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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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檔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一篇_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五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 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 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沒有中心線的道路;城市---30公里、公路---40公里。 同方向只有一個車道;城市---50公里、公路-
2、--70公里。 現(xiàn)在記到了1.在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每小時30公里,公路每小時40公里 2.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這類題目只有四道,分兩步解決: 一,看有無中線。有中線,50或70;無中線30或40。 二,看周圍環(huán)境。路兩邊全是樹木,選高速度;路兩邊有樓房或者行人,選低速度。 1、中線 樹木——70 2、中線 樓或人——50 3、無線 樹木——40 4、無線 樓或人——30 車輛通過交叉路口時的通行規(guī)定,直行第一、左轉彎第二、右轉彎第三通行
3、。 1.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的 ----吊銷駕駛證---- 負刑事責任----判刑等 2.沒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構成犯罪的----吊銷駕駛證----拘留15天----罰款200至2000元 能見度小于2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和前后位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里,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能見度小于1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后位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40公里,與同車道前車保持50米以上的距離;能見度小于5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后位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里,并
4、從最近的出口盡快駛離高速公路。 記12分的;、飲酒、超速50%以上、事故后逃逸不構成犯罪、高速公路上倒車或逆行等。 記6分的;違反信號燈、不按規(guī)定讓校車、在應急車道上行駛等。 1.有賄賂、舞弊的行為的考試過程中被發(fā)現(xiàn)----取消考試資格,一年內不能申請 2.通過賄賂、舞弊已經領取駕駛證的經查出----撤銷其駕駛證,三年內不能申請 以下路段30米內不能停車;公交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站等。 以下路段50米內不能停車:橋梁、隧道口、急彎路、窄路、交叉路口等。 “潮汐車道”是指根據早晚交通流量不同情況,對有條件的道路,試點開辟
5、潮汐車道,通過車道燈的指示方向變化,控制主干道車道行駛方向,來調整車道數,提高車道使用效率。 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 進出非機動車道,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時; 掉頭、轉彎、下陡坡時; 遇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時; 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 車輛通過交叉路口時的通行規(guī)定,直行第一、左轉彎第二、右轉彎第三通行。 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未逃逸3年以下、已逃逸3--7年、逃逸致人死亡7--15年。
6、 1.飲酒駕駛車輛,被查第一次的----扣證6個月----扣12分----罰款1000至2000元 2.飲酒駕駛車輛,被查第二次的----吊銷駕駛證----拘留10天----罰款1000至2000元 3.醉酒駕駛車輛,可構成危險駕駛罪,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二篇_2016年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標準細則 2016年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標準細則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12分的情況: 1、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50%以上的; 2、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3、飲酒后駕駛機
7、動車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5、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guī)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6、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7、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6分的情況: 1、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 2、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3、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4、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20%以
8、上未達到50%的; 5、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6、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占用應急車道行駛的; 7、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guī)定行駛的; 8、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明顯標志的; 9、以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 10、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guī)定避讓校車的。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3分的情況: 1、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guī)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2、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3、在高
