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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課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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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課件

第 三 章 合 同 的 效 力 第 一 節(jié) 合 同 的 生 效 一 、 合 同 生 效 合 同 生 效 , 則 意 味 著 已 經(jīng) 成 立 的 合 同 在 當 事人 之 間 產(chǎn) 生 法 律 拘 束 力 , 也 就 是 通 常 說 的法 律 效 力 。 二 、 合 同 的 生 效 條 件 : 1、 當 事 人 具 有 相 應(yīng) 的 訂 立 合 同 的 能 力 合 同 的 主 體 種 類 包 括 :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組 織 。 ( 1) 自 然 人 : 不 滿 10周 歲 的 未 成 年 人 和 不 能 完 全 辯 認 自己 行 為 的 精 神 病 人 是 限 制 行 為 能 力 人 。 他們 只 能 訂 立 純 獲 利 益 的 合 同 以 及 與 其 年 齡 、智 力 、 精 神 健 康 狀 況 相 適 應(yīng) 的 合 同 。 除 此之 外 , 他 們 訂 立 的 合 同 只 有 經(jīng) 法 定 代 理 人追 認 后 , 方 能 生 效 。 年 滿 18歲 的 且 非 精 神 病 患 者 的 成 年 人 為 完全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人 , 在 法 律 允 許 的 范 圍 內(nèi) ,他 們 可 以 以 自 己 的 行 為 獨 立 從 事 民 事 活 動 ,當 然 包 括 訂 立 合 同 在 內(nèi) 。 16周 歲 以 上 不 滿18周 歲 的 , 以 自 己 的 勞 動 收 入 為 主 要 生 活來 源 的 , 視 為 完 全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人 。 ( 2) 法 人 法 人 是 具 有 民 事 權(quán) 利 能 力 和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依 法 獨 立 享 有 民 事 權(quán) 利 和 承 擔 民 事 義 務(wù) 的重 要 條 件 。 對 于 企 業(yè) 法 人 來 講 , 其 民 事 權(quán) 利 能 力 和 民事 行 為 能 力 受 制 于 經(jīng) 營 范 圍 。 對 于 超 越 經(jīng)營 范 圍 的 合 同 , 需 要 視 具 體 情 況 的 不 同 來確 定 合 同 的 效 力 。 合 同 法 解 釋 第 10條 : 當 事 人 超 越 經(jīng) 營范 圍 訂 立 合 同 , 人 民 法 院 不 因 此 認 定 合 同無 效 。 但 違 反 國 家 限 制 經(jīng) 營 、 特 許 經(jīng) 營 以及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 禁 止 經(jīng) 營 規(guī) 定 的 除 外 。 ( 3) 其 他 組 織 比 如 私 營 獨 資 企 業(yè) 、 合 伙 企 業(yè) 、 中 外 合 作經(jīng) 營 企 業(yè) 、 外 資 企 業(yè) 、 社 會 團 體 、 商 業(yè) 銀行 分 支 機 構(gòu) 、 保 險 公 司 分 支 機 構(gòu) 、 鄉(xiāng) 鎮(zhèn) 、街 道 、 村 辦 企 業(yè) 。 2、 意 思 表 示 真 實 意 思 表 示 一 致 是 合 同 成 立 的 要 件 。 如 果 達成 一 致 的 意 思 表 示 不 是 當 事 人 的 真 實 意 思表 示 , 合 同 效 力 將 受 到 影 響 。 意 思 表 示 不真 實 的 一 方 當 事 人 可 以 請 求 變 更 或 者 撤 銷合 同 , 甚 至 可 以 請 求 宣 告 合 同 無 效 。3、 不 違 反 法 律 和 社 會 公 共 利 益 這 是 對 合 同 內(nèi) 容 和 目 的 的 要 求 。 只 有 不 違 反 法 律 和 社 會 公 共 利 益 , 即 當事 人 以 合 同 形 式 表 現(xiàn) 的 個 體 意 志 與 表 現(xiàn) 國家 意 志 的 法 律 不 相 沖 突 , 合 同 才 受 法 律 保護 。 三 、 合 同 的 成 立 與 生 效 1、 依 法 成 立 的 合 同 , 自 成 立 時 生 效 。 2、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 規(guī) 定 應(yīng) 當 辦 理 批 準 、登 記 等 手 續(xù) 生 效 的 , 依 照 其 規(guī) 定 。 3、 附 條 件 的 合 同 : 自 條 件 成 就 時 生 效 。 