺等傳播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例外:新聞評論。 (3)歷法、通用數(shù)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理由:表達方式單一;或者屬于公共財富。 二、作品分類 1、文字作品 即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xiàn)的作品??梢杂刹煌妮d體表現(xiàn)。 2、口述作品 即指即興的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xiàn)的作品。如: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 口述作品的特點在于創(chuàng)作完成時作品就不再以有形形式存在,如果事先或事后記載下來則將形成其他形式的作品。 3、表演藝術 即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4、美術、建筑作品 根據(jù)《伯爾尼公約》等國際公約的規(guī)定,建筑作品包括建筑物本身以及建筑設計圖和模型等平面與立體的作品。 5、攝影作品 即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例:數(shù)碼攝影作品。 6、影視作品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如影片、錄像片、數(shù)碼電影等。 7、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計算機軟件、數(shù)據(jù)庫 TRIPs協(xié)議將計算機軟件、數(shù)據(jù)庫作為文字作品。 9、其他作品 如:口述藝術; 例:《格薩爾王》 民歌。 『思考』下列作品所屬的種類:書法,地圖,MTV 案例研究 主題:電視節(jié)目表的“版權性” 案情: 《廣西廣播電視報》自1979年起,經授權,取得了刊登廣西電視臺和中央電視臺節(jié)目預告(指“電視節(jié)目表”)的權利。同時被授權代為追究在廣西境內未經許可刊登中央電視臺電視節(jié)目表的權利。 《廣西煤礦工人報》自1987年起,每周五收到《廣西廣播電視報》后,即將該報上的電視節(jié)目表轉登。 為此,《廣西廣播電視報》向法院起訴,認為《廣西煤礦工人報》的行為侵犯著作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 分析: 本案的關鍵在于“電視節(jié)目表”是否具有著作權法所規(guī)定的“作品”資格,即“版權性”問題。 1、電視節(jié)目表的性質 普通的電視節(jié)目表僅包含播出時間和節(jié)目標題,只是對節(jié)目安排的簡單反映。如同廣播、電視報道“德國世界杯將于2006年6月7日開幕”。因此,屬于“通過報紙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時事新聞)”。 2、電視節(jié)目表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 (1)要注意區(qū)別“通過作者自己的智力勞動取得的成果”和“對已有成果的客觀反映或表達”。后者的如果缺乏獨創(chuàng)性,則不能取得“版權性”。例如“時事新聞”。 (2)要注意區(qū)別“獨創(chuàng)性勞動”和“普通智力勞動”。獨創(chuàng)性勞動強調智力、思想上的獨立性。如果中央電視臺的節(jié)目編輯安排播出節(jié)目單屬于獨創(chuàng)性勞動,那么將其結果的簡單再現(xiàn)則不具有獨立性,或者是屬于“普通智力勞動”。 另外,普通智力勞動一般不具有獨立性或獨創(chuàng)性。如,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過程中,需要進行檢索、挑選、摘抄等,同樣需要智力勞動,但絕對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 3、電視節(jié)目表的保護方式 (1)節(jié)目表的價值在于“新、及時”,而不在于“獨創(chuàng)性”。除英國外,大多數(shù)國家法律不認為其具有“版權性”,不受版權法的保護。 (2)保護方式:由其他法律保護權利人對電視節(jié)目表的“專有經營權”。 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電視節(jié)目預告屬預告性新聞范圍,應視為時事新聞。原告訴被告侵權無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 原告對一審判決不服而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時事新聞,是指報社、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機構對最近期間國內外政治事件或社會事件的報道。一周電視節(jié)目預告表是電視臺為了讓觀眾預先知道在一周內的節(jié)目以便供其屆時選擇收看的預報。因而,電視節(jié)目預告表不屬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二項所指的時事新聞。 國家新聞出版署曾通知規(guī)定:“各地報紙和以報紙形式出現(xiàn)的期刊可以轉載廣播電視報所刊當天和第二天的廣播電視節(jié)目預告。但不得一次轉載或摘登一周(或一周以上的)廣播電視節(jié)目預告。如需要轉載整周的廣播電視節(jié)目預告,應與有關廣播電視報社協(xié)商。” 二審法院認為,原告通過與電視臺訂立協(xié)議有償取得在廣西境內以報紙形式向公眾傳播一周電視節(jié)目預告表的使用權,受法律(指上述通知)保護。被告的行為已構成對原告民事權益的故意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自應承擔民事責任。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向原告賠償損失、賠禮道歉。 注: 《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資料來源:《知識產權案例評析》,鄭成思主編,法律出版社; 中國法院網(wǎng)www.chinacourt.org) 相似案例: 電信黃頁 v. 