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校 實現(xiàn)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狀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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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治校 實現(xiàn)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狀態(tài)   ;摘要: ; 在高校學生管理過程中,普遍存在著侵犯學生權益的現(xiàn)象,具體包括: 侵犯學生受教育權、侵犯學生人格權、侵犯學生財產權、侵犯學生公正評價權、侵犯學生程序性權利、侵犯學生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它權利。之所以造成高校學生管理的非法治化狀態(tài),主要因為高校管理者法治意識淡薄、高校的法律地位及高校與學生的關系理論認識及法律規(guī)定的模糊、法律法規(guī)的滯后性以及學校校規(guī)的違法性等。充分保障學生權益,就必須依法治校、依法管理,這是高等學校實現(xiàn)教書育人、以學生為本的教育理念的要求,更是依法治國方略的要求。要實現(xiàn)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法治化狀態(tài),首先應該

2、完善我國的教育法律體系,從而促使高校管理者轉變觀念,增強法治意識,并依法建章,真正把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 ; 關鍵詞:依法治校 依法管理 高校學生管理 法治化 ; 伴隨著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理念深入人心,公民個人權利意識不斷增強,高校學生管理工作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zhàn)。近幾年來,高校侵犯學生權益現(xiàn)象屢見報端,學生狀告母校的訴案也頻頻發(fā)生。究其原因,與管理理念陳舊,法治觀念淡薄,以及整個教育法治化進程落后不無關系。堅持以人為本,切實保障大學生這一特殊的社會群體的合法權益,就必須依法治校、依法管理。依法治校作為依法治國方略的組成部分,就是按照法治的原則和精神對學校進行管

3、理。具體到學生管理工作,就是用法治的理念和法律思維的理性,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通過建立和完善必要的制度和程序,規(guī)范學校秩序,尊重和保護學生的權利,將其納入法治化、程序化軌道,實現(xiàn)法治狀態(tài)下的學生管理。本文通過考察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非法治表現(xiàn),并分析其成因,從而提出依法治校,實現(xiàn)高校學生管理工作法治化狀態(tài)的應對措施。 ; 一、高等學校學生管理工作的非法治化狀態(tài) ; 英國學者帕金曾說過:“大學對一切都進行研究,就是不研究它自己?!盵1]對于高校學生管理工作,此言一語中的。長期以來,由于傳統(tǒng)學生管理思維及模式的慣性作用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不健全,致使高校學生管理中侵犯學生受教育權、人

4、身權、財產權等權益的現(xiàn)象較為普遍,但并沒有引起我們教育管理者的足夠重視。直到現(xiàn)在,學校管理制度中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規(guī)定以及管理過程中的侵權現(xiàn)象仍然隨處可見?!吨腥A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法律、法規(guī)?!ㄈ┚S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在學生管理實踐中,違反法律法規(guī),侵犯學生權益的行為具體表現(xiàn)為以下幾種類型: ; (一) 侵犯學生受教育權。 ; 《憲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薄督逃ā返诰艞l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

5、職業(yè)、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義務教育法第五條)《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權表明,受教育權非依法律規(guī)定、非依法定程序受剝奪。 ; 受教育權其實質是學生的學籍權,表現(xiàn)在入學與退學兩方面。(1)在入學方面。學生錄取工作中存在著事實上的不平等和不公平現(xiàn)象。如2001年8月,山東青島三個高考考生狀告教育部,認為其于2001年4月16日作出的《關于2001年全國普通高等院校教育招生計劃》的行政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受教育權。教育部在該行政行為中,根據(jù)不同地域范圍對招生人數(shù)做了不同的限定,這種限定使得不同地域的考生被劃分成了高低不同的等級,并在這不同的等級中參加

6、高考。等級之間分數(shù)標準差異巨大,從而直接侵犯了包括原告在內的廣大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權。[2]盡管此案不了了之,但其中確實存在著不公平的現(xiàn)象。再比如,有些學校對并不影響專業(yè)學習的身體缺陷過分挑剔,從而將學生拒之門外,實際上也是侵害了學生的受教育權。當然,隨著教育部對體檢工作的改革,這方面的問題正逐步得到改善。但在殘疾人接受高等教育方面,我國與一些發(fā)達國家相比還存在差距。還有中央電視臺去年揭露的北航招生中有人斂財?shù)膱蟮?,引起社會震驚,然而這并非個別現(xiàn)象,在很多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錢學交易”“錢權交易”甚至愈演愈烈,[3]教育的公平性不能不受到公眾的質疑。(2)在退學方面。主要表現(xiàn)為學校違法處分學生