附 解 除 條 件 的 合 同 ,自 條 件 成 就 失 效 。 4、 附 期 限 的 合 同 : 當 事 人 對 合 同 的 效 力 可 以 約 定 附 期 限 。 意 義 關(guān) 系 要 件合同成立 反 應(yīng) 當 事 人的 意 志 , 體現(xiàn) 合 同 自 由原 則 違 法 合 同 雖成 立 , 但 不產(chǎn) 生 合 同 效力 。 意 思 表 示 、 當 事 人主 要 條 款 一 致 即 告 成立合同生效 國 家 對 于 合同 關(guān) 系 的 肯定 或 否 定 評價 成 立 是 生 效的 基 礎(chǔ) 。 一 般 生 效 要 件 ;特 別 生 效 要 件 :( 1) 批 準 、 登 記 ;( 2) 附 條 件 、 期 限 ;( 3) 要 物 合 同 ; ( 一 ) 附 條 件 的 合 同 作 為 條 件 的 事 實 必 須 具 備 以 下 要 件 : 1必 須 是 將 來 的 事 實 某 甲 某 已 同 買 體 育 彩 票 , 已 開 獎 , 已 中 二等 獎 , 甲 說 若 我 中 了 一 百 萬 , 我 送 你 一 臺寶 馬 車 。 這 不 是 附 條 件 的 合 同 。 因 為 已 經(jīng) 開 獎 ,是 已 經(jīng) 發(fā) 生 的 事 實 。 2、 必 須 是 不 確 定 的 事 實 某 甲 對 某 已 說 , “ 如 果 天 下 雨 的 話 , 我 肯定 送 你 一 把 傘 。 ” 這 不 是 附 條 件 的 合 同 。 因 為 天 是 肯 定 要下 雨 的 。3、 必 須 是 當 事 人 約 定 的 事 實 。 法 律 直 接 規(guī) 定 或 者 按 照 合 同 性 質(zhì) 決 定的 事 實 , 不 能 作 為 條 件 。4、 必 須 是 合 法 的 事 實 違 法 的 事 實 不 能 作 為 條 件 。 根 據(jù) 某 一 事 實 的 發(fā) 生 對 合 同 效 力 的 影 響 的不 同 , 可 以 將 合 同 分 為 附 生 效 條 件 的 合 同和 附 解 除 條 件 的 合 同 。 當 事 人 為 自 己 利 益 不 正 當 地 阻 礙 條 件 成就 的 , 視 為 條 件 已 成 就 ; 不 正 當 地 促 成 條件 成 就 的 , 視 為 條 件 不 成 就 。 一 個 人 跟 他 爺 爺 約 好 了 , 今 年 考 試 , 如 果他 門 門 考 試 都 超 過 90分 , 他 爺 爺 就 給 他 買一 輛 摩 托 車 。 他 知 道 自 己 考 不 了 90分 , 就考 試 作 弊 , 這 時 他 雖 然 超 過 了 90分 。 但 他的 爺 爺 可 以 拒 絕 向 他 贈 與 摩 托 車 , 因 為 他惡 意 促 成 條 件 成 就 , 在 法 律 上 應(yīng) 視 為 條 件不 成 就 。 ( 二 ) 附 期 限 的 合 同 附 期 限 合 同 中 的 期 限 , 必 須 具 備 以 下 要件 : 1、 期 限 是 當 事 人 約 定 的 而 不 是 由 法 律 規(guī)定 的 2、 期 限 是 將 來 確 定 要 到 來 的 事 實 。 3、 作 為 期 限 的 將 來 發(fā) 生 的 事 實 必 須 是 合法 的 。 根 據(jù) 期 限 對 合 同 效 力 所 起 的 作 用 不 同 ,可 以 把 合 同 分 為 附 生 效 期 限 的 合 同 和 附 終止 期 限 的 合 同 。 四 、 效 力 待 定 的 合 同 ( 一 ) 概 念 及 種 類 1、 概 念 效 力 待 定 的 合 同 是 指 合 同 成 立 后 , 其 有 效還 是 無 效 處 于 不 確 定 狀 態(tài) , 尚 待 享 有 形 成權(quán) 的 第 三 人 同 意 ( 追 認 ) 或 拒 絕 的 意 思 表示 來 確 定 其 效 力 的 合 同 。 2、 種 類 無 行 為 能 力 人 限 制 行 為 能 力 人 訂 立 的 合 同 行 為 人 無 權(quán) 代 理 訂 立 的 合 同 無 處 分 權(quán) 的 人 訂 立 的 合 同 法 定 代 表 人 越 權(quán) 訂 立 的 合 同 ( 二 ) 無 行 為 能 力 人 、 限 制 行 為 能 力 人 訂立 的 合 同 ( 合 同 法 第 47條 ) 1、 法 定 代 理 人 的 追 認 權(quán) ( 1) 追 認 權(quán) 為 形 成 權(quán) , 一 經(jīng) 追 認 , 即 轉(zhuǎn) 為有 效 合 同 , 且 自 始 有 效 ; ( 2) 追 認 的 形 式 限 于 明 示 方 式 , 沉 默 與 推定 不 為 追 認 的 方 式 ; ( 3) 追 認 的 意 思 表 示 應(yīng) 向 相 對 人 為 之 ; ( 4) 經(jīng) 相 對 人 催 告 后 , 追 認 的 意 思 表 示 應(yīng) 在 1個 月 內(nèi) 為 之 。 2、 法 定 代 理 人 的 拒 絕 權(quán) ( 1) 拒 絕 權(quán) 亦 為 形 成 權(quán) , 一 經(jīng) 拒 絕 , 即 轉(zhuǎn)為 無 效 合 同 , 且 自 始 無 效 ; ( 2) 拒 絕 形 式 包 括 明 示 、 沉 默 與 推 定 形 式 ; ( 3) 經(jīng) 相 對 人 催 告 后 , 法 定 代 理 人 保 持 沉默 , 視 為 拒 絕 。 