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教育機構章程范本-民非教育機構章程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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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非教育機構章程范本(僅供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促法》)及《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為了依法規(guī)范本學校(或學院)的教學活動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學校(或學院)的名稱是:XXXXXXXXX。 第三條 本學校(或學院)的法定代表人是:XXX 第四條 本學校(或學院)的法定辦學地址是:上海市XX區(qū)XX路X號。 第五條 本學校(或學院)的舉辦者是:XXXXXX 第六條 本學校(或學院)的教育業(yè)務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盧灣區(qū)教育局;學校(或學院)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盧灣區(qū)民政局。 第七條 本學校(或學院)的辦學類型是:中等非學歷培訓機構。 第二章 辦學宗旨、規(guī)模、層次及業(yè)務范圍 第八條 本學校(或學院)的辦學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全面貫徹執(zhí)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民辦教育事業(yè)屬于公益性事業(yè)、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yè)組成部分的原則;保證教育質量、信守職業(yè)道德。 第九條 本學校(或學院)非學歷培訓規(guī)模為:XXX人。 第十條 本學校(或學院)辦學層次為:中等非學歷培訓(或高等非學歷培訓)。 業(yè)務范圍為:XXXXXXXXX 第三章 學校(或學院)資產(chǎn)的數(shù)額、性質、來源和管理 第十一條 學校(或學院)建校資產(chǎn)總額為XX萬元。其中:固定資產(chǎn)及教學儀器設備XX萬元;注冊資金XX萬元。 第十二條 建校資金來源及性質: 舉辦者投入:XX萬元,性質:非國家財政經(jīng)費。 第十三條 學校(或學院)日常辦學經(jīng)費來源:舉辦者投入及學費收入。 第十四條 學校(或學院)按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建立財務、會計和資產(chǎn)管理制度,并配備具有專業(yè)資格的財會人員,設置相關的會計科目,建立帳簿,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五條 學校(或學院)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chǎn)(或國有資產(chǎn)、接受捐贈的財產(chǎn))以及辦學積累的資產(chǎn)享有法人財產(chǎn)權。學校(或學院)存續(xù)期間,所有資產(chǎn)由學校(或學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六條 學校(或學院)對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須經(jīng)物價部備案,同時向社會公示。學校(或學院)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各項費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十七條 學校(或學院)資產(chǎn)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審批機關及政府財稅部門的監(jiān)督,接受法定審計機構的年度財務審計。 第十八條 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按不低于凈收益的25%提取發(fā)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或者“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按不低于凈資產(chǎn)增加額25%提取發(fā)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保?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 第十九條 學校(或學院)的決策機構為董事會。學校(或學院)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二十條 學校(或學院)董事會由5人組成,設董事長1人,董事4人。 第二十一條 學校(或學院)董事會成員中舉辦者代表 3人,校長1 人,教職工代表1 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學工作經(jīng)驗 2人。 第二十二條 學校(或學院)首屆董事會組成人員及董事長由舉辦者推選產(chǎn)生,以后產(chǎn)生辦法為:董事會推薦產(chǎn)生。董事會每屆任期3年,屆滿可連選連任,并報業(yè)務主管部門批準和在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應有2/3以上董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遇到特殊情況時經(jīng)1/3以上董事會成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對學校(或學院)重大事項決策須有2/3以上成員同意方能通過。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成員如連續(xù)4次不能參加董事會會議,作自動退出董事會,董事會可決定增補新的成員。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應建立出席人員簽到、會議記錄并存檔制度,每次會議記錄應載明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數(shù)、議事內(nèi)容、議事結果。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長; (三)修改學校(或學院)章程和制定學校(或學院)的規(guī)章制度; (四)決定學校(或學院)內(nèi)設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五)制定學校(或學院)發(fā)展規(guī)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六)籌集建校資金及日常辦學經(jīng)費;審核學校(或學院)年度財務預、決算;確保學校(或學院)資金正常運轉; (七)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八)決定學校(或學院)的分立、合并、終止;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應按照審批機關對學校(或學院)校長任職的標準聘任學校(或學院)校長,并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二十八條 校長負責學校(或學院)的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zhí)行學校(或學院)董事會的決定; (二)擬訂學校(或學院)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方案,制定學校(或學院)各項規(guī)章制度報董事會審批; (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聘任和解聘學校(或學院)副校長以下行政管理人員和教學人員,簽署書面聘任文件,實施獎懲; (四)組織落實學校(或學院)的教學、科研活動,保證教學質量; (五)定期召集并主持校長辦公會議,研究并決定學校(或學院)的日常教學管理工作; (六)執(zhí)行或組織落實學校(或學院)的有關規(guī)章制度; (七)董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二十九條 學校(或學院)應按有關規(guī)定,建立黨、團、工會等組織,負責學校(或學院)的黨建、共青團、工會等工作。 第三十條 學校(或學院)實行重大活動報告制度,及時向政府審批機關、業(yè)務主管部門、登記管理部門報告重大事項。