9、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未達20%的; 4、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于規(guī)定最低時速的; 5、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6、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guī)定車道行駛的; 7、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 8、駕駛機動車不按規(guī)定超車、讓行的,或者逆向行駛的; 9、駕駛機動車違反規(guī)定牽引掛車的; 10、在道路上車輛發(fā)生故障、事故停車后,不按規(guī)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志的; 11、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guī)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四、道路交通
10、安全法扣分2分的情況: 1、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guī)定系安全帶的; 2、駕駛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guī)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3、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4、駕駛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5、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五、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扣1分的情況: 1、駕駛機動車不按規(guī)定使用燈光的; 2、駕駛機動車不按規(guī)定會車的; 3、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guī)定的; 4
11、、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三篇_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2015年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繼續(xù)沿用2004年公布施行的條例,具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全文請看下文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 第
12、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xié)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對城市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劃,確定管理目標,制定實施方案。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jié) 機動車 第四條 機動車的登記,分為注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和注銷登記。 第五條 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應當向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申請機動車注冊登記,應當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購車發(fā)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
13、動車進口憑證; 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在機動車注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不屬于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guī)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車型的,還應當提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第六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的; 更換發(fā)動機的; 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因質量有問題,制造廠更換整車的; 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
14、動車的; 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qū)域的。 申請機動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憑證,屬于前款第項、第項、第項、第項、第項情形之一的,還應當交驗機動車;屬于前款第項、第項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同時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機動車登記證書; 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qū)域內遷移、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或者聯(lián)系方式變更的,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應當及時辦理轉移登記。 申請
15、機動車轉移登記,當事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 機動車登記證書; 機動車行駛證。 第八條 機動車所有人將機動車作為抵押物抵押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 第九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報廢期滿的2個月前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報廢期滿前將機動車交售給機動車回收企業(yè),由機動車回收企業(yè)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
