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裝配圖網(wǎng)! | 幫助中心 裝配圖網(wǎng)zhuangpeitu.com!
裝配圖網(wǎng)
ImageVerifierCode 換一換
首頁 裝配圖網(wǎng) > 資源分類 > PPT文檔下載  

dgi[法律資料]新農村建設中常見法律糾紛的解決

  • 資源ID:22124166       資源大?。?span id="6huk44c" class="font-tahoma">413KB        全文頁數(shù):34頁
  • 資源格式: PPT        下載積分:9.9積分
快捷下載 游客一鍵下載
會員登錄下載
微信登錄下載
三方登錄下載: 微信開放平臺登錄 支付寶登錄   QQ登錄   微博登錄  
二維碼
微信掃一掃登錄
下載資源需要9.9積分
郵箱/手機:
溫馨提示:
用戶名和密碼都是您填寫的郵箱或者手機號,方便查詢和重復下載(系統(tǒng)自動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寶    微信支付   
驗證碼:   換一換

 
賬號:
密碼:
驗證碼:   換一換
  忘記密碼?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載后,可能會被瀏覽器默認打開,此種情況可以點擊瀏覽器菜單,保存網(wǎng)頁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載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載,請使用電腦自帶的IE瀏覽器,或者360瀏覽器、谷歌瀏覽器下載即可。
4、本站資源下載后的文檔和圖紙-無水印,預覽文檔經過壓縮,下載后原文更清晰。
5、試題試卷類文檔,如果標題沒有明確說明有答案則都視為沒有答案,請知曉。

