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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典案例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課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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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典案例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課件.ppt

經(jīng) 典 案 例 的 法 學 智 慧 o 1、 新 婚 夫 婦 , 女 方 腹 中 懷 有 一 小 孩 , 可 不 幸 丈 夫 車禍 死 亡 , 丈 夫 生 前 有 20萬 的 個 人 財 產(chǎn) , 丈 夫 的 父 母健 在 , 該 筆 財 產(chǎn) 該 如 何 分 割 ?o 如 果 小 孩 平 安 出 世 , 如 何 分 割 ?o 如 果 小 孩 出 生 時 是 一 死 胎 , 如 何 分 割 ?o 如 果 小 孩 出 生 時 啼 哭 了 三 聲 , 睜 開 毛 茸 茸 的 眼 睛 看了 看 這 世 界 , 覺 得 不 夠 滿 意 , 于 是 就 離 去 了 , 該 如何 分 割 ?學 習 之 前 先 看 個 小 案 例 2、 某 閨 女 9歲 , 長 得 清 秀 可 人 , 但 她 見 不 得別 人 比 她 漂 亮 。 某 日 , 有 一 “ 白 雪 ” 小 姑 娘 從 她家 門 口 經(jīng) 過 , 該 閨 女 就 伸 出 了 他 的 “ 九 陰 白 骨 爪 ”將 其 擊 傷 。 白 雪 變 成 了 “ 紅 雪 ” 。 該 責 任 由 誰 承擔 ? 為 什 么 ? 3、 某 12歲 小 男 孩 , 愛 慕 隔 壁 班 的 一 個 小 女 孩 , 適逢 2、 14情 人 節(jié) , 他 想 買 一 束 藍 色 妖 姬 給 那 女 孩 , 可手 頭 又 沒 錢 。 于 是 他 拿 了 他 父 親 的 手 提 , 將 其 以 1000元 的 價 格 賣 給 了 他 的 老 師 胡 某 , 小 男 孩 用 其 中 的 680元 買 了 一 束 玫 瑰 給 女 孩 , 博 得 女 孩 “ 嫣 然 一 笑 ” 。 回 到家 , 見 到 父 親 “ 怒 發(fā) 沖 冠 ” , 掄 起 “ 蒲 扇 掌 ” 在 男 孩 的屁 股 上 一 頓 亂 打 , 男 孩 終 于 招 供 。 父 親 找 到 老 師 要 求 其返 還 電 腦 。 可 否 ? 為 什 么 ? 4、 玉 環(huán) 電 大 校 長 為 了 建 設(shè) 玉 環(huán) 電 大 新 校 區(qū) , 向 A君借 錢 , 但 其 后 卻 一 直 沒 還 錢 , A君 找 到 玉 環(huán) 電 大 , 卻 發(fā)現(xiàn) 教 育 局 因 為 進 行 了 人 事 調(diào) 動 , 換 了 校 長 。 當 他 向 現(xiàn) 任校 長 李 某 要 求 返 還 借 錢 時 , 李 某 說 “ 俗 話 說 的 好 , 欠 債還 錢 天 經(jīng) 地 義 。 可 是 冤 有 頭 、 債 有 主 , 你 也 不 看 看借 條 上 簽 的 是 誰 的 名 ? ” A君 無 奈 , 找 到 原 任 校 長 , 原 任 校 長 生 氣 的 說 “ 你向 我 要 錢 是 什 么 意 思 , 我 拿 你 的 錢 蓋 了 自 家 的 房 子 了 ? ” 誰 說 的 有 道 理 , 誰 應 該 向 A君 承 擔 償 還 的 義 務 。 5、 A是 房 東 , B是 房 客 , AB君 口 頭 約 定 : 租 期1年 , 600元 /月 。 可 5個 月 后 , 房 東 的 兒 子 回 老 家工 作 了 , 于 是 房 東 要 求 B限 期 搬 離 , A是 否 要 承 擔 違約 責 任 ? 6、 A君 生 前 立 下 一 遺 囑 , 其 中 寫 到 “ 因 好 友 B君生 前 對 我 照 顧 周 到 , 在 我 死 后 , 將 我 祖 傳 的 一 塊 玉 石 贈與 B君 , 以 感 謝 朋 友 之 義 。 ” A君 死 后 , B君 知 道 有 這么 一 份 遺 囑 , 但 兩 個 月 過 去 了 , 卻 一 直 沒 有 表 態(tài) 是 否 接受 遺 贈 , 問 : B君 能 否 取 得 該 玉 石 ? 7、 趙 某 樓 上 住 著 胡 某 , 胡 某 這 人 喜 好 交 友 , 每 天 晚 上 都 拉 一 大堆 朋 友 來 家 里 聚 會 , 開 著 迪 斯 科 音 樂 , 家 里 就 像 迪 廳 一 樣 熱 鬧 。 趙某 忍 無 可 忍 , 沖 上 樓 去 要 求 停 止 聚 會 。 胡 某 與 趙 某 發(fā) 生 爭 執(zhí) , 胡 某推 了 一 把 趙 某 , 趙 某 像 個 皮 球 一 樣 , 從 八 樓 滾 到 了 一 樓 。 趙 某 站 起 身 , 伸 展 了 一 個 手 臂 , 踢 了 踢 腿 , 轉(zhuǎn) 了 轉(zhuǎn) 腰 , 感 嘆 “ 這一 跤 咋 就 摔 得 那 么 舒 坦 呢 , 簡 直 就 像 被 按 摩 過 一 樣 。 ” 于 是 心 情 大好 , 也 不 與 胡 某 計 較 了 。 十 年 后 , 趙 某 經(jīng) 常 性 頭 疼 , 于 是 上 醫(yī) 院 檢 查 , 醫(yī) 生 說 : “ 腦 部 有於 血 , 可 能 是 曾 經(jīng) 受 到 過 猛 烈 的 撞 擊 導 致 的 。 ” 趙 某 猛 然 想 起 十 年前 的 那 次 “ 按 摩 ” 。 趙 某 一 紙 訴 狀 將 胡 某 告 上 法 庭 , 如 果 趙 某 有 充分 的 證 據(jù) 證 明 , 那 次 按 摩 是 導 致 於 血 的 原 因 , 法 院 應 否 支 持 其 訴 訟請 求 ? 經(jīng) 典 案 例 中 的 法 學 智 慧消 費 者 權(quán) 益 保 護 1、 接 受 教 育 服 務 是 否 屬 于 消 費 者 ? 2003年 7月 , 西 安 民 辦 學 校 “ 新 華 科 技 學院 中 心 ” 夸 口 發(fā) 北 大 文 憑 , 學 生 每 人 交 納 了2000多 元 的 學 費 , 受 騙 學 生 告 上 法 庭 要 求 返 還5000余 元 的 學 費 。 2006年 8月 21日 , 北 京 羅 女 士 反 映 北 京 京 都薇 薇 國 際 美 容 美 發(fā) 教 育 學 院 涉 嫌 欺 詐 , 律 師 認為 可 以 適 用 消 法 49條 賠 償 羅 女 士 的 學 費 5800元 。由 此 擴 展 到 私 立 中 、 小 學 和 公 立 學 校 的 商 業(yè) 性辦 學 。 3、 、 知 假 買 假 者 是 否 屬 于 消 費 者 ? “王海 現(xiàn) 象 ” 分 析 知 假 買 假 者 是 否 為 消 費 者 , 是 從 王 海 打 假等 一 系 列 知 假 買 假 案 中 得 出 的 必 然 問 題 , 由 此引 發(fā) 了 理 論 界 和 實 務 界 的 極 大 討 論 。 對 此 問 題的 認 識 不 一 , 導 致 了 司 法 實 踐 的 混 亂 。 如 果 認為 知 假 買 假 者 是 消 費 者 , 則 可 以 適 用 消 法 第 49條 獲 得 懲 罰 性 賠 償 ; 如 果 認 為 不 是 , 則 不 能 獲得 懲 罰 性 賠 償 4、 購 買 汽 車 和 商 品 房 等 大 件 商 品 是 不 是 消 費 者 ?購 車 : 2006年 6月 12日 , 成 都 中 級 法 院 終 審 一 購 車糾 紛 案 , 認 定 汽 車 消 費 不 屬 于 生 活 消 費 。 2004年 , 朱 某 在 成 都 天 辰 汽 車 銷 售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以4.18萬 元 購 買 了 一 輛 “ 幸 福 使 者 ” 小 轎 車 。 數(shù) 月之 后 , 朱 某 一 天 辰 公 司 曾 將 此 車 銷 售 給 他 人 ,該 車 已 不 是 新 車 , 天 辰 公 司 有 欺 詐 行 為 為 由 要 求賠 償 。 但 雙 方 就 賠 償 數(shù) 額 未 能 達 成 一 致 意 見 。隨 后 , 朱 某 將 經(jīng) 銷 商 告 上 法 庭 , 要 求 天 辰 公 司按 照 消 法 的 規(guī) 定 , 承 擔 “ 退 一 賠 一 ” 責 任 。 法 院 經(jīng) 審 理 查 明 , 天 辰 公 司 賣 車 時 向 朱 某 交付 了 包 括 車 輛 合 格 證 、 用 戶 手 冊 、 保 養(yǎng) 憑 證 等在 內(nèi) 的 隨 車 附 件 。 在 保 修 手 冊 中 , 保 養(yǎng) 登 記 表里 載 明 走 保 里 程 為 2000公 里 。 成 都 中 原 終 審 認 為 , 我 國 消 法 第 2條 規(guī) 定“ 消 費 者 為 生 活 消 費 需 要 購 買 、 使 用 商 品 或 者接 受 服 務 , 其 權(quán) 益 受 本 法 保 護 ; 本 法 未 作 規(guī) 定的 , 受 其 他 有 關(guān) 法 律 、 法 規(guī) 保 護 。 ” 此 案 中 ,朱 某 與 天 辰 公 司 之 間 的 汽 車 買 賣 關(guān) 系 , 因 汽 車消 費 目 前 尚 不 屬 消 法 所 稱 的 生 活 消 費 范 疇 , 故不 應 適 用 消 法 予 以 調(diào) 整 , 而 應 適 應 合 同 法 予 以調(diào) 整 。 認 定 被 告 天 辰 公 司 因 未 完 全 履 行 合 同 存在 過 錯 , 應 支 付 原 告 車 主 朱 某 補 償 款 5000元 。 該 案 迅 速 引 起 中 消 協(xié) 的 強 烈 關(guān) 注 。 購 房 1999年 12月 15日 , 貴 陽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終 審 判 決一 商 品 房 糾 紛 案 , 排 斥 適 用 “ 消 費 者 權(quán) 益 保 護 法 ” 的雙 倍 賠 償 法 則 的 主 要 理 由 在 于 : 就 本 案 事 實 而 言 , 消法 中 規(guī) 定 的 商 品 概 念 不 應 包 括 房 屋 。 1999年 4月 19日 ,北 京 崇 文 區(qū) 法 院 審 理 類 似 案 件 并 做 出 類 似 判 決 。 