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法律文書--撰寫指導(dǎo)】行政裁定書(駁回起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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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法律文書--撰寫指導(dǎo)】行政裁定書(駁回起訴用)
行政裁定書(駁回起訴用)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駁回起訴用) ()行初字第號 原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被告(寫明行政機關(guān)名稱和所在地址)。 第三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當(dāng)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列項和基本情況的寫法,與一審行政判決書樣式 相同。) 原告不服(行政機關(guān)名稱)年月日字 第號處罰決定(復(fù)議決定或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 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簡述原告起訴的事由)。 本院認(rèn)為,(寫明駁回起訴的理由)。依照(寫明引用的法律條款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的起訴。 (寫明訴訟費用的負(fù)擔(dān)。)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 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人民法院。 審判長 審判員 審判員 年月日 (院?。?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