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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車輛維修服務協(xié)議書
甲方: 廣州海岸電臺
乙方: 廣州市運輸有限公司汽車修造廠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xié)商,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車輛維修服務項目:
車輛大修,二保,小修,辦證,年審,事故車修復等。
二、車輛維修時間:
乙方保證優(yōu)先對甲方車輛進行維修,并在與之約定的時間內完成。
三、車輛維修費用
乙方保證以優(yōu)惠的價格提供維修服務。
1、維修費用包括:維修項目(工時)費、材料費、辦證費等。
2、維修項目以及維修材料綜合管理費按乙方廣州市政府采購中心投標所報“車輛維修項目工時收費表”的收費標準執(zhí)行。其中工時費和材料費在此基礎上再優(yōu)惠5%(即按95%計收)。
四、車輛維修后的質量保
2、證
送修車輛合格出廠后,按照《廣東省汽車、摩托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責任保障期限執(zhí)行,車輛質量保障期不少于下列規(guī)定:整車大修和總成大修1000km或90天,一級維護300km或3天,二級維護1500km或15天,少修700km或7天,在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質量保證期中的行駛里程和日指標以先達到者為準)。
五、費用結算
1、乙方送每次(單)結算清單以及匯總結算單給甲方確認以后,按每次(單)的結算單中工時費和材料費部分均按95%與甲方直接結算維修費用,支付方式可以轉帳或支票等雙方約定的形式支付。
2、甲方車輛在乙方維修期間發(fā)生費用乙方允許掛賬,
3、以最長時間三個月以內為限。
六、甲方的權利
1、要求乙方給予優(yōu)先維修服務。
2、對已修理完工的車輛,如有維修質量問題,一經核實,有權要求乙方無償返工,直至符合國家和行業(yè)的質量標準為止。
3、如乙方違反服務承諾而收到有效投訴兩次或以上,將對其作出警告,并有權終止本協(xié)議。
4、要求乙方接受甲方在修理過程中實時監(jiān)控。
5、要求乙方到甲方的車輛保管站取車維修,修復后送回保管站。對甲方將車輛自行送到乙方修理廠,乙方在可能的范圍內應將司機送回家。
七、甲方的義務
1、協(xié)助督促送修單位按時與乙方結算車輛維修費用。
2、協(xié)調送修單位與乙方的關系,及時處理雙方發(fā)生的矛盾。
八、乙方的權利
4、1、有權要求甲方對送修車輛的確認。
2、有權要求甲方按時結算車輛維修費用。
3、有權拒絕甲方或個人提出的除維修服務以外的要求。
4、有權對甲方的投訴提出申辯。
九、乙方的義務
1、優(yōu)先為甲方單位車輛提供維修服務。
2、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乙方車輛轉廠維修。
3、必須按維修標準和要求按時完成維修工作。
4、必須由具有合格資格的維修技術人員進行操作,保持車輛各種配件的完整性和衛(wèi)生清潔,保證維修質量,保證送修車輛的安全。
5、保證所用配件是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全新原廠配件,不得以次充好或未經甲方同意隨意更換汽車配件。
6、已修好的車輛乙方應在車輛維修清單上注明竣工時間、維修項目的材料
5、名稱、數量、單價、工時和維修總費用,以便甲方審核和結算。
7、必須保存完好甲方送修車輛的所有維修單據和資料,隨時接受甲方和市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yè)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檢查(保存期限為最近日期上索至2年內)。
8、乙方為甲方提供良好服務,優(yōu)先對送修車輛進行維修,并以優(yōu)惠的價格提供服務,保質保量,及時完成修車任務,在材料采購正常情況下,所委托的維修項目按規(guī)定時間內盡快完成。
9、車輛維修項目乙方必須經甲方確認(書面/口頭)后方可維修,不得擅自增加維修項目。
10、乙方將甲方車輛維修中折換的舊零配件需交回甲方檢查。
11、甲方車輛在廣州市范圍內(海珠,越秀,荔灣,天河、黃埔、番禺等區(qū))發(fā)
6、生故障,同時甲方明確委托乙方維修的情況下,乙方提供24小時免費拖車服務(限十九座位或以下車型,超過此類型的車型酌情收費。)
12、必須履行服務承諾。
十、違約責任
1、甲方的車輛在乙方維修期間出險、丟失或損毀,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2、因乙方維修質量問題造成事故和直接經濟損失,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乙方無正當理由不能拒修車輛。
4、乙方所修的車輛質量不符合規(guī)定標準,甲方可拒絕驗收。
十一、投訴
為了保障甲乙雙方的權益,本協(xié)議建立投訴制度,其具體方式為:
1、甲方可以就乙方的維修質量或服務問題向市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yè)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投訴(投訴電話96900)。
2、
7、經核查如情況屬實則該投訴有效,將記錄在案。
3、乙方可就甲方所提出的除維修服務以外的要求向甲方投訴。
4、甲、乙雙方每年擬進行一次意見征求會,乙方將根據甲方要求不斷改進服務質量,保證甲方滿意。
十二、其他
1、本協(xié)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二份,雙方簽字后生效。協(xié)議未盡事宜可用補充協(xié)議的形式加以補充,補充協(xié)議與本協(xié)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協(xié)議有效期為: 2010 年 月 日 至 2011 年 月 日止。
3、本協(xié)議未盡事宜,由雙方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
甲方:廣州海岸電臺 乙方:廣州市運輸有限公司汽車修造廠
代表: 代表:
電話:83295490 84102086 電話:89008292 89008147
2010 年 月 日 201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