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學校(或學院)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其職責是: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依法辦學; (二)學校(或學院)對外公文的簽署; (三)代表學校(或學院)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四)維護本校受教育者、教師及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專業(yè)設置和教學管理 第三十二條 學校(或學院)根據(jù)經(jīng)濟建設、社會發(fā)展需求,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置專業(yè),并報教育業(yè)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學校(或學院)根據(jù)所設專業(yè),聘任符合相應條件的專任教師并配置相關的教學儀器設備。 第三十四條 學校(或學院)要求教師和研究人員,在確保完成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前提下選擇最佳方案進行課程教學;在完成基礎理論、基本技能教學前提下,有權闡明個人學術見解;對學校(或學院)的各項工作,享有建議權、監(jiān)督權;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辦學行為,有權批評制止直至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三十五條 學校(或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在校學生進行學籍管理,鼓勵學生維護自己受教育的合法權益。學校(或學院)可以設立獎學金,對品學兼優(yōu)的學生實施表彰和獎勵制度。 第三十六條 學校(或學院)積極開辟就業(yè)渠道,為學員提供就業(yè)指導和擇優(yōu)推薦,鼓勵學員自主擇業(yè)。 第七章 自行終止和終止后資產(chǎn)處理 第三十七條 學校(或學院)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向審批機關提出自行終止,并由學校(或學院)自行組織財務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學校停辦的; (二)董事會決議停辦的; (三)連續(xù)兩年未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 第三十八條 學校(或學院)自行終止應經(jīng)董事會會議通過并形成書面決議,報審批機關批準后,按《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八章有關條文進入終止程序。 第三十九條 學校(或學院)如因違反辦學,被審批機關吊銷辦學許可證而終止的,或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xù)辦學而被終止的,應接受有關管理機關主持的終止程序。 第四十條 學校(或學院)終止后的資產(chǎn)按《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一條 學校(或學院)終止獲審批機關批準后,應在30日內(nèi)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xù)。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學校(或學院)章程修改一般在董事會換屆時進行,如遇特殊情況,在理由充分的前提下可提前修改,修改程序是: (一)董事會成員在董事會會議上以(書面形式)提出修改章程的理由、內(nèi)容及相關修改條文,提交董事會討論; (二)與會成員討論章程修改理由和相關條文,經(jīng)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過,并形成書面修改決議; (三)修改后的學校(或學院)章程應在董事會通過的30日內(nèi)送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學校(或學院)應將核準后的章程送審批機關備案,并由審批機關向社會公告。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jīng)XXXX年XX月XX日董事會討論通過。本章程在經(jīng)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并由審批機關備案后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校(或學院)董事會,其中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 XXXXX學校(或學院)董事 民非教育機構章程范本(僅供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促法》)及《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為了依法規(guī)范本學校(或學院)的教學活動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學校(或學院)的名稱是:XXXXXXXXX。 第三條 本學校(或學院)的法定代表人是:XXX 第四條 本學校(或學院)的法定辦學地址是:上海市XX區(qū)XX路X號。 第五條 本學校(或學院)的舉辦者是:XXXXXX 第六條 本學校(或學院)的教育業(yè)務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盧灣區(qū)教育局;學校(或學院)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盧灣區(qū)民政局。 第七條 本學校(或學院)的辦學類型是:中等非學歷培訓機構。 第二章 辦學宗旨、規(guī)模、層次及業(yè)務范圍 第八條 本學校(或學院)的辦學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全面貫徹執(zhí)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民辦教育事業(yè)屬于公益性事業(yè)、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yè)組成部分的原則;保證教育質量、信守職業(yè)道德。 第九條 本學校(或學院)非學歷培訓規(guī)模為:XXX人。 第十條 本學校(或學院)辦學層次為:中等非學歷培訓(或高等非學歷培訓)。 業(yè)務范圍為:XXXXXXXXX 第三章 學校(或學院)資產(chǎn)的數(shù)額、性質、來源和管理 第十一條 學校(或學院)建校資產(chǎn)總額為XX萬元。其中:固定資產(chǎn)及教學儀器設備XX萬元;注冊資金XX萬元。 第十二條 建校資金來源及性質: 舉辦者投入:XX萬元,性質:非國家財政經(jīng)費。 第十三條 學校(或學院)日常辦學經(jīng)費來源:舉辦者投入及學費收入。 第十四條 學校(或學院)按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建立財務、會計和資產(chǎn)管理制度,并配備具有專業(yè)資格的財會人員,設置相關的會計科目,建立帳簿,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五條 學校(或學院)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chǎn)(或國有資產(chǎn)、接受捐贈的財產(chǎn))以及辦學積累的資產(chǎn)享有法人財產(chǎn)權。學校(或學院)存續(xù)期間,所有資產(chǎn)由學校(或學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六條 學校(或學院)對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須經(jīng)物價部備案,同時向社會公示。學校(或學院)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各項費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十七條 學校(或學院)資產(chǎn)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審批機關及政府財稅部門的監(jiān)督,接受法定審計機構的年度財務審計。 第十八條 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按不低于凈收益的25%提取發(fā)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或者“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按不低于凈資產(chǎn)增加額25%提取發(fā)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保?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 第十九條 學校(或學院)的決策機構為董事會。