同 期 , 大 連 消 費 者 焦 先 生 花 21萬 購 買 了 一 套 開 發(fā) 商以 次 充 好 、 以 假 充 真 、 不 能 辦 理 房 屋 產(chǎn) 權(quán) 證 的 “ 黑房 ” 。 大 連 市 沙 河 口 區(qū) 法 院 對 此 作 出 一 審 判 決 , 判 定焦 先 生 得 雙 倍 賠 償 共 計 人 民 幣 42萬 余 元 。 此 案 例 在 全國 屬 首 例 。 2000年 , 該 問 題 在 全 社 會 引 起 巨 大 反 響 。 2001年 , 福 建 省 房 屋 消 費 者 權(quán) 益 保 護 條例 承 認 購 房 屬 于 消 費 者 的 生 活 消 費 。 2002年 6月 , 建 設(shè) 部 等 7部 委 聯(lián) 合 下 發(fā) 的 關(guān) 于 整 頓 和 規(guī) 范 房 地 產(chǎn) 秩 序 確 認 2003年 6月 1日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guān) 于 審 理商 品 房 買 賣 合 同 糾 紛 案 件 適 用 法 律 若 干 問 題 的解 釋 從 司 法 上 確 認 。 從 實 踐 來 看 , 醫(yī) 療 服 務 糾 紛 是 患 者 投 訴 較 多 的 一類 服 務 , 對 醫(yī) 療 糾 紛 的 投 訴 , 消 費 者 權(quán) 益 保 護 組 織 是 否有 權(quán) 受 理 , 以 及 對 醫(yī) 療 糾 紛 是 否 可 以 適 用 消 費 者 權(quán) 益 保護 法 的 規(guī) 定 , 也 即 患 者 是 否 是 消 費 者 , 在 這 一 問 題 上 ,學 術(shù) 界 爭 議 較 大 , 主 要 觀 點 有 以 下 三 種 :1.否 定 說 。 醫(yī) 院 、 醫(yī) 療 衛(wèi) 生 管 理 部 門 中 幾 乎 全 部 贊 同 該 說 。 5、 患 者 是 否 屬 于 消 費 者 ? 2.肯 定 說 。 該 說 認 為 , 看 病 、 治 病 是 人 們 為 了 生存 和 發(fā) 展 所 必 不 可 少 的 活 動 , 醫(yī) 生 、 醫(yī) 院 為人 們 提 供 的 服 務 就 是 消 法 中 的 服 務 , 其出 售 的 藥 品 也 屬 于 消 法 中 的 商 品 , 況 且醫(yī) 院 提 供 的 服 務 與 出 售 的 藥 品 都 是 有 償 的 。因 此 , 認 為 醫(yī) 療 糾 紛 不 適 用 消 法 的 是 沒有 法 律 根 據(jù) 的 。 3.折 衷 說 。 該 說 認 為 , 從 總 體 上 說 醫(yī) 患 關(guān) 系 應 適 用 消 法 的 規(guī) 定 , 但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我 國 當 前 并 未 把 所 有 的 醫(yī)院 推 向 市 場 , 根 據(jù) 國 家 有 關(guān) 城 鎮(zhèn) 醫(yī) 藥 衛(wèi) 生 體 制 改 革 的政 策 , 我 國 將 實 行 營 利 和 非 營 利 醫(yī) 療 機 構(gòu) 分 類 管 理 ,實 行 不 同 的 財 政 、 稅 收 和 價 格 政 策 。 例 如 , 后 者 提 供的 醫(yī) 療 服 務 實 行 政 府 指 導 價 , 而 不 是 市 場 調(diào) 節(jié) 價 。 由于 非 營 利 性 醫(yī) 療 機 構(gòu) 不 具 有 經(jīng) 營 者 的 身 份 , 因 此 不 能適 用 消 法 , 而 只 能 適 用 其 他 專 項 法 規(guī) 或 有 關(guān) 立 法的 規(guī) 定 。 其 他 。 實 踐 中 還 有 很 多 , 例 如 接 受 整 形 美 容 , 打的 , 業(yè) 主 接 受 物 業(yè) 服 務 , 接 受 中 介 機 構(gòu) 服 務 ,接 受 裝 修 服 務 , 等 等 。 、 消 費 者 的 概 念 與 特 征( 1) 我 國 消 費 者 權(quán) 益 保 護 法 第 二 條 規(guī) 定 : 消 費 者 為 生 活 消 費 需 要 購 買 、 使 用 商 品 或 者接 受 服 務 , 其 權(quán) 益 受 本 法 保 護 ; 本 法 未 作 規(guī) 定的 , 受 其 他 有 關(guān) 法 律 、 法 規(guī) 保 護 。 沒 有 明 確 給消 費 者 下 個 定 義 , 由 此 引 起 了 解 釋 中 的 分 歧 。1、 定 義 : 是 為 生 活 消 費 目 的 , 購 買 、 使 用商 品 或 接 受 服 務 的 社 會 個 體 成 員 。法 學智 慧 ( 2) 概 念 的 外 延 與 司 法 適 用 在 現(xiàn) 實 生 活 中 , 一 般 個 體 社 會 成 員 的 生 活消 費 范 圍 很 容 易 依 據(jù) 我 們 的 嘗 識 經(jīng) 驗 作 出 判 斷 ,比 如 去 商 場 購 物 , 去 旅 店 住 宿 , 上 餐 館 就 餐 ,等 等 , 輕 易 就 可 以 認 定 為 消 費 者 。 