3、 相 對 人 的 催 告 權(quán) 這 是 指 相 對 人 告 知 法 定 代 理 人 其 與 無 民 事行 為 能 力 人 、 限 制 行 為 能 力 人 締 約 的 事 實 ,并 催 法 定 代 理 人 作 出 追 認 或 拒 絕 的 意 思 表示 。 4、 相 對 人 的 撤 銷 權(quán) ( 1) 撤 銷 權(quán) 為 形 成 權(quán) , 一 經(jīng) 撤 銷 , 合 同 自始 無 效 ; ( 2) 而 且 只 有 善 意 相 對 人 才 享 有 撤 銷 權(quán) ; ( 3) 撤 銷 權(quán) 只 能 以 明 示 方 式 行 使 ; ( 4) 撤 銷 權(quán) 行 使 應(yīng) 在 法 定 代 理 人 作 出 追 認之 前 。 ( 三 ) 無 權(quán) 代 理 訂 立 的 合 同 ( 合 同 法 第 48、 49條 ) 行 為 人 沒 有 代 理 權(quán) 、 超 越 代 理 權(quán) 或 者 代 理權(quán) 終 止 后 以 被 代 理 人 名 義 訂 立 的 合 同 , 未經(jīng) 被 代 理 人 追 認 , 對 被 代 理 人 不 發(fā) 生 效 力 ,由 行 為 人 承 擔 責 任 。 相 對 人 可 以 催 告 被 代 理 人 在 1個 月 內(nèi) 予 以 追認 , 被 代 理 人 末 作 表 示 的 , 視 為 拒 絕 追 認 。合 同 被 追 認 之 前 , 善 意 相 對 人 有 撤 銷 的 權(quán)利 。 撤 銷 應(yīng) 當 以 通 知 的 方 式 作 出 。 ( 四 ) 表 見 代 理 合 同 1、 表 見 代 理 與 無 權(quán) 代 理 的 區(qū) 別 表 見 代 理 本 來 屬 于 無 權(quán) 代 理 , 即 沒 有 代 理權(quán) 、 超 越 代 理 權(quán) 或 者 代 理 權(quán) 終 止 后 仍 然 以被 代 理 人 的 名 義 進 行 。 合 同 法 第 49條 規(guī) 定 : 行 為 人 沒 有 代 理 、超 越 代 理 權(quán) 或 者 代 理 權(quán) 終 止 后 以 被 代 理 人名 義 訂 立 合 同 , 相 對 人 有 理 由 相 信 行 為 人有 代 理 權(quán) 的 , 該 代 理 行 為 有 效 ” 。 但 是 表 見 代 理 與 狹 義 的 無 權(quán) 代 理 不 同 的 是 ,相 對 人 有 充 分 的 理 由 認 為 代 理 是 有 權(quán) 代 理 ,從 而 與 之 訂 立 合 同 。 出 于 對 善 意 的 相 對 人 的 合 法 權(quán) 益 保 護 , 法律 特 別 規(guī) 定 表 見 代 理 有 效 , 它 不 需 要 經(jīng) 過追 認 就 產(chǎn) 生 效 力 , 被 代 理 人 不 得 拒 絕 履 行代 理 行 為 對 自 己 產(chǎn) 生 的 法 律 后 果 。 由 此 可 見 , 表 見 代 理 與 一 般 的 無 權(quán) 代 理 有絕 然 不 同 的 法 律 后 果 。 這 實 際 上 加 重 了 被代 理 人 的 責 任 , 讓 他 更 加 謹 慎 的 行 使 自 己的 授 權(quán) 。 2、 表 見 代 理 的 基 本 要 件 是 : 第 一 , 相 對 人 必 須 是 善 意 的 , 并 且 是 沒有 過 失 。 善 意 是 合 同 法 誠 實 信 用 原 則的 體 現(xiàn) , 沒 有 過 失 是 相 對 人 對 自 己 行 為 應(yīng)盡 到 慎 重 小 心 的 義 務(wù) 。 第 二 , 相 對 人 自 己 認 為 代 理 人 是 有 權(quán) 代 理應(yīng) 有 充 分 的 理 由 。 如 果 是 因 為 自 己 的 原 因而 誤 以 為 對 方 有 權(quán) 代 理 造 成 損 失 , 被 代 理人 不 承 擔 責 任 。 第 三 , 相 對 人 已 經(jīng) 與 相 對 人 訂 立 了 合 同 。沒 有 訂 立 合 同 根 本 就 談 不 上 要 人 負 責 的 問題 。 ( 五 ) 無 處 分 權(quán) 的 人 訂 立 的 合 同 1、 無 權(quán) 處 分 合 同 在 成 立 后 的 效 力 處 于 待 定狀 態(tài) ; 2、 在 事 后 經(jīng) 過 權(quán) 利 人 追 認 或 無 處 分 權(quán) 人 事后 取 得 處 分 權(quán) 的 , 該 合 同 轉(zhuǎn) 為 有 效 的 合 同 ,按 照 生 效 的 合 同 履 行 規(guī) 則 , 第 三 人 與 無 處分 權(quán) 人 之 間 應(yīng) 當 正 常 履 行 該 合 同 ; 3、 不 具 備 上 述 兩 種 情 形 之 一 的 , 該 合 同 轉(zhuǎn)為 無 效 合 同 ; 4、 在 無 效 前 提 下 , 該 合 同 當 然 不 具 有 可 履行 性 ; 但 作 為 物 權(quán) 法 的 規(guī) 則 , 在 買 賣 合 同中 , 若 第 三 人 為 善 意 , 第 三 人 可 以 以 善 意取 得 規(guī) 則 主 張 對 該 標 的 物 的 所 有 權(quán) 。 