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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釋學第十三章--不確定概念及一般條款的價值補充[精]課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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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釋學第十三章--不確定概念及一般條款的價值補充[精]課件

單擊此處編輯母版標題樣式,單擊此處編輯母版文本樣式,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第五級,*,第十三章 不確定法律概念及一般條款的價值補充,案例,李某曾供職于某航空公司,后來,因故與該公司的領導之間產生了矛盾,其一氣之下離開了公司,但其與公司之間的勞資關系并未得到妥善解決。作為餓哦一名離職人員,他連續(xù)多次搭乘該航空公司的班機,都被該公司以各種理由拒絕登機。后來,李某打聽到自己被該航空公司了入了“黑名單”的事實,屬于被永久拒絕登機的人員。他在盛怒之下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該航空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撫慰金5萬元。在本案中,原告認為,航空公司拒絕其登機,侵害了其,人格利益(人格平等),。,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條、第8條,案例,張嬋榮的兒子劉高星患病一個月未愈,經鄰居介紹,邀請當地知名的“活神仙”司德發(fā)到家辦法事。雙方約定,“活神仙”到張家工作三天,費用666元。張嬋榮事先支付了333元,在法事完成之后,張嬋榮丈夫從外地回家,認為兒子病情好轉,不是法事起作用,“活神仙”實屬行騙,拒絕支付余款。為此,“活神仙”訴請當地的派出法庭,要求張嬋榮支付余款333元報酬。審理中,產生爭議:一種觀點認為,按照當地的風俗習慣,法師一般都能在事后獲得約定的報酬,少有拒絕者,因此應當支持原告的請求。另一種觀點認為,雖然我國法律沒有關于該問題的具體規(guī)定,但是合同以“法事”為標的,已違反了,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的“公共利益原則”,,無效。,一、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含義,不確定法律概念,是指使用在法律中的,需要裁判者在個案中斟酌相關事實,利用價值判斷才能使之具體、確定的法律概念。,法例,二、一般條款的含義,一般條款,又稱“概括條款”,是指在法律中僅為原則性的概括規(guī)定,其適用必須經裁判者在具體案件中公平裁決,才能體現其規(guī)范功能的法律規(guī)定。,法例,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一條,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第八條,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jiān)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fā)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合同法第5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確定法律概念,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侵權責任法第三十條,因正當防衛(wèi)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wèi)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wèi)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一般條款,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民法通則第五條,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民法通則第七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物權法第七條,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價值補充的概念,價值補充,為介于狹義的法律解釋與漏洞填補之間,對不確定法律概念及一般條款進行解釋,使之具體、確定的方法。又稱為不確定法律概念及一般條款的具體化。,價值補充應注意事項,法官在價值判斷時,應依據客觀標準。,王澤鑒,法官在價值補充時,應負充分說明的義務。,楊仁壽,法官在價值判斷時,應注意社會一般觀念及倫理標準的變遷。,梁慧星,價值補充,此項價值判斷,不是適用解釋者個人主觀的法律感情,而是適用存在于社會上可以探知認識之客觀倫理秩序、價值、規(guī)范及公平正義之原則。,王澤鑒,價值補充,法官對開放性概念為價值補充,對不確定概念予以具體化,并非為同類案件制定一個具體標準,然后將此標準適用于具體案件;而是針對個具體案件,依照法律精神、立法目的,斟酌社會情勢和需要,予以具體化,以求得個案的實質公平和妥當性。因此,法官于具體化時,應將理由詳細說明,且不得直接引用其他判例為判斷標準。,楊仁壽,價值補充,不確定法律概念和一般條款之主要功能之一,在于使法院能夠適應社會經濟發(fā)展及倫理道德價值觀念之變遷而適用法律,以使法律能夠與時俱進,實踐其規(guī)范功能。因此,在社會經濟的發(fā)展促成社會一般觀念及倫理道德觀念發(fā)生變更之后,不可拘泥于過時的陳舊觀念和道德標準。,梁慧星,案例,1961年臺上字第88號判決:被上訴人為上訴人之養(yǎng)母,上訴人動輒與之爭吵,并惡言相加,肆意辱罵,有背倫常之道,已具有,臺灣“民法”第1081條第1款及第6款,情形,自得構成終止收養(yǎng)關系之原因。,此系對臺“民法”第1081條第1款“對于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及第6款“有其他,重大事由,”所為價值補充。,臺灣地區(qū)“民法”第1081條,養(yǎng)父母、養(yǎng)子女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終止其收養(yǎng)關系:,一 對于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時,。二 惡意遺棄他方時。三 養(yǎng)子女被處二年以上之徒刑時。四 養(yǎng)子女有浪費財產之情事時。五 養(yǎng)子女生死不明已逾三年時。,六 有其它重大事由時,。,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函1992年第27號:就本案購銷煤氣表散件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發(fā)生了當事人無法預見和防止的情勢變更,即生產煤氣表的主要原材料鋁錠的價格,由簽訂合同時國家定價為每噸4400元至4600元,上調到每頓1.6萬元,鋁外殼的售價也相應,由每套23.085元上調到41元,,如要求重慶檢測儀表廠仍按原合同約定的價格供給煤氣表散件,,顯示公平,。,此系對,民法通則第59條第1款,“顯示公平”所為價值補充。,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二)顯示公平的。,案例,1976年臺上字第2436號判決:上訴人為有婦之夫,涎被上訴人姿色,誘使同居,而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于被上訴人,復約定一旦終止同居關系,仍需將該土地返還,以資鉗制,而達到其久占私欲,是其約定自系有被善良風俗,以,“民法”第72條,規(guī)定應屬無效。上訴人依據此項約定,訴請被上訴人移轉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殊非正當。,此系對臺“民法”第72條“善良風俗”所為價值補充。,臺灣地區(qū)“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案例,1980年臺上字第719號判決:本件買賣并非不于一定期間為給付,即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者。被上訴人既已大部分依契約內容履行,僅其中抵押權人張子堅部分遲誤一天清償,上訴人以此主張遲誤履行契約,以買賣契約第11條,請求被上訴人加倍返還定金。其行使債權,顯然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此系對,臺“民法”第219條,“誠實信用原則”所為價值補充(具體化)。,臺灣地區(qū)“民法”第 148 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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