dgi[法律資料]新農村建設中常見法律糾紛的解決

新 農 村 建 設 對 基 層 干 部 提 出 的 新 要 求在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中要 樹 立 法 律 意 識要 培 養(yǎng) 法 律 思 維要 善 于 用 法 律 手 段 去 解 決 問 題 古 代 商 鞅 曾 有 一 個 形 象 的 比 喻 :一 兔 走 , 百 人 逐 之 , 非 以 兔 可 以 分為 百 也 , 由 名 分 之 未 定 也 。夫 賣 兔 者 滿 市 , 而 盜 不 敢 取 , 由 名分 已 定 也 。 法 律 具 有 “ 定 紛 止 爭 ” 的 社 會 功 能 一 、 征 地 補 償 糾 紛 的 處 理l土 地 征 收l征 收 耕 地 的 補 償 費 用 土 地 征 收l土 地 征 收 是 一 種 發(fā) 生 在 國 家 和 農民 集 體 之 間 的 所 有 權 轉 移 , 是 指國 家 為 了 社 會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按 照 法 律 規(guī) 定 的 批 準 權 限 和 程 序批 準 , 并 給 農 民 集 體 和 個 人 補 償后 , 將 農 民 集 體 所 有 土 地 轉 變 為國 家 所 有 。 征 收 耕 地 的 補 償 費 用 的 計 算1.征 收 耕 地 的 補 償 費 用 包 括 土 地 補 償 費 、 安置 補 助 費 以 及 地 上 附 著 物 和 青 苗 的 補 償 費 。2.征 收 耕 地 的 土 地 補 償 費 , 為 該 耕 地 被 征 收前 3年 平 均 年 產 值 的 6 10倍 。3.征 收 耕 地 的 安 置 補 助 費 , 按 照 需 要 安 置 的農 業(yè) 人 口 數(shù) 計 算 。4.每 一 個 需 要 安 置 的 農 業(yè) 人 口 的 安 置 補 助 費標 準 , 為 該 耕 地 被 征 收 前 3年 平 均 年 產 值 的4 6倍 。 但 是 , 每 公 頃 被 征 收 耕 地 的 安 置補 助 費 ,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被 征 收 前 3年 平 均 年產 值 的 15倍 。 5.土 地 補 償 費 和 安 置 補 助 費 的 統(tǒng) 一 年 產 值 倍 數(shù) , 應 遵 循 保 證被 征 地 農 民 原 有 生 活 水 平 不 降 低 的 原 則 , 在 法 律 規(guī) 定 范 圍內 確 定 。6.按 法 定 的 統(tǒng) 一 年 產 值 倍 數(shù) 計 算 的 征 地 補 償 安 置 費 用 , 不 能使 被 征 地 農 民 保 持 原 有 生 活 水 平 , 不 足 以 支 付 因 征 地 而 導致 無 地 農 民 社 會 保 障 費 用 的 , 經 省 級 人 民 政 府 批 準 , 應 當提 高 倍 數(shù) 。7.土 地 補 償 費 和 安 置 補 助 費 合 計 按 30倍 計 算 , 尚 不 足 以 使 被征 地 農 民 保 持 原 有 生 活 水 平 的 , 由 當 地 人 民 政 府 統(tǒng) 籌 安 排 ,從 國 有 土 地 有 償 使 用 收 益 中 劃 出 一 定 比 例 給 予 補 貼 。8.經 依 法 批 準 占 用 基 本 農 田 的 , 征 地 補 償 按 當 地 人 民 政 府 公布 的 最 高 補 償 標 準 執(zhí) 行 。征 收 耕 地 的 補 償 費 用 的 計 算 l按 照 土 地 補 償 費 主 要 用 于 被 征 地 農戶 的 原 則 , 土 地 補 償 費 應 在 農 村 集體 經 濟 組 織 內 部 合 理 分 配 。 具 體 分配 辦 法 由 省 級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l土 地 被 全 部 征 收 , 同 時 農 村 集 體 經濟 組 織 撤 銷 建 制 的 , 土 地 補 償 費 應全 部 用 于 被 征 地 農 民 生 產 生 活 安 置 。征 收 耕 地 的 補 償 費 用 的 分 配 案 例 張 某 生 于 1995年 12月 , 系 某 村 村 民 。 2003年 12月 , 某 開 發(fā) 區(qū)管 委 會 因 建 設 需 要 , 征 收 耕 地 145畝 , 其 中 張 某 所 在 第 4村民 小 組 被 征 50畝 , 獲 土 地 補 償 費 、 安 置 補 助 費 210萬 元 。在 對 該 筆 款 項 分 配 時 , 按 1994年 承 包 土 地 人 口 平 均 分 配 ,每 一 承 包 人 口 分 得 1.2萬 元 , 張 某 因 在 1994年 土 地 承 包 調整 時 尚 未 出 生 未 獲 分 配 。 張 某 父 母 為 索 要 征 地 補 償 費 而 依法 起 訴 。