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法規(guī)管理知識培訓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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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法規(guī)管理知識培訓課程 向在座各位學習! 向在座各位致敬!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安全生產法規(guī)、 管理知識培訓課程(1) 高度重視安全生 產,保護國家財產和 人民生命的安全。 ——黨的十六大報告 安全生產是社會文明和進步的重要 標志;是保護和發(fā)展先進生產力,促進 生產經營單位乃至整個國民經濟持續(xù)快 速健康發(fā)展的基本條件;是堅持人與自 然和諧發(fā)展的前提條件;是堅持以人為 本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 偉目標的重

2、要內容之一;是實踐“三個 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fā)展觀在安全生 產工作中的具體體現! 以人為本, 安全第一! 以人為本 關愛生命,關注安全! 世間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個 最寶貴的! 但愿人長久,個個都安康! 讓從業(yè)人員高高興興上班,平 平安安回家,共享天倫之樂! 生命無價,事故無情,珍惜生 命,不忘安全! 以人為本 關愛生命,關注安全! 人命關天的事,一定要慎之又慎,

3、 確保萬無一失! 滿足從業(yè)人員的安全權 和健康權的要求是生產經營 單位應盡的義務! “安全第一” “安全第一”是生產經營單位 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應遵循的基本 原則。 “安全第一”體現了人們對安全生產 的一種理性認識。這種理性認識包含兩個 層面:生命觀和生產與安全的協(xié)調觀。 關于生命觀 生命觀體現了人們對自我生命的價值觀念, 也體現了人們對安全生產的價值取向。 人的生命 是寶貴

4、的。每個人的生命 只有一 次。所以每個人都愛惜生命、保護生命。 人民的生命安全 是人民的 根本利益所在。 事故意味著對人的生命的摧殘與毀滅。因此,生 產經營活動必須堅持以人為本,把 保護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關于 生產與安全的協(xié)調觀 生產與安全的協(xié)調觀是指對生產 與安全、經濟效益與生產安全的對立 統(tǒng)一關系的理性認識。 關于 生產與安全的理性認識 安全是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的前提條件。 任何一個系統(tǒng)

5、的有效運行,其前提是該 系統(tǒng)處于正常狀態(tài)。因此,“正常”是基礎, 是前提。對生產經營系統(tǒng)來說,保證系統(tǒng)正 常就是保證系統(tǒng)安全,安全就是進行生產經 營活動的前提條件。 關于 生產與安全的理性認識(續(xù)) 生產必須安全,安全才能生產。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國家安全生 產法規(guī)、標準和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安全生 產條件。 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關于經濟效益與生產安全的 理性認識 生產安全是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條件。

6、 生產經營單位的一切活動都是為了追求 經濟效益的最大化。發(fā)生事故就不能正常生 產,就沒有收入。事故損失增加了成本,減 少或抵銷了利潤,更有甚者,可使生產經營 單位破產。 關于經濟效益與生產安全的 理性認識(續(xù)) 確保安全生產,生產才能正常進行。 不發(fā)生事故才可避免事故損失。 安全生產 雖然不能 直接創(chuàng)造經濟效 益,但可以保障生產正常進行、促進生產 和避免負效益。所以: 安全生產也是經濟效益! 關于經濟效益與生產安全的 理性認識(續(xù))

7、 表面上,對生產過程中的不安全因素采取措施 會影響生產進度,會增加開支,經濟效益與生產安 全有矛盾。如果重效益輕安全,冒險片面追求經濟 效益,則會事與愿違。 實踐證明,安全的產出比安全的投入大得多。 只有正確處理,把生產安全作為提高經 濟效益的前提條件,才可以達到提 高經濟效益的目的! 安全生產是企業(yè)生產經營的 前提條件和必要條件 企業(yè)安全生產 提高經濟效益 增強企業(yè)凝聚力。 提升企業(yè)社會信譽度,創(chuàng)建組織品牌,形成良好的組織生態(tài)環(huán)境,營造企業(yè)可 持續(xù)發(fā)展的空間。 關于經濟效益與生產安全的 理性認識(續(xù))

8、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重經濟效益,輕安全生產? 錯! 任何企業(yè)都要努力提高經 濟效益,但必須堅決服從安全 第一的原則 ! 安全生產 責任重于泰山 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生命財產安 全、國民經濟持續(xù)快速健康發(fā)展和社 會穩(wěn)定大局。 實現安全生產是國家對 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要求。 安全生產之歌 安全生產責任重于泰山, 安全生產保護生產力, 安全生產就是經濟效益, 安全

