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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小抄(已排版)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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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小抄(已排版)WORD

.BatchDoc-Word 文檔批量處理工具名詞解釋: 1、刑事訴訟:在我國,刑事訴訟是指公檢法在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查證、核實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是否應當受到刑罰處罰以及應當受到何種刑事處罰的活動。 2、刑事訴訟法:國家制定的調整公檢法機關和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所必須遵守的法律規(guī)范。 3、回避:是指,偵查、檢察、審判人員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關系,不得參與辦理該案件或者參與該案的其他訴訟活動的行為。 4、被害人:人身財產(chǎn)以及其他權益受到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 5、自訴人:是指在自訴案件中以個人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請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人。 6、送達:公安司法機關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續(xù),將訴訟文件送交訴訟參與人以及有關單位的活動。 7、犯罪嫌疑人:在立案偵查和審查階段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 8、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檢察機關或自訴人正式向審判機關提起訴訟,要求審判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人。 9、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是由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貫穿于刑事訴訟的全過程或主要訴訟階段,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訴訟參與人進行刑事訴訟活動所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 10、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依法針對控方面的指控,根據(jù)事實和法律,從實體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證據(jù)和意見,論證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維護被指控人的合法權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對待和處理的一系列訴訟行為的總合。 11、立案管轄:立案管轄,又稱職能管轄或部門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 12、審判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包括各級人民法院之間、普通人民法院與專門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 13、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等依照法律規(guī)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統(tǒng)內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14、訴訟證據(jù):公檢法、當事人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審查核實,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根據(jù)。 15、證據(jù)力:是指證據(jù)依法能夠成為法律上的證據(jù)的資格和條件。 16、證明力:,又稱證據(jù)的證明能力,是指證據(jù)對案件事實的證明的價值和功能,亦即證據(jù)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 17、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 18、書證:就是以文字、符號、圖畫等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的事實的書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19、原始證據(jù):凡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的證據(jù)。 20、視聽資料: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以及其他高科技設備儲存的信息正經(jīng)案件情況的資料。 21、直接證據(jù):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的證據(jù)。 22、訴訟證明:訴訟主體依照法定程序和標準,運用已知的證據(jù)和事實來認定案件事實的活動。 23、證明對象:是指司法人員和訴訟當事人及其律師在訴訟中必須用證據(jù)加以證明的各種案件事實。 24、證明責任:是指公安、司法機關收集或者提供證據(jù)證明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主張的責任,否則,應承擔其主張不能成立的危險。 25、強制措施:公檢法機關為了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剝奪人身自由的各種方法和措施。 26、拘傳: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 27、取保候審: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 .BatchDoc-Word 文檔批量處理工具28、監(jiān)視居?。菏侵溉嗣穹ㄔ骸⑷嗣駲z查院和公安機關對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責令其不得離開指定的區(qū)域,依法對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對其實行監(jiān)督的一種強制方法。 29、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對于現(xiàn)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的緊急情況下依法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30、逮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進行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或者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剝奪其人身自由,將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31、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由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檢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引起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 32、立案: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查證、核實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是否應當受到刑罰的處罰以及應當受到何種刑事處罰的活動 33、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34、偵查實驗:為了去頂與案件有關的某一事件或者事實在某種條件下能否發(fā)生或者怎樣發(fā)生而按照原來的條件,將該事件或者事實加以重演或者進行試驗的一種偵查活動。 35、搜查:偵查人員對于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jù)的人的身體、物品和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索檢查的一種偵查活動。 36、扣押:偵查機關依法強行扣留和提存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和文件的一種偵查活動。 