5、 未 獲 得 權(quán) 利 人 追 認 , 事 后 無 權(quán) 處 分 人 未取 得 處 分 權(quán) 的 無 權(quán) 處 分 合 同 的 效 力 問 題 ( 1) 為 保 護 社 會 交 易 安 全 及 更 好 地 保 護 第三 人 利 益 , 此 時 無 權(quán) 處 分 同 也 并 非 無 效 ,應(yīng) 作 如 下 處 理 : A.無 權(quán) 處 分 合 同 有 效 ; B.出 賣 人 ( 無 權(quán) 處 分 人 ) 承 擔 違 約 責 任 ; C.買 受 人 ( 第 三 人 ) 可 解 除 合 同 , 并 主 張損 害 賠 償 請 求 權(quán) 。 ( 2) 若 第 三 人 符 合 動 產(chǎn) 善 意 取 得 要 件 , 從物 權(quán) 效 力 角 度 , 第 三 人 可 取 得 該 動 產(chǎn) 所 有權(quán) 。 此 時 應(yīng) 作 如 下 處 理 : A.善 意 買 受 人 ( 第 三 人 ) 取 得 所 有 權(quán) ; B.原 權(quán) 利 人 請 求 無 權(quán) 處 分 人 返 還 所 得 價 金 兵賠 償 損 失 。 ( 六 ) 法 定 代 表 人 越 權(quán) 訂 立 的 合 同 法 人 或 其 他 組 織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負 責 人 超越 權(quán) 限 規(guī) 定 訂 立 的 合 同 , 如 相 對 人 為 善 意的 , 該 代 表 行 為 有 效 ; 如 相 對 人 對 上 述 情形 知 道 或 應(yīng) 當 知 道 的 , 該 合 同 需 要 補 正 。 第 二 節(jié) 無 效 或 可 撤 銷 的 合 同 一 、 無 效 的 合 同 ( 一 ) 概 念 無 效 的 合 同 是 指 欠 缺 合 同 的 有 效 要 件 , 不發(fā) 生 當 事 人 預(yù) 期 法 律 后 果 的 合 同 。 此 類 合 同 自 始 無 效 、 當 然 無 效 、 確 定 無 效 、絕 對 無 效 , 無 任 何 補 正 的 可 能 。 ( 二 ) 合 同 無 效 的 原 因 ( 合 同 法 第 52條 )1、 一 方 以 欺 詐 、 脅 迫 的 手 段 訂 立 合 同 , 損 害國 家 利 益 。 ( 一 方 故 意 ) 2、 惡 意 串 通 , 損 害 國 家 、 集 體 或 者 第 三 人利 益 。 ( 雙 方 故 意 ) 3、 以 合 法 形 式 掩 蓋 非 法 目 的 4、 損 害 社 會 公 共 利 益 5、 違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 的 強 制 性 規(guī) 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guān) 于 適 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國 合 同 法 若 干 問 題 的 解 釋 中 規(guī) 定 :“ 合 同 法 實 施 后 , 人 民 法 院 確 認 合 同 無 效 ,應(yīng) 當 以 全 國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會 制 定 的 法 律 和國 務(wù) 院 制 定 的 行 政 法 規(guī) 為 依 據(jù) , 不 得 以 地方 性 法 規(guī) 、 行 政 規(guī) 章 為 依 據(jù) 。 ” 二 、 可 撤 銷 的 合 同 ( 一 ) 概 念 這 是 指 行 為 人 的 意 思 表 示 與 表 示 不 一 致 及意 思 表 示 不 自 由 , 導(dǎo) 致 非 真 實 意 思 表 示 ,法 律 并 不 使 之 絕 對 無 效 , 而 是 權(quán) 衡 當 事 人的 利 害 關(guān) 系 , 賦 予 表 意 人 以 變 更 權(quán) 、 撤 銷權(quán) 的 合 同 。 此 類 合 同 可 以 發(fā) 生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的 效 力 ,但 享 有 撤 銷 權(quán) 的 表 意 人 如 有 撤 銷 的 請 求 ,應(yīng) 經(jīng) 法 院 或 仲 裁 機 構(gòu) 確 認 , 確 認 后 其 效 力 溯 及 民 事 行 為 成 立 時 消 滅 。 表 意 人 撤 銷 權(quán) 的 消 滅 : 1、 具 有 撤 銷 權(quán) 的 當 事 人 自 知 道 或 者 應(yīng) 當 知道 撤 銷 事 由 之 日 起 一 年 內(nèi) 沒 有 行 使 撤 銷權(quán) ; 2、 具 有 撤 銷 權(quán) 的 當 事 人 知 道 撤 銷 事 由 后 明確 表 示 或 者 以 自 己 的 行 為 放 棄 撤 銷 權(quán) 。 ( 二 ) 可 撤 銷 合 同 的 種 類 1、 受 欺 詐 而 訂 立 的 合 同 ; 欺 詐 : 一 方 當 事 人 故 意 告 知 對 方 虛 假 情 況 ,或 者 故 意 隱 瞞 真 實 情 況 , 使 對 方 陷 入 錯 誤認 識 而 與 之 訂 立 合 同 。 