9、生產保障家庭幸福, 安全生產關系社會穩(wěn)定, 不要讓事故影響了改革和發(fā)展! 生產必須安全, 安全第一牢牢記(重)!! 安全生產法規(guī) //made.21ask4>> 中管網通用業(yè)頻道 什么是法律? 法律的概念 法律就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以國家 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guī)范的總和。 廣義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體。 狹義的法律僅指全國人大和人大常委 會所制定的法律。 安全生產法律屬于法律的廣義范疇。 法律的基本特征 1.法律是

10、調節(jié)人民行為的規(guī) 范,具有規(guī)范性和一般性。 2.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 的社會規(guī)范,具有權威性、普遍 性和統(tǒng)一性。 法律的基本特征(續(xù)) 3.法律是以主體的權利和義 務為基本內容的社會規(guī)范,具有 現實性。 4.法律具有國家強 制性。 安全生產法規(guī)的概念 安全生產法規(guī)是指調整在生產經營 過程中 產生的 與人民群眾的 安全與健 康、以及財產和社會財富安全保障有關 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安

11、 全生產法規(guī)是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 規(guī)程、條例、規(guī)范的總稱。 我國的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體系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體系是指安全 生產法律法規(guī)制定的方式和外在的表 現形式,即是由何種國家機關,通過 何種方式 制定的,表現為 何種法律 規(guī)范的形式。不同層次的法律法規(guī), 其法律效力也不相同。 我國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的層次 1.《憲法》中有關安全生產的規(guī)定; 2.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 3.有關安全生產的行政法規(guī); 4.有關安全生產的地方性法規(guī); 5.有關安全生產的部門規(guī)章和地方政 府規(guī)章。 《憲

12、法》中 有關安全生產的規(guī)定 《憲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經過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 是國家的根本大法,規(guī)定了國家的根 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具有最高的法律 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所有法 律、法規(guī)的依據。 有關 安全生產的法律 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 常務委員會制定的。 法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僅次 于憲法,是制定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 規(guī)、規(guī)章的依據。 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 (續(xù)) 普遍適用于各行各業(yè)的有關安全生 產的法律主要有: 《安全生產法》、《職業(yè)病防治

13、 法》、《勞動法》、《消防法》、《質 量法》等等。 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 (續(xù)) 適用于特定行業(yè)的有關安全生 產的法律主要有: 《礦山安全法》和《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等。 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 (續(xù)) 一些規(guī)范特定行業(yè)的生產經營 活動的專門法律中也夾有一些關于 安全生產管理的章節(jié)、條款,如: 《建筑法》、《民航法》、《公路 法》、《電力法》等。 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 (續(xù)) 《刑法》。《刑法》是規(guī)定犯罪、 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 《刑法》中與

14、安全生產有關的條文 有:第115條第2款,第119條第2款,第 124條第2款,第131、132、133、134、 135、136、137、138、139、140、146、 和244條,第397條。 有關 安全生產的行政法規(guī) 行政法規(guī)是由國務院根據并且 為實施憲法和其他法律而制定的有 關國家行政管理活動方面的行為準 則,其法律地位與法律效力低于憲 法和法律。 有關 安全生產的主要的行政法規(guī) 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⒉《使用有毒物品作業(yè)場所勞動 保護條例》; ⒊

15、《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 ⒋《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 政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 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 有關安全生產的 主要的行政法規(guī)(續(xù)) ⒍《國務院關于特別重大事故調 查程序暫行規(guī)定》; ⒎《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 理規(guī)定》; ⒏《工傷保險條例》; 有關安全生產的 主要的行政法規(guī)(續(xù)) ⒐《工廠安全衛(wèi)生規(guī)程》; ⒑《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guī)程》; ⒒《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 理條例》; ⒓《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 例》。

16、 有關 安全生產的地方性法規(guī) 地方性法規(guī)是由有地方立法權的地 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和 發(fā)布的行為規(guī)范。地方性法規(guī)只在本地 方范圍內有效,其法律效力低于憲法、 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 廣東省有關 安全生產的主要的地方性法規(guī) ⒈《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⒉《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 山安全法〉辦法》; ⒊《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 ⒋ 《廣州市安全生產監(jiān)察條例》; ⒌《廣東省企業(yè)職工勞動權益保障規(guī) 定》。 有關安全生產的 部門規(guī)章