學校(或學院)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二十條 學校(或學院)董事會由5人組成,設董事長1人,董事4人。 第二十一條 學校(或學院)董事會成員中舉辦者代表 3人,校長1 人,教職工代表1 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學工作經(jīng)驗 2人。 第二十二條 學校(或學院)首屆董事會組成人員及董事長由舉辦者推選產(chǎn)生,以后產(chǎn)生辦法為:董事會推薦產(chǎn)生。董事會每屆任期3年,屆滿可連選連任,并報業(yè)務主管部門批準和在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應有2/3以上董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遇到特殊情況時經(jīng)1/3以上董事會成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對學校(或學院)重大事項決策須有2/3以上成員同意方能通過。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成員如連續(xù)4次不能參加董事會會議,作自動退出董事會,董事會可決定增補新的成員。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應建立出席人員簽到、會議記錄并存檔制度,每次會議記錄應載明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數(shù)、議事內(nèi)容、議事結果。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長; (三)修改學校(或學院)章程和制定學校(或學院)的規(guī)章制度; (四)決定學校(或學院)內(nèi)設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五)制定學校(或學院)發(fā)展規(guī)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六)籌集建校資金及日常辦學經(jīng)費;審核學校(或學院)年度財務預、決算;確保學校(或學院)資金正常運轉; (七)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八)決定學校(或學院)的分立、合并、終止;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應按照審批機關對學校(或學院)校長任職的標準聘任學校(或學院)校長,并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二十八條 校長負責學校(或學院)的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zhí)行學校(或學院)董事會的決定; (二)擬訂學校(或學院)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方案,制定學校(或學院)各項規(guī)章制度報董事會審批; (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聘任和解聘學校(或學院)副校長以下行政管理人員和教學人員,簽署書面聘任文件,實施獎懲; (四)組織落實學校(或學院)的教學、科研活動,保證教學質量; (五)定期召集并主持校長辦公會議,研究并決定學校(或學院)的日常教學管理工作; (六)執(zhí)行或組織落實學校(或學院)的有關規(guī)章制度; (七)董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二十九條 學校(或學院)應按有關規(guī)定,建立黨、團、工會等組織,負責學校(或學院)的黨建、共青團、工會等工作。 第三十條 學校(或學院)實行重大活動報告制度,及時向政府審批機關、業(yè)務主管部門、登記管理部門報告重大事項。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學校(或學院)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其職責是: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依法辦學; (二)學校(或學院)對外公文的簽署; (三)代表學校(或學院)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四)維護本校受教育者、教師及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專業(yè)設置和教學管理 第三十二條 學校(或學院)根據(jù)經(jīng)濟建設、社會發(fā)展需求,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置專業(yè),并報教育業(yè)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學校(或學院)根據(jù)所設專業(yè),聘任符合相應條件的專任教師并配置相關的教學儀器設備。 第三十四條 學校(或學院)要求教師和研究人員,在確保完成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前提下選擇最佳方案進行課程教學;在完成基礎理論、基本技能教學前提下,有權闡明個人學術見解;對學校(或學院)的各項工作,享有建議權、監(jiān)督權;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辦學行為,有權批評制止直至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三十五條 學校(或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在校學生進行學籍管理,鼓勵學生維護自己受教育的合法權益。學校(或學院)可以設立獎學金,對品學兼優(yōu)的學生實施表彰和獎勵制度。 第三十六條 學校(或學院)積極開辟就業(yè)渠道,為學員提供就業(yè)指導和擇優(yōu)推薦,鼓勵學員自主擇業(yè)。 第七章 自行終止和終止后資產(chǎn)處理 第三十七條 學校(或學院)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向審批機關提出自行終止,并由學校(或學院)自行組織財務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學校停辦的; (二)董事會決議停辦的; (三)連續(xù)兩年未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 第三十八條 學校(或學院)自行終止應經(jīng)董事會會議通過并形成書面決議,報審批機關批準后,按《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八章有關條文進入終止程序。 第三十九條 學校(或學院)如因違反辦學,被審批機關吊銷辦學許可證而終止的,或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xù)辦學而被終止的,應接受有關管理機關主持的終止程序。 第四十條 學校(或學院)終止后的資產(chǎn)按《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一條 學校(或學院)終止獲審批機關批準后,應在30日內(nèi)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xù)。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學校(或學院)章程修改一般在董事會換屆時進行,如遇特殊情況,在理由充分的前提下可提前修改,修改程序是: (一)董事會成員在董事會會議上以(書面形式)提出修改章程的理由、內(nèi)容及相關修改條文,提交董事會討論; (二)與會成員討論章程修改理由和相關條文,經(jīng)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過,并形成書面修改決議; (三)修改后的學校(或學院)章程應在董事會通過的30日內(nèi)送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學校(或學院)應將核準后的章程送審批機關備案,并由審批機關向社會公告。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jīng)XXXX年XX月XX日董事會討論通過。本章程在經(jīng)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并由審批機關備案后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校(或學院)董事會,其中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 XXXXX學校(或學院)董事會 會 16-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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