2、 受 脅 迫 而 訂 立 的 合 同 ;脅 迫 :以 將 來 發(fā) 生 的 損 害 或 以 直 接 施 加 損害 相 威 脅 ,使 對 方 產(chǎn) 生 恐 懼 而 與 之 訂 立 合 同 3、 因 重 大 誤 解 而 訂 立 的 合 同q重 大 誤 解 , 指 因 自 己 的 過 錯 而 對 合 同 的 內(nèi)容 等 發(fā) 生 誤 解 。 包 括 單 方 的 誤 解 , 和 雙 方的 誤 解 。q構(gòu) 成 要 件 : ( 1) 因 誤 解 作 出 意 思 表 示 ( 2) 對 合 同 的 內(nèi) 容 發(fā) 生 重 大 誤 解 ( 民 法 通則 解 釋 第 71條 ) ( 3) 誤 解 是 由 于 自 己 的 過 失 造 成 。 法 律 不 允許 當 事 人 故 意 或 重 大 過 失 的 情 況 下 , 撤 銷合 同 。 ( 4) 因 重 大 誤 解 導(dǎo) 致 表 意 人 遭 受 較 大 的 損失 。4、 顯 失 公 平 的 合 同 顯 失 公 平 : 一 方 在 訂 立 合 同 時 因 情 況 緊 迫或 缺 乏 經(jīng) 驗 而 訂 立 的 明 顯 對 自 己 有 重 大 不利 的 合 同 。 顯 失 公 平 的 構(gòu) 成 要 件( 1) 客 觀 要 件 :給 付 與 對 待 給 付 失 去 平 衡 ;( 2) 主 觀 要 件 :訂 立 合 同 時 , 利 用 優(yōu) 勢 、 對 方 缺 乏 經(jīng) 驗 或 輕信 等 。 包 括 : ( 1) 利 用 優(yōu) 勢 ( 2) 未 履 行 告 知 義 務(wù) ( 3) 利 用 對 方 無 經(jīng) 驗 或 輕 率 5、 乘 人 之 危 的 合 同 利 用 他 人 的 為 難 緊 迫 等 需 要 , 強 迫 訂 立 合同 。 如 , 搶 救 落 井 者 時 , 提 出 巨 額 的 報 酬要 求 。 第 三 節(jié) 合 同 無 效 和 撤 銷 后 的 法 律 后 果 一 、 關(guān) 于 合 同 效 力 的 處 理 : 無 效 合 同 或 者 被 撤 銷 的 合 同 自 始 沒 有法 律 約 束 力 。 合 同 無 效 或 者 被 撤 銷 不 是 自合 同 被 確 認 無 效 之 日 或 者 被 撤 銷 之 日 無 效 。 合 同 部 分 無 效 , 不 影 響 其 他 部 分 的 效力 的 , 其 他 部 分 仍 然 有 效 。 合 同 無 效 、 被 撤 銷 或 者 被 終 止 的 , 不 影 響合 同 中 獨 立 存 在 的 有 關(guān) 解 決 爭 議 方 法 的 條款 的 效 力 。 這 表 明 有 關(guān) 解 決 爭 議 方 法 條 款 的 獨 立 性 ,不 受 合 同 無 效 、 被 撤 銷 以 及 被 終 止 的 影 響 。 二 、 關(guān) 于 財 產(chǎn) 后 果 的 處 理 合 同 無 效 或 被 撤 銷 后 , 合 同 自 始 沒 有 法律 約 束 力 , 因 此 , 應(yīng) 當 將 財 產(chǎn) 關(guān) 系 恢 復(fù) 到相 當 于 沒 有 訂 立 過 合 同 的 狀 態(tài) , 即 合 同 訂立 之 前 的 狀 態(tài) 。 1、 返 還 財 產(chǎn) 。 合 同 法 第 58條 : 合 同 無效 或 者 被 撤 銷 后 , 因 該 合 同 取 得 的 財 產(chǎn) ,應(yīng) 當 予 以 返 還 ; 2、 折 價 補 償 。 合 同 法 第 58條 : 合 同 無效 或 者 被 撤 銷 后 , 因 該 合 同 取 得 的 財 產(chǎn) ,不 能 返 還 或 者 沒 有 必 要 返 還 的 , 應(yīng) 當 折 價補 償 。 3、 賠 償 損 失 。 合 同 法 第 58條 : 合 同 無效 或 者 被 撤 銷 后 , 有 過 錯 的 一 方 應(yīng) 當 賠 償對 方 因 此 所 受 到 的 損 失 , 雙 方 都 有 過 錯 的 ,應(yīng) 當 各 自 承 擔 相 應(yīng) 的 責 任 , 性 質(zhì) 為 締 約 上的 過 失 責 任 。 案 例 1 南 某 某 是 某 中 學(xué) 學(xué) 生 , 15歲 。 一 天 , 在 放學(xué) 回 家 的 路 上 , 南 某 某 看 到 商 場 正 在 進 行有 獎 銷 售 , 每 消 費 20元 可 領(lǐng) 取 獎 券 一 張 ,最 高 獎 金 頗 為 5000元 , 便 買 了 一 瓶 價 值 為20元 的 洗 發(fā) 水 , 領(lǐng) 到 一 張 獎 券 。 幾 天 后 ,抽 獎 結(jié) 果 公 布 , 南 某 某 所 持 獎 券 中 了 最 高獎 , 南 某 某 非 常 高 興 , 將 中 獎 的 消 息 告 訴了 母 親 蕭 某 , 母 子 二 人 馬 上 去 商 場 兌 了 獎 ,蕭 某 把 這 5000元 錢 放 到 家 里 的 箱 子 中 。 第 二 天 , 南 某 某 與 蕭 某 發(fā) 生 爭 執(zhí) , 南 某 某一 氣 之 下 , 便 偷 偷 將 柜 子 中 的 5000元 錢 拿出 , 到 商 場 中 購 物 消 氣 , 其 見 到 商 場 中 正在 促 銷 鉆 戒 , 便 花 了 4800元 買 了 一 只 鉆 戒 。幾 天 后 , 蕭 某 要 購 買 股 票 , 想 用 箱 中 的 錢 ,卻 發(fā) 現(xiàn) 箱 中 的 錢 已 不 見 , 于 是 質(zhì) 問 南 某 某 ,南 某 某 在 質(zhì) 問 之 下 說 出 真 相 。 