17、 部門規(guī)章指國務院所屬的各部、 委在本部門權限內發(fā)布的具有規(guī)范性 的規(guī)章、命令等,其法律地位和效力 低于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 有關 安全生產的部門規(guī)章(續(xù)) 有關安全生產的部門規(guī)章比較多。如原勞動部 制定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guī)定》,公安部制 定的《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 規(guī)定》、原國 家經貿委制定的《特種作業(yè)人員安全 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 辦法》、《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和

18、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管理辦法》、 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頒布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辦法》等。 有關 安全生產的地方政府規(guī)章 地方政府規(guī)章指各省、自治區(qū)、直轄 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 的市人民政府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 的人民政府發(fā)布的命令、決定等地方規(guī) 范,是法律地位、效力最低的一個層次。 如《廣東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廣東省重大安 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guī)定》等。 安全生產法規(guī)的特征 安全生產法規(guī)是國家法規(guī)體系的 構成部分,因此具有法的一般特

19、征。 此外,還有以下特征: 1. 保護的對象是生產經營單位 的勞動者、生產資料和國家財產。 2. 既有社會性、政策性,又有 科學技術性。 安全生產法規(guī)的職能 1. 確立安全生產關系; 2. 建立安全生產法律秩序; 3. 維護安全生產法律秩序; 4. 促進經濟發(fā)展和社會進步。 確立安全生產關系 通過規(guī)定政府、政府部門、生 產經營單位、社會組織及其主要負 責人、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和從業(yè)人 員等的安全生產職責,確立他們之 間的安全生產關系。 建立

20、安全生產法律秩序 通過規(guī)定安全生產方面的權 利與義務,規(guī)范安全生產相關法 人、社會組織、公民的安全生產 行為,建立安全生產法律秩序。 維護 安全生產法律秩序 通過明確安全生產法律責任, 制裁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的行 為,懲戒違法行為,維護安全生產 法律秩序,并教育廣大群眾,約束 安全生產違法傾向。 促進 經濟發(fā)展和社會進步 保障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運 行,保障 人民群眾 生命財產安 全,促進經濟發(fā)展和社會進步。 安全生產法規(guī)是實現安全生產

21、 的法律保障! 要從講政治、保穩(wěn)定、促發(fā)展 的高度去認識和理解安全生產法規(guī) 的職能,從而提高認真貫徹執(zhí)行安 全生產法規(guī)的 自覺性和主動性! 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 法律關系中 權利和義務的概念 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是相對 應的概念,權利和義務是由法律確 定的。 法律關系中權利的概念 權利表示權利享有者按法律的 規(guī)定具有自己這樣行為或不這樣行 為,或要求他人這樣行為或不這樣 行為的能力和資格。 法律關系中 權利的概念(續(xù)) 權利享

22、有者可以在其權力范圍 內自行決定如何行為。法律條文通 常以有什么權利或有權、可以、允 許做什么來表達。 法律關系中 權利的概念(續(xù)) 一方享有權利就意味著還存在 承擔義務的另一方。 法律關系中義務的概念 義務表示義務承擔 者必須履行法律規(guī) 定的責任。 法律關系中 義務的概念(續(xù)) 義務可分為作為的義務和不作為 的義務。 可作為的義務在法律條文上通常 以有什么義務或必須、應當做什么來

23、 表達。 不作為的義務以禁止、不準、不 得做什么來表達。 法律關系中 義務的概念(續(xù)) 義務是由法律規(guī)定作為法律關系主體即 義務主體或承擔義務人應這樣行為或不這樣 行為的一種約束或限制。對義務沒有 選擇的自由,應做的不能不 做,禁止的不能去做。 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是指所有 違反法律的行為。 犯罪 犯罪由刑法明文規(guī)定,是一種 危害社會 已經達到 觸犯刑法的程 度,并且是應當受到刑法處罰的行 為。 安全生產 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廣義的法律責任

24、即法律義務。 狹義的法律責任指違法者實施 違法行為所必須承擔的具有法律強 制性的責任。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是指狹義的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 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續(xù)) 法律責任是由法律加以明確規(guī) 定的,是由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執(zhí)行 的。 法律責任的產生是因為實施了違法行為,實施了違法行為就必須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 違法行為的三種法律責任(續(xù)) 1.民事責任; 2.行政責任; 3.刑事責

25、任。 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 織 違反民事義務 或 侵犯他人的 民事權 益,依照民事法律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 責任。民事責任主要表現為財產責任, 以彌補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失為目標,是 補償性的,一般以補足民事主體所受到 的損失為限。 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行 政違法行為,或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在行政執(zhí)法中因違法或不當,而依法應當承 擔的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法》第六章規(guī)定

