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保險課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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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張某為自己的捷達車購買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12萬、三責險30萬和車上人員險,每座1萬元,以及不計免賠。一天,張某外出途徑一處十字路口,由于大雨路滑,張某駕車速度過快,不小心撞到路邊一處石坎上,造成車輛側翻,并撞到正在等待紅燈的一輛奧迪車,造成奧迪車較大損失,并造成奧迪車上趙某和王某受傷。由于慣性作用,奧迪車又撞上了前面等紅燈的一輛保時捷跑車,造成保時捷跑車受損,跑車上無人員受傷。 該事故導致張某受傷,花費醫(yī)療費13000元,張某的車輛完全報廢。奧迪車修車花費87000元,趙某醫(yī)藥費26000元,王某醫(yī)藥費9300元。保時捷跑車修車花費188500元。交警認定張某在此次事故中全責。 請對該案進行詳細分析。 案例2 水管爆裂導致車輛損失案 ? 【案例簡介】被保險人劉某將其自用轎車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輛保險,合同使用的是經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機動車輛綜合險條款》。合同約定承保險種為: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被保險人按合同約定及時繳納了保險費。保險期限內,劉某途經某路口,該路口因自來水水管爆裂,致使路面大面積積水,車輛因被水淹以及操作不當導致該車發(fā)動機損壞。事后周強將車輛開到定點修理廠進行修理,共計花費修理費4萬余元,并憑修理單據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 ? 【案例結論】經審理后,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雙方應當依照合同嚴格履行各自義務。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時應遵循近因原則,對本起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自來水水管爆裂致使路面大量積水,保險車輛路經積水路段時操作不當造成事故而遭受損失。沒有自來水水管爆裂,就不可能發(fā)生車輛損失,自來水水管爆裂對損失起決定性的作用,是損失的近因。保險公司承保損失應是以暴雨、洪水為近因,而周強駕駛的車輛所遭受損失的近因是自來水水管爆裂。因此,周強投保的車輛所遭受的危險不是保險雙方約定的、并由保險公司承擔的危險,即其損失不在保險公司承保范圍內。 案例3: 2009年6月26日,張某駕駛摩托車途經一立交橋下,向左轉彎時與直行的公交車右后輪發(fā)生碰撞,造成張某受傷及摩托車損壞的后果。經肇事地公安交警部門處理,認定張某屬酒后無證駕駛無牌照的摩托車在轉彎時未讓直行車輛先行,應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公交車駕駛人李某無責任。經調查,張某的摩托車未參加任何保險,而李某駕駛的公交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限從2009年4月16至2010年4月15日。事故發(fā)生后,張某經住院治療,現已痊愈。各項損失都超過交強險的限額。張某通過熟人打聽到,像他這樣的情況,因為對方駕駛人沒有事故責任,對方保險公司將不會進行任何賠償。為此張某與李某一同到公交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就張某能否得到賠付進行咨詢。 理賠關鍵 雖然本案中的公交車駕駛人李某在事故中無責任,但公交車投保了交強險,根據交強險條款約定,保險公司應當在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 000元、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 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內對摩托車駕駛人張某進行賠付。 理賠結果:因為張某的各項損失金額均已超過上述各項最高責任限額,所以保險公司最終賠12100。 案例4: 2007年5月7日,某駕校將自有的10臺桑塔納教練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限一年。2007年8月30日,教練員劉某腳穿拖鞋在教練場地駕駛教練車,采取緊急剎車制動時,因為拖鞋滑落,誤踏到油門上,車輛撞到同在教練場地的另一教練車,造成兩臺車輛損壞。此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處理,認定教練員劉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這個案子怎么判? 