7、,特別是在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方面存在著違反法律的現(xiàn)象。退學、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是對大學生身份的改變,牽涉到大學生的切身利益。學校處分一個學生可能是小事,但對于大學生本人卻是大事。因此,學校在行使改變大學生身份的處分權時,要格外審慎,并適用法律保留原則和法律優(yōu)先原則,嚴格依法辦事。2002年10月初,重慶郵電學院一女生與男友同居懷孕,學校對二人做出了“勒令退學”的處分;2004年9月,成都某高校一對男女學生在教室接吻、擁抱,被監(jiān)控錄像錄下,學校以發(fā)生“非法性行為”為由勒令兩人退學。以上兩個案例盡管都被法院以“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理范圍”為由,裁定駁回起訴,但學校因學生戀愛和同居行為而開除學生,與《

8、普通高等學校管理規(guī)定》第六十三條可以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法定六種情形不符。法律法規(guī)并沒有禁止大學生談戀愛甚至同居,“法不禁止即自由”,這些行為是每個人的權利,當然也是每個大學生的權利。如果把這些大學生定性為“品行極為惡劣、道德敗壞者”,就顯得有些荒誕。還有很多高校為嚴肅校風校紀,本著“從嚴治?!钡牧己贸踔?,規(guī)定“凡是考試作弊者,一律按退學處理”。這種規(guī)定于法無據(jù),處分明顯重于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也是一種違法處分行為。 ; (二) 侵犯學生人格權 ;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這里著重討論大學生的隱私權問題。 ; 隱私權是公

9、民對自己個人信息、個人寧靜生活以及決定私人事務等享有的一項重要民事權利,它包括個人信息的保密權、個人生活不受干擾權和私人事務決定權。作為公民的一項人格權,隱私權在性質上是絕對權,其核心內容是對自己的隱私依照自己的意志進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4] ; 我國《憲法》和法律都對公民的隱私權做出了直接或間接的保護性規(guī)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最高人民法

10、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指出:“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 近幾年來,學生的隱私權問題也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1999年11月,湖南外語外貿學院的6名男女學生因先后兩次在女生宿舍同床過夜被學校開除,隨后學生以“學校在公眾場合宣揚此事侵害了隱私權”將學校告上法庭。一審勝訴,二審裁定“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圍”而敗訴。2003年8月,上海一名大學生因高中母校把他與女友在教室接吻的錄像公開播放而把母校告上法庭,成為全國首例因侵犯學生隱私起訴母校案。再比如學生的考試成績也是學生的隱

11、私,如果不經過本人同意而張榜公布,這也屬于侵犯他人的隱私權;教師為監(jiān)督學生是否“早戀”而私拆學生信件,侵犯了學生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還有的學校為監(jiān)督和管理的需要,在校園內安裝攝像頭,把所拍攝的涉及個人隱私的資料公開播放或隨便使用,也會涉嫌侵犯他人隱私權。 ; (三) 侵犯學生財產權 ; 在學校的管理中,廣泛存在著對學生罰款的現(xiàn)象。《中國婦女報》報道:江西某師范大學為整頓考試紀律,規(guī)定作弊一次,交納4500元罰款;北京某大學規(guī)定,學生宿舍樓內嚴格禁止留宿異性,而且嚴禁留宿同性客人,留客每人每天罰款50元;西安某學校教師新訂班規(guī):誰談戀愛罰款10元;北京市衛(wèi)生學校開出違紀罰單

12、,遲到罰5元抽煙罰200;再看看來自“景明網(wǎng)”的信陽某師范學院《校園文明管理處罰條例》,更讓人觸目驚心。由此可見,許多學校罰款成風,嚴重侵犯了學生的財產權。《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guī)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規(guī)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guī)定的程序實施。沒有法定依據(jù)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第十五條規(guī)定:“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學校不是行政機關,也沒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授權,無權對學生實施罰款,其罰款行為是違法的。[5] ; 學校在為新生配備生活用品過程中收取高額回扣

13、現(xiàn)象也較為普遍。近日,教育部專門發(fā)出通知,嚴禁直屬高校在經濟往來中違規(guī)收受回扣。學生代購代銷物品產生的折扣收益,除去必要的勞務開支外,應主要讓利于學生。拿“回扣”是對學生財產權侵犯的一種違法行為,數(shù)額較大的,還會構成犯罪。教育“亂收費”現(xiàn)象也是對學生財產權的侵犯,包括: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繼續(xù)對已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實施收費;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違反規(guī)定以擇校費、贊助費、捐資助教款、建校費等名義收取與入學掛鉤的費用或實物;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接受社會服務類代購或服務,或在學生中從事商業(yè)性推銷活動的;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征訂教輔材料、課外讀物、報刊雜志等?!督逃ā返谄呤藯l規(guī)定:“學