聯(lián)通黃頁 2002年7月30日,全國首例電話號簿侵權之爭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爸袊娦派虾J须娫捥柌竟尽?狀告“聯(lián)通黃頁信息有限公司” 侵犯其上海地區(qū)的固定電話號簿專有經營權,并索賠500萬元人民幣。 2002年1月,聯(lián)通黃頁信息有限公司在上海鬧市地段派送大量“聯(lián)通黃頁”,共送出《聯(lián)通黃頁IN上?!芳s3萬冊,這些電話號簿中包括了5萬多條上海電信的固定電話號碼。 上海市電話號簿公司認為根據(jù)信息產業(yè)部275號文件規(guī)定,上海電信擁有對本市電話投資經營和管理權,電話黃頁包含在其專營范圍內,聯(lián)通行為侵犯了其權利。 雙方爭論的焦點是“聯(lián)通黃頁”中的電話信息來源。電信方面認為,這些號碼抄自電信發(fā)行的上海大黃頁。而聯(lián)通則認為他們的信息來源主要是通過其他合法途徑獲得。雖然聯(lián)通黃頁有電話號碼內容,但也有網(wǎng)址、郵編等其他內容,因此不構成侵權。 分析: 電話號簿一般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不具有“版權性”。 該案原告以“不正當競爭”為案由起訴。 第二節(jié) 作品的內在關系 一、思想與形式 例:歌曲《吉祥三寶》與《蝴蝶》(le papillon) 二、作品與素材 三、作品與形象 四、作品與載體 第三章 著作權主體 第一節(jié) 著作權人與作者 一、著作權人 1、概念:著作權的主體,即著作權利益的承擔者。 著作權人即可以是作者(一般情況),也可以是經權利讓渡取得著作權的其他主體。 2、種類 (1)自然人(中國公民、外國人) (2)法人 例:同濟大學為百年校慶標志的著作權人,但作者為自然人。 (3)其他組織 (4)國家 二、作者 1、概念:創(chuàng)作作品的人。 2、構成要件:參與實際創(chuàng)作作品的人。要求提供直接的智力活動。 除外:提供組織、咨詢意見、物質條件或其他輔助工作的,不視為創(chuàng)作。 3、種類: (1)自然人 (2)法人/組織 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組織意志創(chuàng)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4、作者身份認定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是作者。 署名必須是正式的署名,包括真名、筆名、藝名、化名。 案例研究 主題:作者的認定 案情: 甲乙兩人為好友,從事相同的專業(yè)研究工作。雙方口頭約定,在彼此撰寫的論文上均相互署上對方的姓名,以利于職稱晉升。 后甲在2年內發(fā)表3篇論文,并均署上了乙的姓名。但乙并未發(fā)表論文,而且乙在參加由他人主編的一本《詞典》中,將甲撰寫的3篇論文中的一些內容編入了《詞典》,從而成為該詞典的編委之一,并獲得了職稱晉升。由此甲乙雙方發(fā)生矛盾。 經單位和雜志社通過甲的手稿查明,論文確系甲獨立完成。甲不僅能夠說明論文中的資料來源、參考文獻,而且提供了有關的資料摘錄卡片。而乙卻對資料文獻等一無所知(論文發(fā)表時雜志社對參考文獻刪略)。而且論文手稿、抄正稿上均無乙的筆跡。 分析: 作者必須參與作品的創(chuàng)作。 如有證據(jù)證明,即使在作品上署名,其作者身份仍將被法律否定。 如甲乙簽署了書面合同,該合同的證明效力不及其他證據(jù),仍不能認定乙的作者身份。 (資料來源:《知識產權審判實務》,北京市一中院知識產權庭編著,法律出版社) 第二節(jié) 著作權的歸屬 一、作者成為著作權人 著作權歸屬的基本原則。 二、演繹作品 1、演繹作品:指作者基于原先存在的作品而創(chuàng)作的新作品,主要有改編、翻譯、注釋、整理等創(chuàng)作行為。 2、演繹作品含有作者的新的創(chuàng)作勞動,其作者同樣對該演繹作品享有著作權,但是不能侵害原作品作者的權利。 3、原作品的作者對演繹作品可能享有,或不享有著作權。 前者如翻譯作品;后者如改編作品。 三、匯編作品 1、匯編作品:指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shù)據(jù)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xiàn)獨創(chuàng)性的作品。 2、匯編作品的作者(匯編者)對作品整體享有著作權。 3、被匯編的作品,由其作者享有著作權。 四、合作作品 1、合作作品:指兩人以上合作創(chuàng)作的作品。 2、合作作者的認定: 合作作品的作者之間必須有共同從事創(chuàng)作的意思表示,并在創(chuàng)作過程中貫徹合作創(chuàng)作的意圖,而且每個合作人的行為必須達到一定的創(chuàng)作程度,如果僅僅為創(chuàng)作提供材料、指導和幫助等,不能視為合作創(chuàng)作。 3、著作權的歸屬 (1)合作作品的作者為共同著作權人。 (2)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xié)商一致行使; 不能協(xié)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3)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對其各自創(chuàng)作的部分可單獨享有著作權,但其行使不能對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構成侵害。 例:歌曲的詞曲作者可以分別對詞、曲享有著作權。 (4)允許合作作者對著作權歸屬與權利分配自行約定。 五、影視作品 1、影視作品的制作人享有完整的著作權。 2、影視作品的作者(導演、編劇、作詞、作曲和攝影等人),享有署名權,并有權按照與制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3、影視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其作者有權單獨對該部分作品行使著作權。 六、職務作品 1、職務作品:指公民為完成法人或其他組織工作任務而創(chuàng)作的作品。 2、著作權歸屬: (1)一般情況下,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公民)享有,單位在業(yè)務范圍內可以優(yōu)先使用該作品。 