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設工程咨詢服務合同示范文本》(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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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設工程咨詢服務合同示范文本(2018 年版)浙江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浙 江 省 市 場 監(jiān) 督 管 理 局使 用 說 明1、本示范文本適用于建設工程中由工程咨詢人向委托人提供階段性或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的合同簽訂。2、本示范文本由協(xié)議書、通用條件、專用條件及附錄 A、附錄 B 組成,通用條件內容不應修改,專用條件可由合同雙方依據(jù)項目需求進行完善及補充。3、工程咨詢服務具體服務內容宜在附錄 A 中明確,或另行簽訂協(xié)議補充。對于專業(yè)咨詢服務,可依據(jù)相關專業(yè)咨詢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如《建設工程監(jiān)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GF-2005-0215)、《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等]簽訂專業(yè)咨詢服務合同作為補充。4、本示范文本使用時應當注意:(1)以□前綴的內容,雙方當事人應當協(xié)商確定。需要選擇的內容,在□中以劃 √ 方式標示選定;確定不選擇的內容,在□中以劃×方式標示刪除。(2)下劃線和附錄中空格部分,依據(jù)需要填寫。確實不需要填寫具體內容的,以“/”標示。(3)標注于下劃線上括號內文字部分為提示性內容,供填寫相關內容時參考,合同成稿中宜刪除。編號:工程咨詢服務合同項目名稱: 委托人: 工程咨詢人: - 1 -第一部分 協(xié)議書委托人(全稱): 工程咨詢人(全稱):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就下述工程咨詢有關事項協(xié)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一、項目概況項目名稱: 。項目總投資: 。建安造價: 。建設地點: 。建設規(guī)模: 。資金來源: 。建設工期: 。二、工程咨詢服務范圍和內容: (服務范圍同招標范圍),具體服務內容在本合同附錄 A 中明確。三、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釋順序1.協(xié)議書;2.中標通知書;3.投標文件及其附件;4.專用條件及附錄 A;5.通用條件;6.附錄 B。本合同簽訂后,雙方依法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或補充訂立的相關專業(yè)咨詢服務合同均為本合同文件的組成內容。四、項目負責人工程咨詢項目負責人姓名: ,身份證號碼 : ,- 2 -注冊證書類別、專業(yè)、注冊號: ,職稱、證書號: 。五、工程咨詢服務目標1.建設管理服務目標: ?!?.專業(yè)咨詢服務目標:□投資咨詢服務目標: ?!踉O計技術咨詢服務目標: ?!跽袠舜矸漳繕耍? 。□造價咨詢服務目標: ?!豕こ淌┕けO(jiān)理服務目標: ?!跗渌漳繕耍? 。六、工程咨詢報酬根據(jù)工程咨詢服務范圍和內容,本合同工程咨詢總報酬為: 。其中:建設管理: ?!跬顿Y咨詢: 。□設計技術咨詢: 。□招標代理: 。□造價咨詢: 。□工程施工監(jiān)理: ?!跗渌? 。除上述正常工作報酬外的附加工作報酬、工作獎勵或參與投資節(jié)余分成等,在專用條件中約定。七、工程咨詢服務期限建設管理服務期限為: 。相關專業(yè)咨詢服務期限為:□在相關專業(yè)咨詢服務合同中另行約定?!跬顿Y咨詢: ?!踉O計技術咨詢: ?!跽袠舜恚? 。- 3 -□造價咨詢: ?!豕こ淌┕けO(jiān)理: ?!跗渌? 。八、雙方承諾1.委托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按本合同約定支付酬金。2.工程咨詢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按本合同約定提供工程咨詢服務。九、爭議解決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引起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下列方式解決(只能選擇其中一項):□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十、合同訂立1.訂立時間: 年 月 日。2.訂立地點: 。十一、合同份數(shù)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中委托人執(zhí) 份,工程咨詢人執(zhí) 份。委托人:(公章) 工程咨詢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地 址: 地 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4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 號: 賬 號: - 5 -第二部分 通用條件1. 詞語定義、語言1.1 除根據(jù)上下文另有其意義外,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詞語和用語具有本條款所賦予的含義:1.1.1 “項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工程咨詢人實施工程咨詢的建設工程。1.1.2 “委托人”是指委托工程咨詢業(yè)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的承繼人。