37、通緝:是指公安機關通令緝拿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種偵查活動。 38、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移送起訴或者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經(jīng)過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將犯罪嫌疑人作為被告人提請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一項訴訟活動。 39、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階段,為了確定經(jīng)過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是否應當提起公訴,而對偵查機關確認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犯罪性質和罪名進行審查核實,并作出處理決定的一項訴訟活動。 40、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于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jīng)審查認為不應或不必對犯罪嫌疑人定罪從而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一種訴訟活動。41、第一審程序:人民法院對于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訴、自訴人的自訴案件,依法進行第一次審判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42、終止審理: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過程中,遇到有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導致審判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xù)進行時候終結案件的訴訟活動。 43、延期審理:是指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足以影響審判進行的情形時,法庭決定延期審理,待影響審判進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開庭審理。 44、中止審理: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過程中,因為發(fā)生某種情況影響了審判的正常進行,而決定暫停審理,待其消失后,再進行開庭審理。 45、判決: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實體問題所作出的處理決定。 46、決定:公檢法在訴訟過程中,依法就有關的訴訟程序問題所作出的一種處理方式。 47、裁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和判決執(zhí)行過程中,對于訴訟程序問題和部分案件的實體問題所作出決定。 48、第二審程序: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人或人民檢察院因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決或裁定而提起上訴或抗訴的案件,依法進行重新審判的程序。 49、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聲明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 50、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認為或發(fā)現(xiàn)判決和裁定確有錯誤,提請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并予以糾正的審判監(jiān)督行為。 51、行事訴訟期間: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訴訟參與人進行行事訴訟活動所需必須遵守的時間期限。52、死刑復核程序:是指對經(jīng)過普通程序一審、二審審結后判處死刑的案件,包括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案件和判處死.BatchDoc-Word 文檔批量處理工具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案件進行審查核準的一種特別程序。53、審判監(jiān)督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fā)現(xiàn)在認定事實上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進行重新審判的訴訟程序。 54、訴訟中止:辦案機關在立案以后到案件審結的過程中,因為發(fā)生了某種情況而將正在進行的訴訟暫時停止,待到中止的障礙消除后,再恢復訴訟。 55、執(zhí)行:公檢法及刑罰執(zhí)行機關等將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所確定的內容依法付諸實施以及處理實施過程中出現(xiàn)的變更執(zhí)行等問題而進行的活動。 56、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指對于被判處有期圖形、拘役的罪犯因為出現(xiàn)某種法定特殊情形不適宜在監(jiān)內執(zhí)行,暫時將其放到監(jiān)外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的一種變通方法。 57、證明標準:是指法律要求公安司法人員運用證據(jù)證明案件事實所要達到的程度。 校驗后多出部分: 58、期間:即時間的期限,或者說是以某一時間起至另一時間止的時限。 59、反訴:是指自訴案件的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lián)系的犯罪行為,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訴訟。 60、鑒定結論:是指受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鑒定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所作出的書面結論。61、兩審終審制:是指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案件經(jīng)過兩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即告終結,第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或裁定是生效的判決和裁定,法律規(guī)定的上訴人不得再對其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也不得再按照上訴程序對其提出抗訴。 名詞解釋: 訴訟,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解決各種爭議案件的專門法律活動。 刑事訴訟是在處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以實現(xiàn)刑事司法公正.提高訴訟效率,從而維護社會系統(tǒng)的基本秩序和基本利益為直接目標的活動。 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的調整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 、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訴訟參與人進行刑事訴訟必須遵守的法律法規(guī)刑事訴訟中的回避是指偵查、檢察、審判人員以及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因與案件有法定的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關系,不得參與該案件訴訟活動的一項訴訟制度。 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廣義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訴訟中的自訴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案件的被害人。狹義上的被害人,僅指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屬于當事人之一,居于原告人地位。自訴人是以個人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刑事訴訟中的送達,是指公安司法機關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續(xù),將訴訟文件送交訴訟參與人或有關單位的活動。犯罪嫌疑人是指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的法律上的稱謂,偵查階段一般辦案機關為公安機關,有些類型案件如貪污受賄案件等為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辦案機關為檢察機關。被告人,刑事案件中在審判階段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的法律上的稱謂,審判階段包括一審、二審和再審,辦案機關為人民法院。 