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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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三 章 合 同 的 效 力 案 例裝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項工程后,將剩余的木地板、廚衛(wèi)用具等賣給了物業(yè)公司乙。但甲營業(yè)執(zhí)照上的核準(zhǔn)經(jīng)營范圍并無銷售木地板、廚衛(wèi)用具等業(yè)務(wù)。問:甲乙之間的買賣合同效力如何? 第 一 節(jié) 合 同 的 生 效 概 述一 、 合 同 生 效 的 概 念 與 時 間( 一 ) 合 同 生 效 的 概 念 指 已 經(jīng) 成 立 的 合 同 在 當(dāng) 事 人 之 間 產(chǎn) 生 約束 力 。特 別 提 醒 : 合 同 生 效 與 合 同 成 立 的 不 同 。 ( 二 ) 合 同 生 效 的 時 間 1、 一 般 規(guī) 則 依 法 成 立 的 合 同 , 自 成 立 時 生 效 。 (

2、 1)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 規(guī) 定 應(yīng) 當(dāng) 辦 理 批 準(zhǔn) 、 登 記 等 手 續(xù) 生效 的 , 自 依 法 辦 理 批 準(zhǔn) 、 登 記 等 手 續(xù) 時 生 效 。( 2) 附 生 效 條 件 的 合 同 , 自 條 件 成 就 時 生 效 。( 3) 附 期 限 的 合 同 , 自 期 限 屆 至 時 生 效 。( 4) 當(dāng) 事 人 約 定 采 取 特 定 形 式 或 履 行 特 定 手 續(xù) 時 合 同 生效 的 , 自 采 取 特 定 形 式 或 履 行 特 定 手 續(xù) 時 合 同 生 效 。 當(dāng) 事 人 未 采 取 特 定 形 式 或 履 行 特 定 手 續(xù) , 但 一 方 當(dāng)事

3、 人 已 經(jīng) 履 行 主 要 義 務(wù) , 對 方 接 受 的 , 根 據(jù) 合 同 的 特 別成 立 規(guī) 則 , 合 同 自 依 法 成 立 時 生 效 。 2、 特 殊 規(guī) 則 最高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n依照合同法第44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合同應(yīng)當(dāng)辦理批準(zhǔn)手續(xù),或者辦理批準(zhǔn)、登記等手續(xù)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jié)前當(dāng)事人仍未辦理批準(zhǔn)手續(xù)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zhǔn)、登記等手續(xù)的,人民法院應(yīng)當(dāng)認(rèn)定該合同未生效;n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合同應(yīng)當(dāng)辦理登記手續(xù),但未規(guī)定登記后生效的,當(dāng)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xù)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biāo)的物所有權(quán)及其它物權(quán)不能轉(zhuǎn)移。 某 種 子 站

4、 與 某 農(nóng) 業(yè) 大 學(xué) 簽 訂 一 份合 同 , 雙 方 約 定 , 如 果 農(nóng) 業(yè) 大 學(xué) 良種 小 麥 培 育 成 功 , 則 以 每 公 斤 300元的 價 格 賣 給 種 子 站 20公 斤 。 n土地使用權(quán)轉(zhuǎn)讓合同本身的成立生效與登記并無干系,但必須經(jīng)過登記才能發(fā)生土地使用權(quán)轉(zhuǎn)移的法律效果,也即登記是土地使用權(quán)轉(zhuǎn)移的生效要件,而非合同本身的成立或生效要件。 履 行 手 續(xù) 對 合 同 的 效 力 的 影 響1、 合 同 成 立 未 生 效 ;2、 合 同 成 立 生 效 但 未 取 得 權(quán) 利 ;3、 合 同 成 立 生 效 但 不 可 對 抗 善 意 第 三 人 。 二 、 合

5、同 的 生 效 要 件(一)訂立合同的當(dāng)事人具有相應(yīng)的民事行為能力(即締約能力)(二)當(dāng)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四)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一)訂立合同的當(dāng)事人具有相應(yīng)的民事行為能力1、 自 然 人 的 締 約 能 力n 完 全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人 具 有 完 全 的 締 約 能 力n 限 制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人 部 分 締 約 能 力 ;n 無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人 沒 有 締 約 能 力 。 例 外 :限 制 行 為 能 力 和 無 行 為 能力 人 享 有 純 獲 利 益 的 資 格 。 2、 企 業(yè) 法 人 的 締 約 能