26、的法律責任 中,對 生產經營單位 及其主要負責人違反 《安全生產法》的違法行為,除構成犯罪要 承擔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外,其余應承 擔的法律責任都屬于行政責任。 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違反刑事法律 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續(xù)) 按《刑法》第二條確立的罪 行法定原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 高人民檢察院對《刑法》總則規(guī) 定的犯罪的罪名作了具體規(guī)定, 其中與安全生產嚴重違法構成犯 罪有關的罪名共24種。 與安全生產有關的罪名 1.失火

27、罪; 2.過失決水罪; 3.過失爆炸罪; 4.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 5.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罪; 6.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 與安全生產有關的罪名 (續(xù)) 7.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 8.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 9.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10.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 用電信設施罪; 11.重大飛行事故罪; 12.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與安全生產有關的罪名 (續(xù))

28、 13.交通肇事罪; 14.重大責任事故罪; 15.重大安全事故罪; 16.危險物品肇事罪; 17.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8.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與安全生產有關的罪名 (續(xù)) 19.消防責任事故罪; 20.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21.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 準產品罪; 22.強迫職工勞動罪; 23.濫用職權罪; 24.玩忽職守罪。 生產經營單位的 安全生產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 一

29、章 第四條、第十條,第二章 第十六 條、第二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對生產經 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作了二十九項明 確規(guī)定。 生產經營單位的 29項安全生產責任 1.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 《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 法律、法規(guī),加強 安全生產 管理,建 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 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生產經營單位的 29項安全生產責任(續(xù)) 2.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zhí)行 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 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的 29項安全生產責任(續(xù)) 3.生產經

30、營單位應當具備《安全生 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 或者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 事生產經營活動! 生產經營單位的 29項安全生產責任(續(xù)) 4.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 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 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 安全防護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的 29項安全生產責任(續(xù)) 5.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 工程項目(以下統(tǒng)稱建設項目)的安全 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 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 生產和使用。 安全設施應當納入

31、建設項目概算。 生產經營單位的 29項安全生產責任(續(xù)) 6.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 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 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安 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生產經營單位的 29項安全生產責任(續(xù)) 7.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 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礦山 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 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 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經有關部門審 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 對審查結果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的 29項安全生產責任(續(xù)) 8. 礦山建設

32、項目 和 用于生 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 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 程質量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的 29項安全生產責任(續(xù)) 9.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 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 竣工投入生產或者 使用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 的規(guī)定 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 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驗 收部門及其驗收人員對驗收結果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的 29項安全生產責任(續(xù)) 10.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 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 設備上,設置 明顯的安全警 示標志。 生產經營

33、單位的 29項安全生產責任(續(xù)) 11. 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 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 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 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的 第11項安全生產責任(續(xù))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 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并定期檢測, 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yǎng)、檢測 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生產經營單位的 29項安全生產責任(續(xù)) 12.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 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及危險物品的 容器、運輸工具,必須 按照 國家有關規(guī) 定,由專業(yè)生產單位生產,并經 取得專業(yè)

34、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 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 可投入使用。 生產經營單位的 29項安全生產責任(續(xù)) 13. 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 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 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 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生產經營單位的 29項安全生產責任(續(xù)) 14.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 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 物品,必須執(zhí)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 國 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 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 受有關主

35、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的 29項安全生產責任(續(xù)) 15.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 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 估、監(jiān)控,并制定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 第15項安全生產責任(續(xù))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 關規(guī)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 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 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的部 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 29項安全生產責任(續(xù)) 16.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 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 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 并應

36、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 離。 生產經營單位的 第16項安全生產責任(續(xù))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 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 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 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 宿舍的出口。 生產經營單位的 29項安全生產責任(續(xù)) 17.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 吊裝等危險作業(yè),應當安排 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 確保操作規(guī)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 實。 生產經營單位的 29項安全生產責任(續(xù)) 18.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yè)人 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 準的

37、勞動防護用品。 生產經營單位的 29項安全生產責任(續(xù)) 19.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應當 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 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fā) 現的安全問題,應當 立即處理;不能處 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 29項安全生產責任(續(xù)) 20.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 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 生產經營單位的 29項安全生產責任(續(xù)) 21.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yè) 區(qū)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