刑事訴訟結構是指控訴.辯護和審判三方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組合方式和相互關系。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是指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貫穿于刑事訴訟的全過程,為司法機關和訴訟參與人進行刑事訴訟活動所必須遵循的原則。 現(xiàn)代刑事訴訟中的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依法針對控方的指控,根據(jù)事實和法律,從實體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被指控人的證據(jù)和意見,論證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維護被指控人的合法權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對待和處理的一系列訴訟行為的總和。 立案管轄,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圍上的分工。審判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判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包括各級人民法院之間、普通人民法院與專門人民法院知己那,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 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圍上的權限劃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統(tǒng)內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范圍的分工。刑事訴訟證據(jù),是指公安司法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用以確定犯罪事實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BatchDoc-Word 文檔批量處理工具有罪和罪責輕重及其他有關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證據(jù)力,又稱證據(jù)的適格性,是指證據(jù)在法律上可作為定案根據(jù)的資格和條件,解決的是證據(jù)之所以成為證據(jù)的資格問題。 證明力,又稱證據(jù)的證明能力,證據(jù)價值,是指證據(jù)對案件事實的證明是否有作用以及作用力的大小程度。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畫等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明事實的書面文字和其他物品。 原始證據(jù) 凡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未經(jīng)復制、轉述的證據(jù)是原始證據(jù)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直接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證人是指知道案件情況并向公安司法機關就案件事實情況進行陳述的人。被害人陳述是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人就自己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事實和所了解的犯罪分子的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救起被指控的犯罪事實以及其他案件事實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鑒定結論是指公安司法機關為了了解案件中某些專門性的問題,指派或聘任具有這方面知識和技能的人,進行鑒定后所作的書面結論。 勘驗筆錄是指辦案人員針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尸體等“死”的物體進行觀察、測量、檢驗、拍照、繪圖等活動所作的書面記錄。 檢查筆錄,又稱人身檢查筆錄,是指辦案人員針對與案件有關的“活著”的人進行觀察、檢驗等活動所作的書面記錄。偵查實驗筆錄,是指為了驗證在某種條件下某一事件或現(xiàn)象是否發(fā)生和后果如何,而進行實驗性地重演該事件等活動所作的書面記錄。 視聽資料是指以錄像、錄音、電子計算機以及其他高科技設備存儲的信息證明案件情況的證據(jù)。直接證據(jù)是能夠單獨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jù)。訴訟證明是指訴訟主題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標準,運用已知的證據(jù)和事實來認證案件事實的活動。證明對象也就是在證明的客體,即案件事實或者待證事實,它是法律規(guī)定的司法人員為正確處理案件必須查明的案件事實。刑事訴訟中證明責任是指公安司法機關應當承擔收集或提供證據(jù)以證明其所認定的案件事實或主張的責任;否則,將承擔其認定或主張不能成立的風險。 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指偵查、檢察和審判機關為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內暫時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法定強制措施。 拘傳,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又稱保釋,是指公檢法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以保證其不逃避和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監(jiān)視居住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離開住處或指定居所,并對其行動自由加以監(jiān)視的強制方法。拘留,又稱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對現(xiàn)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逮捕是指公檢法在一定期限內依法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進行生產(chǎn)的強制措施。 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為了附帶解決由被告人犯罪行為或國家、集體造成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所進行的訴訟活動。 舉證責任是指行使訴訟的當事人承擔的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提出證據(jù)證明自己主張的義務。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針對控訴一方的指控,運用事實和愛貓撲.愛生活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應當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反駁和辯解,以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訴訟活動。刑事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參加訴訟,進行活動,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行為法律后果的一項法律制度。立案是指公檢法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材料進行審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實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是否作為刑事案件交付偵查或審判的訴訟活動。 偵查是偵查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為證實犯罪和查獲犯罪人而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強制性措施。 偵察實驗,是指為了確定與案件有關的某一時間或者事實在某種條件下能否發(fā)生或者怎樣發(fā)生而按照原來的條件,將該時間或者事實加以重演或者進行試驗的一種偵察活動; .BatchDoc-Word 文檔批量處理工具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偵查人員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和其他有關情況,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詞方式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的一種訴訟行為。 