6、力 法 人 有 權(quán) 從 事 的 活 動 的 范 圍 記 載 于 經(jīng)過 登 記 核 準(zhǔn) 的 法 人 章 程 之 中 。 注 意 :( 1) 越 權(quán) 無 效 規(guī) 則 的 變 化 。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fù)責(zé)人超越權(quán)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yīng)當(dāng)知道其超越權(quán)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2) 嚴(yán) 格 限 制 : 不 違 反 國 家 強(qiáng) 制 性 法 規(guī) 。 3、 其 他 組 織 的 締 約 能 力 對 于 未 領(lǐng) 取 營 業(yè) 執(zhí) 照 的 非 法 人 組 織 , 不得 以 自 己 的 名 義 獨(dú) 立 從 事 民 事 活 動 , 而 只能 以 法 人 的 名 義 訂 約 。 對 于 領(lǐng) 有

7、 營 業(yè) 執(zhí) 照 的 非 法 人 組 織 , 應(yīng) 可以 對 外 簽 訂 合 同 。 (二)當(dāng)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意 思 表 示 一 般 包 括 效 果 意 思 和 表 示行 為 兩 個 組 成 部 分 。 意 思 表 示 真 實 是 指 表 意 人 的 表 示 行 為 應(yīng)當(dāng) 真 實 地 反 映 其 內(nèi) 心 的 效 果 意 思 , 也 即 效果 意 思 與 表 示 行 為 相 一 致 。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一 是 合 法 性 要 求 , 這 表 現(xiàn) 在 當(dāng) 事 人 訂 立 的合 同 不 得 違 反 法 律 ; ( 法 律 法 規(guī) 的 強(qiáng) 制性 規(guī) 定 )二 是 表 現(xiàn) 在 違 反 公

8、 共 利 益 的 合 同 無 效 。 (四)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依 法 成 立 的 合 同 , 自 成 立 時 生 效 。 法 律 、行 政 法 規(guī) 規(guī) 定 應(yīng) 當(dāng) 辦 理 批 準(zhǔn) 、 登 記 等 手 續(xù) 生效 的 , 依 照 其 規(guī) 定 。 法 律 、 法 規(guī) 規(guī) 定 合 同 辦 理 登 記 手 續(xù) , 但未 規(guī) 定 登 記 后 生 效 的 , 當(dāng) 事 人 未 辦 理 登 記 手續(xù) 不 影 響 合 同 的 效 力 , 合 同 標(biāo) 的 物 所 有 權(quán) 及其 他 物 權(quán) 不 能 轉(zhuǎn) 移 。 見 合 同 法 解 釋 第 9條 注意:對于不動產(chǎn),物權(quán)變動未經(jīng)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并不影響雙方

9、不動產(chǎn)合同的效力。即登記只影響物權(quán)的變動,不影響債的效力。 n 乙 公 司 將 其 所 擁 有 的 一 塊 土 地 使 用權(quán) 轉(zhuǎn) 讓 給 甲 公 司 , 甲 公 司 支 付 了 轉(zhuǎn) 讓 費(fèi) ,不 久 , 乙 公 司 就 同 一 塊 土 地 又 與 丙 公 司簽 訂 了 土 地 使 用 權(quán) 轉(zhuǎn) 讓 合 同 并 協(xié) 助 丙 公司 辦 理 了 土 地 使 用 權(quán) 過 戶 登 記 手 續(xù) 。 現(xiàn)在 甲 公 司 和 丙 公 司 對 土 地 使 用 權(quán) 歸 屬 發(fā)生 爭 議 , 雙 方 訴 至 法 院 。 問 : 誰 擁 有 該 土 地 的 使 用 權(quán) ? 練習(xí)一n四月五日,周某與朱某訂立了一份買賣合同,

10、約定:周某以二十萬價格將自己的一輛汽車轉(zhuǎn)讓給朱某。四月十日,雙方到車管所辦理了相關(guān)的轉(zhuǎn)讓登記手續(xù)。問:n合同何時成立?n何時生效?n所有權(quán)何時轉(zhuǎn)移? 練習(xí)一四月五日,周某與朱某訂立了一份買賣合同,約定:周某以二十萬價格將自己的一輛汽車轉(zhuǎn)讓給朱某。四月十日,雙方到車管所辦理了相關(guān)的轉(zhuǎn)讓登記手續(xù)。n買賣合同自四月五日成立;n四月五日生效;n所有權(quán)自四月十日轉(zhuǎn)移。 練習(xí)二甲與乙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乙支付了房屋房款后,搬入房屋居住,但雙方尚未辦理房屋過戶登記。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由于尚未辦理過戶登記,故買賣合同尚未生效B、買賣合同已經(jīng)成立并生效C、由于乙支付了房款并搬入房屋居住,故乙享有房