16、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機動車所 有人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告該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因機動車滅失申請注銷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人身份證明,交回機動車登記證書。 第十條 辦理機動車登記的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憑證齊全、有效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辦理登記手續(xù)。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行政執(zhí)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機動車登記。 第十一條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丟失或者損毀,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補發(fā)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人
17、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與機動車登記檔案核實后,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補發(fā)。 第十二條 稅務部門、保險機構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辦公場所集中辦理與機動車有關的稅費繳納、保險合同訂立等事項。 第十三條 機動車號牌應當懸掛在車前、車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拖拉機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后部應當噴涂放大的牌號,字樣應當端正并保持清晰。 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應當粘貼在機動車前窗右上角。 機動車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的,不得影響安全駕駛。 第十四條 用于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應
18、當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交通警察可以對機動車行駛速度、連續(xù)駕駛時間以及其他行駛狀態(tài)信息進行檢查。安裝行駛記錄儀可以分步實施,實施步驟由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guī)定。 第十五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由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對機動車進行檢驗,對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負責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行資格管理和計量認證管理,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設備進行檢定,對執(zhí)行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
19、規(guī)定。 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guī)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七條
20、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時,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登記內容與該機動車的有關情況不符,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提供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的,不予通過檢驗。 第十八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標志圖案的噴涂以及警報器、標志燈具的安裝、使用規(guī)定,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二節(jié) 機動車駕駛人 第十九條 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證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式樣并監(jiān)制。 第二十條 學習機動車駕駛,應當先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再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
21、 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進行考試,對考試合格的,在5日內核發(fā)機動車駕駛證;對考試不合格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證的有效期為6年,本條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后部粘貼或者懸掛統(tǒng)一式樣的實習標
22、志。 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除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制度,記分周期為12個月。對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2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該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學習并接受考試??荚嚭细竦模浄钟枰郧宄?,發(fā)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xù)參加學習和考試。
23、應當給予記分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及其分值,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規(guī)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供記分查詢方式供機動車駕駛人查詢。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2次以上達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參加學習、接受考試外,還應當接受駕駛技能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fā)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xù)參加學習和考試。 接受駕駛技能考試的,