1.1.3 “工程咨詢人”是指提供工程咨詢業(yè)務和承擔工程咨詢責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的承繼人。1.1.4 “建設管理”是指工程咨詢人受托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建設管理并承擔相應工程咨詢責任的活動,包括但不限于對項目策劃、規(guī)劃、設計、采購、施工、竣工、結(決)算、試運行過程及項目范圍、質量(安全)、進度、費用、合同、信息等內容進行管理和控制。1.1.5 “專業(yè)咨詢服務”是指工程咨詢人受托提供的投資咨詢、設計技術咨詢、招標代理、造價咨詢、工程施工監(jiān)理等一項或多項專業(yè)化咨詢服務。1.1.6 “工程咨詢機構”是指由工程咨詢人組建實施具體工程咨詢工作的機構。1.1.7 “項目負責人”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由工程咨詢人任命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負責人。1.1.8 “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委托的工程咨詢工作。1.1.9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約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程咨詢人的工作,包括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項目延期增加的工作。1.1.10 “天”:除特別指明外,均指日歷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 24:00 時。1.1.11 “參建方”是指承擔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供貨、建設管理、專業(yè)咨詢服務等工作的單位。1.1.12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工程咨詢人在訂立本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不可避免發(fā)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fā)事件,- 6 -如地震、海嘯、瘟疫、水災、騷亂、暴動、戰(zhàn)爭和專用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1.2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2. 委托人義務2.1 委托人應當監(jiān)督和指導項目的策劃和建設實施,并主持項目的竣工驗收和移交使用。2.2 委托人應當按專用條件約定派遣相應的人員,并為工程咨詢工作提供房屋、資料、設備條件。2.3 委托人應當按合同約定的方式、時間、金額向工程咨詢人支付工程咨詢費。2.4 委托人負責資金使用計劃的審核與管理,并承擔項目建設開支,向所有參建方按合同約定支付款項。2.5 委 托 人 應 當 授 權 一 名 熟 悉 項 目 情 況 、 能 在 規(guī) 定 時 間 內 作 出 決 定 的 常 駐代 表 負 責 與 工 程 咨 詢 人 聯(lián) 系 , 若 委 托 人 更 換 常 駐 代 表 , 應 當 提 前 通 知 工 程 咨 詢 人 。2.6 委托人應當建立健全決策機制,及時對工程咨詢人的請示和建議作出決定,對工作計劃和報告進行批復,決定與批復的合理時限、相應形式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對參建方的各種實施指令均應當通過工程咨詢人下達。2.7 委托人應當將授予工程咨詢人的管理權利以及工程咨詢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各參建方。2.8 委托人負責項目資金籌措、建設相關優(yōu)惠政策爭取、項目建設外部環(huán)境協(xié)調等,協(xié)調工作均以委托人為主完成,工程咨詢人予以配合。3. 工程咨詢人義務3.1 工程咨詢人應當按合同約定的具體工作范圍及工作內容為委托人提供建設工程咨詢服務。3.2 工程咨詢人在履行本合同義務期間,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3.3 工程咨詢人應當組建能夠滿足工程咨詢服務需要的工程咨詢機構,向委托人報送項目負責人授權書(明確授權范圍)、工程咨詢機構主要成員名單、- 7 -工程咨詢規(guī)劃或工程咨詢計劃,完成工程咨詢合同約定的工程咨詢業(yè)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當按專用條件約定向委托人報告工程咨詢工作,提供相應的咨詢服務成果文件。3.4 工程咨詢人應當按批準或同意的建設規(guī)模、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組織工程咨詢,嚴格控制項目投資,確保工程質量,按期組織交驗實體項目。工程咨詢人不得在工程咨詢過程中隨意變更建設規(guī)模、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如需超出范圍變更,應當報委托人同意后遵循建設程序辦理相關手續(xù)。3.5 工程咨詢人應當根據(jù)項目進度需要,按專用條件約定向委托人提供資金使用計劃。3.6 工程咨詢人應當在項目建成后,及時協(xié)助委托人完成驗收、竣工資料審核等相關工作。協(xié)助委托人組織項目移交使用,配合做好竣工結(決)算審查和項目審計工作。3.7 工程咨詢人應當在項目建成后,監(jiān)督相關單位落實工程保修責任。3.8 工程咨詢人應當建立完整的項目建設檔案,在工程咨詢任務完成后將項目檔案及相關資料等整理匯編,向委托人移交。3.9 工程咨詢人使用的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所有。在工程咨詢工作完成或中止時,工程咨詢人應當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3.10 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本項目需要保密的技術與經濟資料。