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T 230—1997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空氣濾清器技術條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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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T 230-1997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空氣濾清器技術條件 前 言 本標準是結合我國摩托車生產的實際情況,參考有關空濾器的國家標準、行 業(yè)標準、企業(yè)標準及有關技術文獻編制的。 本標準的附錄A是標準的附錄。 本標準由中國兵器工業(yè)總公司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建設工業(yè) (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肖 楠、張映輝、王金龍。 中華人民共和國汽車行業(yè)標準 QC/T 230一1997 ??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空氣濾清器技術條件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發(fā)動機用空氣濾清器的定義、要求、抽樣、 試驗方法、標志及包裝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發(fā)動機用空氣濾清器 (以下簡稱空濾器〕。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 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 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28一87 逐批檢查計數(shù)抽樣程序及抽樣表 (適用于連續(xù)批的檢查) GB 5361一85 摩托車汽油機清潔度測量方法 NJ 337一84 內燃機空氣濾清器試驗方法 QC/T 29117.21一93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產品質量檢驗發(fā)動機空氣濾清器 質量評定辦法。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紙質干式空濾器 過濾原件材料為不宜于浸潤液體的紙質材料的空濾器。 3.2 泡沫塑料濕式空濾器 過濾原件材料為泡沫塑料,其上浸潤少許潤滑油的空濾器。 4 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應按經規(guī)定程序批準的產品圖樣及技術文件制造。 4.1.2 所用非金屬材料 (紙質濾芯除外)應具有耐汽油、潤滑油等腐蝕性物 質的能力,遇水或油不允許變形、開裂,所用金屬材料表面應經防銹處理。 4.1.3 總成焊接件應焊接牢固,不允許有漏焊、氣孔、夾渣及燒穿等焊接缺 陷。 4.1.4 裝配后應保證不得有異物進入空氣濾清室內,各連接處必須密封可靠。 4.1.5 空濾器與化油器進氣口的連接應密封可靠,并能滿足安裝尺寸的要求。 4.2 性能要求 4.2.1 空濾器內部清潔度應符合QC/T 29117.21規(guī)定的合格品的要求。 4.2.2 在額定空氣流量下,空濾器進氣原始阻力極限偏差應不超過±10%,額 定空氣流量的計算見附錄A (標準的附錄)。 4.2.3 在額定空氣流量下,各種型式的空濾器原始濾清效率應符合表1的規(guī)定。 4.2.4 在額定空氣流量下,空濾器儲灰能力應符合產品技本文件的規(guī)定。 4.2.5 空濾器內部各密封部位經密封試驗后,不應有泄漏粉塵的痕跡。 4.2.6 空濾器經振動試驗后,不允許有裂紋、漏氣、脫焊、松動及變形等現(xiàn) 象。 4.3 外觀要求 4.3.1 各零件的表面應光滑、平整,不允許有傷痕、碰傷、銳邊、毛刺等缺 陷。 4.3.2 各零件表面鍍、涂層應符合產品圖樣要求。 4.3.3 焊接件各焊接表面應平整、光滑,不允許有焊瘤 5 抽樣 5.1 出廠試驗抽樣 5.1.1 出廠試驗按GB 2828中規(guī)定的一次抽樣檢查 5.1.2 批質量以每百單位產品的不合格數(shù)表示。 5.1.3 不合格分類 按GB 2828一87中規(guī)定,不合格分為A類、B類和C類,條件見表2。 5.1.4 可接收質量水平(AQL)、檢查水平(IL)和檢查批量范圍由供需雙方 協(xié)商確定。 5.2 型式試驗抽樣 5.2.1 進行型式試驗的空濾器應從出廠檢驗合格的同批產品中隨機抽樣,其 樣本數(shù)量不得少于3件。 5.2.2 型式試驗如有任一項不合格,則應抽取加倍數(shù)量的空濾器,對該不合 格項目進行復試。如仍不合格,則判為型式試驗不合格。 6 試驗方法 6.1 原始阻力 原始阻力試驗按NJ 337的規(guī)定。 6.2 原始濾清效率 原始濾清效率試驗按NJ 337的規(guī)定,試驗時所加試驗灰塵量Mf按QC/T 29117 .21的規(guī)定。 6.3 清潔度 干式空濾器清潔度試驗方法按NJ 337的規(guī)定,濕式空濾器清潔度試驗方法按 GB 5361的規(guī)定。 6.4 儲灰能力、密封性能、耐振動性能 空濾器的儲灰能力、密封性能、耐振動性能試驗方法按QC/T 29117.21的規(guī) 定。 6.5 尺寸、外觀檢查 空濾器接口尺寸及安裝尺寸用專用檢具進行檢測,外觀用目測檢查。 7 檢驗規(guī)則 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7.1 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項目包括: a)原始阻力; b)接口尺寸及安裝尺寸; c)外觀要求。 7.2 型式檢驗 7.2.1 空濾器在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正常生產的產品每兩年不少于一次; d)停產半年后,恢復生產時; e)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f)國家質量監(jiān)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7.2.2 型式檢驗項目除出廠檢驗項目外還應包括: a)原始濾清效率; b)清潔度; c)儲灰能力; d)密封性能; e)耐振動性能; f)焊接質量。 8 標志、包裝及貯存 8.1 標志 8.1.1 每套產品均應有制造廠的永久性標記(廠名或廠標),標記位置不應 影響產品性能和外觀。 8.1.2 包裝箱外表面應標明: a)制造廠廠名或廠標; b)產品名稱; c)產品型號; d)包裝數(shù)量和總重; e)箱體外形尺寸:長×寬×高; f)“小心輕放”“怕濕” 等貯運圖示標志; g)制造日期; h)所執(zhí)行標準的編號。 8.2 包裝及貯存 8.2.1 每個空濾器應附有產品合格證和產品說明書,用防水材料包裝、封好, 再裝入盒內。 8.2.2 將裝有空濾器的盒裝入襯有防水材料的干燥包裝箱內,并應保證在正 常運輸中不致?lián)p壞。 8.2.3 包裝箱內應有裝箱單、裝箱單應注明產品名稱和數(shù)量,裝箱日期。 8.2.4 空濾器應貯存在通風、干燥的庫房內,在正常保管條件下,制造廠應 保證自出廠之日起一年內不銹蝕,濾芯不得變質。 附 錄 A (標準的附錄) 額定空氣流量計算 A1 額定空氣流量按下式計算:-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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