結論:都不賠 案例5 購買全險,自家倆罐車相撞 案情介紹:由于路面結冰,同一家混凝土公司的兩輛車發(fā)生了剮蹭事故,在去保險公司理賠時,對方卻稱只能對其中一輛車進行賠付?;谡J為保險公司的做法不合理,混凝土公司將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告上法庭。東城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我們公司總共有70多輛車,加上道路狹窄,難免會發(fā)生這樣的事故?!蹦郴炷劣邢薰镜膹埾壬Q,這次事故的發(fā)生純屬意外。他說,2009年2月19日13時30分,該公司的司機馬某駕駛京G31車回單位途中,遇到公司另一司機劉某駕駛京G34車送貨逆向駛來,“由于路面結冰,前一輛車在錯車時剎車發(fā)生側滑,致使兩車剮蹭,造成兩車均受損。” 據介紹,事故發(fā)生后,兩車司機填寫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xié)議書》,并通知了保險公司。被告保險公司接到通知后對車輛進行了定損,但僅賠付了前一輛車的損失,對后車的損失拒絕賠償。所以,該公司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對方對后車按照第三者責任險賠償9945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張先生說,該公司的所有車輛都于2008年6月5日向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投了保?!拔覀兠枯v車投的都是全保,一共投了4年,每輛車每年的保費就有1萬元,可沒想到真正出了事故,卻不能理賠?!边@讓公司十分不解,他們認為保險公司的做法并不合理。 案例分析:事故無“第三者” 成保險拒賠擋箭牌?!拔覀儗@起事故發(fā)生的事實沒有異議。”法庭上,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承認,原告公司發(fā)生事故的兩輛車都在該保險公司投保,但事故中的后車不能作為“第三者”賠償。 該工作人員稱:“保險條例中規(guī)定,‘第三者’是指除了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之外的第三人,而后車與前車同屬一個被保險人的財產,所以不能按此賠償?!绷硗猓摴ぷ魅藛T還稱,此案中,對后車也不能按車輛損失險賠償,“因為根據雙方填寫的‘快處協(xié)議’,前車在事故中負全責,后車屬無責,所以也不能按該保險來賠?!? 庭審結束后,本案的審判員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從此前發(fā)生的類似案例來看,被保險人獲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比較小,但有些案例都在法院調解下獲得了折中解決。“保險法中,為避免有人為獲得保險金而故意發(fā)生事故的道德風險,所以才對一些概念有著嚴格的規(guī)定。換個角度來說,如果有人故意騙保,保險公司在調查過程中也會很難甄別,從而存在著承保的風險?!彼ㄗh一些大的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評估后,在險種上進行完善。 案例6: 1. 案情介紹 楊先生駕駛車輛在行駛中為躲避行人撞上馬路邊石,致使車輛嚴重受損,當時楊先生在底盤受損、漏油的情況下啟動汽車駛入輔路,后向保險公司報案,提出索賠申請。經檢驗車輛底盤受損修理費用9 784元,發(fā)動機受損修理費用4 685元。楊先生為自己的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險公司怎樣回應楊先生的索賠請求? 2. 理賠關鍵 車輛撞上馬路邊石只造成底盤受損,而發(fā)動機的損壞是由于楊先生在底盤受損、漏油的情況下啟動汽車駛入輔路,才使發(fā)動機發(fā)生嚴重損壞。那么楊先生采取的這種做法是否屬于“合理的、必要的施救措施”成為本賠案是否賠償發(fā)動機損失的關鍵。 3. 理賠結果:保險公司只對底盤的修理費用給予賠償,并未對受損發(fā)動機的修理費用給予賠償。 楊先生認為發(fā)動機的損壞應予以賠償,所以起訴至一審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對發(fā)動機損壞部分予以賠償。經一審法院審理判決后,楊先生不服,以當時事故地點位于快速路上,來往車輛很多、速度極快,其啟動車輛只是為將車從主路移到輔路,并不是保險條款所稱的“繼續(xù)使用車輛”,保險公司不應免賠為由上訴到事故地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事故地法院經審理認為,楊先生在車底盤受損、發(fā)動機漏油情況下啟動汽車,從主路開到輔路,該行為雖不是繼續(xù)使用車輛,但在車輛已受損的情況下采取該方法,并不是保險合同約定的“合理、必要的施救措施”,其應及時報警并采用其他方法將車拖走。楊先生采取措施不當,使車輛遭受更大損害,應由其自行承擔責任。 4. 案件點評 根據保險條款規(guī)定,遭受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xù)使用保險車輛,致使損失擴大部分保險公司不予賠償,故保險公司對發(fā)動機損壞部分不予賠償。 