還 有 一 些 法律 明 確 做 出 了 規(guī) 定 , 例 如 農(nóng) 民 購 買 直 接 用 于 農(nóng)業(yè) 生 產(chǎn) 的 生 產(chǎn) 資 料 就 被 視 為 消 費 者 。 但 有 些 我們 認 為 理 所 應 當 的 現(xiàn) 象 確 使 法 律 產(chǎn) 生 了 猶 豫 。在 此 我 們 列 舉 若 干 有 爭 議 的 適 用 情 況 。 2、 法 律 特 征 : ( 1) 個 體 性 ( 是 否 包 括 單 位 的 生 活 消 費 , 如 購物 發(fā) 放 福 利 ? )o 依 據(jù) 國 際 標 準 化 組 織 的 認 識 , 消 費 者 是 以 個 人 消 費為 目 的 而 購 買 或 使 用 商 品 和 服 務 的 個 體 社 會 成 員( 這 是 國 際 標 準 化 組 織 的 消 費 者 政 策 委 員 會 于1978年 5月 在 其 首 屆 年 會 上 對 “ 消 費 者 ” 所 作 的定 義 ) 。 我 國 目 前 學 術(shù) 界 的 主 流 觀 點 也 是 只 包 括 自然 人 或 個 體 社 會 成 員 。 而 我 國 現(xiàn) 行 消 費 者 權(quán) 益 保護 法 對 此 沒 有 規(guī) 定 ; o 但 我 國 某 些 地 方 性 法 規(guī) 對 此 作 了 規(guī) 定 , 例 如 , 我國 各 地 的 地 方 性 消 費 者 權(quán) 益 保 護 立 法 卻 幾 乎 一 致地 認 為 單 位 也 應 適 用 消 費 者 權(quán) 益 保 護 立 法 , 例 如 , 上 海 市 保 護 消 費 者 合 法 權(quán) 益 條 例 ( 1994年12 月 9日 修 正 ) 第 2條 第 1款 規(guī) 定 , “ 本 條 例 所稱 的 消 費 者 , 是 指 為 物 質(zhì) 、 文 化 生 活 需 要 購 買 、使 用 商 品 或 者 接 受 服 務 的 單 位 和 個 人 , 其 權(quán) 益 受國 家 法 律 、 法 規(guī) 和 本 條 例 的 保 護 。 ” o 湖 南 省 消 費 者 權(quán) 益 保 護 條 例 第 2條 規(guī) 定 ,“ 本 條 例 所 稱 消 費 者 , 只 指 為 生 活 消 費 需 要 購 買 、使 用 商 品 或 者 接 受 服 務 的 單 位 和 個 人 。 ”o 江 西 省 實 施 辦 法 ( 1995年 8月 1日 施 行 ; 1997年 6月 20修 正 ) 第 2條 第 1款 規(guī) 定 , “ 本 辦 法 所 稱 的消 費 者 , 是 指 為 生 活 消 費 需 要 購 買 、 使 用 商 品 或者 接 受 服 務 的 個 人 和 單 位 。 ” o 黑 龍 江 省 消 費 者 權(quán) 益 保 護 條 例 ( 1995年 12月 15日 頒 布 )第 2條 第 1款 規(guī) 定 “ 本 條 例 所 稱 的 消 費 者 , 是 指 為 生 活 消 費 需 要而 購 買 、 使 用 商 品 或 者 接 受 服 務 的 個 人 和 單 位 。 ” o 貴 州 省 消 費 者 權(quán) 益 保 護 條 例 ( 1994年 9月 28日 頒 布 )第 2條 第 1款 規(guī) 定 , “ 本 條 例 所 稱 消 費 者 是 指 有 償 獲 得 商 品 和 接受 服 務 直 接 用 于 物 質(zhì) 、 文 化 生 活 需 要 的 單 位 和 個 人 。 ”o 河 南 省 消 費 者 權(quán) 益 保 護 條 例 ( 1995年 7月 5日 公 布 ) 第2條 第 1款 規(guī) 定 , “ 本 條 例 所 稱 的 消 費 者 , 是 指 為 生 活 消 費 需 要購 買 、 使 用 商 品 或 者 接 受 服 務 的 個 人 和 單 位 。 ” 深 圳 經(jīng) 濟 特 區(qū) 實 施 辦 法 ( 1996年 12月 26日 公 布 施 行 ) 第 2條 第 1 款 規(guī) 定“ 本 辦 法 所 稱 消 費 者 , 是 指 為 生 活 消 費 購 買 、 使 用 商 品 或 者接 受 服 務 的 個 人 和 單 位 。 ” 海 南 省 實 施 辦 法 ( 1997年 12月 12日 公 布 施 行 ) 第 2條 前 段 規(guī) 定 , “ 本 辦法 所 稱 消 費 者 , 是 指 為 物 質(zhì) 、 文 化 生 活 需 要 而 購 買 、 使 用 商品 或 者 接 受 服 務 的 單 位 和 個 人 。 ” ( 2) 分 散 性 : 相 互 間 呈 孤 立 、 分 散 的 狀 態(tài) 。 從 消 費 者 權(quán) 益 保 護 法 的 產(chǎn) 生 和 立 法 宗 旨 來 看 ,其 是 為 了 保 護 現(xiàn) 代 消 費 社 會 中 的 弱 者 而 產(chǎn) 生 的 。 將消 費 者 的 范 圍 局 限 于 個 體 社 會 成 員 是 基 于 對 個 體 社會 成 員 弱 者 地 位 的 認 識 。 消 法 之 所 以 要 對 消費 者 給 予 特 殊 保 護 , 主 要 就 是 因 為 消 費 者 是 弱 者 。正 是 因 為 消 費 者 是 個 人 而 不 是 單 位 , 在 交 易 中 往 往處 于 一 種 弱 勢 地 位 , 這 種 弱 勢 地 位 表 現(xiàn) 在 : a.