11、屋所有權(quán)D、由于尚未辦理過戶手續(xù),故房屋所有權(quán)尚未轉(zhuǎn)移 練習(xí)二甲與乙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乙支付了房屋房款后,搬入房屋居住,但雙方尚未辦理房屋過戶登記。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由于尚未辦理過戶登記,故買賣合同尚未生效B、買賣合同已經(jīng)成立并生效C、由于乙支付了房款并搬入房屋居住,故乙享有房屋所有權(quán)D、由于尚未辦理過戶手續(xù),故房屋所有權(quán)尚未轉(zhuǎn)移答案:B、D n 裝 修 公 司 甲 在 完 成 一 項 工 程 后 , 將 剩余 的 木 地 板 、 廚 衛(wèi) 用 具 等 賣 給 了 物 業(yè) 公 司乙 。 但 甲 營 業(yè) 執(zhí) 照 上 的 核 準(zhǔn) 經(jīng) 營 范 圍 并 無銷 售 木 地 板 、 廚 衛(wèi)

12、用 具 等 業(yè) 務(wù) 。 問 : 甲 乙 之 間 的 買 賣 合 同 效 力 如 何 ?練習(xí)三 第 二 節(jié) 無 效 合 同 一 、 無 效 合 同 的 概 念 及 特 征( 一 ) 概 念 指 合 同 雖 然 已 經(jīng) 成 立 , 但 因 其 在 內(nèi) 容 上 違反 了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 的 強(qiáng) 制 性 規(guī) 定 和 社 會 公 共利 益 而 無 法 律 效 力 的 合 同 。 ( 二 ) 無 效 合 同 的 特 征1、 無 效 合 同 的 違 法 性 ;2、 對 無 效 合 同 實 行 國 家 干 預(yù) ;3、 無 效 合 同 具 有 不 履 行 性 ;4、 無 效 合 同 自 始 無 效

13、。 二 、 無 效 合 同 的 種 類( 一 ) 一 方 以 欺 詐 、 脅 迫 的 手 段 訂 立 合 同 ,損 害 國 家 利 益( 二 ) 惡 意 串 通 , 損 害 國 家 、 集 體 或 者 第 三人 利 益( 三 ) 以 合 法 形 式 掩 蓋 非 法 目 的( 四 ) 損 害 社 會 公 共 利 益( 五 ) 違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 的 強(qiáng) 制 性 規(guī) 定 1、 欺 詐 指 一 方 當(dāng) 事 人 故 意 實 施 某 種 欺 騙 他 人 的行 為 , 并 使 該 他 人 陷 入 錯 誤 , 與 欺 詐 行 為人 訂 立 合 同 , 該 合 同 的 履 行 將 損 害 國

14、家 的利 益 。 欺 詐 的 構(gòu) 成 要 件 是 :( 1) 欺 詐 的 一 方 須 出 于 主 觀 故 意 。 明 知 ; 希 望 或 放 任 發(fā) 生 。( 2) 欺 詐 方 實 施 欺 詐 行 為 。 故 意 告 知 虛 假 情 況 或 故 意 隱 瞞 真 實 情 況 。( 3) 被 欺 詐 的 一 方 因 欺 詐 陷 入 錯 誤 。( 4) 被 欺 詐 人 因 錯 誤 而 作 出 了 意 思 表 示 。( 5) 欺 詐 行 為 損 害 了 國 家 利 益 。 ( 不 包 括 國有 企 業(yè) ) 2、 脅 迫 行 為 人 在 客 觀 上 實 施 了 某 種 造 成 或 者可 能 造 成 相

15、對 人 人 身 或 者 財 產(chǎn) 損 害 的 行 為 ,迫 使 對 方 當(dāng) 事 人 與 其 訂 立 合 同 , 使 國 家 利益 受 到 損 害 的 行 為 。 脅 迫 分 為 兩 種 :一 種 是 以 恐 嚇 為 手 段 的 脅 迫 ;一 種 是 以 不 法 行 為 為 手 段 的 脅 迫 。 脅 迫 的 構(gòu) 成 要 件 是 :( 1) 行 為 人 實 施 脅 迫 行 為 須 出 于 故 意 。( 2) 行 為 人 具 有 實 施 脅 迫 的 行 為 。( 3) 相 對 人 因 受 到 脅 迫 而 實 施 訂 立 合 同 的 行 為 。( 4) 脅 迫 行 為 是 非 法 的 。 ( 5) 脅

