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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國的君主立憲制
英國的君主立憲制是英國“光榮革命”后建立起來的國家體制,是資產階級民主制政體類型。大約在13世紀中期,貴族在同英王亨利三世的斗爭中獲勝,成立議會。13世紀末以后,議會經(jīng)常召開,議員由貴族、市民和騎士組成,由于各個階層的利益不同,常常不在一起開會,14世紀以后,議會逐漸分成上下兩院。此后,下院的權力不斷擴大,15世紀末,下院已經(jīng)有提出財政議案權和法律議案權。但是,這一時期議會仍然是封建性質的等級代議機構。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后,議會成為資產階級同代表封建勢力的斯圖亞特王朝斗爭的政治中心。光榮革命以后,議會相繼通過《權利法案》和《王位繼承法》,從法律上確認“議會主權”原則,進一步
2、限制王權。未經(jīng)議會同意,國王不得擅自批準法律、廢除法律或中止法律的實施;并規(guī)定,國王必須信奉英國國教,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結婚者不得繼承王位。英國議會制君主立憲政體初步確立。但是,實際上,17世紀末至18世紀初,英國國王的權力還比較大,議會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實際地位還沒有超越國王。隨著君主立憲政體的發(fā)展,國王的權力逐漸削弱。在君主立憲政體之下,君主是名義上的世襲國家元首,就法律地位而言,國王可以任免首相、政府大臣、法官,召集和解散議會,批準和公布法律,統(tǒng)帥軍隊、宣戰(zhàn)和媾和等。英國國王還是英聯(lián)邦的元首,現(xiàn)在英王的頭銜是“天佑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lián)合王國和她的其他領土及領地的女王、英聯(lián)邦元首、基督教護教者伊麗莎白二世”,但實際上,立憲君主處于統(tǒng)而不治的地位,其國家的象征的地位更為突出。國家權力中心在議會,主要在下院。議會的主要職權有立法權、財政權和對行政的監(jiān)督權。表面上,議會通過的法案要經(jīng)過國王批準,但這只是一種形式,18世紀以來,英王從來沒有否決過議會通過的法案。但是,自19世紀中期以來,英國的君主立憲制逐漸保守,議會的作用下降,國家的權力中心逐漸轉移到內閣和首相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