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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
山西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機關事務管理工作,保障機關正
常運行,建設節(jié)約型機關,根據《機關事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各級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以下簡稱政府及各部門)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機關事務,是指保障機關正常運行的經費管理、資產管理和服務管理等相關事項。
政府及各部門的節(jié)約能源資源工作,按照《山西省公共機
構節(jié)能辦法》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機關事務工作應當遵循保障公務、厲行節(jié)約、務
實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機關事務
2、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本級政府機關事務集中統(tǒng)一管理體制,制定機
關事務工作發(fā)展規(guī)劃,健全節(jié)約型機關考核評價體系,統(tǒng)籌配
置和節(jié)約利用資源。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推進機關后勤服務、公務用車和公務接待服務等工作的社會化改革,建立健全相關
管理制度,降低運行成本,提高保障水平。
第六條政府及各部門應當加強機關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逐步建立和完善經費、資產和服務管理等信息平臺,推進機關事務管理信息共享。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擬定有關機關事務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主管本級政府機關事務工作,指導下級政府有關機關事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財政、審計、國土資源、
3、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機關事
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明確一個內設機構負責管理本部門機關事務工作。
第二章經費管理
第八條政府及各部門應當加強機關運行經費管理,規(guī)范
資金使用審批程序,加強內部審計監(jiān)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
機關運行基本需求和建設節(jié)約型機關的要求,會同財政部門,
制定本級政府機關運行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并建立動態(tài)調整
機制。
機關運行實物定額主要包括辦公用房、公務用車、辦公設
備、辦公家具等保障機關運行所需實物的數(shù)量、質量、技術等
標準;機關運行服務標準主要包括會議
4、、差旅、培訓、物業(yè)服務等保障機關運行所需服務的內容和等級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機關運行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依法組織制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由定額標準和有關開支標準。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預算支由定額標準,結合本部門實際,采取定員定額方式編制機關運行經費預算。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制定相關經費支由計劃,明確支由事由、項目、內容、進度、金額等事項,嚴禁超預算或者無預算安排支出,嚴禁虛列支由、轉移或者套取預算資金。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政府及各部門的需求,對其辦公用房建設和維修、公務用車
5、使用管理、物業(yè)管理、后勤服務等事項,編制需求計劃,報本級政府批準后納入財政預算統(tǒng)一組織實施。
第三章資產管理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財政部
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級政府機關資產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執(zhí)行資產管理有關規(guī)定,接
受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jiān)督。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資產賬卡和使用檔案,設立資產總賬和分類明細賬,定期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保證資產安全完整。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的閑置資產應當由本級政府統(tǒng)一調劑使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利用政府資產管理
6、信息平臺,及時掌握資產供需情況,按照各自職責推進閑置資產調劑使用。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級政府機關用地實行統(tǒng)一管理、統(tǒng)一權屬登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統(tǒng)籌安排機關用地,集約節(jié)約利用土地。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根據本級政府授權,統(tǒng)一管理本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建立健全機關
辦公用房管理制度,對本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實行統(tǒng)一權屬登
記、統(tǒng)一調配、統(tǒng)一處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按照國家統(tǒng)一財務會計制度規(guī)定,負責本機關占有使用房屋、土地的賬務登記。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本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的統(tǒng)一規(guī)劃建設。
縣級以上人
7、民政府各部門需要新建、擴建、改建、購置辦
公用房的,應當向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提由申請。機關事務
管理部門負責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建設標準、建設地點和資
金來源等情況進行審核并提由意見,報本級政府批準后按有關規(guī)定實施。
第十九條政府及各部門應當嚴格執(zhí)行辦公用房配備標準。超過規(guī)定面積標準占有、使用的辦公用房或者因辦公用房新建、調整和機構變動等騰退的辦公用房,應當及時移交本級
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tǒng)一調配使用。
政府及各部門不得由租、由借辦公用房或者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未經本級政府批準,不得租用、借用、置換辦公用房。確需租用、借用、置換辦公用房的,由機關事務
8、管理部門提由意見,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實施。租用、借用、置換辦公用房的面積應納入本單位辦公用房總面積進行核定,并統(tǒng)一管理。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做好本部門辦
公用房的日常維護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辦公用房因設施設備老化、功能
不全等需要維修改造的,由使用單位向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提由申請,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組織評估論證、造價審核、編
制年度維修計劃,按照本級政府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
本級政府公務員周轉住房的規(guī)劃、建設、管理、維護及權屬登
記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公務用車管理制度,加強
9、公務用車編制、配備、更新、處置等全過程管理。
第二十三條公務用車配備應當嚴格執(zhí)行編制和配備標
準。
公務用車配備應當優(yōu)先選用國產自主品牌汽車及新能源
汽車。
第二十四條政府及各部門應當建立公務用車使用管理
制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
(二)換用、借用、占用下級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
(三)接受單位或者個人捐贈車輛;
(四)工作人員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guī)乘坐公務用
車;
(五)其他違反公務用車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公務用車規(guī)范化管理,建立公務用車管理運營平臺,提高公務用車使
10、用效率。
第四章服務管理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
建立健全本級政府后勤服務項目和標準,合理配置和節(jié)約使用
后勤服務資源。
政府及各部門的后勤服務不得超生規(guī)定項目和標準。
具備條件的集中辦公區(qū)域,可以由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tǒng)一組織管理后勤服務。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社會力
量為機關提供專業(yè)化后勤服務。
政府及各部門可以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根據后勤服
務項目和標準,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服務機構承擔后勤服務工作。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
制定機關事務服務合同示范文本,規(guī)范服務合同的訂立、變更
和解
11、除程序,加強服務合同履約的風險控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合同示范文本,與社會
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合同,并報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
本級政府公務接待,承辦大型會議、重要活動的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嚴格執(zhí)行公務接待、會議活
動等制度,規(guī)范公務活動標準和程序,控制經費支由總額。
第五章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政府各部門和下級政府機關事務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違紀行
為。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對本級政府各部門機關運行經費、
12、資產、服務等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財政、審計等部門在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xiàn)隱患和問題的,應當及時向被檢查部門
發(fā)生限期整改通知,并要求被檢查部門報告整改情況。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
會同財政、審計等部門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公布舉報電話,接受對違反機關事務管理行為的舉報和投訴,根據職責分工,依
法調查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并由任免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未及時移交超過規(guī)定面積占有使用的辦公用房的;
(二)未及時移交因新建、調整和機構變動等騰退的辦公用房的;
(三)擅自租用、借用、置換辦公用房的;
(四)工作人員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guī)乘坐公務用
車的。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機關事務管理活動中
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受賄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使用本省各級財政資金的其他國家機關、人
民團體和社會組織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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