結(jié) 構(gòu) 弱 , 即 消 費 者 是 分 散 的 個 人 , 往 往 勢單 力 薄 ; b. 實 力 弱 , 即 消 費 者 個 人 的 經(jīng) 濟 實 力 是 無 法與 企 業(yè) 法 人 的 經(jīng) 濟 實 力 相 匹 敵 的 ; c.手 段 弱 , 即 缺 乏 保 護 自 己 的 手 段 、 識 別 商品 的 知 識 和 手 段 等 等 。 在 現(xiàn) 代 市 場 經(jīng) 濟 條 件 下 , 生 產(chǎn) 者 、 經(jīng) 營 者 與 消費 者 在 交 易 中 不 具 有 對 等 的 實 力 , 實 質(zhì) 上 成 為 一 種支 配 與 被 支 配 的 不 平 等 關(guān) 系 。 而 對 消 費 者 的 損 害 ,不 僅 損 害 大 眾 的 利 益 , 而 且 也 會 危 害 社 會 經(jīng) 濟 秩 序 ,正 是 由 于 這 一 原 因 , 各 國 立 法 都 強 化 對 消 費 者 個 人的 保 護 。 而 單 位 并 不 是 消 費 關(guān) 系 中 的 弱 者 , 當 單 位與 個 體 經(jīng) 營 者 或 實 力 更 弱 的 單 位 發(fā) 生 經(jīng) 濟 關(guān) 系 時 ,其 甚 至 處 于 強 者 的 地 位 。 因 此 , 對 單 位 給 予 特 殊 保護 就 失 去 理 論 依 據(jù) 。 ( 3) 普 遍 性 : 任 何 人 都 可 能 成 為 消 費 者 正 是 因 為 如 此 , 消 費 者 的 利 益 保護 問 題 影 響 范 圍 極 其 巨 大 , 用 法 律 的 力 量 來 維 護 消 費 者 安 全 、便 利 的 消 費 便 成 為 我 們 這 個 時 代 法 制 的 任 務 和 目 標 。 商 品 高 速 、大 范 圍 的 流 轉(zhuǎn) 影 響 著 每 一 位 消 費 者 的 切 身 利 益 , 因 此 專 門 立 法成 為 現(xiàn) 代 法 律 必 須 的 選 擇 。 從 歷 史 上 來 看 , 隨 著 經(jīng) 營 者 與 消 費者 關(guān) 系 的 日 益 緊 張 , 各 國 民 眾 、 尤 其 是 歐 美 各 國 民 眾 掀 起 了 維護 消 費 者 權(quán) 益 的 巨 大 浪 潮 , 迫 使 各 國 當 局 紛 紛 立 法 。 案 例 二 : 消 費 者 王 玉 在 某 商 場 購 買 了 一 臺 25英 寸 彩 電 , 看 了一 個 星 期 左 右 , 彩 電 發(fā) 生 爆 炸 , 正 巧 鄰 居 宋 和 在 場 , 被炸 瞎 左 眼 , 王 玉 的 臉 部 也 被 炸 傷 。 問 : 本 案 受 害 人 誰 可 以 要 求 索 賠 , 為 什 幺 ? 本 案 受 害 人 可 以 通 過 那 些 途 徑 維 護 自 己 的 權(quán) 益 ? 依 據(jù) 消 法 的 規(guī) 定 , 受 害 者 可 以 獲 得 那 些 項 目 的 賠 償 ? 假 設(shè) 彩 電 在 購 買 一 個 星 期 后 不 出 圖 像 , 則 王 玉 應 如 何 索賠 ? 為 什 么 ? 設(shè) 王 玉 買 的 彩 電 是 抵 債 處 理 品 , 商 場 以 事 先 聲 明 , 消 費者 自 愿 購 買 , 商 場 不 負 責 任 , 則 本 案 受 害 人 是 否 有 權(quán) 索賠 , 為 什 么 ? 四 、 法 律 保 護 方 法 1、 消 費 者 權(quán) 益 糾 紛 解 決 途 徑 : 協(xié) 商 、 調(diào) 解 、 申 訴 、 仲 裁 、 訴訟 。 第 三 十 四 條 消 費 者 和 經(jīng) 營 者 發(fā) 生 消 費 者 權(quán) 益 爭 議 的 , 可 以 通 過 下 列 途 徑 解決 :( 一 ) 與 經(jīng) 營 者 協(xié) 商 和 解 ;( 二 ) 請 求 消 費 者 協(xié) 會 調(diào) 解 ;( 三 ) 向 有 關(guān) 行 政 部 門 申 訴 ;( 四 ) 根 據(jù) 與 經(jīng) 營 者 達 成 的 仲 裁 協(xié) 議 提 請 仲 裁 機 構(gòu) 仲 裁 ;( 五 )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 2、 準 確 識 別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主 體 的 方 法 : 第 三 十 五 條 消 費 者 在 購 買 、 使 用 商 品 時 , 其 合 法 權(quán) 益 受 到 損 害的 , 可 以 向 銷 售 者 要 求 賠 償 。 銷 售 者 賠 償 后 , 屬 于 生 產(chǎn)者 的 責 任 或 者 屬 于 向 銷 售 者 提 供 商 品 的 其 他 銷 售 者 的 責任 的 , 銷 售 者 有 權(quán) 向 生 產(chǎn) 者 或 者 其 他 銷 售 者 追 償 。 消 費 者 或 者 其 他 受 害 人 因 商 品 缺 陷 造 成 人 身 、 財 產(chǎn)損 害 的 , 可 以 向 銷 售 者 要 求 賠 償 , 也 可 以 向 生 產(chǎn) 者 要 求賠 償 。 屬 于 生 產(chǎn) 者 責 任 的 , 銷 售 者 賠 償 后 , 有 權(quán) 向 生 產(chǎn)者 追 償 。 