此案提醒駕駛人員,在不熟悉車輛構造情況下,發(fā)生事故后不要擅自發(fā)動車輛,應注意保護現場,同時及時報警并與保險公司聯系,否則因擅自啟動車輛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可不予賠償。 案例7:責任分析 一駕駛員駕駛寶來轎車行駛于高速公路上,因觀察不夠仔細而追尾撞了一輛正常行駛的大貨車,導致保險杠撞斷、發(fā)動機蓋折起、前風擋玻璃破碎、駕駛員受輕傷。事故發(fā)生后,前車停車查看案情,轎車駕駛員試圖打開車門出來。但是,就在此時,后方高速駛來另外一輛大貨車,推動寶來轎車“塞”入了前車下面,導致轎車受損程度明顯加劇,駕駛員當場死亡的悲劇 思考題:1.在該起事故中,被追尾撞擊的大貨車是否負有相關責任? 2.寶來轎車應該承擔什么責任? 3.后方駛來的大貨車,應該承擔什么責任? n 1.在該起事故中,被追尾撞擊的大貨車是否負有相關責任? 因前面的大貨車屬于正常行駛,被寶來追擊碰撞的事實發(fā)生,與大貨車沒有任何關系。假如事故到此為止,那么,大貨車尾部的所有損失應該由寶來車的交強險以及第三者責任險予以賠付;寶來車的“保險杠撞斷、發(fā)動機蓋折起、前風擋玻璃破碎”應該由大貨車的交強險先行賠付無責賠款的100元限額,其余部分由寶來車自身的車輛損失險賠付;“駕駛員受輕傷”應該由大貨車的交強險先行在無責賠款的10000元限額內賠付,假如不夠,再從寶來車自身的車上人員責任險中限額賠付欠額部分。 n 2.寶來轎車應該承擔什么責任? 在寶來與前方大貨車的追尾撞擊事故中,寶來負有全部責任應該由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承擔前車的全部損失。 n 3.后方駛來的大貨車,應該承擔什么責任? 本案中,后方高速駛來的另外一輛大貨車,推動寶來轎車“塞”入了前車下面,導致轎車受損程度明顯加劇,駕駛員當場死亡的悲劇。很明顯,“轎車受損程度明顯加劇,駕駛員當場死亡的悲劇”屬于寶來被后面來的大貨車追尾碰撞的直接原因。后方駛來的大貨車應該對此承擔全部責任。不僅如此,假如有證據證明前面的大貨車因為寶來與后面的大貨車再次碰撞而導致損失程度加大,那么它的損失加大部分,也應該由后面的大貨車承擔責任。 案例8: 趙先生開車去九寨溝旅行,晚上將自己的別克車停于一無人值班的旅館停車場,第二天起程時發(fā)現車子被撬開了車門,一臺價值7800余元的照相機和旅行袋被偷走,趙先生馬上向保險公司打了保案電話,要求索賠照相機和旅行袋。 n 思考題:1.趙先生的索賠申請能否得到保險公司的支持?為什么? n 2.假如趙先生的索賠申請被拒絕,他應該怎么辦? 案例9: 案情介紹:2005年3月1日,浙江溫嶺的張先生駕駛一輛價值130多萬元的寶馬車從杭州返回臺州。在途經滬杭甬高速公路時,路邊山上一塊石頭突然墜落,砸碎了車前風窗玻璃,導致車輛失控撞向護欄。事故現場高速護欄被撕裂約10m長的缺口,車子撞得面目全非,張先生嚴重受傷,花去醫(yī)療費8萬多元,并構成9級傷殘。 事故發(fā)生后,張先生家人馬上向保險公司報案,理賠人員及時趕到現場取證核實,之后將事故車拖到4S店修理,經共同核定車輛損失為68萬元。當年7月27日,紹興高速交警支隊作出事故認定:張先生駕駛車輛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無造成事故違法行為;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是山上石塊墜落砸中駕駛室,直接導致車輛失控碰撞護欄。 此后,張先生和高速公路公司交涉此事。經過協(xié)商,雙方在2005年12月底簽訂協(xié)議書:確認此次交通事故為意外事故,雙方均無過錯,高速公路公司同意一次性補償張先生23.8萬元,其余損失和費用由張先生自負;張先生承諾得到補償后,今后所產生的任何費用均與高速公路公司無關,不再追究其他補償或責任。高速公路公司付了錢。 2006年6月,張先生從保險公司獲賠保險金54.8萬元,其中家用汽車損失險53.8萬元、駕駛人傷亡責任險1萬元。張先生一算賬,事故造成的各種損失80多萬元,獲得兩家公司的補償和賠償共70多萬元,自己虧了。但令他感到更“虧”的是,保險公司“退賠”,自己竟被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故意空格 2007年6月底,保險公司對該路段經營業(yè)主高速公路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向杭州市西湖區(qū)法院提起訴訟,意外得知張先生在獲賠保險金之前,已與高速公路公司達成相關協(xié)議。 保險公司認為,根據保險法的規(guī)定,保險公司在張先生放棄對高速公路公司的請求賠償權利后,不應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2008年2月,保險公司一紙訴狀將張先生訴至臺州市椒江區(qū)法院,要求張先生返還保險金。 2009年初,一審法院支持保險公司的起訴,判決張先生退還保險公司保險金54.8萬元,并賠償相應利息及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損失。張先生不服,向臺州市中院提出上訴。 臺州中院二審認為,第三人高速公路公司對該路段山坡沒有采取有效的護坡和隔離措施,負有過錯。張先生和高速公路公司簽訂的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內容可以認定是本案事故雙方所涉及的相關全部義務的處置。