24、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準駕車型考試。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記分達到12分,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的6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發(fā)10年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在機動車駕駛證的10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發(fā)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換發(fā)機動車駕駛證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機動車駕駛證進行審驗。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機動車駕駛人申請補發(fā)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人身份證
25、明和申請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與機動車駕駛證檔案核實后,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補發(fā)。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四篇_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我國行人、非機動車、機動車參與交通行為的基本法律規(guī)范。是交通警察對交通行為做出處罰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1]》的
26、規(guī)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xié)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對城市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劃,確定管理目標,制定實施方案。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jié) 機動車 第四條 機動車的登記,分為注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和注銷登記。 第五條 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應當向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機
27、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申請機動車注冊登記,應當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購車發(fā)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在機動車注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不屬于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guī)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車型的,還應當提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第六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
28、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的; 更換發(fā)動機的; 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因質量有問題,制造廠更換整車的; 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的; 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qū)域的。 申請機動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憑證,屬于前款第項、第項、第項、第項、第項情形之一的,還應當交驗機動車;屬于前款第項、第項情形 之一的,還應當同時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機動車登記證書; 機動車行駛證。
29、 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qū)域內遷移、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或者聯(lián)系方式變更的,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應當及時辦理轉移登記。 申請機動車轉移登記,當事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 機動車登記證書; 機動車行駛證。 第八條 機動車所有人將機動車作為抵押物抵押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
30、抵押登記。 第九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報廢期滿的2個月前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報廢期滿前將機動車交售給機動車回收企業(yè),由機動車回收企業(yè)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告該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因機動車滅失申請注銷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人身份證明,交回機動車登記證書。 第十條 辦理機動車登記的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憑證齊全、有效的,公安
31、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辦理登記手續(xù)。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行政執(zhí)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機動車登記。 第十一條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丟失或者損毀,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補發(fā)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與機動車登記檔案核實后,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補發(fā)。 第十二條 稅務部門、保險機構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辦公場所集中辦理與機動車有關的稅費繳納、保險合同訂立等事項。 第十三條 機動車號牌應當懸掛在車前、車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