38、能危及對方 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xié) 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 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 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xié)調。 生產經營單位的 29項安全生產責任(續(xù)) 22.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 項目、場所、設備發(fā)包 或者出租給 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 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單位的 29項安全生產責任(續(xù)) 23.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yè)人 員繳納保險費。 生產經營單位的 29項安全生產責任(續(xù)) 24.生產

39、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 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yè)人員具備必要 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guī)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 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 從業(yè)人員,不得上崗作業(yè)! 生產經營單位的 29項安全生產責任(續(xù)) 25.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yè)人 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專門的安全 作業(yè)培訓,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 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yè)。 生產經營單位的 29項安全生產責任(續(xù)) 26.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 和督促從業(yè)人員嚴格執(zhí)行本單 位的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安全操 作規(guī)程

40、。 生產經營單位的 29項安全生產責任(續(xù)) 27. 生產經營單位應告知從 業(yè)人員和相關人員對重大危險源在 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的 29項安全生產責任(續(xù)) 28.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從業(yè) 人員如實告知作業(yè)場所和工作 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 事故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的 29項安全生產責任(續(xù)) 29.生產經營單位 采用新工藝、 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 須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 生產教育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 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

41、生產法》 第一章第五條,第二章第十七條、第 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四 十二條,第四章第七十條對生產經營 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作了 七項明確規(guī)定。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 7項安全生產責任(續(xù)) 1.對本單位的安全 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 7項安全生產責任(續(xù)) 2.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 列職責: (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 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 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 生產經營單位主

42、要負責人的 第2項安全生產責任(續(xù)) (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 投入的有效實施; (4)督促、 檢查本單位的 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 第2項安全生產責任(續(xù)) (5)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 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 安全事故。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 7項安全生產責任(續(xù)) 3.保證本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 生產條件 所必需的 資金投 入,并對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 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生產

43、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 7項安全生產責任(續(xù)) 4.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 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或委托具有國家規(guī)定的相關專業(yè)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十九條 …… 生產經營單位依照前款規(guī)定 委托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 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 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 7項安全生產責任(續(xù)) 5.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 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 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44、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的第5項安全生產責任(續(xù))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 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 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 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 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 7項安全生產責任(續(xù)) 6.生產經營單位發(fā)生重大生產安 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 立即組織搶救,并不得在 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 守。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 7項安全生產責任(續(xù)) 7.接到事故報告,應迅速采取有效措 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 傷亡和財

45、產損失,并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立即 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 的部門,不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 不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生產經營單位 從業(yè)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 三章第四十四條至第五十一條對生產經 營單位的從業(yè)人員的7項安全生產 權利和3項安全生產義務作了明 確規(guī)定。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yè)人員的 7項安全生產權利 1.合同保障權; 2.知情權; 3.建議權; 4.批評、檢舉、控告權; 5.拒絕權; 6.緊急避險

46、權; 7.依法要求賠償權: 合同保障權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yè)人員訂立的 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 業(yè)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yè)危害的事 項,以及依法為從業(yè)人員辦理工傷社 會保險的事項。 合同保障權(續(xù))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 形式與從業(yè)人員訂立協(xié)議,免除 或者減輕其對從業(yè)人員因生產安 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知情權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yè)人員 有權了解其作業(yè)場所和工作 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 及事故應急措施。 建議權

47、 從業(yè)人員有權對本單位 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批評、檢舉、控告權 從業(yè)人員有權對本單位 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拒絕權 從業(yè)人員有權拒絕違章 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yè)。 拒絕權(續(xù))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yè)人 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 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 令冒險作業(yè)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 待遇 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 同。 緊急避險權 從業(yè)人員發(fā)現直接危及人 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 停止作業(yè)或者

48、在采取可能的應急 措施后撤離作業(yè)場所。 緊急避險權(續(xù))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yè) 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yè) 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 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 訂立的勞動合同。 依法要求賠償權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 業(yè)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 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 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 償要求。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yè)人員的 3項安全生產義務 1.遵章守紀的義務; 2.學習安全知識和技能的義務;

49、 3.報告危險的義務。 遵章守紀的義務 從業(yè)人員在作業(yè)過程中,應當 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guī)章 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服從管理,正 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學習 安全知識和技能的義務 從業(yè)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 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 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 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報告危險的義務 從業(yè)人員發(fā)現事故隱患 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 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 負責人報

50、告; 《安全生產法》 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續(xù)) 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 制度,依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 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追究生產安全 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法》規(guī)定的 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續(xù)) 1.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 法律責任; 2.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法律 責任; 3.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 全生產法律責任; 4.生產經營單位從業(yè)人