但 南 某 某 認為 錢 是 自 己 中 獎 所 得 , 自 己 有 權(quán) 決 定 想 買什 么 就 買 什 么 。 蕭 某 則 認 為 南 某 某 還 小 ,錢 應(yīng) 當 由 自 己 和 南 某 某 的 父 親 支 配 。 于 是 馬 上 拉 著 南 某 某 到 商 場 , 說 南 某 某 購買 鉆 戒 未 征 得 父 母 同 意 , 要 求 退 貨 。 售 貨員 說 鉆 戒 售 出 無 法 退 貨 。 問 : 1 南 萊 某 購 買 洗 發(fā) 水 的 行 為 的 法 律 效力 如 何 ?獎 金 究 竟 屬 誰 所 有 ?為 什 么 ? 2 南 某 某 購 買 鉆 戒 的 行 為 的 法 律 效 力 如何 ?蕭 某 能 否 要 求 退 貨 ?為 什 么 ? 3 蕭 某 是 否 有 權(quán) 持 此 筆 錢 用 于 購 買 股 票 ?請 說 明 理 由 。 4 假 設(shè) 南 某 某 沒 有 告 訴 蕭 某 , 直 接 到 商場 領(lǐng) 獎 , 商 場 能 否 以 南 某 某 是 未 成 年 拒 絕兌 獎 ? 1 南 某 某 購 買 洗 發(fā) 水 的 行 為 屬 于 與 其 年 齡 、智 力 及 精 神 健 康 狀 況 相 適 應(yīng) 的 民 事 行 為 ,故 有 效 。 限 制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人 有 權(quán) 單 獨 獲得 獎 勵 , 因 此 獎 金 應(yīng) 歸 南 某 某 所 有 。 2 南 某 某 購 買 鉆 戒 的 行 為 屬 于 效 力 待 定的 合 同 行 為 。 蕭 某 有 權(quán) 要 求 遇 掉 鉆 戒 。 理 由 是 : 根 據(jù) 合 同 法 的 規(guī) 定 , 限 制 民事 行 為 能 力 人 訂 立 的 與 其 年 齡 、 智 力 、 精神 健 康 狀 況 不 相 適 應(yīng) 的 合 同 , 經(jīng) 法 定 代 理人 追 認 后 , 該 合 同 有 效 。 而 該 合 同 在 法 定 代 理 人 追 認 之 前 , 屬 于 效力 待 定 的 合 同 。 如 果 父 母 拒 絕 追 認 , 則 合同 歸 于 無 效 。 南 某 某 用 4800元 購 買 鉆 戒 ,屬 于 標 的 數(shù) 額 較 大 的 民 事 行 為 , 與 其 年 齡 、智 力 不 相 適 應(yīng) , 須 征 得 其 父 母 的 同 意 或 者追 認 。 既 然 其 母 親 蕭 某 拒 絕 追 認 該 合 同 ,則 合 同 歸 于 無 效 。 既 然 合 同 歸 于 無 效 , 則其 母 親 蕭 某 有 權(quán) 要 求 退 掉 鉆 戒 。 3 蕭 某 無 權(quán) 將 此 筆 錢 用 于 購 買 股 票 。 理由 是 : 根 據(jù) 民 法 通 則 的 規(guī) 定 , 監(jiān) 護 人應(yīng) 當 履 行 監(jiān) 護 職 責 , 保 護 被 監(jiān) 護 人 的 人 身 、財 產(chǎn) 及 其 他 合 法 權(quán) 益 , 除 為 被 監(jiān) 護 人 的 利益 外 , 不 得 處 理 被 監(jiān) 護 人 的 財 產(chǎn) 。 蕭 某 購買 股 票 井 非 為 被 監(jiān) 護 人 的 利 益 , 故 其 無 權(quán)將 此 筆 錢 用 于 購 買 股 票 。 4 商 場 不 能 以 南 某 某 是 未 成 年 人 為 由 拒 絕兌 獎 。 根 據(jù) 合 同 法 的 規(guī) 定 , 無 民 事 行為 能 力 、 限 制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人 接 受 獎 勵 、贈 與 、 報 酬 , 他 人 不 得 以 行 為 人 無 民 事 行為 能 力 、 限 制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為 由 , 主 張 以上 行 為 無 效 。 在 本 案 例 中 , 南 某 某 屬 于 限制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人 , 其 購 買 洗 發(fā) 水 獲 得 獎券 中 獎 的 行 為 , 是 一 種 純 獲 利 益 的 行 為 ,根 據(jù) 法 律 的 規(guī) 定 , 他 人 不 得 主 張 無 效 。 因此 , 商 場 不 能 以 南 某 某 是 未 成 年 人 為 由 拒絕 兌 獎 。 案 例 2 陳 某 是 天 津 三 石 公 司 供 銷 科 長 , 任 職 期 間辦 理 了 三 石 公 司 與 上 海 三 木 公 司 之 間 的 供銷 、 加 工 等 多 方 面 的 業(yè) 務(wù) 。 1997年 3月 , 陳某 辭 職 后 開 辦 了 六 順 公 司 , 六 順 公 司 的 辦公 房 內(nèi) 存 有 一 批 三 石 公 司 的 設(shè) 備 。 1997年 4月 1日 , 陳 某 對 三 木 公 司 講 有 一 批 設(shè) 備 要 銷售 , 銷 售 價 格 確 定 為 58萬 元 人 民 幣 , 并 說明 三 木 公 司 如 同 意 , 應(yīng) 在 一 個 星 期 之 內(nèi) 給予 答 復(fù) 。 