屬 于 銷 售 者 責 任 的 , 生 產(chǎn) 者 賠 償 后 , 有 權(quán) 向 銷售 者 追 償 。 消 費 者 在 接 受 服 務 時 , 其 合 法 權(quán) 益 受 到 損 害 的 ,可 以 向 服 務 者 要 求 賠 償 。 第 三 十 六 條 消 費 者 在 購 買 、 使 用 商 品 或 者 接 受 服 務 時 , 其 合 法 權(quán) 益 受 到損 害 , 因 原 企 業(yè) 分 立 、 合 并 的 , 可 以 向 變 更 后 承 受 其 權(quán) 利 義 務的 企 業(yè) 要 求 賠 償 。 第 三 十 七 條 使 用 他 人 營 業(yè) 執(zhí) 照 的 違 法 經(jīng) 營 者 提 供 商 品 或 者 服 務 , 損 害 消 費者 合 法 權(quán) 益 的 , 消 費 者 可 以 向 其 要 求 賠 償 , 也 可 以 向 營 業(yè) 執(zhí) 照的 持 有 人 要 求 賠 償 。 第 三 十 八 條 消 費 者 在 展 銷 會 、 租 賃 柜 臺 購 買 商 品 或 者 接 受 服 務 , 其 合 法 權(quán)益 受 到 損 害 的 , 可 以 向 銷 售 者 或 者 服 務 者 要 求 賠 償 。 展 銷 會 結(jié)束 或 者 柜 臺 租 賃 期 滿 后 , 也 可 以 向 展 銷 會 的 舉 辦 者 、 柜 臺 的 出租 者 要 求 賠 償 。 展 銷 會 的 舉 辦 者 、 柜 臺 的 出 租 者 賠 償 后 , 有 權(quán)向 銷 售 者 或 者 服 務 者 追 償 。 第 三 十 九 條 消 費 者 因 經(jīng) 營 者 利 用 虛 假 廣 告 提 供 商 品 或 者 服 務 , 其 合 法 權(quán) 益受 到 損 害 的 , 可 以 向 經(jīng) 營 者 要 求 賠 償 。 廣 告 的 經(jīng) 營 者 發(fā) 布 虛 假廣 告 的 , 消 費 者 可 以 請 求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予 以 懲 處 。 廣 告 的 經(jīng) 營者 不 得 提 供 經(jīng) 營 者 的 真 實 名 稱 、 地 址 的 , 應 當 承 擔 賠 償 責 任 。 3、 侵 犯 人 身 權(quán) 的 法 律 責 任( 1) 致 人 傷 害 的 的 民 事 責 任 : 第 四 十 一 條 經(jīng) 營 者 提 供 商 品 或 者 服 務 , 造 成 消 費 者 或 者 其 他 受 害 人 人 身 傷 害 的 ,應 當 支 付 醫(yī) 療 費 、 治 療 期 間 的 護 理 費 、 因 誤 工 減 少 的 收 入 等 費 用 ,造 成 殘 疾 的 , 還 應 當 支 付 殘 疾 者 生 活 自 助 具 費 、 生 活 補 助 費 、 殘 疾賠 償 金 以 及 由 其 扶 養(yǎng) 的 人 所 必 需 的 生 活 費 等 費 用 ; 構(gòu) 成 犯 罪 的 , 依法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 ( 2) 致 人 死 亡 的 民 事 責 任 : 第 四 十 二 條 經(jīng) 營 者 提 供 商 品 或 者 服 務 , 造 成 消 費 者 或 者 其 他 受 害 人 死 亡 的 ,應 當 支 付 喪 葬 費 、 死 亡 賠 償 金 以 及 由 死 者 生 前 扶 養(yǎng) 的 人 所 必 需的 生 活 費 等 費 用 ; 構(gòu)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 ( 3) 侵 害 人 格 尊 嚴 或 人 身 自 由 的 民 事 責 任 : 第 四 十 三 條 經(jīng) 營 者 違 反 本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規(guī) 定 , 侵 害 消 費 者 的 人 格 尊 嚴 或 者侵 犯 消 費 者 人 身 自 由 的 , 應 當 停 止 侵 害 、 恢 復 名 譽 、 消 除 影 響 、賠 禮 道 歉 , 并 賠 償 損 失 。 另 外 , 可 以 參 照 2004年 5月 1日 施 行 的 最 高 法 院 關(guān) 于 審 理人 身 損 害 賠 償 案 件 適 用 法 律 若 干 問 題 的 解 釋 和 2001年 的 關(guān) 于 確 定 民 事 侵 權(quán) 精 神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若 干 問 題 的 解 釋 。 4、 侵 犯 財 產(chǎn) 權(quán) 的 民 事 責 任( 1) 承 擔 責 任 的 方 式 : 第 四 十 四 條 經(jīng) 營 者 提 供 商 品 或 者 服 務 , 造 成 消 費 者 財 產(chǎn) 損 害 的 , 應 當 按 照 消費 者 的 要 求 , 以 修 理 、 重 作 、 更 換 、 退 貨 、 補 足 商 品 數(shù) 量 、 退 還貨 款 和 服 務 費 用 或 者 賠 償 損 失 等 方 式 承 擔 民 事 責 任 。 消 費 者 與 經(jīng)營 者 另 有 約 定 的 , 按 照 約 定 履 行 。