51、員的安全 生產法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 4項安全生產法律責任 1.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 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 《安全生產法》規(guī)定保證安全生產所 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 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 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 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yè)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 第1項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續(xù))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fā)生生產 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關規(guī)

52、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 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 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 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 4項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續(xù)) 2.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 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職責的,責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 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yè)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 第2項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續(xù))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 違法行為,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構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 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

53、處 分 或者 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 款。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 第2項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續(xù))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 款規(guī)定 受刑事處罰 或者 撤職處分的, 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受處分之日 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 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 4項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續(xù)) 3.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 單位發(fā)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 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 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 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 犯

54、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 任。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第3項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續(xù))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 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 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 4項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續(xù)) 4.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yè)人員訂立協(xié) 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yè)人員因生產 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 協(xié)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 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 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 9項安全生產法律責任 1. 生產經營單

55、位有下列行為之一 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 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 第1項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續(xù)) (一)未按照規(guī)定設立安全生產管 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 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 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guī)定 經考核合格的; 生產經營單位的 第1項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續(xù))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第 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從業(yè)人員進行

56、安全生 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 六條的規(guī)定如實告知從業(yè)人員有關的安 全生產事項的; 生產經營單位的 第1項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續(xù)) (四)特種作業(yè)人員未按照規(guī)定 經專門的安全作業(yè)培訓并取得特種作 業(yè)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yè)的。 生產經營單位的 9項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續(xù)) 2.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 一的,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 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yè)整 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關規(guī)

57、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 第2項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續(xù)) (一)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 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 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 未按照規(guī)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 的; 生產經營單位的 第2項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續(xù)) (二)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 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 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 計施工的; 生產經營單位的 第2項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續(xù)) (三) 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 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 入生產

58、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 收合格的; 生產經營單位的 第2項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續(xù)) (四)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 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 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生產經營單位的 第2項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續(xù)) (五)安 全 設 備的安裝、使 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 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 生產經營單位的 第2項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續(xù)) (六) 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 維護、保養(yǎng)和定期檢測的;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 第2項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續(xù)) (七)未

59、為從業(yè)人員提供符合 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勞動防護 用品的;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 第2項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續(xù)) (八)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 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yè)資 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 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 的;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 第2項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續(xù)) (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 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 備的。 生產經營單位的 9項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續(xù)) 3. 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 存危險

60、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 關閉,沒收 違法所得,違法所得 十萬元以上 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 處或者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 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 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 9項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續(xù)) 4.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 的,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 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 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 追究刑事責任:

61、 生產經營單位的 第4項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續(xù))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 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 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的; 生產經營單位的 第4項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續(xù))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 或者未進行評估、監(jiān)控,或者未制定應 急預案的; 生產經營單位的 第4項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續(xù)) (三)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 作業(yè),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 場安全管理的。 生產經營單位的 9項安全生

62、產法律責任(續(xù)) ? 5.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 發(fā)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 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 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 足五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的罰款;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 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 第5項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續(xù))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 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xié)議

63、或者 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 安全生產 管理職責,或者 未對承包單 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tǒng)一協(xié)調、管 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 9項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續(xù)) 6.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 作業(yè)區(qū)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 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 協(xié)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進行 安全檢查 與協(xié)調的,責令 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 生產經營單位的 9項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續(xù))

64、7.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 一的,責令 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 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造成嚴重后 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 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 第7項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續(xù))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 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 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 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生產經營單位的 第7項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續(xù))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 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 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封 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

65、宿 舍出口的。 生產經營單位的 9項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續(xù))   8.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 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標 準或者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條 件,經停產停業(yè)整頓仍不具備安全 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 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生產經營單位的 9項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續(xù)) 9.生產經營單位發(fā)生生產安全事 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 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或 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 強制執(zhí)行。 生產經營單位的 第9項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續(xù)) 生

66、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 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采 取執(zhí)行措施后,仍不能對受害人給 予足額賠償的,應當繼續(xù)履行賠償 義務;受害人發(fā)現責任人有其他財 產的,可以 隨時請求 人民法院 執(zhí) 行。 生產經營單位 從業(yè)人員的法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yè)人員不服從管 理,違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或者操作規(guī) 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 依照有關規(guī)章制度給予處分;造成重大 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 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節(jié)錄) 第一百三十四條 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yè) 或者其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 違反規(guī)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 業(yè),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 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節(jié)錄) 第一百三十五條 工廠、礦山、林場、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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