3.11 在工程咨詢服務范圍內,就委托人和其他參建方提出的意見和要求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如委托人與其他參建方發(fā)生合同爭議,工程咨詢人應當協(xié)助委托人與其他參建方協(xié)商解決。如委托人與其他參建方的合同爭議進入仲裁或者訴訟程序,工程咨詢人應當提供必要的證明資料。3.12 除依法必須由委托人簽章的工程文件外,工程咨詢人根據(jù)委托人授權應當在相應的工程文件中代表委托人簽章或共同簽章。具體要求在專用條件中約定。3.13 工程咨詢人在項目建設過程中負責起草項目建設相關合同文本(委托人自行起草或者委托他人起草的除外),參與合同洽商及審核合同文本,并為委托人提供相應咨詢建議。- 8 -3.14 未經委托人同意,工程咨詢人不得將建設管理及自有資質范圍內的專業(yè)咨詢服務轉委托給第三方實施。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未禁止轉委托的服務事項,經委托人同意,工程咨詢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協(xié)議等文件應當向委托人報備,工程咨詢人對轉委托服務負全部責任。4. 委托人權利4.1 對工程咨詢人在建設過程中負責起草及參與洽商的項目建設相關合同擁有最終審定權。4.2 對 項 目 建 設 過 程 和 工 程 咨 詢 人 的 工 作 計 劃 、 步 驟 等 實 施 情 況 進 行 監(jiān) 督 。4.3 對建設規(guī)模、設計標準、設計使用功能等項目建設相關事項進行認定,以及審批工程設計變更。4.4 決定是否同意工程咨詢人調換項目負責人。4.5 要求工程咨詢人提交業(yè)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4.6 對工程咨詢人派出的工程咨詢機構與工程咨詢人員進行審查,并對其工作進行檢查和監(jiān)督,以及要求工程咨詢人更換不稱職的工程咨詢人員。4.7 對工程咨詢人提交的咨詢成果文件進行審核。5. 工程咨詢人權利5.1 工程咨詢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咨詢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利:5.1.1 提出選擇參建方的建議。5.1.2 知曉項目建設資金籌措等相關情況。5.1.3 就建設規(guī)模、設計標準、使用功能要求等項目建設相關事項提出建議。5.1.4 就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可能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的建議,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發(fā)現(xiàn)工程設計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有權報告委托人或書面函告設計人要求更正。5.1.5 向委托人提出設計優(yōu)化、施工組織優(yōu)化、建設管理流程優(yōu)化、制度優(yōu)化等建議。5.1.6 代表委托人或與委托人代表共同主持各參建方的組織協(xié)調,重要協(xié)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5.1.7 監(jiān)督監(jiān)理單位履行監(jiān)理合同義務。征得委托人同意,可督促監(jiān)理發(fā)- 9 -布或在無監(jiān)理的情況下自行發(fā)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涉及施工安全或人身健康等緊急情況需要停工的,可以先采取措施,事后及時向委托人報告。5.1.8 督促監(jiān)理行使或在無監(jiān)理的情況下自行行使對工程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guī)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或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yè),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jiān)理或工程咨詢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5.1.9 督促監(jiān)理行使或獨立行使對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jiān)督權,以及在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況下,確認工程竣工提前日期或延誤期限。5.1.10 征得委托人同意,在建設相關合同約定的價格范圍內對相應進度款項支付進行審核和確認,以及復核和確認相應合同結算價格。未經工程咨詢負責人簽字確認,委托人不得支付參建方款項。5.2 按工程咨詢合同取得相應報酬及獎勵,或參與項目投資節(jié)余的提成。6. 違約及賠償責任6.1 工程咨詢人應當履行工程咨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對違反合同約定的,委托人可以在工程咨詢報酬中扣除相應的違約金,具體違約責任在專用條件中約定。6.2 因工程咨詢人責任造成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guī)模、建設標準發(fā)生變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其他經濟損失的,工程咨詢人可以向委托人賠償。