( 2) 違 反 “ 三 包 ” 規(guī) 定 的 責 任 : 第 四 十 五 條 對 國 家 規(guī) 定 或 者 經(jīng) 營 者 與 消 費 者 約 定 包 修 、 包 換 、 包 退 的 商 品 ,經(jīng) 營 者 應 當 負 責 修 理 、 更 換 或 者 退 貨 。 在 保 修 期 內(nèi) 兩 次 修 理 仍 不能 正 常 使 用 的 , 經(jīng) 營 者 應 當 負 責 更 換 或 者 退 貨 。 對 包 修 、 包 換 、包 退 的 大 件 商 品 , 消 費 者 要 求 經(jīng) 營 者 修 理 、 更 換 、 退 貨 的 , 經(jīng) 營者 應 當 承 擔 運 輸 等 合 理 費 用 。 ( 3) 違 反 郵 購 等 約 定 的 責 任 : 第 四 十 六 條 經(jīng) 營 者 以 郵 購 方 式 提 供 商 品 的 , 應 當 按 照 約 定 提 供 。 未 按 照約 定 提 供 的 , 應 當 按 照 消 費 者 的 要 求 履 行 約 定 或 者 退 回 貨 款 ;并 應 當 承 擔 消 費 者 必 須 支 付 的 合 理 費 用 。第 四 十 七 條 經(jīng) 營 者 以 預 收 款 方 式 提 供 商 品 或 者 服 務 的 , 應 當 按 照 約 定 提供 。 未 按 照 約 定 提 供 的 , 應 當 按 照 消 費 者 的 要 求 履 行 約 定 或者 退 回 預 付 款 ; 并 應 當 承 擔 預 付 款 的 利 息 、 消 費 者 必 須 支 付的 合 理 費 用 。 ( 4) 法 定 退 貨 責 任 : 第 四 十 八 條 依 法 經(jīng) 有 關(guān) 行 政 部 門 認 定 為 不 合 格 的 商 品 , 消 費 者要 求 退 貨 的 , 經(jīng) 營 者 應 當 負 責 退 貨 。( 5) 欺 詐 行 為 的 責 任 : 第 四 十 九 條 經(jīng) 營 者 提 供 商 品 或 者 服 務 有 欺 詐 行 為 的 , 應 當 按 照消 費 者 的 要 求 增 加 賠 償 其 受 到 的 損 失 , 增 加 賠 償 的金 額 為 消 費 者 購 買 商 品 的 價 款 或 者 接 受 服 務 的 費 用的 一 倍 。 見 本 法 49條 案 例 三 : 消 費 者 是 否 有 監(jiān) 督 批 評 權(quán) 韓 成 剛 于 1993年 10月 至 1994年 9月 間 , 先 后 在一 些 報 刊 上 發(fā) 表 了 一 系 列 礦 泉 壺 有 害 健 康 的 文 章 ,提 醒 消 費 者 “ 慎 用 ” 和 “ 當 心 ” , 并 對 相 關(guān) 公 司 的廣 告 點 名 進 行 了 批 評 。 后 生 產(chǎn) 礦 泉 壺 的 百 龍 公 司 、天 津 市 天 磁 公 司 等 以 侵 害 其 名 譽 權(quán) 為 由 , 向 太 原 市中 級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 1996年 6月 , 山 西 省 高級 人 民 法 院 終 審 判 決 認 定 , 韓 成 剛 從 維 護 消 費 者 權(quán)益 角 度 出 發(fā) , 依 法 行 使 了 輿 論 監(jiān) 督 權(quán) , 沒 有 侵 害 天磁 公 司 等 商 家 的 名 譽 權(quán) 。 韓 成 剛 繼 而 向 北 京 市 東 城 區(qū) 人 民 法 院 起 訴 天 磁 公 司等 5被 告 侵 害 其 輿 論 監(jiān) 督 權(quán) , 要 求 被 告 賠 償 4.89萬 元 。 而 一 審 和 二 審 法 院 均 裁 定 駁 回 其 起 訴 , 理 由是 山 西 省 高 級 人 民 法 院 做 出 的 終 審 判 決 , 已 依 法 對韓 成 剛 的 輿 論 監(jiān) 督 權(quán) 給 予 了 保 護 , 韓 成 剛 不 能 就 同一 事 實 再 次 起 訴 。 但 韓 成 剛 因 被 訴 所 受 到 的 損 失 卻沒 有 得 到 救 濟 山 西 法 院 并 沒 有 支 持 其 損 害 賠 償?shù)?反 訴 , 北 京 法 院 也 不 予 支 持 。 本 案 是 消 法 施 行 以 來 首 例 消 費 者 個 人 對 經(jīng) 營 者 的 經(jīng) 營 行 為進 行 監(jiān) 督 的 訴 訟 , 引 起 了 新 聞 界 、 法 學 界 和 司 法 界 的 廣 泛 關(guān) 注 。對 于 經(jīng) 營 者 損 害 消 費 者 合 法 權(quán) 益 的 行 為 , 消 費 者 個 人 有 權(quán) 進 行批 評 監(jiān) 督 。 消 法 第 6條 第 2款 和 第 15條 對 此 有 明 確 規(guī) 定 , 賦予 了 消 費 者 以 批 評 監(jiān) 督 權(quán) , 任 何 消 費 者 在 日 常 消 費 生 活 中 , 發(fā)現(xiàn) 經(jīng) 營 者 提 供 商 品 或 服 務 不 符 合 國 家 規(guī) 定 的 要 求 , 危 害 消 費 者的 , 都 有 權(quán) 提 出 自 己 的 批 評 意 見 。 