32、整。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拖拉機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后部應當噴涂放大的牌號,字樣應當端正并保持清晰。 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應當粘貼在機動車前窗右上角。 機動車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的,不得影響安全駕駛。 第十四條 用于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應當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交通警察可以對機動車行駛速度、連續(xù)駕駛時間以及其他行駛狀態(tài)信息進行檢查。安裝行駛記錄儀可以分步實施,實施步驟由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guī)定。 第十五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由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施。機動車
33、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對機動車進行檢驗,對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負責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行資格管理和計量認證管理,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設備進行檢定,對執(zhí)行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規(guī)定。 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34、 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guī)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七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時,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登記內容與該機動車的有關情況不符,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提供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的,不予通過檢驗。 第十八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標志圖案的噴涂以及警報器、標志燈具的安裝、使用規(guī)定,由
35、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二節(jié) 機動車駕駛人 第十九條 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機動車駕駛證?!镜缆方煌ò踩▽嵤l例】 機動車駕駛證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式樣并監(jiān)制。 第二十條 學習機動車駕駛,應當先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再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 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
36、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進行考試,對考試合格的,在5日內核發(fā)機動車駕駛證;對考試不合格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證的有效期為6年,本條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后部粘貼或者懸掛統(tǒng)一式樣的實習標志。 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
37、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除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制度,記分周期為12個月。對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2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該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學習并接受考試??荚嚭细竦?,記分予以清除,發(fā)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xù)參加學習和考試。 應當給予記分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及其分值,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規(guī)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供記分查詢方式供機動車駕駛人查詢。
38、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2次以上達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參加學習、接受考試外,還應當接受駕駛技能考試??荚嚭细竦?,記分予以清除,發(fā)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xù)參加學習和考試。 接受駕駛技能考試的,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準駕車型考試。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記分達到12分,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
39、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的6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發(fā)10年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在機動車駕駛證的10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發(fā)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換發(fā)機動車駕駛證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機動車駕駛證進行審驗。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機動車駕駛人申請補發(fā)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與機動車駕駛證檔案核實后,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補發(fā)。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
