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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走向司法公正的八要件
司法公正已經(jīng)成為時下整個社會的強烈期待。這是與中國社會結構所面臨的深刻變化密切關聯(lián)的。過去在計劃經(jīng)濟時代,法院只是無產(chǎn)階級專政的工具,行使權力的范圍無非是“打擊敵人”和處理婚姻糾紛,在整個權力結構中只是一個邊緣化的角色。然而,市場經(jīng)濟的國策卻將法院推到了權力的前臺,當行政權力不再主導經(jīng)濟生活的時候,法院正以前所未有的強度和深度進入到經(jīng)濟以及社會生活的調整過程中,成為一種引人注目的權力。
因此,司法公正受到越來越廣泛的關注,甚至,越來越多的人們對所謂司法腐敗表現(xiàn)出的強烈不滿,正可以說是為司法改革提供了難得的契機與
2、動力。要實現(xiàn)司法公正,重要的問題仍在于制度。其實只要深入觀察,我們就可以發(fā)現(xiàn),現(xiàn)實生活中發(fā)生的司法不公甚至腐敗行為,多半源于制度的缺陷,而非法官的個人品行。下面列出的是我認為要實現(xiàn)司法公正需要關注的八個制度要件:
第一,我們必須改變目前的司法權實際上從屬于地方的問題。在現(xiàn)行制度上,我們的司法管轄范圍與行政以及立法的管轄范圍完全重合。只有讓法院非地方化,才可能解決公正問題,當然,法院非地方化并不是又要把它變成一個行政體系,近來一些人似乎熱衷于論證法院“垂直領導”的改革方案,這可以說是一個新的誤區(qū)。司法獨立的本質應該是法官個人的獨立和每個法院獨立于他們的上級法院。我認為這是建立公正的司法
3、制度的十分關鍵的一個方面。
第二,我們應該改革法官的選任制度。準確地說,是嚴格按照法官法所規(guī)定的標準選任法官。法官隊伍整體素質的高低,關系到司法權行使的正當性,關系到法院以及法官在民眾心目中的形象,關系到通過司法而創(chuàng)造的法律準則的統(tǒng)一,也關系到能否在法官中形成同事之間的恪守司法倫理準則的機制的形成。按照1995年生效的《法官法》,要成為法官必須要經(jīng)過大學以上的專業(yè)法律訓練,或者有兩年的法律工作經(jīng)驗。應該說,這個標準略顯低了些,但遺憾的是,即使是這樣的低標準,仍然不能落實。所以,如何嚴格地執(zhí)行法官法所規(guī)定的法官選任標準確實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必須要解決。
第三,司法權的司法化問
4、題。司法權的行使方法必須要得到真正的反省,并且在程序的各個環(huán)節(jié)中得到體現(xiàn)。合理地行使司法權的前提是必須要清楚地意識到什么是法院,它不是一個行政機關,為什么法官要嚴格地遵循程序,為什么他只能在法庭上行使他的權力,而在大街上行使權力的人不是法官。我們現(xiàn)在還有法官到大街上,在柳樹下,小河邊行使權力,這不是法官,這是行政官。還有,司法權要公開,它不能是暗箱操作的結果。這些都應該在相關的規(guī)范中確立,所以我們必須重新思考司法權的性質,思考法官這種職業(yè)的性質,這樣就能逐漸地確立一種共識。
第四,法院內部管理制度的非行政化。這里指的是法院內部機構設置及其職權的合理化、法官個人獨立地位的保障以及上下級
5、法院之間關系的理順等,其中關鍵的問題是法官個人的獨立。審判委員會制度在過去的司法過程中發(fā)揮了應有的作用,但是,其弊病也越來越明顯地暴露出來。人們看到了法官素質不高,因此用審委會對審判結果加以監(jiān)控,然而監(jiān)控使得法官權力虛化,內心的失落與當事人及其律師的鄙視將使他更缺少責任心和榮譽感,愈發(fā)不思進取,自暴自棄,這樣又導致更嚴厲監(jiān)控的正當性。審委會如此,院庭長批案亦復如此。此外,目前推行的法官等級制度也過于細瑣,強化的是法官之間的等級差異,不利于法官獨立意識的養(yǎng)成。要在法官中形成追求公正司法的風氣,需要確立責任與榮譽相結合的機制。當責任與榮譽都無法推諉的時候,法官追求正義的熱情與智慧便會被激活,我們就
6、可能走上一種良性循環(huán)。
第五,確立一整套良好的司法倫理準則和執(zhí)行這套倫理準則的機制。司法倫理具有他自己的特點,比如說受賄不是一個司法倫理的問題而是一個法官犯罪的問題,法官犯罪與其他人一樣要依據(jù)刑法加以制裁。司法倫理一定是建立在對于司法官的職業(yè)特色清楚意識的基礎上的一套行為準則,比如說他跟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應該怎樣處理,他跟律師之間的關系應該怎樣處理,他是不是應該遠離商業(yè)、遠離政治,還有他跟法學學術之間應該有什么關系,他應該怎樣避免自己的偏見,影響司法決策,如何解決司法脫延的問題,都是司法倫理所涉及到的主要內容。但我們這一方面過去做的很不夠。當然,司法倫理建設方面的一個重要事項是要有一個有效的執(zhí)行機制。我們現(xiàn)在一方面是一些違反職業(yè)倫理的行為得不到及時的矯正;另一方面,法官又動輒得咎,經(jīng)常受到不正當?shù)耐{甚至懲罰。例如,對于新聞界“曝光”的某些行為,我們慣常的做法往往是不由分說,不顧正當?shù)某绦?,免去一名法官的職務簡直易如反掌。法官的地位如此沒有保障,是一件極其可怕的事情。一些法制發(fā)達國家的經(jīng)驗表明,嚴格的身份、職務以及收入保障是司法公正的制度前提。我們需要建立起一種機制,讓涉嫌違反職業(yè)倫理的法官也能得到公平的對待。可以考慮在人大中設立一個機構以公開的程序審理被追訴的法官,讓他們也能夠有一個公開申辯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