三 木 公 司 表 示 同 意 。 同 時 陳 某 將一 份 載 有 上 述 內(nèi) 容 、 由 陳 某 自 己 簽 字 、 以三 石 公 司 為 賣 方 的 合 同 郵 寄 給 三 木 公 司 。 三 木 公 司 4月 4日 收 到 該 合 同 文 本 簽 字 蓋 章后 , 于 4月 15日 用 特 快 專 遞 寄 給 陳 某 。 陳 某于 4月 17日 收 到 該 合 同 文 本 后 , 于 4月 18日告 知 三 木 公 司 , 由 于 該 批 設(shè) 備 由 于 存 放 的時 間 較 長 , 有 些 部 件 可 能 有 些 問 題 , 并 講明 將 于 同 日 將 該 設(shè) 備 發(fā) 送 給 三 木 公 司 。 三 木 公 司 4月 26日 收 到 該 批 設(shè) 備 。 后 來因 為 設(shè) 備 有 故 障 , 根 本 就 不 能 正 常 運 行 ,而 且 因 機 器 故 障 致 一 名 職 工 嚴 重 受 傷 。 三木 公 司 找 到 三 石 公 司 , 要 求 退 貨 , 賠 償 損失 , 并 且 承 擔 受 傷 職 工 的 醫(yī) 療 費 用 。 三 石 公 司 卻 說 自 己 也 是 受 害 者 , 陳 某 已 經(jīng)離 開 三 石 公 司 , 三 石 公 司 并 沒 有 委 托 陳 某與 三 木 公 司 簽 訂 合 同 。 因 此 拒 絕 承 擔 責 任 。 雙 方 爭 執(zhí) 不 下 。 三 木 公 司 將 三 石 公 司 告上 法 庭 , 要 退 回 款 項 , 賠 償 損 失 , 支 付 職工 的 醫(yī) 療 費 用 問 : 陳 某 與 三 木 公 司 的 商 品 買 賣 合 同 是 否 對三 石 公 司 發(fā) 生 效 力 ? 審 理 結(jié) 果 陳 某 的 代 理 行 為 有 效 , 三 石 公 司 對 陳 某與 三 木 公 司 的 合 同 負 責 。 陳 某 與 三 石 公 司的 關(guān) 系 另 案 處 理 。 認 清 本 案 中 陳 某 代 理 三 石 公 司 是 表 見 代理 是 本 案 的 關(guān) 鍵 。 陳 某 以 前 是 三 石 公 司 的供 銷 科 長 , 經(jīng) 常 與 三 木 公 司 從 事 業(yè) 務(wù) 往 來 ,這 是 三 木 公 司 信 賴 陳 某 的 主 要 原 因 。 而 后來 陳 某 辭 職 , 三 木 公 司 并 不 知 道 , 有 理 由認 為 陳 某 依 然 是 三 石 公 司 的 職 員 , 從 而 與之 訂 立 合 同 。 這 符 合 表 見 代 理 的 規(guī) 定 , 該 合 同 對 三 石 公司 發(fā) 生 效 力 。 三 石 公 司 認 為 自 己 沒 有 授 權(quán)給 陳 某 , 三 石 公 司 也 沒 有 收 到 三 木 公 司 的錢 等 理 由 , 都 不 能 對 抗 三 木 公 司 的 請 求 ,三 石 公 司 應(yīng) 先 承 擔 責 任 。 至 于 三 石 公 司 與陳 某 的 關(guān) 系 應(yīng) 另 案 處 理 。 選 擇 題 1、 甲 因 出 國 留 學(xué) , 將 自 家 一 幅 名 人 字 畫 委托 好 友 乙 保 管 。 在 此 期 間 乙 一 直 將 該 字 畫掛 在 自 己 家 中 欣 賞 , 來 他 家 的 人 也 以 為 這幅 字 畫 是 乙 的 , 后 來 乙 因 做 生 意 急 需 錢 ,便 將 該 幅 字 畫 以 3萬 元 價 格 賣 給 不 知 情 的 丙 。甲 回 國 后 , 發(fā) 現(xiàn) 自 己 的 字 畫 在 丙 家 中 。 下列 有 關(guān) 該 事 件 的 判 斷 中 哪 些 是 正 確 的 ? A、 乙 與 丙 之 間 的 買 賣 合 同 屬 于 效 力 待定 合 同 B、 乙 與 丙 之 間 的 買 賣 合 同 屬 于 無 效 合同 C、 應(yīng) 保 護 甲 對 該 幅 字 畫 享 有 的 所 有 權(quán) D、 應(yīng) 保 護 丙 對 該 幅 字 畫 享 有 的 所 有 權(quán) AD 2、 甲 擅 自 將 乙 借 給 他 的 一 塊 手 表 出 讓 給 丙 ,下 列 表 述 中 哪 些 是 正 確 的 ? A、 甲 以 自 己 的 名 義 出 讓 給 丙 , 甲 、 丙之 間 的 合 同 屬 于 效 力 未 定 的 合 同 B、 甲 以 乙 的 名 義 出 讓 給 丙 , 甲 、 丙 之間 的 行 為 屬 于 無 權(quán) 代 理 的 行 為 C、 丙 因 善 意 取 得 而 取 得 該 手 表 的 所 有權(quán) D、 丙 只 能 因 乙 的 追 認 才 能 取 得 該 手 表的 所 有 權(quán) ABC3、 甲 是 乙 企 業(yè) 的 銷 售 人 員 , 隨 身 攜 帶 蓋 有 乙企 業(yè) 公 章 的 空 白 合 同 書 , 便 于 隨 時 對 外 簽約 。 后 甲 因 收 取 回 扣 被 乙 企 業(yè) 除 名 , 但 空白 合 同 書 未 收 回 。 甲 以 此 合 同 書 與 丙 簽 訂購 銷 協(xié) 議 , 該 購 銷 協(xié) 議 的 效 力 應(yīng) 如 何 認 定 ?A、 不 成 立 B、 無 效 C、 效 力 待 定 D、 有 效 D 4、 某 賓 館 與 制 衣 廠 訂 立 了 一 份 服 裝 加 工 承攬 合 同 , 規(guī) 定 制 衣 廠 為 賓 館 加 工 制 作 工 作服 500件 , 面 料 由 賓 館 提 供 。 