40、人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九條 交通信號燈分為:機動車信號燈、非機動車信號燈、人行橫道信號燈、車道信號燈、方向指示信號燈、閃光警告信號燈、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信號燈。 第三十條 交通標志分為:指示標志、警告標志、禁令標志、指路標志、旅游區(qū)標志、道路施工安全標志和輔助標志。 道路交通標線分為:指示標線、警告標線、禁止標線。 第三十一條 交通警察的指揮分為:手勢信號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揮信號。 第三十二條
41、 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橫過道路較為集中的路段應當設置人行橫道、過街天橋或者過街地下通道。 在盲人通行較為集中的路段,人行橫道信號燈應當設置聲響提示裝置。 第三十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劃停車泊位,并規(guī)定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 第三十四條 開辟或者調整公共汽車、長途汽車的行駛路線或者車站,應當符合交通規(guī)劃和安全、暢通的要求。 第三十五條 道路養(yǎng)護施工單位在道路上進行養(yǎng)護、維修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設置規(guī)范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道路養(yǎng)護施工作業(yè)車輛、機械應當安裝示警燈,噴
42、涂明顯的標志圖案,作業(yè)時應當開啟示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yè)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jiān)督檢查。發(fā)生交通阻塞時,及時做好分流、疏導,維護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車輛繞行的,施工單位應當在繞行處設置標志;不能繞行的,應當修建臨時通道,保證車輛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閉道路中斷交通的,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提前5日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六條 道路或者交通設施養(yǎng)護部門、管理部門應當在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等危險路段,按照國家標準設置警告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 第三十七條 道路交通標志、標線不規(guī)范,機動車駕駛人容易發(fā)生辨認錯誤的,交通標
43、志、標線的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改善。 道路照明設施應當符合道路建設技術規(guī)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guī)定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 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xù)通行; 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表示通行。 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第
44、三十九條 人行橫道信號燈表示: 綠燈亮時,準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 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是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xù)通過或者在道路中心線處停留等候。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五篇_2016行車安全責任承諾書 行車安全責任承諾書 安全管理科: 我作為 的駕駛員,對車號為 車輛的安全行駛負全面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大隊車輛管理規(guī)定,為達到安全行車,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發(fā)生,現(xiàn)本人鄭重承諾如下: 一、認真學習并堅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大隊《車輛
45、管理規(guī)定》,從思想上高度重視安全行車的重要性,恪守職業(yè)道德,服從交-警指揮和大隊的管理。 二、按時參加我隊每月第一個星期一上午的交通安全例會。因故不能參加例會的,會后主動到安全管理科,了解并補充學習本次安全例會的安全行車宣傳教育內容。 三、鑒于我單位野外工作的特點,針對高原、山區(qū)、荒漠及異常惡劣天氣氣候、特殊地理環(huán)境等復雜的道路交通狀況,自覺加強安全駕車技能和知識的學習,從思想上重視安全行車的重要性,不斷提高駕駛技能。 四、做到“九個不”即:1.不開“超速車”;2. 不開“疲勞車”; 3. 不開“冒險車”;4.不開“英雄車”; 5.不開“斗氣車”;6.不開“帶病車
46、”;7.不酒后駕車; 8.不開未年檢車;9. 不將車交與他人駕駛。 五、如發(fā)生交通事故,第一時間報交-警、保險公司和大隊安全管理科,保護現(xiàn)場,搶救傷者。且必須七日內將事故詳細經過以書面形式報安全管理科。 六、隨車攜帶河北省地礦局駕駛員上崗位。 本人保證認真履行以上承諾的所有事項。承諾期內,我若違反上述承諾內容,自愿接受相關部門處罰,若導致車輛發(fā)生安全責任事故,愿意接受從嚴處罰。 承諾期限:2016年 4月1日--2016年3月31日 本承諾書一式兩份,安全管理科留存一份,承諾人隨車攜帶一份。 承諾人簽字: 承諾日期: 201
47、6年 月 日 行車安全承諾書 為了充分認識安全行車的重要性,嚴格遵守公司車輛管理規(guī)定,始終恪守職業(yè)道德和交通法規(guī),進一步落實地面行車安全工作,我鄭重承諾: 一、認真學習并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實施細則》,嚴格執(zhí)行當地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和公司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牢固樹立“零違章、零事故、零亡人”的安全理念,不斷提高自己的道德修養(yǎng)和安全行車的法律意識; 二、積極參加公司組織的交通安全教育學習和培訓,接受公司定期安全知識、駕駛技能和機械常識的考核, 三、自覺遵守駕駛員文明行車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堅決服從交-警 和公司的管