搜查是指為了收集犯罪證據(jù),查獲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依法對于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因此犯罪或者最終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檢查的一種偵查行為。扣押,是指偵查機關依法強行扣留和提存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包括視聽資料,下同)和文件的一種偵查活動。鑒定是指為了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由偵查機關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科學鑒別和判斷的一種偵查行為。通緝是指公檢通令緝拿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歸案的一種偵查行為。辨認是指偵查人員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讓被害人、證人對犯罪嫌疑人、與犯罪有關的物品、尸體進行辨認的一種偵查行為。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jù)的一種訴訟活動。偵查終結是指偵查機關對于自己立案偵查的案件,經(jīng)過一系列的偵查活動,認為案件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應否對其追究刑事責任而決定結束偵查,并對案件依愛貓撲.愛生活和處理的一種訴訟活動。偵查羈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被“逮捕以后”到“偵查終結”的期限。 特殊羈押期限,指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但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并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xù)和程序。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也稱自偵案件的偵查,是指人民檢察院對自己受理的案件,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措施。 偵查監(jiān)督是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jiān)督的重要組成部分,專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的法律監(jiān)督。 起訴,又稱“提起訴訟” ,是指依法享有起訴權的機關或個人,對刑事被告人提出控訴,要求人民法院審判,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訴訟行為。 提起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一項訴訟活動。 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的訴訟活動。 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于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己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或者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以及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認為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從而做出的不將犯罪嫌疑人訴交法院進行審判而終止訴訟的決定。 第一審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自訴人提起自訴的案件,一發(fā)進行第一次審判時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發(fā)法。 自訴,是指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訴訟行為。自訴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自己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所謂告訴才處理,是指只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審判是指法官在原被告雙方的參與下,認定事實和確定法律責任的司法活動。 刑事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辯雙方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于依法向其提出訴訟請求的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訴訟活動。終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過程中,遇有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審判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xù)進行時終結案件的訴訟活動。延期審理是指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足以影響審判進行的情形時,法庭決定延期審理,待影響審判進行的原因小時后,再行開庭審理。 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過程中,因發(fā)生某種情況影響了審判的正常進行,而決定暫停審理,待其小時后,再行開庭審理。判決是人民法院在訴訟中解釋直接針對案件的實體問題所作的處理和決定。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或者判決執(zhí)行過程中,就某些重大程序問題和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一種決定。決定是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對某些程序性問題進行處理的一種形式。 對公訴案件的庭前審查,是指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將刑事被告人交付審判的訴訟活動。 法庭審判是指人民法院采取開庭的方式,在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在聽取控、辯雙方對證據(jù)、案件事實和運用愛貓撲.愛生活的情況下,依法起上訴或抗訴的案件,依法進行重新審判的程序。上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審法院的判.BatchDoc-Word 文檔批量處理工具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衣法定程序提請上級法院重新審理和裁判該案的一種訴訟權利或活動??乖V是指法律授權特定的機關代表國家行使監(jiān)督權,對認定有錯的第一審法院的裁判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定程序提請上級法院重新審理和裁判原案的一種訴訟活動。刑事訴訟期間,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訴訟參與人進行刑事訴訟活動期必須遵守的時間和期限。死刑復核程序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級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依法進行審查和核準的程序,是我國刑事訴訟法所獨有的一項特殊程序。審判監(jiān)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時,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程序。 訴訟中止,從廣義上講,是指辦案機關在立案以后到案件審查的過程中,因為發(fā)生某種情況而將正在進行的訴訟暫時停止,待中止的障礙消除后,再恢復訴訟。狹義的訴訟中止,僅指人民法院在是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因出現(xiàn)某種決定情形,裁定暫時停止訴訟活動的進行。刑事訴訟執(zhí)行,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jiān)獄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將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所確定的內容付諸實施而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各種活動。 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出現(xiàn)了某種法定的特殊情況,不適宜在監(jiān)內執(zhí)行,暫時將其放在監(jiān)外交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的一種變通的方法。減刑,是指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zhí)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愛貓撲.