作品完成2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 單位使用該作品是否要付費,法律無明文規(guī)定。通常是無償?shù)?,但雙方有約定的除外。 (2)作者享有署名權和獲得獎勵的權利,其他著作權利由單位享有。適用范圍: a、主要是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chuàng)作,并由單位承擔責任的職務作品; 例:記者的新聞報道作品 b、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 例:科研課題報告等。 七、委托作品 1、委托作品:指根據(jù)承攬合同而創(chuàng)作的作品。 2、著作權歸屬:應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若無約定則受托人為著作權人。 例:委托人(同濟大學)依照合同約定,成為同濟大學百年校慶標志的著作權人。 美國法:委托人是著作權人,依據(jù)投資原則。 案例研究 主題:職務作品/委托作品的認定、著作權歸屬 案情: 原告:中央電視臺臺標的設計者、中國電視劇制作中心退休職工張德生 。 被告:中央電視臺 原告訴稱,中央電視臺臺標是他1978年參加臺標征集活動時設計的,當時他在中央電視臺新聞部做字幕工作。后他的設計作品被臺領導選中,被確定為臺標,于1979年1月起正式使用。但是,當時雙方沒有約定臺標的版權歸屬,中央電視臺也沒有向他支付任何報酬。1998年6月,中央電視臺對臺標圖案及色彩進行了部分改動,張德生曾向央視提出異議。 原告認為征集而來的臺標是其受央視委托創(chuàng)作的作品,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因此其享有臺標著作權,要求中央電視臺恢復臺標原貌并賠禮道歉;向其支付有償使用費20萬元,以及將臺標用于贏利目的的使用費10萬元。 被告央視認為臺標是職務作品,因為張德生一直是央視的職工,實際上到現(xiàn)在為止沒有任何材料證明有過所謂的征集活動。 被告還認為,即使臺標是委托作品,由于當時社會法律狀況的原因,雙方雖然未就臺標權屬事宜簽訂書面協(xié)議,但是雙方的意思表示不存在臺標權屬歸張德生所有,中央電視臺需經其許可才能使用的情形;而且在近二十年時間中,張德生均未主張過臺標著作權,參照合同實際履行這一民事原則,可以確定中央電視臺對該臺標享有著作權。 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已經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因此確定如下事實:1978年上半年中央電視臺領導通過不正規(guī)的征集方式,在臺內外征集臺標設計方案,張德生自愿參加了征集活動,其設計的臺標被臺領導選中并使用。 一審法院依據(jù)《合同法》確定臺標權屬歸中央電視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分析: 一、職務作品的構成要件 “職務作品” 定義中的“工作任務”,是指公民在該法人或者該組織中應當履行的職責。通常要求雙方具有勞動或人事關系。 本案中原、被告雖有勞動人事關系,但設計臺標并非原告的一般或特殊的工作任務。 因此,央視的職務作品主張不能成立。 二、委托作品構成與權屬 1、委托作品是基于委托關系(承攬合同)而產生。本案中,雙方雖無書面合同約定,但形成了事實合同關系。臺標應當為委托作品。 2、權屬:雙方對著作權約定不明的,著作權人應當是受托人,即本案原告。 3、使用人權利: 根據(jù)征稿者的意愿,可將此種交易視為著作權存續(xù)期間的永久性獨占使用許可,即央視為其征稿之初確立的目的而永久性地使用該作品,但除此之外的著作權權利則屬于創(chuàng)作者。 三、法律適用 《著作權法》對委托作品權屬約定不明的情況已經做了明確的規(guī)定,因此一審法院適用《合同法》的做法是錯誤的。 四、法律救濟 《著作權法司法解釋》規(guī)定,對委托作品權屬約定不明時,委托人在約定的使用范圍內享有使用作品的權利;雙方沒有約定使用作品范圍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創(chuàng)作的特定目的范圍內免費使用該作品。(是否合理?) 從公平、合理的原則出發(fā),如果允許征稿人僅憑支付的一點點報酬即獲得永久使用權顯失公平,法院應判決征稿人再向創(chuàng)作者支付合理的補償。 資料來源:人民網(wǎng),北京青年報(作者:陶瀾,2002年3月12日) 八、其他情況 1、著作權的繼承: 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由繼承人/受遺贈人繼承,但其不能獲得原著作權中的人身權。 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保護。 著作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 2、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合法持有作品原件的人可以行使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 第四章 著作權內容 第一節(jié) 著作人身權 一、發(fā)表權 1、概念: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公之于眾”,是指著作權人自行或者經著作權人許可將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開,但不以公眾知曉為構成條件。(《著作權法司法解釋》) 2、公開作品的方式:出版發(fā)行,公開陳列,現(xiàn)場表演,媒體播送,網(wǎng)絡傳輸?shù)取? 3、發(fā)表權的行使: (1)一件作品只有一項發(fā)表權; (2)可以分次行使,如專欄文章的分期發(fā)表; (3)“權利窮盡” 原則:作品一旦全部發(fā)表,發(fā)表權即窮盡。 4、發(fā)表權行使的主體: (1)作者; (2)作者身份不明時,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 (3)作者生前未發(fā)表,又未明確表示不發(fā)表,在其死后50年內,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原件所有人可以發(fā)表;50年以后任何人可以發(fā)表。 