賠償金額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工程咨詢人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其承擔賠償金額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6.3 委托人應當履行工程咨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對違反合同約定或未適當履行合約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具體違約責任在專用條件中約定。7. 免責與索賠7.1 因不可抗力導致工程咨詢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雙方均免責,且各自承擔其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損害,并就相關事項應當積極組織各方協(xié)商解決。不可抗力情形及相關處理原則在專用條件中約定。7.2 工程咨詢人對由于其他參建方違約或過失所影響建設質量、工期而造成委托人的經濟損失,不承擔直接經濟責任。- 10 -7.3 委托人和工程咨詢人有權就對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索賠不能成立的,索賠提出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引起的費用。8. 合同生效、變更、解除與終止8.1 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者蓋公章之日起生效。8.2 除不可抗力外,由于非工程咨詢人的原因使工程咨詢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fā)生了工作或延長了持續(xù)時間,則工程咨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其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完成工程咨詢的時間相應延長,增加的工程咨詢工作時間、工作內容應當視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報酬的確定方式在專用條件中約定。8.3 合同履行過程中,遇有與工程有關的法律、政策或者強制性標準發(fā)生變化的,雙方應當遵照執(zhí)行,由此引起工程咨詢服務范圍及內容、服務期限、酬金變化的,雙方應當通過協(xié)商解決。8.4 工程咨詢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工程咨詢義務且無正當理由時,委托人可發(fā)出催告直至解除合同,工程咨詢人應當根據(jù)其未履行的程度及委托人的損失承擔違約責任。8.5 合同解除8.5.1 委托人與工程咨詢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8.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解除合同:(1)未經委托人同意,工程咨詢人將本合同約定的工程咨詢服務工作全部或部分轉委托給第三方實施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2)工程咨詢人提供的工程咨詢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要求,經委托人催告仍不能達到合同約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3)委托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服務酬金,經工程咨詢人催告后,在 28 天內仍未支付的,工程咨詢人可以解除合同;(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5)因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實際履行或實際履行已無必要,另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除上述情形外,雙方可以根據(jù)委托的服務范圍及工作內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條件。- 11 -8.5.3 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提前 28 天書面通知對方。8.5.4 合同解除后,委托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工程咨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詢服務報酬。8.6 當工程咨詢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工作且委托人支付完所有工程咨詢報酬(包括正常工作報酬、附加工作報酬、工作獎勵或參與投資節(jié)余分成等)后,本合同終止。9. 工程咨詢報酬9.1 工程咨詢報酬包括正常工作報酬、附加工作報酬、工作獎勵或參與投資節(jié)余分成等,除正常工作報酬在工程咨詢合同協(xié)議書內明確外,附加工作報酬、工作獎勵或參與投資節(jié)余分成等計取條件與方式在專用條件中約定。9.2 委托人應當按照專用條件約定的方式、時間、分類,分期支付工程咨詢報酬。工程咨詢報酬的計算調整條件與方式在專用條件中約定。9.3 如果委托人在規(guī)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工程咨詢報酬,自規(guī)定之日起,還應當向工程咨詢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具體計算方式在專用條件中約定。9.4 支付工程咨詢報酬所采用的貨幣幣種、匯率在專用條件中約定。9.5 如果委托人對工程咨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報酬或部分報酬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后 7 天內與工程咨詢人協(xié)商。10. 其他10.1 經 委 托 人 同 意 , 工 程 咨 詢 人 外 出 考 察 發(fā) 生 的 費 用 由 委 托 人 審 核 后支 付 。