14、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四) 侵犯學生公正評價權。 ; 《教育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guī)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學業(yè)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guī)定的學業(yè)后獲得相應的學業(yè)證書、學位證書?!苯逃邔κ芙逃叩脑u價應該客觀公正,這既是學生的一項權利,也是教師師德的要求。1999年,劉燕文訴北京大學案,也從側面反映出高校對學生評價的標準、程序方面存在著一些問題。武漢理工大學學生王某被學校認定為考試作弊,被留校察看一年。根據(jù)學校的學籍管理規(guī)定,在校期間受過留

15、校察看處分者不能授予學士學位。王某畢業(yè)后時未被授予學士學位。畢業(yè)后,王某一紙訴狀把母校高上法院。武漢洪山區(qū)法院一審判決:撤銷留校察看一年的處分,并在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武漢理工大學對王某進行資格審核,做出是否頒發(fā)學士學位的決定。武漢理工大不服提出上訴。武漢市中級法院二審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6] “校規(guī)”終歸大不過“部規(guī)”?!镀胀ǜ叩葘W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 具有學籍的學生,德、體合格,學完或提前學完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全部課程,考核及格或修滿規(guī)定的學分,準予畢業(yè),發(fā)給畢業(yè)證書。本科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guī)定的條件授予學士學位?!备鶕?jù)《學位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 高等學校

16、本科畢業(yè)生,成績優(yōu)良,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學士學位。(一)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原《武漢工業(yè)大學學分制學籍管理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在校期間受過留校察看處分者不能授予學士學位”的規(guī)定與以上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當屬無效。學位證書是對于學生學術水平的評價,而不是個人道德素質的評價,二者不能混淆。還有一些高校為了抓教學質量,強行規(guī)定本科生必須通過國家英語四級考試和計算機等級考試,才能授予學士學位,這也違反了《學位條例》的規(guī)定。 ; (五)侵犯學生程序性權利 ; 《教育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guī)定

17、:“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對犯錯誤的學生,要熱情幫助,嚴格要求。處理時要持慎重態(tài)度,堅持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善于將思想認識問題同政治立場問題相區(qū)別,處分要適當。處理結論要同本人見面,允許本人申辯、申訴和保留不同意見。對本人的申訴,學校有責任進行復查?!庇纱丝梢姡瑢W生對于學校的處分享有被告知權、申辯權、申訴權、訴訟權等程序性權利。對學生的處分行為不僅內容上合法,即實體上合法,而且形式上也要合法,即程序上合法。實體上合法是管理行為公正、合理的基礎,程序上合法是管理

18、行為合法、有效的保證,這是程序正義原則的要求。然而,在目前學校學生管理中,“重實體,輕程序”的傾向明顯,忽視對學生程序性權利的保護。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案,其程序瑕眥可見一斑。學生程序性權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形表現(xiàn)在以下三個方面:(1)高校的學生違紀處理條例中涉及違紀處理程序以及其它程序方面的內容偏少,措辭也較為原則、概括和模糊,操作性差;(2)在處分學生過程中,只體現(xiàn)學校管理者的單方意志,不注重調查取證,沒有聽證會,學生也沒有機會申辯;(3)在事后救濟方面,學生的申訴權也往往不能有效行使。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礙于各種利益往往互相推諉敷衍,使學生申訴無門。同時,由于目前法律的滯后性,學生的訴訟權也得不

19、到有效保障。 ; (六) 侵犯學生的其它權利 ; 學生作為公民,還享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它權利,如人身自由、政治權利和自由、結婚權利、生育權利等。西安東郊一所大學在讀女博士參加該校筆試時,發(fā)現(xiàn)自己有了身孕。按學校有關規(guī)定,在校女博士不能“做媽媽”,導師告訴如果想上博士,必須打胎。為了能夠保住孩子,她跑遍了學校的相關部門,但無濟于事,最后不得不做了人流手術。(見大河網(wǎng)2005年1月4日報道) 還有北京某高校女博士唐女士,懷孕后被迫放棄學業(yè),因為該校規(guī)定研究生“在校期間不允許生育”。(據(jù)《北京晨報》2005年1月21日報道)《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章第十七條規(guī)定:

20、“公民有生育的權利”,這些學校的做法侵犯了她們的生育權、受教育權。在高考已經取消年齡限制的今天,高校校規(guī)中的“禁婚禁育”規(guī)定受到越來越多的挑戰(zhàn)。原國家教委《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第三十條的內容:“在校學習期間擅自結婚而未辦理退學手續(xù)的學生,作退學處理”,也違反了《婚姻法》的相關規(guī)定。 ; 以上分類是基于學生基本權利所做的劃分,也可以根據(jù)侵權的性質分為民事侵權和行政侵權兩類。民事侵權主要包括侵犯學生人身權、財產權等方面,行政侵權主要包括在學校招生、對受教育者的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頒發(fā)學業(yè)證書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動中的侵權現(xiàn)象。[7] ; 二、造成高校學生管理非法治化狀態(tài)

21、的原因 ; 造成高校學生管理非法治化狀態(tài)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包括思想理論層面的,這是根源;有法律法規(guī)和制度層面的,是思想理論落后的延伸;還包括管理過程中的具體方式方法層面的,是傳統(tǒng)思維和法治觀念淡薄的具體表現(xiàn)。 ; (一)傳統(tǒng)思維依然強勢,法治人權觀念淡薄 ; “師道尊嚴”,“一日為師,終身為父”,這些傳統(tǒng)觀念在人們的潛意識中還是根深蒂固。在學校教學和管理中,學校與教師往往居高臨下,具有絕對權威,學生只能尊重和服從。即使老師有錯誤,也容不得學生懷疑和辯解,否則就被視為對老師的不尊重,甚至大逆不道。在這種思維習慣的支配下,教育者很難把受教育者當作平等主體加以對待,在

22、學生管理中也就容易出現(xiàn)“家長”式作風,進而造成對學生基本權利的忽視和侵害。《世界人權宣言》第26條規(guī)定:“教育之目標在于充分發(fā)展人格,加強對人權及基本自由尊重?!弊鹬貙W生的人權和自由,尊重法律賦予每個公民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發(fā)展學生健康人格的需要,是培養(yǎng)學生民主自由精神、塑造完美個性的需要,更是法治社會的要求。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賦予了受教育者及受教育者作為公民廣泛的權利,作為教育管理者應該認真加以學習和研究,并切實保障在學生管理領域內受教育者權利的實現(xiàn)和不受侵犯,否則就有可能違法。上面提到的諸多侵權現(xiàn)象,教育管理者可能并不是有意違法。往往基于“為學生好”這種美好愿望和良好動機,對學生嚴格要求而侵權

23、,并不知道其所謂“嚴格要求”有時是違法的。因此,教育管理者的法治觀念淡薄是造成高校學生管理非法治化狀態(tài)的重要原因之一,并延伸到學生管理的各個層面。 ;nbp (二)關于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以及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比較模糊 ; 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以及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如何定位,是一個重大的理論問題。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劃分,公立高校屬于事業(yè)單位法人,這實際屬于私法上的界定。法德等國的行政法理論普遍存在著公務法人的概念,傾向于將公立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定位為特別權力關系。我國行政法沒有公務法人的劃分,只是根據(jù)“特別權利關系”,創(chuàng)設了“內部行政法律關系”。作為“特別權利關系”,按

24、照傳統(tǒng)的法學理論,是一種管理和服從關系,不由法律調整、不得尋求法律救濟。后來,德國行政法學界進行了修正,大多數(shù)學者提出應以處罰事項是否涉及公民基本權利作為是否應該納入司法管轄的依據(jù),德國理論界為此提出了區(qū)分特別權力關系的設想,把特別權利關系分為管理關系與基礎關系,并把基礎關系(即學生的身份資格取得、喪失等)作為可訴行為,從而開創(chuàng)了特別權力關系可以納入司法管轄的先河。我國的內部行政法律關系是否具有可訴性,一直是一個爭議頗多且未體現(xiàn)于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問題。如果高校的內部行政行為不具有可訴性,不受司法審查,學生管理也就無所謂違法與否,“侵權”這一概念本身在學生管理中就毫無意義。進而,就會出現(xiàn)“法外治權

25、”,高校也就會成為法治社會的“空白地帶”,但這是“法治社會”所不能容忍的。我國法學理論界一般認為公立高校屬于法律法規(guī)授權行使部分行政職能的授權組織,是行政主體的一種,但我國《行政訴訟法》及相關法律并沒有對“法律法規(guī)授權組織”的范圍明確加以界定,更為嚴重的是內部行政行為一直被排斥在司法審查的范圍之外。盡管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了把高校作為法律法規(guī)授權組織,其管理處分學生的行為理應納入司法審查的傾向,但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并沒有被各地法院所接受。各地法院仍然按照自己的理解,對于侵犯學生權益的案件有的被受理并作出判決,有的卻以“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為由被駁回,致使在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了模棱兩可和不確定的