二、署名權 1、概念: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2、署名方式:真名、假名、不署名。 3、署名的順序:有約定的按約定確定署名順序;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創(chuàng)作作品付出的勞動、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筆劃等確定署名順序。(《著作權法司法解釋》) 4、署名權與姓名權(民法上的人身權利)的關系。 《著作權法》第47條第(八)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屬于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案例研究 主題:在美術作品上假冒他人的署名是侵害著作權還是侵害姓名權? 案情:原告:吳冠中(著名畫家) 被告:上海朵云軒,香港永成古玩拍賣有限公司 原告訴稱,1993年10月27日,朵云軒與香港永成古玩拍賣有限公司聯(lián)合在香港拍賣出售了一幅《毛澤東肖像》畫,上有“炮打司令部,我的一張大字報,毛澤東”字樣,落款為“吳冠中畫于工藝美院一九六二年”。拍賣前,其曾通過有關單位轉告朵云軒撤下這幅不是其所畫、假冒其署名的偽作,但朵云軒在接到通知和書面函件后,仍與香港永成古玩拍賣有限公司聯(lián)合買賣,甚至出具專家鑒定意見,稱這是吳冠中的作品,致使該偽作被他人以港幣52.8萬元購去。 1994年6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根據(jù)吳冠中所在單位的要求,對《毛澤東肖像》一畫的署名字跡是否吳冠中親筆所寫作出“刑事科學鑒定書”。結論為,署名吳冠中的《毛澤東肖像》畫上書寫“吳冠中畫于工藝美院一九六六(重復字)年”字跡,不是吳冠中親筆所寫?!? 據(jù)此原告認為,兩單位的行為侵犯了其著作權,使其聲譽和真作的出售均受到了不應有的損害。為此,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港幣52.8萬元。 被告辯稱,香港永成公司接到朵云軒轉告的通知和意見后,當即請香港有關專家對此作品進行了認真鑒定,從創(chuàng)作特點等方面進行了細致的分析,認為作者稱假的理由不能成立。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爭的《毛澤東肖像》畫,落款非原告吳冠中署名,是一幅假冒吳冠中署名的美術作品。拍賣是一種特殊形式的買賣,拍賣書畫是一種出售美術作品的行為。兩被告在獲知原告對系爭作品提出的異議,且無確鑿證據(jù)證明該作品系原告所作,落款為原告本人署名的情況下,仍將該作品投入競拍,最后出售該作品,獲取利益。兩被告的行為系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為,損害原告的聲譽和美術作品的出售,侵犯其著作權,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兩被告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基本維持了一審判決,僅改判了兩被告的賠償數(shù)額。 分析: 一、事實問題 本案中僅就落款的真實性做了司法鑒定,但對繪畫本身的真實性未做認定。即使落款為假冒,作品本身仍然可能是原告所作。是否就屬于“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 二、侵權行為的性質 1、觀點一:被告的行為是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權。 主要依據(jù)是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客體為作品,著作權人主張對著作權保護的,必須先有權利人的自己作品的存在,后有對作品的法律保護。本案的原告既然從未畫過《毛澤東肖像》畫,何以主張對著作權的保護。 因此,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權。 2、觀點二: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 我國著作權法關于“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為既包括了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者已經完成創(chuàng)作的作品,也包括了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者未曾創(chuàng)作過的美術作品。 畫的署名與畫的價值聯(lián)系十分密切。畫家的署名權既受到我國民法通則又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根據(jù)特別法優(yōu)于一般法的原理,應當認定為侵犯著作權。 (資料來源: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三、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例:學術雜志的約稿聲明:“本刊編輯有權對文章字句作技術性刪改,但本刊所載文章并不必然反映編輯部觀點,文責由作者自負?!? 第二節(jié)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人行使其著作財產權時,既可以選擇自己使用作品、授權使用等積極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禁止他人使用作品的消極方式。 一、復制權 1、指制作作品復制件的權利。 2、復制可以是載體的變化。 例,將文字改變成聲音;平面與立體形式的互換。 3、復制行為與復制結果的存續(xù)無必然聯(lián)系。 例,計算機內存中的復制。 二、發(fā)行權 1、概念:以出售或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復制件的權利。 2、權利窮盡:他人合法取得原件或復制件后,可以自由轉售。 