48、理,不超速行車、不酒后駕車、不爭道搶行、不疲勞駕車、不開賭氣車、不亂停放車輛; 四、保證在行車時系扣安全帶,并經常檢查車輛安全狀況,注重車輛的維護保養(yǎng),檢查剎車完好性,絕對不開帶病車輛,嚴格按照規(guī)程操作車輛,杜絕車輛機械事故的發(fā)生; 五、絕不擅自駕駛公車出行,絕不將車交給非司機駕駛或交給未經公司批準的的其他司機駕駛; 八、發(fā)生交通事故,及時向交-警部門、公司、保險公司報告,絕不擅離事故現(xiàn)場或逃逸,因個人違章行為發(fā)生道路交通不安全事件,由本人承擔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承諾人: 年 月 日 客運駕駛員安全行車承諾書
49、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杜絕重特大交通事故發(fā)生,在參與交通時,本人慎重承諾: 1、自覺遵守《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陜西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 2、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行駛,堅決做到“七不”,即:不超載、不超員、不超速、不爭道搶行、不闖紅燈、不酒后駕駛、不疲勞駕駛。 3、保證定期對車輛進行檢測和維護,保持車輛的安全技術性能狀況良好,保持車容車貌潔凈,隨車配備安全錘、滅火器等必要安全設施。 4、保證營運車輛各種牌、證齊全有效,并參保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和乘車人員保險。 5、發(fā)生
50、突發(fā)性公共事件時,服從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統(tǒng)一調度、管理和指揮。 以上承諾條款,本人已認真仔細閱讀,將自覺遵守道路運輸行業(yè)管理的規(guī)定,服從各級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相關單位的管理。如因違法、違規(guī)行車、駕駛,而導致發(fā)生交通安全事故,本人自愿承擔由此帶來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相應的賠償責任,自愿按規(guī)定接受管理部門處罰。 承諾人簽字: 年 月 日 私家車駕駛員行車安全承諾書 1、牢固樹立“零違章、零事故、零亡人”的安全理念,不斷提高自己的道德修養(yǎng)和安全行車法律意識,從我做起,從現(xiàn)在做起,不高速行駛,不闖紅燈,不亂鳴喇叭,在行車中不吸煙和打手機。
51、 2、做到“一日三檢”,遵守《車輛巡回檢查》和《車輛保養(yǎng)》制度,對車輛進行認真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立即整改,杜絕開帶病的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3、行車途中遇到下雨,會引起視線不清,視距變短,要控制行車速度。 4、車輛通過積水某地后,不要急加速行駛。應先慢行試踩剎車。 5、要保持充足的睡眠,杜絕疲勞駕駛車輛。 承諾人: 地面行車安全承諾書 為了充分認識安全行車的重要性,嚴格遵守**公司車輛管理規(guī)定,始終恪守職業(yè)道德和交通法規(guī),進一步落實地面行車安全工作,我鄭重承諾: 一、牢固樹立“零違章、零事故、零亡人”的安全理念
52、,不斷提高自己的道德修養(yǎng)和安全行車的法律意識; 二、從我做起、從現(xiàn)在做起,不高速行駛、不闖紅燈、不亂鳴喇叭、不雙排行駛、不在行車途中吸煙打手機; 三、嚴格執(zhí)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車輛管理有關規(guī)定,在**至城區(qū)駕駛速度絕不超過80公里/小時; 四、自覺遵守駕駛員文明行車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堅決服從交-警和**公司的管理,不超速行車、不酒后駕車、不爭道搶行、不疲勞駕車、不開賭氣車、不亂停放車輛; 五、保證在行車時系扣安全帶,并經常檢查車輛安全狀況,注重輪胎的維護保養(yǎng),檢查剎車完好性,絕對不開帶病車輛; 六、及時進行車輛年審和保險購買,絕不駕駛違
53、規(guī)車輛和無保險車輛; 七、絕不擅自在**值班期間和夜航結束后駕駛私家車離開**; 八、發(fā)生交通事故,及時向交-警部門、**公司、保險公司報告,因個人違章行為發(fā)生道路交通不安全事件,由本人承擔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承諾人: 安全行車承諾書 為確保行車安全,優(yōu)質、高效地為機關公務活動提供服務,維護機關良好形象,特作如下承諾: 1、嚴格遵守機關各項規(guī)章制度,不私自出車和假借領導名義出私車。 2、在工作日無任務時,在車隊待命,做到堅守崗位、服從領導、聽從分配、隨叫隨到,因故外出經車隊隊長同意,保證雷厲風行、令行禁止,不推諉扯皮。
54、 3、在動用車輛時,嚴格執(zhí)行報告、登記制度。事前必須經車隊隊長批準,返回后,及時按照規(guī)定登記出車情況。 4、嚴格遵守有關機關車輛專人駕駛規(guī)定,特殊情況需互換時,提前向車隊隊長請示,不無故將車輛交他人駕駛或借用他人車輛。 5、雙休日、節(jié)假日以及工作日夜間,按規(guī)定將車輛停放在指定位置或車庫內,絕不亂停亂放。 6、嚴格按交通規(guī)則行車,絕不酒后駕車,絕不開英雄車、斗氣車,絕不在開車時打電話。自覺保持充沛精力,安全駕駛。 7、愛護車輛,對車輛按規(guī)定進行保養(yǎng)、清潔,發(fā)現(xiàn)故障及時報告、及時維修、及時排除,不帶病上路。 對以上承諾,若有違犯,甘愿接受機關
55、依制度作出的處理決定。觸犯法律法規(guī)或給機關造成經濟損失,一切后果由個人自負。 本承諾書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駕駛員簽字: 2016年9月29日 員工上下班安全責任承諾書11 鴻金鵬集團公司,是專業(yè)從事餐飲管理、軍隊及地方院校、大型企業(yè)后勤飲食保障、快餐連鎖配送及便利超市運營的多元化服務型公司。由于從事行業(yè)的特殊性,公司實行軍事化管理,為員工免費提供食宿,要求公司內所有員工統(tǒng)一食宿,在上下班途中不允許騎電動車或者其他機動車輛。但由于個人原因,我本人不能按照公司統(tǒng)一要求,需申請騎電動車或其他機動車輛上下班,為此做出如下承諾: 一、 遵守
56、國家交通法規(guī),不闖紅燈,不逆道行駛。 二、 遵守公司各項規(guī)章制度,不作有損公司利益的事,堅持維護公司聲譽和形象,做一名合格的公司員工。 三、 離開工作單位后發(fā)生的任何不安全事故,并由此產生的一切糾紛,公司概不負責,一律由本人自行處理。 四、 本人在上、下班途中若發(fā)生人身安全責任事故、交通事故均與公司無關。 五、 上班期間,若私人車輛丟失、被盜等均屬個人責任,與公司無關。 六、 以上條款本人將嚴格遵守,特此承諾! 指紋 承諾書: 時 間: 72駕駛員安全行車承諾書 我是廣西運德集團公司 邕寧
57、汽車 總站的營運駕駛員 ,為確保安全駕駛車輛,我向集團公司、廣大旅客和社會各界承諾: 一、嚴格遵守國家相關安全法律法規(guī),企業(yè)安全管理制度,春運、重要節(jié)假日和集團公司組織開展的專項行動期間的行車安全管理規(guī)定,樹立遵章守紀光榮,違章肇事可恥的思想! 二、積極參加單位組織的安全教訓培訓活動,通過學習,提高遵章守法、安全文明駕駛意識,進一步認識安全駕駛、安全營運的重要性。 三、駕駛中,保證不超速、不超員、不超載、不酒后駕車、不疲勞駕車、不帶病駕車、不盲目超車、不開斗氣車;不在高速公路隨意停車和上下客;不冒險通過漫水路、漫水橋和傍山險道。 四、嚴格執(zhí)