16、 迫 行 為 損 害 了 國 家 利 益 。 n 特 別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根 據(jù) 合 同 法 的 規(guī)定 , 欺 詐 、 脅 迫 并 不 一 概 是 合 同 無 效 的 原 因 ,一 方 以 欺 詐 、 脅 迫 的 手 段 訂 立 合 同 , 只 有 損害 國 家 利 益 時 才 是 無 效 合 同 ;n 而 一 方 以 欺 詐 、 脅 迫 的 手 段 訂 立 的 合 同 , 未損 害 國 家 利 益 的 , 為 可 撤 銷 合 同 。 n ( 二 ) 惡 意 串 通 , 損 害 國 家 、 集 體 或 者 第三 人 利 益 指 當(dāng) 事 人 為 實 現(xiàn) 某 種 目 的 , 串 通 一

17、 氣 ,共 同 實 施 訂 立 合 同 這 種 民 事 行 為 , 造 成 國家 、 集 體 或 者 第 三 人 利 益 損 害 的 違 法 行 為 。 n 構(gòu) 成 惡 意 串 通 , 應(yīng) 具 備 以 下 要 件 :n 1、 當(dāng) 事 人 雙 方 具 有 主 觀 上 的 惡 意 。n 2、 合 同 當(dāng) 事 人 客 觀 上 存 在 串 通 行 為 。 包 括積 極 的 串 通 , 也 包 括 默 示 的 串 通 。n 3、 該 合 同 履 行 的 結(jié) 果 會 損 害 國 家 、 集 體 或第 三 人 的 利 益 。 ( 三 ) 以 合 法 形 式 掩 蓋 非 法 目 的就 是 當(dāng) 事 人 通 過

18、合 法 的 行 為 來 掩 蓋 其 真 實的 非 法 目 的 而 訂 立 的 合 同 。 公民甲與房地產(chǎn)開發(fā)商乙簽訂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乙提出,為少交契稅建議將部分購房款算作裝修費(fèi)用,甲未表示反對。后發(fā)生糾紛,甲以所付費(fèi)用遠(yuǎn)遠(yuǎn)高于裝修標(biāo)準(zhǔn)為由,請求法院對裝修費(fèi)用予以變更。該裝修費(fèi)用條款效力如何認(rèn)定? 公民甲與房地產(chǎn)開發(fā)商乙簽訂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乙提出,為少交契稅建議將部分購房款算作裝修費(fèi)用,甲未表示反對。后發(fā)生糾紛,甲以所付費(fèi)用遠(yuǎn)遠(yuǎn)高于裝修標(biāo)準(zhǔn)為由,請求法院對裝修費(fèi)用予以變更。該裝修費(fèi)用條款效力如何認(rèn)定? A、是雙方當(dāng)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有效B、顯失公平、可變更C、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無效

19、D、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無效 ( 四 ) 損 害 社 會 公 共 利 益1、 危 害 國 家 公 序 的 合 同 ;2、 危 害 家 庭 關(guān) 系 的 合 同 ;3、 違 反 性 道 德 的 合 同 ;4、 射 悻 合 同 , 此 處 為 非 法 射 悻 合 同 ;5、 違 反 人 格 和 人 格 尊 嚴(yán) 的 合 同 ;6、 限 制 經(jīng) 濟(jì) 自 由 的 行 為 ;7、 違 反 公 平 競 爭 的 合 同 ;8、 違 反 消 費(fèi) 者 保 護(hù) 義 務(wù) 的 合 同 ;9、 違 反 勞 動 者 保 護(hù) 義 務(wù) 的 合 同 ;10、 贏 取 暴 利 的 合 同 。 ( 五 ) 違 反 法 律 、 行 政

20、法 規(guī) 的 強(qiáng) 制 性 規(guī) 定 是 指 當(dāng) 事 人 訂 立 合 同 的 目 的 、 內(nèi) 容 、形 式 違 反 了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 強(qiáng) 制 性 規(guī) 定 。 三 、 合 同 的 部 分 無 效56條 : 合 同 部 分 無 效 , 不 影 響 其 他 部 分 效力 的 , 其 他 部 分 仍 然 有 效 。無 牽 連 : 有 效 。有 牽 連 : 無 效 。 第 三 節(jié) 可 撤 銷 的 合 同一 、 可 撤 銷 合 同 的 概 念 與 特 征( 一 ) 概 念 指 已 經(jīng) 成 立 但 欠 缺 法 定 生 效 要 件 , 可因 享 有 撤 銷 權(quán) 的 一 方 當(dāng) 事 人 行 使 撤 銷