韓 成 剛 作 為 消 費 者 , 針 對 礦泉 壺 危 害 人 體 健 康 的 問 題 撰 文 向 社 會 公 眾 說 明 , 并 對 百 龍 公 司 、天 磁 公 司 等 商 家 點 名 批 評 , 這 是 正 當 行 使 消 費 者 監(jiān) 督 權(quán) 的 行 為 。 法 學智 慧 被 批 評 者 不 但 不 能 自 省 , 反 而 向 法 院 起 訴 批 評 者 , 是 拒絕 監(jiān) 督 的 表 現(xiàn) 。 山 西 省 高 級 人 民 法 院 對 此 予 以 正 確 認 定 , 值得 稱 贊 。 而 天 磁 公 司 等 商 家 起 訴 韓 成 剛 侵 害 法 人 名 譽 權(quán) , 無疑 是 對 韓 成 剛 正 當 行 使 監(jiān) 督 權(quán) 的 妨 害 , 韓 成 剛 因 訴 訟 所 受 到的 損 失 同 天 磁 公 司 等 商 家 的 侵 害 行 為 有 因 果 關(guān) 系 。 因 此 , 韓成 剛 以 天 磁 公 司 等 5商 家 為 被 告 起 訴 其 輿 論 監(jiān) 督 權(quán) 受 到 侵 害 ,請 求 賠 償 , 這 是 韓 成 剛 應 有 的 權(quán) 利 。 遺 憾 的 是 , 兩 地 的 法 院都 沒 有 能 夠 充 分 地 保 護 韓 成 剛 的 合 法 權(quán) 益 , 值 得 深 省 。 消 費 者 的 權(quán) 利 第 七 條 消 費 者 在 購 買 、 使 用 商 品 和 接 受 服 務 時 享 有 人 身 、 財 產(chǎn) 安 全不 受 損 害 的 權(quán) 利 。消 費 者 有 權(quán) 要 求 經(jīng) 營 者 提 供 的 商 品 和 服 務 , 符 合 保 障 人 身 、財 產(chǎn) 安 全 的 要 求 。 第 八 條 消 費 者 享 有 知 悉 其 購 買 、 使 用 的 商 品 或 者 接 受 的 服 務 的 真 實情 況 的 權(quán) 利 。消 費 者 有 權(quán) 根 據(jù) 商 品 或 者 服 務 的 不 同 情 況 , 要 求 經(jīng) 營 者 提 供商 品 的 價 格 、 產(chǎn) 地 、 生 產(chǎn) 者 、 用 途 、 性 能 、 規(guī) 格 、 等 級 、 主要 成 份 、 生 產(chǎn) 日 期 、 有 效 期 限 、 檢 驗 合 格 證 明 、 使 用 方 法 說明 書 、 售 后 服 務 , 或 者 服 務 的 內(nèi) 容 、 規(guī) 格 、 費 用 等 有 關(guān) 情 況 。知 識鏈 接 第 九 條 消 費 者 享 有 自 主 選 擇 商 品 或 者 服 務 的 權(quán) 利 。消 費 者 有 權(quán) 自 主 選 擇 提 供 商 品 或 者 服 務 的 經(jīng) 營 者 , 自 主 選 擇 商品 品 種 或 者 服 務 方 式 , 自 主 決 定 購 買 或 者 不 購 買 任 何 一 種 商 品 、接 受 或 者 不 接 受 任 何 一 項 服 務 。消 費 者 在 自 主 選 擇 商 品 或 者 服 務 時 , 有 權(quán) 進 行 比 較 、 鑒 別 和 挑選 。第 十 條 消 費 者 享 有 公 平 交 易 的 權(quán) 利 。消 費 者 在 購 買 商 品 或 者 接 受 服 務 時 , 有 權(quán) 獲 得 質(zhì) 量 保 障 、 價 格合 理 、 計 量 正 確 等 公 平 交 易 條 件 , 有 權(quán) 拒 絕 經(jīng) 營 者 的 強 制 交 易行 為 。 第 十 一 條 消 費 者 因 購 買 、 使 用 商 品 或 者 接 受 服 務 受 到 人 身 、 財 產(chǎn) 損 害的 , 享 有 依 法 獲 得 賠 償 的 權(quán) 利 。第 十 二 條 消 費 者 享 有 依 法 成 立 維 護 自 身 合 法 權(quán) 益 的 社 會 團 體 的 權(quán) 利 。第 十 三 條 消 費 者 享 有 獲 得 有 關(guān) 消 費 和 消 費 者 權(quán) 益 保 護 方 面 的 知 識 的 權(quán)利 。消 費 者 應 當 努 力 掌 握 所 需 商 品 或 者 服 務 的 知 識 和 使 用 技 能 ,正 確 使 用 商 品 , 提 高 自 我 保 護 意 識 。 第 十 四 條 消 費 者 在 購 買 、 使 用 商 品 和 接 受 服 務 時 , 享 有 其 人 格 尊 嚴 、 民族 風 俗 習 慣 得 到 尊 重 的 權(quán) 利 。第 十 五 條 消 費 者 享 有 對 商 品 和 服 務 以 及 保 護 消 費 者 權(quán) 益 工 作 進 行 監(jiān) 督 的權(quán) 利 。消 費 者 有 權(quán) 檢 舉 、 控 告 侵 害 消 費 者 權(quán) 益 的 行 為 和 國 家 機 關(guān) 及 其工 作 人 員 在 保 護 消 費 者 權(quán) 益 工 作 中 的 違 法 失 職 行 為 , 有 權(quán) 對 保護 消 費 者 權(quán) 益 工 作 提 出 批 評 、 建 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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