愛生活減輕其原判刑罰的方法。 假釋,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改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刑罰在執(zhí)行一定期限以后,確有悔改表現(xiàn),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將其附條件地提前釋放的制度。 所謂執(zhí)行監(jiān)督,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是否合法進行的法律監(jiān)督。 證明標準是指司法人員查明案件事實、當事人證明案件事實需要達到的程度。刑事訴訟證據(jù)的種類:1.物證.書證 2.證人證言 3.被害人陳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5.堅定結論 6.勘驗.檢查筆錄 7.視聽資料 刑事訴訟證據(jù)的分類:1、原始證據(jù)和傳來證據(jù)。2、言詞證據(jù)和實物證據(jù)。3、直接證據(jù)和間接證據(jù)。4、控訴證據(jù)和辯護證據(jù)。 辯護的種類:自行辯護、委托辯護、指定辯護。 刑事代理可分為:刑事自訴案件的代理、公訴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代理。 回避的分類:自行回避、申請回避、指令回避和法定回避。管轄分為: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 強制措施的種類:拘傳、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的種類:人保、財產(chǎn)保。 勘驗、檢查的種類:現(xiàn)場勘驗、物證檢驗、尸體檢驗、人身檢查和偵查實驗。 補充偵查有三種: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偵查中的羈押期限分為:一般羈押期限、特殊羈押期限和重新計算的羈押期限三種。不起訴: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證據(jù)不足不起訴。內容: 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有:1. 保證準確.及時地懲罰犯罪。 2.保證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3.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通犯罪作斗爭。 國際基本原則包括:1.刑事程序法定原則。2.司法獨立原則。3.無罪推定原則。4.辯護原則。5.訴訟經(jīng)濟原則。6.訴訟及時原則。7.訴訟權利平等原則。8.禁止重復追究原則。我國特有原則包括:1.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2.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3.檢查監(jiān)督。物證的形式有:1.實施犯罪的工具。2.犯罪過程中留下的實物和痕跡。3.犯罪行為侵犯的對象。4.犯罪行為產(chǎn)生的物品。5.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獲犯罪嫌疑人的實物或痕跡。收集物證主要通過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方法進行。常見的鑒定結論包括:1、愛貓撲.愛生活。2、司法精神病鑒定結論。3、痕跡鑒定結論。4、化學鑒定結論。5、會計鑒定結論。6、文件書愛貓撲.愛生活。7、其他鑒定結論。 辯護人的范圍:1、律師。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親友。但是正在被執(zhí)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一名律師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同案犯在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擔任他們的辯護人。 辯護人的權利:1、獨立辯護權。2、閱卷權和會見通信權。3、調查取證權。4、提出意見權。5、參加法庭調查和愛貓撲.愛生活權。6、經(jīng)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7、拒絕辯護權。.BatchDoc-Word 文檔批量處理工具適用回避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包括合議庭人員、程序審人員、審判委員會成員及院長) 、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包括公安機關負責人)以及參與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 回避的法定事由: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以及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適用回避。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5、接受過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guī)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檢察院立案的包括:1、貪污賄賂案。2、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案件。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4、其他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訴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的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chǎn)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1、危害國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地區(qū)管轄: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為輔。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審判為輔。 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的適用對象: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3、依法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等不宜羈押的情緒。4、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jīng)過詢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jù)不足的,而需要繼續(xù)收集證據(jù)的情形,可以取保候審。5、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內不能結案,采用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1、未經(jīng)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4、不得偽造、毀滅證據(jù)或者串供。被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1、未經(jīng)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擅自離開住處,沒有固定住處的,未經(jīng)批準不得離開被指定的居所。2、未經(jīng)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 不立案的六種情形:1、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3、經(jīng)特赦令免除刑罰的;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于追究刑事責任的。 偵查工作的原則:1、迅速及時原則。2、遵守法定程序原則。3、客觀全面原則。4 深入細致原則。5、保守秘密原則。 先行拘留的情形: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得。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fā)現(xiàn)有犯罪證據(jù)的。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自訴案件包括: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犯罪案件。3、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chǎn)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特點: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特征:1、只能由特定的機關適用。