21、權(quán)而 自 始 歸 于 無 效 的 合 同 。 ( 二 ) 特 征1、 可 撤 銷 合 同 主 要 是 意 思 表 示 不 真 實 ;2、 可 撤 銷 的 合 同 須 撤 銷 權(quán) 人 主 動 行 使 撤 銷 權(quán) 。3、 可 撤 銷 合 同 在 未 被 撤 銷 之 前 , 仍 然 是 有 效 的 。4、 可 撤 銷 合 同 中 的 撤 銷 權(quán) 人 可 以 撤 銷 或 變 更 合 同 。 二 、 可 撤 銷 合 同 的 種 類1、 因 重 大 誤 解 訂 立 的 ;2、 在 訂 立 合 同 時 顯 失 公 平 的 ;3、 一 方 以 欺 詐 、 脅 迫 的 手 段 或 者 乘 人 之 危 ,使 對

22、方 在 違 背 真 實 意 思 的 情 況 下 訂 立 的 。 n 重 大 誤 解 , 是 指 一 方 當(dāng) 事 人 因 自 己 的 過錯 導(dǎo) 致 對 合 同 的 內(nèi) 容 等 發(fā) 生 誤 解 而 訂 立合 同 的 行 為 。 重 大 誤 解 的 構(gòu) 成 要 件 是 :( 1) 當(dāng) 事 人 因 為 誤 解 作 出 了 意 思 表 示 。( 2) 重 大 誤 解 的 對 象 是 合 同 的 內(nèi) 容 。( 3) 誤 解 是 由 當(dāng) 事 人 自 己 的 過 失 造 成 的 。( 4) 誤 解 是 誤 解 一 方 的 非 故 意 的 行 為 。 重 大 誤 解 包 括 以 下 幾 種 情 況 :( 1)

23、對 合 同 性 質(zhì) 的 誤 解 。 ( 2) 對 對 方 當(dāng) 事 人 的 誤 解 。 ( 3) 對 標(biāo) 的 物 的 誤 解 。( 4) 對 標(biāo) 的 物 的 數(shù) 量 、 包 裝 、 履 行 方 式 、履 行 期 限 等 內(nèi) 容 的 誤 解 。 2、 在 訂 立 合 同 時 顯 失 公 平 的顯 失 公 平 , 是 指 當(dāng) 事 人 一 方 利 用 自 己 的 優(yōu)勢 或 者 利 用 另 一 方 沒 有 經(jīng) 驗 、 輕 率 , 致使 雙 方 的 合 同 權(quán) 利 義 務(wù) 明 顯 違 反 了 公 平 、等 價 有 償 原 則 。 顯 失 公 平 的 合 同 , 應(yīng) 當(dāng) 具 備 的 要 件 :( 1) 在

24、適 用 的 范 圍 上 , 須 為 有 償 合 同 , 特 別 是 雙 務(wù)合 同 。( 2) 在 合 同 內(nèi) 容 上 , 須 明 顯 違 背 公 平 原 則 。( 3) 在 主 觀 原 因 上 , 須 一 方 當(dāng) 事 人 利 用 優(yōu) 勢 或 者 利用 對 方 沒 有 經(jīng) 驗 。所 謂 利 用 優(yōu) 勢 , 是 指 一 方 利 用 其 經(jīng) 濟(jì) 上 的 優(yōu) 勢 地 位 ,而 使 對 方 難 以 拒 絕 對 其 明 顯 不 利 的 合 同 條 件 。所 謂 無 經(jīng) 驗 , 是 指 欠 缺 一 般 的 生 活 經(jīng) 驗 或 交 易 經(jīng) 驗 。( 4) 在 發(fā) 生 時 間 上 , 須 為 訂 立 合 同 之