三、出租權 1、概念:有償許可他人在一定期限內使用作品的權利。 2、客體限制:僅限于影視作品、計算機軟件。 四、展覽權 1、 概念: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復制件的權利。 2、客體限制:美術作品、攝影作品。 五、表演權 1、概念: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2、表演方式:現(xiàn)場表演;機械表演。 六、放映權 概念:通過放映機等設備公開再現(xiàn)作品的權利。 七、廣播權 1、概念:向公眾廣播作品的權利。 2、廣播方式。 八、網(wǎng)絡傳播權 1、概念:通過信息網(wǎng)絡傳播作品的權利。 2、傳播方式:借助信息網(wǎng)絡環(huán)境;向公眾提供作品。 九、攝制權 概念:以攝制電影或類似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改編權 概念:改變作品,創(chuàng)作出具有獨創(chuàng)性新作品的權利。 十一、翻譯權 十二、匯編權 案例研究 主題:移動電話鈴音侵權,著作權人的財產權利及其損失計算 案情:原告:中國音樂著作權協(xié)會 被告:深圳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手機生產商), 北京通萬寶商貿有限公司(手機銷售商)。 1993年12月15日,雷蕾(音樂作品《渴望》的曲作者)與中國音樂著作權協(xié)會簽訂了《音樂著作權合同》,約定:雷蕾同意將其音樂作品的公開表演權、廣播權和錄音發(fā)行權授權該協(xié)會以信托的方式管理。該協(xié)會為有效管理雷蕾授權的權利,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侵權者提起訴訟。該合同所附《中國音樂著作權協(xié)會會員(及作品)登記表》中登記有音樂作品《渴望》。 深圳某通信公司生產的7688型移動電話機通過固化在IC卡上的形式將《渴望》曲內置為來電提示的鈴音,該鈴音一個周期的持續(xù)時間約為50秒,如不接聽則重復播放該鈴音。 2003年7月1日,中國音樂著作權協(xié)會從北京通萬寶公司處購買了一部7688型移動電話機,售價為1650元。 2004年11月21日,原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認為深圳某通信公司使用《渴望》曲的行為是以錄音的方式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制成多份并以出售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且未經該協(xié)會或雷蕾的許可,也未付酬,侵犯了著作權人享有的復制權、發(fā)行權和獲酬權。 原告請求判決:1、深圳某通信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該協(xié)會管理的音樂作品《渴望》,并支付侵權賠償金20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6650元; 2、通萬寶公司立即停止銷售內置有《渴望》鈴音的7688型移動電話機。 被告深圳某通信公司請求法院駁回中國音樂著作權協(xié)會的訴訟請求。該公司認為:將《渴望》曲通過固化在IC卡上的形式內置為7688型移動電話機來電提示鈴音的使用方式同錄制發(fā)行行為有本質區(qū)別,同時此種使用方式也不屬錄音,而且也僅使用了該作品的片斷,因此原告的起訴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 審理: 一審法院判決: 1、深圳某通信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六千元; 2、深圳某通信公司賠償原告訴訟合理支出六千六百五十元; 3、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后,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分析: 一、涉案行為的性質 從技術角度講,內置鈴音是截取音樂作品的曲譜(一般不使用歌詞)的部分音節(jié)或片斷,利用專業(yè)計算機軟件進行數(shù)碼處理,生成一個新的音樂文件格式并集成、內置收集于PCBA板上的存儲器IC-card內的一個生產工藝過程。因此,移動電話的音樂內置鈴音可體現(xiàn)音樂作品的主旋律并可以使受眾感知是該作品。 不能以錄制設備、手段及介質來作為判斷是否為錄音或錄制行為的標準。只要是使音樂作品聲音得以再現(xiàn)并使受眾能夠感知該作品的一切手段、設備、介質均應屬于錄制或錄音行為范疇。 第一被告將音樂作品《渴望》內置為手記鈴音,且時間長達50秒,雖然不是完整地表現(xiàn)出該作品的全部內容,但用戶完全可以識別出這段鈴音就是音樂作品《渴望》的主旋律。因此,該行為是對《渴望》樂曲主旋律的錄制行為。 二、法律責任 《渴望》是早已公開發(fā)表并已經合法錄制的音樂作品,因此第一被告使用該音樂作品進行錄制行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雷蕾或中國音樂著作權協(xié)會的許可,但應向雷蕾或中國音樂著作權協(xié)會支付報酬。 第一被告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復制權、發(fā)行權、獲酬權。 三、賠償金額 原告以每部移動電話索賠0.5元,推算涉案移動電話的生產、銷售數(shù)量為20萬部,再考慮其侵權行為性質,提出了前述索賠請求。原告還以其與某知名國外品牌移動電話的制造商,達成以每部移動電話的內置音樂作品鈴音的使用費為每個作品0.5元的協(xié)議作為支持其訴訟請求的證據(jù)。 法院認為,對于移動電話機的用戶而言,通常情況只是將該鈴音作為來電提示的一種提示方式,而不會將其用于欣賞音樂的目的,況且此種方式使用作品一般僅是主旋律而非十分完整的作品,因此,最終確定的賠償數(shù)額是一個低水平的賠償數(shù)額,即按每部移動電話計算約為0.06元左右。 (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第三節(jié) 著作權保護期 一、著作權的產生 1、自動保護原則:自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之日起產生。 