因此,保險公司享有代位求償權。但保險公司賠給張先生的1萬元傷亡責任險屬人身保險,無權要求返還。故終審判決中僅剔除了這1萬元,其他事項維持原判,即張先生應退還保險公司保險金53.8萬元。 臺州市中院法官認為,張先生遭受車損人傷令人同情,遺憾的是他走錯了索賠程序。因為《保險法》明確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的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來源:2009年6月17日《經濟參考報》) 。 案例10 保險公司拒絕賠償豪車大修花掉87萬元 案情介紹:141萬的豪車剛買一個多月就發(fā)生事故,大修一番后花了87萬余元。此后,保險公司對此拒絕理賠,原因是車主的臨時行駛證存在是否過期的爭議需鑒定。 西崗區(qū)法院審理了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 庭審中,身為某公司董事長的方先生訴稱,自己于去年2月4日花費141萬元購置了一臺奧迪A8轎車。同年3月17日,方先生駕駛該車在開發(fā)區(qū)某路段與另一車相撞,導致該車嚴重受損,維修花費87萬余元。 據了解,方先生購車后在某保險公司為該車辦理了全額保險,并支付了保險費3萬余元,所以方先生一直等待保險公司理賠。但今年3月3日,方先生等到的是保險公司的拒賠通知。方先生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對方支付車輛保險理賠金87萬余元。 臨時行駛證過期成“病根” 。被告保險公司當庭辯稱,保險合同中雙方在保險條款中約定:“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發(fā)生交通事故時保險車輛沒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行駛證和號牌……”原告發(fā)生交通事故時車輛的臨時行駛證可能過期,依據保險條款,保險公司應免賠。 保險公司當庭還向法庭提供該車臨時行駛證復印件,試圖說明,該臨時行駛證的辦理日期原為“2月11日”,但后被人為篡改為“2月17日”。臨時行駛證的有效期為30日,而撞車事故發(fā)生于3月17日。也就是說,原告在臨時行駛證已經過期的情況下,違法上路行駛。庭審時,保險公司已經申請對該臨時行駛證進行鑒定。 方先生在庭審時稱,被告保險公司起初是想進行賠付的。當時,4S店要為該車更換一個重要部件,需花費20余萬元,保險公司提出由其代為購買,可節(jié)省10萬余元費用。方先生拒絕了這一提議。此后,保險公司便開始拒絕理賠。這一說法遭到保險公司當庭否認。 此外,方先生的代理人還向法庭提供了一份中山區(qū)人民法院對類似保險糾紛的判決,在該份判決中,保險公司輸掉了官司,對保險人進行了賠付。但保險公司方面表示,每個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執(zhí)法者對法律的認識也存在差別,所以該案例不能成為本案判決的標準。 案例分析:原告:臨時行駛證是否過期并不影響保險公司的理賠行為,因為保險條款中保險公司的相關免責條款為“發(fā)生交通事故時保險車輛沒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行駛證和號牌”,強調的是“有”或“沒有”的問題,而不是“過期”或“不過期”的問題?!斑^期”或“不過期”是交警部門管理的范圍,而不是保險公司管理的范圍。 被告:“有”或“沒有”應該是“有效”或“無效”之意,過期的臨時行駛證已經“無效”,所以保險公司可免賠。對于此種爭議,原告方表示,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當事雙方對格式條款的理解如存在爭議,應偏向于不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理解。 案例11 天上掉下花盆砸傷愛車 保險理賠嗎 案情介紹:愛車被樓上掉下的花盆砸傷了,你該找誰買單呢?前不久,家住玉林小區(qū)的劉先生就遇上了這樣一樁煩心事。4月初的一天,劉先生像往常一樣將愛車帕薩特停在了自家樓下的地面停車位上,可第二天清晨準備上班時,他發(fā)現愛車車頂被一個種有仙人掌的花盆砸出了一個明顯的凹痕,并震壞了汽車的風窗玻璃。劉先生仰頭一看,小區(qū)樓房高達16層,幾乎每家陽臺上都擺放著各式的花盆,該找哪家呢?愛車被砸成這樣,保險公司會賠償嗎? 案例分析:根據車損險條款,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外界物體倒塌或墜落、保險車輛行駛中平行墜落,保險公司會給予賠償。劉先生遇到這種情況,高空墜物在砸壞風窗玻璃的同時,又給車頂等零部件造成損傷,如果他購買了車損險,可以立即向保險公司報案,經過現場勘察情況屬實后,在車損范圍內給予賠償。 另外,如果這些高空墜物只是單獨砸破汽車風窗玻璃,而其他零部件安然無恙,就要看劉先生是否購買了玻璃單獨破碎險,因為風窗玻璃單獨損壞不包括在車損范圍內,如果未購買此險種,這種情況保險公司是不予賠償的。 (來源:2009年5月《成都商報》)-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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