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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錳產品訂貨合同
供方: 分配號
合同編號
需方: 簽訂地點
一、 產品名稱、質量、數量、供貨時間: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產品名稱
質量(%)
數量
單價
金額
分期交貨量(噸)
錳
鐵
磷
硅
粒度
分配量
合同量
一月
二月
……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塊
粉
塊
粉
2、
二、計量標準:需方有軌道衡,以軌道衡為準,途耗 %,無軌道衡則按供方礦石比重劃線裝車為準,其損耗不負責任。
三、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期限:按雙方約定的質量為準,允許錳品位誤差為1%,允許含水份6%。若超差,由需方保留原礦并電告供方,在 日內到需方,以共同取樣化驗為準;但過期以需方復驗為準;若需方 日內未電告供方或需方未保留原礦或動用了礦石的,以供方原化驗數據為準。
四、運輸方式及其費用負擔:運輸由供方代辦到需方指定火車站。發(fā)車后,在 小時內電告需方
3、;貨物品種、數量、質量(錳、鐵、磷)車號、發(fā)車日期等。短途運雜費每噸 元,火車運雜費憑鐵路運單結算,并按(86)×物價字第×號文件規(guī)定,每噸收服務費 元(交省錳礦公司)以上費用均由需方負擔。
五、價格:錳礦石按國家物價局、冶金工業(yè)部〔1991〕價重字28號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富錳渣按(90)×冶財字第×號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若國家價格變動,按新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六、結算方式及期限:供方托收承付,貨到需方15天內付款,(包括其他幾項承付費用)。
七、違約責任:供方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時供貨,必須提前一個半月通知需方,否則按未發(fā)部分貨款總額的1%承付違約金,需
4、方不按時付款,按每日萬分之五承付滯納金。
八、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雙方發(fā)生糾紛,協(xié)商解決。協(xié)調不成,向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供 方
單位名稱:(章)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開戶銀行:
帳號:
郵政編碼:
需 方
單位名稱:(章)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開戶銀行:
帳號:
郵政編碼:
錳產品主管部門意見:
(章)
代表:
鑒(公)證意見:
經辦人:
鑒(公)證機關(章)
年 月 日
注:除國家另有證實行自愿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