2、自愿登記制度:如,計算機軟件。 二、人身權利的保護期 1、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無期限限制。 2、發(fā)表權 (1)公民的作品:發(fā)表權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死亡后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的作品:發(fā)表權保護期至作品完成(首次發(fā)表——《著作權法》)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三、財產權利的保護期 1、自然人作品 (1)公民的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去世后50年,截止于作者去世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 (2)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作品 (1)法人的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fā)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前提:作品發(fā)表。 作品自創(chuàng)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fā)表的,不再保護。 3、影視作品、攝影作品 (1)影視作品、攝影作品的發(fā)表權、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fā)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前提:作品發(fā)表。 作品自創(chuàng)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fā)表的,不再保護。 (3)影視作品中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其保護期另行適用法律規(guī)定。 (4)學者意見:對于攝影作品無需特別規(guī)定,可以參照美術作品適用一般規(guī)定。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1)保護期截止于作品首次發(fā)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著作財產權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 第五章 著作權的限制 第一節(jié) 合理使用 一、概述 1、概念:指依法對他人作品自由、無償?shù)氖褂谩J菍χ鳈嗟南拗啤? 2、要件: (1)不得損害作者的人身權利。 必須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不得歪曲作品。 (2)只能針對已經發(fā)表的作品。不得損害作者的發(fā)表權。 (3)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原則上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美國《版權法》關于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 (1)使用的性質與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商業(yè)或非營利的教育目的); (2)被使用的作品的性質、使用方式; (3)被使用的作品作為一個整體,其被使用的篇幅及實質性內容; (4)有關作品被使用后在市場上將產生的效益或影響。 二、合理使用的種類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該方式僅限于為個人而非家庭或單位的、非商業(yè)的目的而使用。 2、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說明問題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適當”要求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構成引用者自己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 例:哈佛大學關于剽竊、抄襲的規(guī)定 你偷了別人的孩子嗎? ——哈佛關于“抄襲”的規(guī)條 抄襲 抄襲是一種說謊、欺騙、偷竊的行為,指的是你將原始資料的信息、觀點和句子直接用于你自己的文章當中而不做標注?!?…你沒有給提供資料的作者以公平的認可,也欺騙其他完成相同的任務卻沒有抄襲的同學。 從兩頁的課堂作業(yè)到20頁的論文,抄襲在任何文章中都有可能發(fā)生。特別是在較長的論文中,較之整篇大面積的照搬,抄襲更多情況是拼接。學生常常將原文中的詞句或觀點糅合起來,并用自己的語言和觀點來說明;或者是從不同的資料來源中找到自己需要的,不注明來源,拼接成自己的東西;或者將注明引用的和未注明引用的文字糅合在一起。 引用不可避免 如果你的句子與原始資料在觀點和句子結構上都非常相似,并且結論與引語相近而非用自己的話重述,即使你注明出處,這也是抄襲。 你不能僅僅簡單改變原始資料中的幾個詞語或者對其進行摘要總結,你必須用你自己的語言和句子結構徹底地重塑你的總結,要不就直接引用。 紀律處罰后果 導師們要向學院負責人上報所有涉嫌抄襲的論文,而且其中絕大多數(shù)最終將由校管理委員會裁定。如果在相關證據(jù)及本人對事件的陳述進行考量后,多數(shù)委員會成員相信你是亂用信息來源后,他們很可能會投票決定你將至少退學兩個學期。 由于投票勸退是立即生效的,你將失去所有你該學期所修課程(除非實際上已完全修完),以及一切所交的學費。你必須離開學校;在此期間以任何方式回校都是對退學的違背。你(在此期間)必須找到一份全職工作,服務至少6個月。之后,除了向校管理委員會遞交一份陳述,說明你已做好回校的準備,還必須由你的導師撰寫一份對于你工作期間表現(xiàn)滿意的報告,兩者具備才允許返校。 在你返校的那個學期,你將被要求完成一系列有關正確引述資料來源的私人輔導和練習,這些都將在說明性文書寫作這一項目中完成。