25、 時 。 即 顯 失 公平 情 形 的 出 現(xiàn) , 應(yīng) 為 訂 立 合 同 之 時 。 3、 一 方 以 欺 詐 、 脅 迫 的 手 段 或 者 乘 人 之 危 ,使 對 方 在 違 背 真 實 意 思 的 情 況 下 訂 立 的( 1) 因 欺 詐 而 訂 立 的 合 同( 2) 因 脅 迫 而 訂 立 的 合 同( 3) 因 乘 人 之 危 而 訂 立 的 合 同 乘 人 之 危 的 構(gòu) 成 , 應(yīng) 具 備 以 下 要 件 : 一 方 當(dāng) 事 人 陷 于 危 難 處 境 或 急 迫 需 要 。 一 方 當(dāng) 事 人 利 用 對 方 的 危 難 處 境 和 急 迫 需要 而 提 出 苛 刻 的

26、 合 同 條 件 。 一 方 當(dāng) 事 人 主 觀 上 有 乘 人 之 危 的 故 意 。 對 方 當(dāng) 事 人 被 迫 接 受 苛 刻 的 合 同 條 件 , 并與 之 訂 立 合 同 。 三 、 撤 銷 權(quán) 指 合 同 的 一 方 當(dāng) 事 人 憑 單 方 撤銷 的 意 思 表 示 使 合 同 溯 及 自 始 歸 于消 滅 的 權(quán) 利 。 對 重 大 誤 解 的 合 同 和 顯 失 公 平 的 合 同 ,當(dāng) 事 人 任 何 一 方 都 享 有 撤 銷 權(quán) , 雙 方 當(dāng) 事人 都 有 權(quán) 請 求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仲 裁 機(jī) 構(gòu) 變 更或 者 撤 銷 。 對 欺 詐 、 脅 迫 合 同 以

27、 及 乘 人 之 危 的 合同 , 只 有 受 害 方 享 有 撤 銷 權(quán) , 即 有 受 損 害方 才 有 權(quán) 請 求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仲 裁 機(jī) 構(gòu) 變 更或 者 撤 銷 。 n 撤 銷 權(quán) 必 須 在 規(guī) 定 的 期 限 內(nèi) 行 使 .n 撤 銷 權(quán) 人 行 使 撤 銷 權(quán) 的 期 限 為 一 年 . 第 四 節(jié) 效 力 待 定 的 合 同一 、 效 力 待 定 合 同 的 概 念 指 于 合 同 成 立 時 是 否 發(fā) 生 效 力 尚 不 能 確定 , 有 待 于 其 他 行 為 使 之 確 定 的 合 同 。 二 、 效 力 待 定 的 合 同 類 型 ( 一 ) 限 制 民

28、 事 行 為 能 力 人 依 法 不 能 訂 立的 合 同 ( 47條 ) ( 二 ) 表 見 代 理 以 外 的 欠 缺 代 理 權(quán) 而 代 理訂 立 的 合 同( 三 ) 無 權(quán) 處 分 合 同 該 合 同 在 不 同 情 況 下 的 后 果 :1、 合 同 有 效 的 情 形 法 定 代 理 人 對 限 制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人 訂 立 的合 同 予 以 追 認(rèn) , 則 該 合 同 有 效 。2、 合 同 無 效 的 情 形 限 制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人 的 的 法 定 代 理 人 明 確 表示 拒 絕 追 認(rèn) ; 在 相 對 人 作 出 催 告 后 , 法 定 代 理 人

29、在 一 個 月內(nèi) 未 作 任 何 表 示 的 , 即 既 未 作 承 認(rèn) 表 示 , 也 未作 拒 絕 追 認(rèn) 表 示 ; 合 同 被 追 認(rèn) 之 前 , 善 意 相 對 人 對 合 同 行 使 了撤 銷 權(quán) 。 ( 二 ) 表 見 代 理 以 外 的 欠 缺 代 理 權(quán) 而 代 理 訂 立的 合 同 ( 無 權(quán) 代 理 )1、 概 念 和 特 征 指 行 為 人 沒 有 代 理 權(quán) 、 超 越 代 理 權(quán) 或 者代 理 權(quán) 終 止 后 以 被 代 理 人 名 義 訂 立 的 合 同 。 特 征 :( 1) 是 指 表 見 代 理 以 外 的 無 權(quán) 代 理 ;( 2) 代 理 人 欠 缺 代

