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開電大法學??啤缎谭▽W1》十年期末考試名詞解釋題庫(排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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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開電大法學??菩谭▽W1十年期末考試名詞解釋題庫(排序版)說明:資料整理于2021年7月2日,資料涵蓋2007年1月至2021年1月中央電大期末考試的全部試題及答案。剝奪政治權利:2007年1月試題是指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與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屬于資格刑。剝奪政治權利:2010年7月試題是指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與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屬于資格刑。剝奪政治權利:2017年6月試題是指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與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屬于資格刑。剝奪政治權利:2018年1月試題是指依法剝奪犯罪人一定期限參加管理國家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屬于資格刑。剝奪政治權利:2021年1月試題

2、是指依法剝奪犯罪人一定期限參加管理國家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屬于資格刑。犯罪:2010年1月試題是指嚴重危害我國社會、觸犯刑法并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犯罪:2011年7月試題是指嚴重危害我國社會、觸犯刑法并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犯罪:2016年1月試題是指嚴重危害我國社會、觸犯刑法并且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犯罪:2017年1月試題是指嚴重危害我國社會、觸犯刑法并且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犯罪:2020年1月試題是指嚴重危害我國社會、觸犯刑法并且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犯罪的故意:2015年1月試題就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主觀心理態(tài)度。犯罪的故意:20

3、19年1月試題就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主觀心理態(tài)度。犯罪的故意:2019年7月試題就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主觀心理態(tài)度。犯罪的過失:2008年1月試題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jīng)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態(tài)度。犯罪的過失:2011年1月試題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jīng)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態(tài)度。犯罪的過失:2015年7月試題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

4、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jīng)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態(tài)度。犯罪構成:2008年7月試題是指刑法規(guī)定的,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一切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有機統(tǒng)一的整體。犯罪構成:2009年7月試題是指刑法規(guī)定的,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一切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有機統(tǒng)一的整體。犯罪構成:2012年7月試題是指刑法規(guī)定的,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一切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有機統(tǒng)一的整體。犯罪構成:2013年1月試題是指刑法規(guī)定的,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

5、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一切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有機統(tǒng)一的整體。犯罪構成:2014年1月試題是指刑法規(guī)定的,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一切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有機統(tǒng)一的整體。犯罪集團:2008年1月試題是指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犯罪集團:2011年1月試題是指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犯罪集團:2012年1月試題是指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犯罪集團:2013年7月試題是指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犯罪集團:2016年7月試題是指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

6、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犯罪集團:2018年7月試題又稱特殊共犯或有組織的共同犯罪,是指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犯罪集團:2020年7月試題又稱特殊共犯或有組織的共同犯罪,是指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犯罪集團;2015年7月試題又稱特殊共犯或有組織的共同犯罪,是指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犯罪客體:2007年1月試題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危害的社會關系。犯罪未遂:2007年1月試題是指行為人已經(jīng)著手實行具體犯罪構成的實行行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種犯罪停止形態(tài)。犯罪未遂:2015年1月

7、試題是指行為人已經(jīng)著手實行具體犯罪構成的實行行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種犯罪停止形態(tài)。犯罪未遂:2019年1月試題是指行為人已經(jīng)著手實行具體犯罪構成的實行行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種犯罪停止形態(tài)。犯罪未遂:2019年7月試題是指行為人已經(jīng)著手實行具體犯罪構成的實行行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種犯罪停止形態(tài)。犯罪預備:2009年7月試題是指行為人為實施犯罪而開始創(chuàng)造條件的行為,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犯罪實行行為的犯罪停止形態(tài)。犯罪預備:2010年7月試題是指行為人為實施犯罪而開始創(chuàng)造條件的行為,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犯罪

8、實行行為的犯罪停止形態(tài)。犯罪預備:2012年7月試題是指行為人為實施犯罪而開始創(chuàng)造條件的行為,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犯罪實行行為的犯罪停止形態(tài)。犯罪預備:2013年1月試題是指行為人為實施犯罪而開始創(chuàng)造條件的行為,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犯罪實行行行為的犯罪停止形態(tài)。犯罪預備:2017年6月試題是指行為人為實施犯罪而開始創(chuàng)造條件的行為,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犯罪實行行為的犯罪停止形態(tài)。犯罪預備:2018年1月試題是指行為人為實施犯罪而開始創(chuàng)造條件的行為,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犯罪實行行為的犯罪停止形態(tài)。犯罪預備:2018年7月試題是指行為人為實施犯