最后,任何有哈佛校方為你撰寫的推薦信,包括申請研究生院、法學院和醫(yī)學院,都將指出你曾由于學術作假而被勸退學。如果你曾兩次由于相同原因被勸退學,通常將不予返校資格。 如果校管理委員會查明你對于資料來源的不正當使用,的確源于你(對正確資料引用方法)的困惑,那你可能會被委員會特殊查看一段時間,同時需要完成關于引用資料方法的輔導。查看屬于正式處罰的一種,將會記錄于你在哈佛的檔案中。 即使在你拿到該課學分后,被發(fā)現(xiàn)對于資料信息進行不正當引用,也同樣會受到紀律處分并要求退學。如果管理委員會堅持你的確存在引用不正當?shù)膯栴},那么你的導師將被告知取消你該課的成績。 在資料中發(fā)現(xiàn)了“你的”觀點怎么辦? 裝作沒看到,但也不必驚慌。 ……你可以在論述時提及或引用那個資料(例如,可以說“我的觀點與安妮哈里森的一些觀點相像,就是……”,或者寫“我和安妮哈里森都認為……”)但要強調你的觀點和安妮哈里森的觀點之間的差別,說清楚哪些內容你提到了而哈里森沒有提到,或者你可以回過頭修改自己的論證文字,使之區(qū)別于資料中的觀點。 如果資料中的觀點與你的一模一樣,且你的長篇論文剛好寫到中途,那最好去咨詢你的指導教師,或許他可以建議讓你的論文作些方向上的改變。如果你的文章不長,但沒有時間重寫,那就寫條致謝的注釋。但不要企圖用這樣的注釋掩蓋事實上的剽竊,導師從你的文章中可以判定你是否抄襲,是否在發(fā)現(xiàn)資料之前論證了“自己的觀點”。他可能會要求你出示草稿和文獻筆記。(安全起見,要保留你的閱讀文獻筆記和論文草稿。) 資料來源:摘編自《濫用、錯用資料》,標題為編者所加,汕頭大學曾潔、洪曉燕、符永康譯,轉引自《南方周末》2006-1-5。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引用或再現(xiàn)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但應在符合新聞報道目的的范圍內,并符合引用的數(shù)量限制。 4、新聞媒體刊登或播放其他新聞媒體已經發(fā)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例:讀報節(jié)目。 5、新聞媒體刊登或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fā)表的講話,但是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科學研究,翻譯或少量復制已經發(fā)表的作品,但只能供教學或研究人員使用,而且不能出版發(fā)行。 “課堂教學”不包括營利性的培訓班、函授教育。 不少國家的版權法還要求“合理使用目的”完成后,應當自行銷毀復制件。 7、國家機關為執(zhí)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fā)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10、對設置或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對前款規(guī)定藝術作品的臨摹、繪畫、攝影、錄像人,可以對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圍再行使用,不構成侵權。(《著作權法》司法解釋) 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已經發(fā)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chuàng)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shù)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fā)行。 12、將已經發(fā)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第二節(jié) 法定許可 一、法定許可的概述 1、概念:他人依法無須著作權人的同意,有償使用其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2、法定許可的排除: 著作權人可以通過法律聲明保留其權利,禁止他人以法定許可方式使用其作品。其實質是通過權利人的意思明示排除法律上的默示許可。 但對“法定許可播放”著作權人不能排除。 例:本報記者、特約撰稿人授權本報聲明:本報所刊其作品,未經本報許可,不得轉載、摘編。申請轉載、摘編者請發(fā)電子郵件至…… 。 二、法定許可的種類 1、法定許可編寫教材 (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或國家教育規(guī)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 (2)著作權人沒有事先聲明不許使用; (3)應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盡可能保持作品完整; (4)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2、法定許可轉載或摘編 (1)報刊、網(wǎng)絡才能轉載或摘編。 報刊也只能用于報紙、雜志形式,不能用于集結出版圖書。 在網(wǎng)絡進行轉載、摘編并按有關規(guī)定支付報酬、注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 ——《計算機網(wǎng)絡著作權糾紛司法解釋》 (2)被使用的作品只能是報刊上發(fā)表的作品。 (3)著作權人沒有事先聲明不許使用。 (4)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原作首次發(fā)表的報刊名稱和日期。 (5)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3、法定許可錄音 指錄音制作者依法使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 (1)被使用的只能是合法的音樂作品,即經作品著作權人許可而制作的音樂作品。 (2)著作權人沒有事先聲明不許使用。 (3)制作人應當獨立制作,不得翻錄。 (4)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4、法定許可播放 (1)主體限于廣播電臺、電視臺。 (2)被使用的只能是錄音作品,不能是影視作品。 (3)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4)著作權人不得排除法定許可播放。 [思考]: 1、網(wǎng)站的免費MP3在線點播是否屬于合理使用,或法定許可? 2、《一個饅頭引發(fā)的血案》是否屬于對電影《無極》的合理使用? 第六章 鄰接權 第一節(jié) 概述 一、鄰接權的概念 1、鄰接權: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生產者、傳播者依法對其完成的與作品相關的成果所享有的權利。 2、鄰接權的客體:作品的傳播方式。 二、鄰接權的一般規(guī)定 1、著作權的一般規(guī)定適用于鄰接權。 2、適用自動保護原則。 2、 適用合理使用制度,部分適用法定許可制度(如編寫教科書)。 第二節(jié) 表演者權利 一、表演與表演者 1、表演:對作品的現(xiàn)場再現(xiàn)。 2、表演者:可以是著作權人,或其他主體。 二、表演者的權利 1、表演者身份權。 2、表演形象權: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 3、播送權:自己或許可他人現(xiàn)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xiàn)場表演,并獲得報酬的權利。 4、錄制權:自己或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的權利。 5、復制權、發(fā)行權:自己或許可他人復制、發(fā)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的權利。 6、網(wǎng)絡傳播權:自己或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wǎng)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的權利。 被許可人以上述第3至第6項規(guī)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三、表演者權利的保護期 表演者的人身權利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其財產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表演發(fā)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四、表演者的義務 1、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2、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演出,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第三節(jié) 錄制者權利 一、錄制品與錄制者 1、錄制品包括:錄音制品,錄像制品。 錄像制品與影視作品的區(qū)別:是否進行創(chuàng)作。 2、錄制者:錄音制品/錄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二、錄制者的權利 1、復制權。 2、發(fā)行權:自己或許可他人發(fā)行其錄制品的復制件,并獲得報酬的權利。 3、出租權:自己或許可他人將其錄制品的復制件出租給他人使用,并獲得報酬的權利。 4、網(wǎng)絡傳播權:自己或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wǎng)絡傳播其作品,并獲得報酬的權利。 被許可人復制、發(fā)行、通過信息網(wǎng)絡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并支付報酬。 三、錄制者權利的保護期 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四、錄制者的義務 1、錄制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2、錄制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3、錄制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guī)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錄制者制作錄制品,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并支付報酬。 第四節(jié) 廣播者權利 一、廣電節(jié)目與廣播者 1、廣電節(jié)目:廣播電臺、電視臺綜合各種作品、制品、材料制作的適合于播放的集合智力成果。 其中獨立的作品由其著作權人或鄰接權人享有相應的權利。 2、廣播者:電臺,電視臺。 二、廣播者的權利 1、轉播權:許可他人轉播其載有廣電節(jié)目的信號的權利。 2、錄制權:自己或許可他人將其播放的廣電節(jié)目錄制到音像載體上的權利。 3、復制權:自己或許可他人復制上述音像制品的權利。 三、廣播者權利的保護期 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四、廣播者的義務 1、廣播者播放他人未發(fā)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2、廣播者播放他人已發(fā)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法定許可播放) 3、廣播者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法定許可播放) 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電視臺播放他人的影視作品、錄像制品,應當取得制片者或者錄像制作者許可,并支付報酬; 電視臺播放他人的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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