30、 理 權(quán) ;( 3) 以 本 人 的 名 義 與 他 人 訂 立 合 同 , 是 一 種效 力 待 定 的 合 同 , 不 是 絕 對 無 效 的 合 同 。 無 權(quán) 代 理 的 后 果 :( 1) 經(jīng) 追 認(rèn) ( 明 示 ) 而 成 為 有 權(quán) 代 理 , 則 合 同有 效 , 被 代 理 人 由 此 承 受 合 同 的 權(quán) 利 和 義 務(wù) ; 未 經(jīng) 被 代 理 人 追 認(rèn) 則 合 同 無 效 , 由 行 為 人 承擔(dān) 責(zé) 任 。( 2) 在 相 對 人 作 出 催 告 之 后 , 應(yīng) 在 一 個 月 內(nèi) 表明 是 否 追 認(rèn) 。 未 表 明 態(tài) 度 的 , 視 為 拒 絕 。( 3) 經(jīng)

31、 善 意 相 對 人 撤 銷 ( 通 知 的 方 式 ) 而 使 合同 歸 于 無 效 。 ( 追 認(rèn) 前 ) 三 、 無 權(quán) 處 分 合 同( 一 ) 無 權(quán) 處 分 合 同 概 念 指 無 處 分 權(quán) 的 人 處 分 他 人 財 產(chǎn) , 并與 相 對 人 處 分 他 人 財 產(chǎn) 的 合 同 。 ( 二 ) 無 權(quán) 處 分 合 同 的 特 點(diǎn)1、 行 為 人 實 施 了 法 律 上 的 處 分 行 為 ;2、 行 為 人 沒 有 法 律 上 的 處 分 權(quán) 而 處 分 了 他 人的 財 產(chǎn) ;3、 因 行 為 人 處 分 財 產(chǎn) 而 使 行 為 人 與 相 對 人 訂立 合 同 ;4、 行

32、為 人 是 以 自 己 的 名 義 實 施 處 分 行 為 。 ( 三 ) 無 權(quán) 處 分 行 為 的 后 果 1、 合 同 無 效 的 情 形 無 處 分 權(quán) 的 人 處 分 他 人 財 產(chǎn) , 未 經(jīng) 權(quán) 利 人追 認(rèn) 或 者 無 處 分 權(quán) 的 人 訂 立 合 同 后 未 取 得 處 分權(quán) 的 , 該 合 同 無 效 。2、 合 同 有 效 的 情 形( 1) 無 權(quán) 處 分 合 同 過 經(jīng) 權(quán) 利 人 追 認(rèn) 可 以 生 效 。( 2) 無 處 分 的 人 訂 立 合 同 后 取 得 處 分 權(quán) 的 , 該合 同 有 效 。 3、 權(quán) 利 人 的 拒 絕 追 認(rèn) 行 為 , 不 得 對

33、 抗 善 意 第 三人 。 第 四 節(jié) 表 見 代 理 和 越 權(quán) 代 表一 、 表 見 代 理 ( 不 屬 于 效 力 待 定 的 行 為 )( 一 ) 表 見 代 理 的 概 念 是 指 在 無 權(quán) 代 理 的 場 合 , 如 果 善 意 相對 人 客 觀 上 有 正 當(dāng) 理 由 相 信 無 權(quán) 代 理 人具 有 代 理 權(quán) 而 與 其 為 法 律 行 為 , 該 法 律行 為 的 效 果 直 接 由 被 代 理 人 承 擔(dān) 。 ( 二 ) 表 見 代 理 的 構(gòu) 成 要 件 1、 代 理 人 無 代 理 權(quán) 而 從 事 代 理 。2、 相 對 人 有 合 理 的 理 由 相 信 行 為

34、人 有 代 理 權(quán) 。3、相 對 人 在 主 觀 上 須 為 善 意 且 無 過 失。4、 無 權(quán) 代 理 行 為 的 發(fā) 生 與 本 人 有 關(guān)。 ( 三 ) 表 見 代 理 的 類 型 1、 無 代 理 權(quán) 的 表 見 代 理( 1) 被 代 理 人 以 書 面 或 者 口 頭 形 式 , 直 接 或 間接 地 向 相 對 人 表 示 將 授 與 行 為 人 代 理 權(quán) , 但 事實 上 并 未 授 予 ; ( 2) 被 代 理 人 曾 將 某 種 具 有 代 理 權(quán) 證 明 意 義 的文 件 或 印 章 交 給 行 為 人 ;( 3) 允 許 行 為 人 作 為 自 己 的 分 支 機(jī)