9、罪而開始創(chuàng)造條件的行為,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犯罪實行行為的犯罪停止形態(tài)。犯罪預備:2020年7月試題是指行為人為實施犯罪而開始創(chuàng)造條件的行為,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犯罪實行行為的犯罪停止形態(tài)。犯罪預備:2021年1月試題是指行為人為實施犯罪而開始創(chuàng)造條件的行為,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犯罪實行行為的犯罪停止形態(tài)。犯罪中止:2012年1月試題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種犯罪停止形態(tài)。犯罪中止:2016年1月試題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種犯罪停止

10、形態(tài)。犯罪主觀方面:2007年7月試題是指犯罪主體對自己行為的危害社會結果所持的心理態(tài)度。犯罪主觀方面:2010年1月試題是指犯罪主體對自己行為的危害社會結果所持的心理態(tài)度。犯罪主觀方面:2014年7月試題就是指犯罪主體對自己行為的危害社會結果所持的心理態(tài)度。它括罪過(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過失)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動機這幾種因素。犯罪主觀方面:2017年1月試題是指犯罪主體對自己行為危害社會的結果所持的心理態(tài)度。犯罪主觀方面:2020年1月試題是指犯罪主體對自己行為危害社會的結果所持的心理態(tài)度。犯罪主體:2014年1月試題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假釋:2015

11、年1月試題是指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zhí)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其確有悔改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因而附條件地將其提前釋放的一項刑罰制度。假釋:2019年1月試題是指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zhí)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其確有悔改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因而附條件地將其提前釋放的一項刑罰制度。假釋:2019年7月試題是指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zhí)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其確有悔改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因而附條件地將其提前釋放的一項刑罰制度。減刑:2008年7月試題是指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jù)其在刑罰執(zhí)行期間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現(xiàn),而適

12、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減刑:2009年7月試題是指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jù)其在刑罰執(zhí)行期間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現(xiàn),而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減刑:2012年7月試題是指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jù)其在刑罰執(zhí)行期間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現(xiàn),而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結果加重犯:2016年1月試題亦稱加重結果犯,是指實施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由于發(fā)生了刑法規(guī)定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重結果,刑法對其規(guī)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態(tài)。緊急避險:2011年7月試題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

13、損害另一個較小的合法權益的行為。累犯:2011年7月試題是指因犯罪而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累犯:2016年7月試題是指因被判處一定刑罰處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情況。連續(xù)犯:2011年7月試題是指行為人基于數(shù)個同一的犯罪故意,連續(xù)多次實施數(shù)個性質相同的犯罪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態(tài)。連續(xù)犯:2015年1月試題是指行為人基于數(shù)個同一的犯罪故意,連續(xù)多次實施數(shù)個性質相同的犯罪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態(tài)。連續(xù)犯:2019年1月試題是指行為人基于數(shù)個同一的犯罪故意,連續(xù)多次實施數(shù)個性質相同的犯罪行為

14、,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態(tài)。連續(xù)犯:2019年7月試題是指行為人基于數(shù)個同一的犯罪故意,連續(xù)多次實施數(shù)個性質相同的犯罪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態(tài)。沒收財產(chǎn):2010年1月試題是指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chǎn)的一部或全部強制無償?shù)厥諝w國有的一種刑罰方法。沒收財產(chǎn):2012年1月試題是指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chǎn)的一部或全部強制無償?shù)厥諝w國有的一種刑罰方法。沒收財產(chǎn):2016年1月試題是指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chǎn)的一部或全部強制無償?shù)厥諝w國有的一種刑罰方法。沒收財產(chǎn):2017年1月試題是指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chǎn)的一部或全部強制無償?shù)厥諝w國有的一種刑罰方法。沒收財產(chǎn):2020年1月試題是指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chǎn)

