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設公司工傷保險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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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章制度:________ 某建設公司工傷保險管理制度 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 1 頁 共 7 頁 某建設公司工傷保險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工傷事故申報程序,保障工傷員工切身利益,降低公司的工傷風險,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成員企業(yè)、項目部員工。 第三條工傷管理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認真執(zhí)行國家、行業(yè)和上級有關工傷管理的規(guī)定,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工傷管理職責 第四條各成員企業(yè)、項目部必須把工傷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的主要內容,并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一并考核,各成員企業(yè)、項目部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同時也是工傷管理的第一責任者,各成員企業(yè)、項目部分管安全工作的安全員對工傷管理負具體的責任。 第五條公司安全科是工傷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工傷事故的調查、統(tǒng)計報告和在職員工工傷及檔案的管理。各成員企業(yè)、項目部必須有專人負責工傷管理事務。 第六條負責分管工傷管理的人員必須具備工傷管理的專業(yè)知識,并在職責范圍內做好工傷管理工作,必須按規(guī)定向上級領導及時匯報本項目部工傷事故的綜合分析情況,并在今后防范工傷事故的具體措施。 第三章工傷范圍 第七條公司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公司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公司后舊傷復發(fā)的。 職工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本條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九條公司職工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guī)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四章工傷報告處理 第十條成員企業(yè)、項目部須辦理工傷者必須在發(fā)生工傷事故后立即上報公司安全科。在3日內將完整的事故報告及事故分析報公司安全科一份(時間、地點、受傷經過、部位必須寫清楚,否則不予辦理)。特別情況應在10日內完成報告手續(xù)。 第十一條需鑒定的工傷問題,必須由成員企業(yè)寫出申請報告及完整的相關材料,公司安全科審核批準,否則不準上報。 第十二條凡發(fā)生工傷事故必須由公司安全科審核后方可辦理工傷。 第五章工傷管理 第十三條員工在作業(yè)場所因工負傷,所在成員企業(yè)、項目部必須在8小時內到公司安全科登記。超過規(guī)定時間,按遲報事故處罰事故成員企業(yè)、項目經理、安全檢查員各500元。 第十四條發(fā)生事故時,要保護好現場,公司安全科及時進行現場勘查,有關人員進行事故調查,所有上報調查的事故不論是否有工傷,都必須于第二天認真進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責任明確。準確記錄有關技術數據。各種登記、報告、分析必須存檔。 第十五條工傷休息三個月以上人員,經鑒定后復工的,由鑒定委員會報名單提公司安全科備案,如原受傷人員舊病復發(fā),傷者本人可提出恢復工傷申請,經鑒定機構鑒定確診,認定確是因工傷引起的舊病復發(fā),方可辦理工傷待遇。 第十六條公司每半年組織一次工傷鑒定,對鑒定確診休息的員工應安排治療,對不具休息的工傷應及時安排復工。 第十七條工傷復工員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轉院治療,必須經鑒定機構鑒定,方可辦工傷相關手續(xù)。否則一律不予辦理工傷手續(xù)。 第十八條工傷經鑒定復工人員一律回原崗位。因嚴重三違造成的工傷復工前應經安全培訓班進行崗前培訓后,經有關領導評定后復崗。 第十七條如有特殊情況必須補辦工傷的,必須是6個月以內發(fā)生的工傷,超過6個月,一律不予補辦。補辦工傷必須履行調查證等手續(xù),有調度登記、事故追查分析記錄、調查報告、醫(yī)院病志必須經過科學儀器診斷的部位,然后提交安全科,經工會討論同意后方可辦理。 第十八條精神異常者、有腦外傷引起精神障礙者需住院,必須有市級以上的醫(yī)院顱腦損傷完整病志復印件、負傷的原始材料、社會調查材料、直系親屬有無精神病史證明材料,需住院治療者必須有人力資源部出據的腦外傷工傷證明,需經公司指定到省級一醫(yī)院鑒定后,方可住院治療,鑒定與工傷無關的精神病患者,一切費用自費。 第六章工傷調查 第二十條發(fā)生事故公司安全科、分管安全副經理必須參加事故調查。發(fā)生重傷事故由公司公司安全科牽頭,組織生產、技術、設備、工會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發(fā)生輕、微傷事故由公司安全科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組織事故成員企業(yè)、項目部的有關人員進行事故調查。調查事故必須本著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查不清不放過,群眾受不到教育不放過,防范同類事故的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調查工傷事故必須查明事故發(fā)生的原因、過程和經濟損失;必須確定事故責任者;必須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事故報告必須真實準確,必須寫明事故經過、原因、教訓、處理意見、今后措施,由安全副經理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作出處理決定,任何成員企業(yè)、項目部或個人不得妨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發(fā)生工傷事故的成員企業(yè)、項目部必須按事故調查組、公司安全科的處理意見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積極組織處理整改。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導致事故重復發(fā)生的,從重追究成員企業(yè)、項目部領導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三條凡對工傷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指使他人提供假證、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對有關成員企業(yè)負責人、項目部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從重處理。 第二十四條對項目部用不正常的手段私自了結工傷的,公司概不負責,發(fā)生上訪的給予發(fā)生事故的部門、項目部負責人給予從重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依法保護員工舉報和控告工傷違紀行為,并對其舉報和控告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從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 6 頁 共 7 頁 規(guī)章制度 本文至此結束,感謝您的瀏覽! (資料僅供參考) 下載修改即可使用 第 7 頁 共 7 頁-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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