合 同 附 則 部 分規(guī) 定 : “ 合 同 經(jīng) 公 證 生 效 ” 。 合 同 簽 訂 后 ,未 辦 理 公 證 手 續(xù) , 賓 館 向 制 衣 廠 提 供 了 60 的 面 料 , 制 衣 廠 如 約 加 工 。 由 于 賓 館 資金 緊 張 , 賓 館 提 出 變 更 合 同 , 將 加 工 服 裝減 為 300件 。 并 中 止 剩 余 服 裝 所 需 面 料 的 供應(yīng) , 制 衣 廠 不 同 意 。 制 衣 廠 完 成 300件 服 裝的 加 工 后 , 將 服 裝 送 至 賓 館 , 賓 館 按 60的 貨 款 進 行 結(jié) 算 。 制 衣 廠 要 求 賓 館 繼 續(xù) 履行 合 同 和 支 付 違 約 金 。 本 案 中 , 下 列 哪 些表 述 是 正 確 的 ?( ) A 合 同 成 立 但 未 生 效B 合 同 成 立 且 生 效C 制 衣 廠 請 求 支 付 違 約 金 應(yīng) 予 以 支 持 , 請求 履 行 合 同 不 予 以 支 持D 制 衣 廠 請 求 支 付 違 約 金 和 請 求 繼 續(xù) 履 行合 同 均 應(yīng) 予 以 支 持 BC 5、 某 手 表 廠 為 紀 念 千 禧 年 特 制 紀 念 手 表 兩千 只 , 每 只 售 價 2萬 元 。 其 廣 告 宣 傳 主 要 內(nèi)容 為 : ( 1) 紀 念 表 為 金 表 ; ( 2) 紀 念 表鑲 有 進 口 鉆 石 。 后 經(jīng) 證 實 , 該 紀 念 表 為 鍍金 表 ; 進 口 鉆 石 為 進 口 人 造 鉆 石 , 每 粒 價格 為 1元 。 手 表 成 本 約 1000元 。 為 此 , 購 買者 與 該 手 表 發(fā) 生 糾 紛 。 該 糾 紛 應(yīng) 如 何 處 理 ?A、 按 無 效 合 同 處 理 , 理 由 為 欺 詐 B、 按 可 撤 銷 合 同 處 理 , 理 由 為 欺 詐C、 按 可 撤 銷 合 同 處 理 , 理 由 為 重 大 誤 解 D、 按 有 效 合 同 處 理 B 6、 甲 企 業(yè) 因 基 建 建 需 要 竹 簽 , 與 乙 廠 簽 訂了 一 供 貨 合 同 , 合 同 約 定 , 乙 供 應(yīng) 甲 竹 簽100捆 , 每 根 竹 簽 單 價 1元 , 未 約 定 總 價 。乙 如 約 按 慣 例 供 應(yīng) 竹 簽 100捆 , 每 捆 100根 ,甲 企 業(yè) 以 自 己 認 為 每 捆 竹 簽 為 10根 , 現(xiàn) 每捆 竹 簽 為 100根 為 由 , 主 張 變 更 合 同 , 遭 乙企 業(yè) 反 對 , 雙 方 發(fā) 生 糾 紛 。 對 此 糾 紛 如 何處 理 ?A、 按 重 大 誤 解 處 理 B、 按 合 同 解 釋 處 理C、 或 按 無 效 合 同 處 理 , 或 按 合 同 解 釋 處 理 D、 按 無 效 合 同 處 理 A 7、 甲 將 其 電 腦 借 給 乙 使 用 , 乙 卻 將 該 電 腦賣 給 丙 。 依 據(jù) 我 國 合 同 法 的 規(guī) 定 , 下 列 關(guān)于 乙 、 丙 之 間 買 賣 電 腦 的 合 同 效 力 的 表 述哪 個 是 正 確 的 ?( ) A 無 效 B 有 效 C 效 力 待 定 D 得 變 更 或 撤 銷 C 8、 公 民 甲 與 房 地 產(chǎn) 開 發(fā) 商 乙 簽 訂 一 份 商 品房 買 賣 合 同 , 乙 提 出 , 為 少 市 契 稅 建 議 將部 分 購 房 款 算 作 裝 修 費 用 , 甲 未 表 示 反 對 。后 發(fā) 生 糾 紛 , 甲 以 所 付 裝 修 費 用 遠 遠 高 于裝 修 標 準 為 由 , 請 求 法 院 對 裝 修 費 用 予 以變 更 。 該 裝 修 費 用 條 款 效 力 應(yīng) 如 何 認 定 ?A、 是 雙 方 當 事 人 真 實 意 思 表 示 , 有 效 B、 顯 失 公 平 , 可 變 更C、 以 合 法 形 式 掩 蓋 非 法 目 的 , 無 效D、 違 反 法 律 禁 止 性 規(guī) 定 , 無 效 C 9、 甲 向 首 飾 店 購 買 鉆 石 戒 指 一 枚 , 標 簽 標明 該 鉆 石 為 “ 天 然 鉆 石 ” , 買 回 后 被 人 告知 實 是 人 造 鉆 石 。 甲 遂 多 次 與 首 飾 店 交 涉 ,歷 時 一 年 零 六 個 月 , 未 果 。 現(xiàn) 甲 欲 訴 請 法院 撤 銷 該 買 賣 關(guān) 系 , 其 主 張 能 否 得 到 支 持 ?A、 不 可 以 , 已 超 過 行 使 撤 銷 權(quán) 的 一 年 除 斥期 間B、 可 以 , 首 飾 店 主 觀 上 存 在 欺 詐 故 意C、 可 以 , 未 過 兩 年 訴 訟 時 效D、 可 以 , 雙 方 系 因 重 大 誤 解 訂 立 合 同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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