15、的部或全部強制元償?shù)厥諝w國有的刑罰方法。時效:2014年7月試題是指經(jīng)過一定的期限,對刑事犯罪不得再追訴或者對所判刑罰不得再執(zhí)行的一項法律制度。時效中斷:2008年7月試題是指在追訴期限內,因犯罪分子又犯新罪而使前罪所經(jīng)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的制度。時效中斷:2009年1月試題是指在追訴期限內,因犯罪分子又犯新罪而使前罪所經(jīng)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的制度。疏忽大意的過失:2009年1月試題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的。數(shù)罪并罰:2010年7月試題是指人民法院對一行為人在法定時間界限內所犯數(shù)罪分別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罰原則及刑期計

16、算方法決定其應執(zhí)行的刑罰的制度。數(shù)罪并罰:2017年6月試題是指人民法院對一行為人在法定時間界限內所犯數(shù)罪分別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罰原則及刑期計算方法決定其應執(zhí)行的刑罰的制度。數(shù)罪并罰:2018年1月試題是指人民法院對一行為人在法定時間界限內所犯數(shù)罪分別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罰原則及刑期計算方法決定其應執(zhí)行的刑罰的制度。數(shù)罪并罰:2021年1月試題是指人民法院對一行為人在法定時間界限內所犯數(shù)罪分別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罰原則及刑期計算方法決定其應執(zhí)行的刑罰的制度。特別自首:2009年1月試題亦稱準自首,是指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

17、人其他罪行的行為。刑罰:2009年7月試題是刑法中明文規(guī)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犯罪人所適用的限制或剝奪其某種權益的最嚴厲的法律制裁方法。刑罰:2012年7月試題是刑法中明文規(guī)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犯罪人所適用的限制或剝奪其某種權益的最嚴厲的法律制裁方法。刑罰裁量情節(jié):2007年7月試題又稱量刑情節(jié),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裁量刑罰時應當考慮的、據(jù)以決定量刑輕重或者免除刑罰處罰的各種情況。刑罰執(zhí)行:2013年1月試題簡稱行刑,是指法定的司法機關將生效的刑事裁判所確定的刑罰付諸實施的刑事司法活動。刑罰執(zhí)行:2014年1月試題簡稱行刑,是指法定的司法機關將生效的刑事裁判所確定的刑罰付諸實施的刑事司

18、法活動。刑事責任能力:2008年1月試題是指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需的,行為人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刑事責任能力:2011年1月試題是指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需的,行為人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刑事責任能力:2012年1月試題是指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需的,行為人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刑事責任能力:2013年7月試題是指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需的,行為人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刑事責任能力:2014年7月試題是指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需的,行為人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

19、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刑事責任能力:2016年7月試題是指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需的,行為人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刑事責任能力:2018年7月試題是指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需的,行為人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刑事責任能力:2020年7月試題是指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需的,行為人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刑事責任能力;2015年7月試題是指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需的,行為人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刑事責任年齡(簡稱責任年齡):2007年7月試題是指法律所規(guī)定的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

20、危害社會行為負刑事責任必須達到的年齡。刑事責任年齡:2008年7月試題簡稱責任年齡,是指法律所規(guī)定的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行為負刑事責任必須達到的年齡。刑事責任年齡:2009年1月試題簡稱責任年齡,是指法律所規(guī)定的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行為負刑事責任必須達到的年齡。一般累犯:2013年7月試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并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一般累犯:2014年7月試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并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一般自首:2017年1月試題是

21、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正當防衛(wèi):2010年1月試題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者所實施的不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損害行為。正當防衛(wèi):2017年1月試題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者所實施的不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損害行為。正當防衛(wèi):2020年1月試題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者所實施的不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損害行為。直接故意:2013年7月試題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

22、者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直接故意:2016年7月試題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主犯:2007年1月試題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2010年7月試題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2013年1月試題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2014年1月試題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2017年6月試題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

23、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2018年1月試題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2018年7月試題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2020年7月試題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2021年1月試題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自首:2007年7月試題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自首:2008年1月試題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自首:2011年1月試題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自首:2015年7月試題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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