10.2 委托人要求工程咨詢人實施的或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應當由委托人負責的材料、設備、工程實體檢測,所發(fā)生的費用由委托人審核后支付。10.3 工程咨詢人及其工程咨詢機構成員在服務期限內不應接受除委托人外的其他本項目利益相關方的任何報酬。10.4 雙方均應當履行保密義務,除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對方同意,均不得將對方聲明需要保密的資料、信息泄露給第三方。保密事項與期限在專用條件中約定。10.5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在送達對方時生效,如采用- 12 -其他形式的,應當在專用條件中約定。10.6 工程咨詢人對其編制的文件擁有著作權。工程咨詢人可單獨或與他人聯(lián)合出版有關工程咨詢的資料。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如果工程咨詢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及本合同終止后兩年內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關工程咨詢的資料,應當征得委托人的同意。10.7 附加協(xié)議條款由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13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1.1.12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還包括: 。2.2 委托人派遣的人員及為工程咨詢工作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條件:(詳見附錄 B) 。2.5 委托人授權常駐代表及授權 為: ,委托人更換常駐代表應當提前 天通知工程咨詢人。2.6 委托人對工程咨詢人的請示和建議作出決定,對工作計劃和報告進行批復的合理時限、相應形式明確為: 。3.3 工程咨詢人向委托人報告工程咨詢工作及提供相應的咨詢服務成果文件要求為: 。3.5 工程咨詢人向委托人提供資金使用計劃要求為: 。3.9 在工程咨詢工作完成或中止時,工程咨詢人移交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剩余的物品的時間和方式為: 。3.12 委托人授權工程咨詢人在工程文件中簽章或共同簽章的要求為:。6.1 工程咨詢人的具體違約責任: 。6.2 工程咨詢人向委托人賠償金額的確定方式: 。6.3 委托人的具體違約責任: 。7.1 雙方約定不可抗力情形及相關處理原則: 。8.2 附加工作報酬的確定方式: 。8.5.2 雙方約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條件: 。9.1 附 加 工 作 報 酬 、 工 作 獎 勵 或 參 與 投 資 節(jié) 余 分 成 等 計 取 條 件 與 方 式 分 別 為 :□附加工作報酬: ?!豕ぷ鳘剟睿? 。- 14 -□投資節(jié)余分成: 。□其他: 。9.2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方式、時間、分類,分期支付工程咨詢報酬:。工程咨詢報酬的計算調整條件與方式分別為:建設管理: ?!跬顿Y咨詢: ?!踉O計技術咨詢: ?!跽袠舜恚? ?!踉靸r咨詢: 。□工程施工監(jiān)理: 。□其他: 。9.3 委托人在規(guī)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工程咨詢報酬所導致的逾期付款利息計算方式約定為: (可參考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按拖延支付天數(shù)計算) 。9.4 支付工程咨詢報酬所采用的貨幣幣種、匯率約定為: 。10.4 委托人要求的保密事項與期限: 。工程咨詢人要求的保密事項與期限: 。10.5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采用書面形式外的其他形式及生效條件為: 。10.6 工程咨詢人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關工程咨詢的資料約定: 。10.7 附加協(xié)議條款: 。- 15 -附錄 A 工程咨詢服務內容A-1 建設管理(1)建設范圍管理: 。(2)建設質量(安全)管理: 。(3)建設進度管理: 。(4)建設費用管理: 。(5)建設合同管理: 。(6)建設信息管理: 。(7)其他管理: ?!魽-2 專業(yè)咨詢服務□投資咨詢: ?!踉O計技術咨詢: ?!跽袠舜恚? ?!踉靸r咨詢: ?!豕こ淌┕けO(jiān)理: ?!跗渌? 。- 16 -附錄 B 委托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員名稱 數(shù)量 工作要求 派遣時間1. 工程技術人員 2. 輔助工作人員3. 其他人員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名稱 數(shù)量 面積 提供時間1. 辦公用房2. 生活用房3. 試驗用房4. 樣品用房用餐及其他生活條件B-3 委托人提供的資料名稱 份數(shù) 提供時間 備注B-4 委托人提供的設備名稱 數(shù)量 型號與規(guī)格 提供時間1. 通訊設備2. 辦公設備3. 交通工具4. 檢測和試驗設備注:以上表格可按需要擴展。-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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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 建設 工程 咨詢服務 合同 示范 文本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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