(公、檢、法、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wèi)部門和監(jiān)獄。)2、適用對象的特定性。只能適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適用目的的特定性。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4、必須依法適用。刑事訴訟的特點:1.刑事訴訟活動是由法定的國家專門機關主持下行使國家刑罰權的活動。2. 刑事訴訟活動必須是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進行。3. 刑事訴訟活動必須嚴格依法進行。4.刑事訴訟活動是以解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犯有何罪.應否處以刑罰,處以何種刑罰為內容。 刑事訴訟證據(jù)的特征:1.證據(jù)的客觀性。2.關聯(lián)性。3.合法性。 書證的特點:1.書證必須是以文字.符號.圖畫等記載或者表達了人的一定思想的物品,而且其所記載或表達的思想內容能夠為人民認知和理解。2.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必須與待證的案件事實有關聯(lián)。條件: .BatchDoc-Word 文檔批量處理工具證人的條件:1.證人是在訴訟活動開始前便了解案件情況的人。2.證人必須是能夠辨別是非.能夠正確表達的人。3.證人必須是自然人。保證人的條件:1、與本案無牽連。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公訴案件立案的基本條件:1、有犯罪事實。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逮捕的條件:1、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3、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偵查終結的條件:1、案件事實已經(jīng)查清。2、證據(jù)確實、充分。3、法律手續(xù)完備。 公訴案件的法定條件: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這是提起公訴的事實條件。2、依照法律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這是提起公訴的法律條件。3、檢察院對此案具有公訴權,案件數(shù)與受訴法院管轄。提起自訴的條件:1、提起自訴的主體須是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2、提起自訴必須要有明確的被告人。3、案件屬于自訴案件的范圍,受訴的人民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4、應當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有足夠證據(jù)證明被告人犯罪的事實。5、自訴應當在追訴期限內提出。 其他: 刑事訴訟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秩序。 在自訴案件中,自訴人負有舉證責任。公訴案件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有權在被害人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的 7 日內,代其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也可以經(jīng)被害人授權代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回避的決定:1、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的回避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長、法院院長決定。2、公安機關負責人和檢察長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3、法院院長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4、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回避由法院院長決定(審判階段) 。 保證金由公安機關統(tǒng)一收取和保管。 取保候審由公檢法決定,公安機關執(zhí)行。 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 12 個月。 監(jiān)視居住由公檢法決定,公安機關執(zhí)行。 監(jiān)視居住最長不超過 6 個月。 拘留由公檢決定,公安機關執(zhí)行。拘留的羈押期限為 10 日,14 日,37 日。逮捕有檢法決定,公安機關執(zhí)行。逮捕縣級以上人大代表的,須報請該人大主席團或常委會許可。逮捕鄉(xiāng)鎮(zhèn)一級人大代表時,應報告該人大。公檢法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立案材料后應當填寫<受理刑事案件登記表 自訴案件不予立案的,應當在 15 日內作出不立案決定書,書面通知自訴人。 偵查實驗應當由偵查人員進行,并應當邀請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1、至少由兩名偵查人員進行訊問。2、在法定的地點、時間內訊問。持續(xù)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 12小時。3、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情節(jié)或者進行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4、對特殊的訊問對象適用特殊的程序。5、依法制作訊問筆錄。6、嚴禁刑訊逼供或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式進行訊問,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 詢問證人的程序:1、詢問證人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2、郵電在法律規(guī)定的地點進行。3、詢問應當個別進行。4、偵查人員應當告知證人必須如實地提供證據(jù)、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5、應當為證人提供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jù)的條件。6、應當依法制作詢問筆錄。也可以讓證人親筆書寫證詞。 搜查的程序:1、搜查只能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等偵查機關的偵查人員依法進行,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對公民人身和住宅進行搜查。2、搜查時,必須有兩名以上偵查人員,并持有縣級以上偵查機關的主要負責人簽發(fā)的搜查證。3、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按照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否則偵查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提取。4、搜查時,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5、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有女工作人員進行。6、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員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蓋章。如果被搜查人在逃或者他的家屬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記明于筆錄。人民檢察院對偵查終結的案件的處理方式:提起公訴、不起訴和撤銷案件。審查起訴的對象是案件事實、證據(jù)和適用法律等問題。審查起訴的方法步驟:1、審查起訴意見書等。2、訊問犯罪嫌疑人。3、聽取被害人意見。4、聽取委托人的意見。5、調查核實其他證據(jù)材料。6、補充偵查。 (退回公安機關偵查或自行偵查。 ) 補充偵查次數(shù)以兩次為限,每次應在 1 個月內補查完畢。.BatchDoc-Word 文檔批量處理工具問答題 1、什么是刑事訴訟?刑事訴訟有哪些特點? 答:刑事訴訟是國家專門機關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動。廣義的刑事訴訟,是指國家為實行刑罰權的全部訴訟行為。狹義的刑事訴訟是專指審判程序而言。 它的特點是: (1)刑事訴訟必須由法定的專門機關主持進行,其他國家機關無權進行。 (2)刑事訴訟活動必須是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進行。 (3)刑事訴訟活動必須依法進行。 (4)刑事訴訟活動的內容是解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受到刑事處罰,處以什么樣的刑罰的問題。 (5)刑事訴訟必須是在特定的訴訟形式(或曰訴訟“模式” )下進行。 (6)刑事訴訟是準確、及時、合法地揭露、證實犯罪,依法懲罰犯罪,同時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達到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chǎn)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經(jīng)濟建設順利進行的目的。 2、簡述刑事訴訟職能的含義。 答:其含義有: 偵查職能; 控訴職能; 辯護職能; 審判職能; 執(zhí)行職能; 協(xié)助訴訟職能; 訴訟監(jiān)督職能。 3、現(xiàn)代刑事訴訟職能的基本結構和原則是什么?答:1.控審分離 2.控辯對等 3.審判中立 簡述外國行事訴訟制度的基本原則。 答:一、司法獨立原則 二、無罪推定原則 三、控審分離原則 四、平等對抗原則 五、訴訟迅速原則 六、有效辯護原則 七、禁止重復追究原則 八、適度原則 4、中國刑事訴訟制度的主要特點是哪些? 答:一、加強懲罰犯罪,同時重視保障人權 二、建立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訴訟制度 三、確立了一系列科學的、適合我國國情的刑事訴訟原則 四、實行職權主義與當事人相結合的訴訟模式 五、賦予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的法律監(jiān)督權 六、規(guī)定了一些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訴訟程序和證據(jù)制度 5、簡述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主要職權。 答:對于依法應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對于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對于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jiān)督。 對于決定起訴的刑事案件提起訴訟,支持公訴,對于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jiān)督。 對于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和監(jiān)獄、看守所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jiān)督。 6、簡述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及其權利義務。 答:地位: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一樣。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享有一定的訴訟權利,也承擔一定的訴訟義務。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又對其訴訟地位加以限制。權利:1。對侵犯其人身,財產(chǎn)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2。對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不立案的決定,有權獲知原因;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3。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4。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5。對于人民檢察院所做的不起訴的決定,有權獲得不起訴決定書;如果不服。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對于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的決定的,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6。對有證據(jù)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chǎn)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7。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不服的,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在收到請求后 5 日內,應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答復請求人。 義務:1。如實向公安、司法機關申述案件事實。2。接受公安、司法機關對其進行人身檢查。 3。接受司法機關的傳喚。 4。在法庭上接受詢問。 5。遵守法庭秩序。 8、簡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及其權利義務。 答:地位:首先,他們在訴訟中應當享有訴訟主體的地位。 其次,他們進入刑事訴訟領域畢竟是因為涉嫌犯罪而處于被追訴者的地位。 再次,他們最清楚自己是否實施了犯罪以及是怎么樣實施犯罪的。嫌疑人權利: 1。在唄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2。對偵查人員在對其訊問中提出的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權拒絕回答;3。犯罪嫌疑人系聾、啞人的,有權要求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 4。有權核對偵查人員對其訊問所做的詢問筆錄,沒有閱讀能力的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偵查人員向其宣讀訊問.BatchDoc-Word 文檔批量處理工具筆錄;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有權提出補充或者改正; 5。有權要求自行書寫供述; 6。對于偵查機關用作證據(jù)的鑒定結論有權要求向其告知并有權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7。自公訴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8。對于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142 條第 2 款規(guī)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被告人權利: 1。有權自行委托辯護人,有權在法定條件下獲得法院為其制定辯護人提供辯護;有權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有權另行委托辯護人;2。參與法庭調查,有權就指控的事實進行陳述,經(jīng)審判長許可,與證人、鑒定人發(fā)問;有權辨認、辨別物證,聽證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和其他證據(jù)文書,并就上述證據(jù)發(fā)表意見;有權申請通知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3。參加法庭辯論,有權對證據(jù)和案件情況發(fā)表意見并與公訴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展開互相辯論;4。有權向法庭做最后申述;5。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對自訴人提出反訴;6。有權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裁定提起上訴; 7。有權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法提出申訴。共同義務: 1。對于公安、司法機關依法采用的強制措施,以及檢查、搜查、扣押等站差措施,應予合作; 2。對于偵查人員在訊問中所提與本案有關的問題應當如實回答;3。對于偵查人員的訊問筆錄經(jīng)核對并承認沒有錯誤應當簽名或蓋章;4。承受檢察機關的起訴,依法出席并接受法庭審判;5。對于人民法院已經(jīng)生效的判決、裁定,有義務執(zhí)行或協(xié)助執(zhí)行。 9、簡述自訴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及其權利義務。 答:權利: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訴和委托訴訟代理人;申請撤回自訴;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作為原告人出席法庭參加法庭審判和同被告方辯論;申請回避;提出上訴;對生效判決裁定提出申訴,請求重新審判等。 義務:負有舉證責任;應當親自參加訴訟。自訴人經(jīng)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10、對哪些人可以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答: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 63 條的規(guī)定,任何公民對于有下列情形的人都可以立即扭送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處理: 1.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 2.通緝在案的; 3.越獄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11、簡述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特點。 