26、現(xiàn)象。同時,高校管理行為哪些屬于司法審查的范圍,哪些屬于其辦學自主權的范圍,理論界的認識和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也相當模糊。 ; (三)法律法規(guī)的滯后和缺失 ; 上面論述的關于“內部行政行為”是否具有可訴性,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確規(guī)定,這種缺失是當前學生權益得不到法律救濟的主要原因。同時,我國教育立法整體上看,內容陳舊,語言籠統(tǒng)、粗糙,不夠嚴謹,立法觀念落后?!秾W位條例》、《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以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分別于1981年、***年、1990年實施,是特定背景下由政府推進立法的產物,不能適應時代發(fā)展的要求。比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第63條規(guī)定,對品行極

27、為惡劣,道德敗壞者,學校可酌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這種帶有主觀性和政治色彩的語言實踐中很難把握,容易引起歧義。法律是調整人的行為的,道德的評價具有時代性、主觀性和不確定性,不應該成為法律用語。而有些高校卻把學生同居定性為“品行惡劣、道德敗壞”,讓人不可理解;還有第65條規(guī)定,對因“政治問題作出勒令退學、開除學籍,須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有關部門同意?!边@意味著黨委有關部門不同意的話,該處分無效,但這是對違法者的處罰,而不是對違紀黨員的處罰,[8]由此可以看出傳統(tǒng)政治思維的怪圈。其次,教育法律法規(guī)宣言性條款多,操作性差,程序性規(guī)范少,可訴性弱。最后,教育法規(guī)存在與上位法沖突的問題。如

28、:《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第三十條的內容就違反了《婚姻法》第二條“婚姻自由”以及第四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的規(guī)定。 ; (四)高校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違法 ; 高校自己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普遍存在著重視學校權力而輕視學生權利,權利性規(guī)范與義務性規(guī)范嚴重失衡的現(xiàn)象。翻開各校校規(guī),我們看到的是大量的“應該”“不準”等限制性條款,幾乎屬于義務性規(guī)范和禁止性規(guī)范的羅列,很少甚至沒有對學生的授權性規(guī)范。權利與義務是法的核心內容,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享受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反之亦然。校規(guī)中權利與義務設定的嚴重

29、失衡,足以說明我們對高校學生權利的漠視。同時,在“從嚴治校”理念的指導下,高校管理者往往從嚴制定校規(guī)。這種校規(guī)與相關法律法規(guī)相比,對學生要求的標準更高、管理更嚴、處分更重,從而與法律法規(guī)抵觸。如規(guī)定“考試作弊者,一律按退學處理”,本科的畢業(yè)證或學位證與大學英語四級證或計算機等級證掛鉤,將紀律處分與學位證掛鉤,在校研究生不得生育等,都與法律法規(guī)抵觸,當屬無效。 ; 由以上分析可見,從理論認識到高校管理者的思想觀念,從法律法規(guī)到高校校規(guī),都隱含了侵犯學生權益的危險。高校學生與高校管理者相比,處于弱勢地位。采取有效措施,切實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是依法治國的要求,是人權保障的要求,也是社會文

30、明進步的要求。 ; 三、依法治校,實現(xiàn)高校學生管理的法治化狀態(tài) ; 依法治校的本質是學校管理者在學校管理中體現(xiàn)法治精神,并以法律為最高權威,依法決策、依法辦事,把學校各項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所謂“法”,是指學校管理之法源,有廣狹兩種理解,廣義的“法”不僅包括專門的教育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如《教育法》、《教師法》、《學位法》、《學校教育法》、《繼續(xù)教育法》等,還應包括《憲法》中有關學校教育之內容,同時其他與學校教育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文件,如《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法》、《殘疾人權益保障法》等,也涉及有關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部門法。狹義上主要是專指有關學校教育

31、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依法治校所依之法,宜從廣義的角度來理解,事實上,依法治校既應依專門規(guī)范教育事項的特別法律,又必須依全社會共同遵守的一般法律。所謂“治”,是指管理,而非管制,是管理和服務的統(tǒng)一,不是消極地運用法律來管治學校,而是指在學校管理中能動地開展依法育人、依法管理。不能把依法治校片面地理解為“以罰治?!?,法律除了具有懲罰、警戒、預防違法行為的功能,還有評價、指引、預測人們行為,保護、獎勵合法行為,以及思想教育等基本功能。依法治校對學生管理的要求就是依法管理,從而實現(xiàn)高校學生管理的法治化狀態(tài)。當然,這是一個系統(tǒng)而復雜的工作,牽涉到方方面面,并與依法治國方略的逐步推進息息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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