35、構(gòu) 進(jìn) 行 活 動 ,或 允 許 承 包 人 以 自 己 的 名 義 進(jìn) 行 活 動 ;( 4) 被 代 理 人 知 道 行 為 人 以 其 名 義 實 施 訂 立 合同 , 而 不 作 否 認(rèn) 表 示 。 2、 超 越 代 理 權(quán) 的 表 見 代 理 ( 1) 因 代 理 權(quán) 的 特 別 限 制 而 發(fā) 生 的 表 見 代 理 ;( 2) 因 委 托 授 權(quán) 不 明 而 發(fā) 生 的 表 見 代 理 。 3、 代 理 權(quán) 終 止 后 的 表 見 代 理 一 般 表 現(xiàn) 為 代 理 期 間 屆 滿 , 代 理 事 務(wù) 完 成或 被 代 理 人 撤 銷 授 權(quán) 委 托 后 , 被 代 理 人 未

36、能 及時 采 取 公 示 表 明 有 關(guān) 代 理 權(quán) 終 止 的 事 實 。 ( 四 ) 表 見 代 理 所 訂 合 同 的 效 力 行 為 人 以 被 代 理 人 名 義 所 訂 立 的 合 同 只 要符 合 合 同 的 生 效 要 件 , 無 須 被 代 理 人 追 認(rèn) , 該合 同 即 為 有 效 合 同 , 產(chǎn) 生 與 有 權(quán) 代 理 所 訂 合 同相 同 的 效 力 , 被 代 理 人 可 享 有 該 合 同 產(chǎn) 生 的 權(quán)利 , 也 應(yīng) 承 擔(dān) 該 合 同 產(chǎn) 生 的 義 務(wù) 。 被 代 理 人 不 得 以 代 理 人 沒 有 代 理 權(quán) 而 否 認(rèn)合 同 的 效 力 。 二 、

37、越 權(quán) 代 表 行 為( 一 ) 概 念 指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組 織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負(fù) 責(zé) 人 超 越 法 律 或 者 法 人 、 其 他 組 織 章 程的 規(guī) 定 , 代 表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組 織 而 訂 立 的合 同 。 ( 二 ) 效 力1、 如 第 三 人 為 善 意 , 即 不 知 道 或 不 應(yīng) 當(dāng) 知 道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其 他 組 織 的 負(fù) 責(zé) 人 越 權(quán) 的事 實 , 則 該 合 同 有 效 。 2、 如 第 三 人 為 惡 意 , 即 知 道 或 者 應(yīng) 當(dāng) 知 道 法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其 他 組 織 的 負(fù) 責(zé) 人 超 越

38、權(quán) 限而 仍 與 之 簽 訂 合 同 , 法 律 對 該 合 同 不 予 保護(hù) , 該 代 表 行 為 應(yīng) 被 認(rèn) 定 為 無 效 。 第 五 節(jié) 合 同 無 效 或 被 撤 銷 的 法 律 后 果 我 國 合 同 法 規(guī) 定 , 合 同 被 確 認(rèn) 無效 或 被 撤 銷 的 法 律 后 果 有 :一 、 返 還 財 產(chǎn) 指 合 同 當(dāng) 事 人 在 合 同 被 確 認(rèn) 無 效 和 被撤 銷 以 后 , 對 已 交 付 給 對 方 的 財 產(chǎn) 享 有 返還 請 求 權(quán) , 已 經(jīng) 接 受 財 產(chǎn) 的 當(dāng) 事 人 則 有 返還 財 產(chǎn) 的 義 務(wù) 。 二 、 賠 償 損 失 合 同 被 確 認(rèn) 無

39、 效 和 被 撤 銷 后 , 有 過 錯 的一 方 應(yīng) 當(dāng) 賠 償 對 方 因 此 所 受 的 損 失 , 雙 方 都有 過 錯 的 , 雙 方 各 自 承 擔(dān) 相 應(yīng) 的 責(zé) 任 。 三 、 收 歸 國 家 或 集 體 所 有 或 返 還 第 三 人 雙 方 惡 意 串 通 , 損 害 國 家 、 集 體 或 者 第三 人 利 益 的 , 應(yīng) 當(dāng) 追 繳 雙 方 取 得 的 財 產(chǎn) , 收歸 國 家 、 集 體 所 有 或 返 還 第 三 人 。 雙 方 取 得的 財 產(chǎn) 包 括 雙 方 已 經(jīng) 取 得 和 約 定 取 得 的 財 產(chǎn) 。四 、 其 他 制 裁 主 要 包 括 民 事 制 裁 、 行 政 責(zé) 任 和 刑 事 責(zé)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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