答:1.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是進行刑事訴訟的基本準則,包含著豐富的訴訟原理,體現(xiàn)了刑事訴訟活動的基本規(guī)律。 2.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是刑事訴訟法明確規(guī)定的法律原則具有法律效力。 3.刑事訴訟基本原則一般貫穿于刑事訴訟全過程,對所有參加訴訟的國家機關和個人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 12、簡述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含義。 答:分工負責:是指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分別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行使職權,各負其責、各盡其職,不可混淆也不可代替。 互相配合: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檢、法三機關應當用力合作、協(xié)調一致,共同完成刑事訴訟的任務?;ハ嘀萍s:是指公、檢、法三機關在分工負責、互相配合的基礎上,不僅應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而且對其機關發(fā)生的錯誤和偏差應予以糾正,對重要的刑事訴訟活動或措施,有其他機關予以把關,已達到互相牽制、互相約束的目的,防止權力的濫用導致司法腐敗。 13、簡述公開審判原則。 答:根據(jù)憲法第 125 條中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guī)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 ”和刑事訴訟法第 11 條中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 ”這一原則進行審理。除涉及國家秘密、有關個人隱私和未成年案件不公開審理外,其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14、簡述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事原則。 答:1.只有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有權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和審判權,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利。 2.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行使職權,必須遵守法定的程序。 3.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三機關只能分別行使各自的職權,不能混淆或相互取代。 15、簡述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原則。 答: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 15 條規(guī)定的情形,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jīng)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則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即:1.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的。 3.經(jīng)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罰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于追究刑事責任的。 16、試列舉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答:1.貪污賄賂犯罪。 2.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 .BatchDoc-Word 文檔批量處理工具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經(jīng)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才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17、試列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答:(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的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chǎn)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18、我國確定管轄的原則有哪些? 答:1.依法管轄的原則 2.準確及時的原則 3.便利訴訟的原則 4.維護合法權益的原則 5.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 19、試述回避的理由。 答: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但是人的近親屬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5.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的。 20、辯護人承擔的訴訟義務有哪些? 答:(1)律師在接受委托或被指定擔任辯護人以后,有義務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 (2)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為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3)律師擔任辯護人應當保守在職業(yè)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yè)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4)辯護人應當遵守訴訟紀律,按時出庭,在法庭上服從審判長的指揮,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羈押場所的規(guī)定等。(5)辯護律師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的財務。 (6)辯護律師不得違反規(guī)定會見法官、檢察官。 (7)辯護律師不得向法官、檢察官及其他工作人員請客送禮或行賄,或者指使、誘使當事人行賄。 21、試述辯護人享有的訴訟權利。 答:(1)職務保障權。 (2)閱卷權。 (3)會見、通信權。 (4)調查取證權。 (5)提出辯護意見權。 (6)獲得出庭通知權。(7)出庭辯護權。 (8)拒絕辯護權。(9)要求公安、司法機關對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10)其他訴訟權利。 22、什么是強制措施?強制措施與刑罰、行政處罰的區(qū)別有哪些? 答:強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剝奪人身自由的各種方法和措施。 與刑罰的區(qū)別: 1.性質不同。2.法律根據(jù)不用。3.適用主體不同。4.適用對象不同。5.使用時間不同。6.穩(wěn)定程度不同。7.法律后果不同。 與行政處罰的區(qū)別: 1.性質不同。2.法律依據(jù)不同。3.適用主體不同。4.適用對象不同。5.穩(wěn)定性不同。 23、試述取保候審和監(jiān)視居住的條件。 答:取保候審的條件: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 51 條的規(guī)定,取保候審在一般情況下,適用于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使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雖然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jiān)視居住的條件: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 51 條的規(guī)定,監(jiān)視居住和取保候審的使用條件相同,凡是適用取保候審的,也能適用監(jiān)視居住,但是取保候審和監(jiān)視居住不用同時并用,只能擇其一而用之。 24、試述逮捕的條件。 答:1.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這事逮捕的證據(jù)條件。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犯罪,這事逮捕的罪責條件。 3.有逮捕必要,這事逮捕的社會危害性條件。在具備前兩個條件的基礎上,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才能依法逮捕。 25、保證人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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