58、行駕駛員配備、休息管理制度,自覺進入長途客車中途休息站休息和遵守客運車輛凌晨2時至5時停止運行的有關規(guī)定。 五、做好車輛例保工作,定期對車輛進行維護保養(yǎng),按時進行車輛年度安全檢驗。堅持出車前、行車途中和收車后的安全自檢,杜絕機械事故的發(fā)生。 六、自覺接受單位對車輛運行動態(tài)的監(jiān)控,不擅自關閉或破壞車輛動態(tài)監(jiān)控設備 七、依法經營、進站經營,服從站務管理,嚴格遵守檢驗報班制度。 八、嚴格執(zhí)行安全告知制度,履行安全告知義務,做到發(fā)班前向乘客宣讀《安全告知》,中途停車休息向乘客宣讀《中途停車休息告知》。 九、如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愿意接受集團公司、本單位按規(guī)定
59、處理。 承諾人: 承諾日期: 年 月 日 行車安全責任書【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為加強集團車輛的管理,保證車輛安全行駛,現(xiàn)就集團車輛的安全使用,集團與駕駛員簽訂本責任書。 第一條:遵規(guī)守紀 規(guī)范駕駛 1、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相關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guī),及公司有關車輛管理、員工守則等規(guī)章制度。 2、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駕駛操作規(guī)程,謹慎駕駛,謹守職業(yè)道德,牢固樹立安全意識。 第二條:程序規(guī)范 證件齊全 3、駕駛員出車嚴格執(zhí)行派車制度,嚴禁私自出車,嚴禁私自將車輛交與他
60、人駕駛。 4、車輛發(fā)生故障應立即維修,需送廠維修的應填寫車輛維修保養(yǎng)申請單,并按照規(guī)定報上級批準。 5、駕駛員對自己所駕駛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保證證件齊全,對各項規(guī)費應按時繳納。 第三條:安全行車 文明服務 6、出車前駕駛員應檢查車輛水、電、油及其他各項性能正常與否,并合理安排時間,及時補給。 7、行車過程中應小心駕駛,安全行車,路線合理,節(jié)約能源。 8、駕駛員應服從派車安排,準點出車,對乘車人員應熱情、文明,車內禁止吸煙,駕駛員應禮貌宣導。 10、出車在外或車輛歸來,車輛停放時應注意選取安全的或公司指
61、定的停放地點,不能在不準停車的路段或危險地段停車,駕駛員離開車輛時,要鎖好車門、車窗。下班后必須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車地點,否則視為違反公司用車規(guī)定。晚上有加班任務,時間超過晚十點,在保證車輛安全并愿意為車輛安全負責的前提下,經用車領導同意可以將車輛開回家,次日八點前開回公司指定的地點停放。 第四條:車輛清潔 保持聯(lián)系 11、駕駛員應愛護車輛,保持車輛內外清潔,每輛車上配有毛巾、水箱、紙巾以供駕駛員對車輛進行日常保潔,遇雨天污濁或異物沾染,駕駛員應安排合理時間送車清洗。 12、駕駛員應保持通訊的暢通,以保證公司的隨時聯(lián)系,如因出車無法按時返回,駕駛員應及時通知車輛管
62、理人員。 第五條:有獎有罰 獎罰分明 13、駕駛員違反出車或借車相關規(guī)定的,一經查實,視情節(jié)輕重,予以專職駕駛員500至2000元的處罰直至辭退處理。如因違反公司用車規(guī)定而造成事故的,無論有無責任,實際造成的損失由車輛專職駕駛員自行承擔責任。 14、駕駛員被投訴手機關機無法聯(lián)系,又無正當理由的,一月一次被投訴按照考勤遲到或早退處理,一月二次以上被投訴每次按照曠工一天處理,超過三次同時取消當年工資晉級機會。 16、駕駛員因違章,或證件不齊被罰款的,駕駛員負責辦理受罰的手續(xù)并承擔費用;違章造成其他損失由駕駛員本人承擔,罰款或損失如由企業(yè)墊付,在責任駕駛員當月
63、工資中扣除;一年度違章三次以上的取消工資晉級機會。 17、行政部門分階段對駕駛員進行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年終工資晉級的依據,對工作勤奮,遵守制度,表現(xiàn)突出,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晉級等獎勵。對工作怠慢,違反制度,發(fā)生事故者,視具體情況給予警告、記過、降級直至辭退處理。 公司: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本人接受以上條款,并愿意遵守公司《車輛管理制度》。 駕駛員簽名: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六篇_2016行車安全告知承諾書 行車安全告知承諾書 為了積極構建平安貴州、和-諧貴州、多彩
64、貴州,維護文明貴州的良好形象,推動養(yǎng)成文明行為習慣和保障全省道路交通安全暢通,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本人愿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抵制交通違法,摒棄交通陋習,努力爭當文明駕駛員,在此,我慎重承諾: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安 全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自覺養(yǎng)成良好的交通職業(yè)習慣,摒棄交通陋習,抵制交通違法,堅決做到謹慎、安全文明駕駛。 二、牢記“安全第一、以人為本、預防事故、從我做起“的理念,不超速行 駛,不超員超載,不疲勞駕駛,不酒后駕駛,在開車過程中不接聽電話。 三、遵守交通信號,系好安全帶,不闖紅燈,不搶黃燈,不違反交通標志信
65、 號。 四、增強文明交通意識,做到按交通行駛,自覺禮讓行人,不爭道搶行,不 隨意變改車道,不搶道猛拐,不向車外亂扔贓物。 五、維護公共秩序,做到按位停車,確保停車有序,不違法停放車輛,不影 響別人正常通行。 六、遵守社會秩序和社會公德,做到文明規(guī)范,。在市區(qū)、學校附近不鳴喇 叭,不亂開遠光燈,遇到路面積水要減速慢行。 七、恪守職業(yè)道德,嚴格操作規(guī)范,遵守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隨車攜帶好相關 證件;保持車輛技術狀況正常良好,保持車容整潔干凈。 八、聽從交-警指揮,服從交通管理。如有交通違法,自覺接受處罰,主動消 除交通安全隱患,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交通事
66、故的發(fā)生。 九、爭當文明交通志愿者,交-警參與文明交通宣傳安全活動及交通安全公益 事業(yè),營造文明和-諧的交通環(huán)境。 單位: 車牌號 承諾人簽名: 年 月 日 交通安全文明行車承諾書 為了積極構建平安甘肅、和-諧甘肅、幸福甘肅,維護文明甘肅的良好形象,推動養(yǎng)成文明交通行為習慣和保障全省道路安全暢通,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本人愿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抵制交通違法,摒棄交通陋習,爭當“甘肅好司機”、“隴原最美駕駛人”。在此,我鄭重承諾: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自覺養(yǎng)成良好的交通職業(yè)習慣,摒棄交通陋習,抵制交通違法,堅決做到謹慎、安全、文明駕駛。 二、牢記“安全第一、以人為本,預防事故、從我做起”的理念,不超速行駛,不超員超載,不疲勞駕駛,不酒后駕駛,開車不接聽手機。 三、遵守交通信號,系好安全帶,不闖紅燈,不搶黃燈,不違反交通標志標線規(guī)定。 四、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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