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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金天鋁業(yè)高科技有限公司企業(yè)標準
Q/JT A0022-2012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版本號
A
分發(fā)號
第 1 頁 共 3 頁
1.目的
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huán)境,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所有危險化學品管理,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3.職責
從事生產、儲存、保管、運輸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安全知識、專業(yè)技術、職業(yè)衛(wèi)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yè)。
4.工作
2、程序
4.1生產與使用
4.1.1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危險化學品項目時須報請省、市安全管理部門審查和批準。項目建成后須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方可投產。
4.1.2凡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必須編制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經主管部門批準。
4.1.3凡從事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人員,必須熟知物品的危險性質、預防措施、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護及火災撲救方法等。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和防護器材、會處理事故。
4.1.4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受壓設備(貯罐、塔、各類容器等)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的電氣、儀表、報警、聯鎖等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guī)定,并要經常對其進行維護檢測。
4.1.5凡生產危險化
3、學品的場所,必須根據物品種類和性質設置相應的防火、防爆、防毒、通風降溫、防腐、防潮、泄壓、監(jiān)測、報警、避雷及接地等安全設施。
4.1.6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場所,必須配備相應的安全消防設施和防護器材。
4.1.7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應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如發(fā)現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4.1.8生產危險化學品能產生靜電的場所,均須有導除靜電的設施。
4.2儲存與保管
4.2.1儲存和保管危險化學品,必須進行驗收登記,并定期檢查。臨時存放廢舊危險化學
4、品及時上報上級安全環(huán)保部門進行處理。保管人員要選派責任心強、熟知危險化學品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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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安全管理知識的人員擔任。
4.2.2危險化學品要按其化學性質分類、分區(qū),儲存不準超量。到達儲存限量時,儲存時間不得超過3天。并留有相應的防火間距(通道)和通風口,儲存地點距生產裝置、罐區(qū)、管廊、電纜橋架、下水井等設施的安全防火距離不得小于30米。
4.2.3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或滅火方法等不同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同庫儲存,應設專用倉庫、場地或專用儲存
5、室。
4.2.4遇火、遇潮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準在露天、潮濕處存放,要按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存放。對于怕凍、曬的危險化學品,應有防凍、防曬設施。
4.2.5儲存和保管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應采用先進的消防、通訊、報警、滅火裝置,有毒物品應配備防護面具及隔離、消除、吸收毒物的設施,并設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4.2.6儲存和保管危險化學品的倉庫,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要求,并納入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
4.2.7儲存和保管危險化學品的倉庫,須對危險化學品進行嚴格的出入庫登記。
4.3裝卸與運輸
4.3.1凡承運本公司危險化學(易腐蝕)品運輸車輛,必須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6、危險化學品準運證、培訓證、押運證及危險品運輸操作證,駕齡必須在五年以上者,方可運輸危險化學品。
4.3.2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必須裝備齊全,設施可靠車況良好,并備有消防器材和防毒面具。危險化學品。
4.3.3裝車前,司機必須嚴格檢查化學品包裝是否完好無缺,確認后,方可裝運。
4.3.4裝運易燃易爆化學品時,嚴格按三防標準,雨雪天裝運必須加蓋蓬布,不準使用破損蓬布,扣好貨箱板。
4.3.5裝運各種鋼瓶時,要認真檢查鋼瓶氣閥,瓶嘴,嚴禁泄漏的鋼瓶裝運上車。
4.3.6承運鋼瓶必須有橡膠圈,要墊好三角木,防止鋼瓶鋼性接觸和鋼瓶滾動。
4.3.7凡承運鋼瓶的運輸車輛,必須具備一定的工具,防
7、止途中突發(fā)情況時,采取應急措施。
4.3.8夏季運輸液氯、液氨等物品時,注意防曬,并不可二層碼放。
4.4報廢與銷毀
4.4.1報廢和銷毀有燃燒、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險的廢棄危險化學品時,必須征得公司主管安全的部門和公司主管領導的同意。
4.4.2批量報廢、銷毀危險化學品時,必須制定安全處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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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負責報廢、銷毀危險化學品的人員(包括監(jiān)護人員),必須熟知物品的化學、物
理特性及其安全注意事項。
4.4.4危險化學品在報廢、銷毀處理前,應進行分析、檢驗,根據物品的性質,分別采取分解、中和、深埋、燃燒等相應處理方法。
4.4.5劇毒或對環(huán)境有污染的危險化學品,不準直接排入下水,不準傾倒在地面上。
4.4.6化學性質相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準混合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