被 告 村 委 會 辯 稱 , 該 筆 土 地 款 是 4組 村 民 開 會 研 究 分 配 的 ,是 村 民 自 治 。 征 地 時 縣 國 土 局 、 開 發(fā) 區(qū) 是 按 1994年 承 包 土地 人 口 計 算 的 , 不 是 按 集 體 經 濟 組 織 所 有 成 員 計 算 的 。 土地 補 償 費 是 對 土 地 所 有 人 或 使 用 者 對 被 征 土 地 的 投 入 和 收益 造 成 的 損 失 的 補 償 , 安 置 補 助 費 的 對 象 是 被 征 土 地 的 使用 者 或 承 包 經 營 者 , 對 新 增 人 員 不 予 考 慮 。 因 此 劉 某 不 應享 有 該 款 的 分 配 權 。2004年 6月 30日 , 法 院 審 結 此 案 , 判 令 被 告 給 付 劉 某 土 地 補償 費 、 安 置 補 助 費 共 計 1.2萬 元 。 法 律 分 析 l這 是 一 起 土 地 征 收 補 償 費 用 分 配 糾 紛 案 件 。l農 村 集 體 土 地 屬 農 村 集 體 所 有 , 即 屬 于 農 村 集 體經 濟 組 織 的 全 體 成 員 共 同 共 有 , 征 收 農 村 集 體 土地 , 必 然 導 致 土 地 所 有 權 的 變 更 , 使 集 體 組 織 的每 個 成 員 喪 失 土 地 所 有 權 , 由 此 所 獲 得 的 補 償 ,應 歸 全 體 成 員 共 同 享 有 。 土 地 補 償 費 、 安 置 補 助費 是 對 被 征 土 地 給 予 的 補 償 , 屬 集 體 經 濟 組 織 共有 財 產 。l劉 某 系 4組 村 民 , 雖 然 沒 有 承 包 土 地 , 但 其 作 為 集體 經 濟 組 織 的 一 員 應 當 享 有 平 等 分 配 的 權 利 。 村民 的 自 治 權 不 能 對 抗 公 民 的 生 存 權 和 財 產 權 , 對劉 某 要 求 村 委 會 給 付 征 地 款 的 訴 訟 請 求 , 法 院 予以 支 持 是 正 確 的 。 二 、 宅 基 地 相 關 法 律 問 題l宅 基 地 使 用 權l(xiāng)宅 基 地 使 用 權 的 取 得 l宅 基 地 使 用 權 人 的 權 利 和義 務 l宅 基 地 使 用 權 能 否 轉 讓 宅 基 地 使 用 權 的 含 義 物 權 法 第 152條 規(guī) 定 : “ 宅 基 地使 用 權 人 依 法 對 集 體 所 有 的 土 地享 有 占 有 和 使 用 的 權 利 , 有 權 依法 利 用 該 土 地 建 造 住 宅 及 其 附 屬設 施 。 ” 宅 基 地 使 用 權 的 法 律 特征l農 村 宅 基 地 與 集 體 經 濟 組 織 成 員 的權 利 和 利 益 是 聯(lián) 系 在 一 起 的 。l宅 基 地 使 用 權 是 特 定 主 體 對 于 集 體土 地 的 用 益 物 權 。l集 體 經 濟 組 織 的 成 員 每 戶 只 能 申 請一 處 宅 基 地 。 宅 基 地 使 用 權 的 取 得 條 件 (1)沒 有 宅 基 地 。 凡 無 宅 基 地 的 、 因 國 家 或 鄉(xiāng)(鎮(zhèn) )建 設 需 要 另 行 安 排 宅 基 地 的 、 在 農 村 落戶 需 建 住 宅 而 無 宅 基 地 的 公 民 , 均 可 向 村 民委 員 會 或 村 農 業(yè) 集 體 經 濟 組 織 申 請 劃 撥 宅 基地 。(2)應 當 使 用 原 有 的 宅 基 地 和 村 內 空 閑 地 。 確 需使 用 耕 地 的 , 須 經 縣 級 人 民 政 府 批 準 。(3)宅 基 地 面 積 不 得 超 過 省 、 自 治 區(qū) 、 直 轄 市 規(guī)定 的 標 準 。 宅 基 地 使 用 權 的 取 得 條 件 l (4)出 賣 、 出 租 住 房 后 再 申 請 劃 撥 宅 基 地 的 , 不 予 批 準 。l (5)經 法 定 程 序 批 準 。 宅 基 地 使 用 申 請 人 應 當 先 向 村 民 委 員會 或 村 農 業(yè) 集 體 經 濟 組 織 提 出 用 地 申 請 , 經 村 民 代 表 會 或者 村 民 大 會 討 論 通 過 后 , 報 人 民 政 府 批 準 。 其 中 , 需 要 使 用 原 有 宅 基 地 、 村 內 空 閑 地 和 其 他 土 地 的 ,報 鄉(xiāng) 級 人 民 政 府 批 準 ; 需 要 使 用 耕 地 的 , 由 鄉(xiāng) 級 人 民 政 府審 核 , 經 縣 級 人 民 政 府 土 地 管 理 部 門 審 查 同 意 后 , 報 縣 級人 民 政 府 批 準 。l (6)丈 量 劃 至 、 發(fā) 證 確 權 。 經 有 批 準 權 的 人 民 政 府 批 準 后 ,由 村 主 管 機 構 派 專 人 丈 量 、 劃 清 四 至 , 發(fā) 給 宅 基 地 使 用證 , 確 認 使 用 權 。 宅 基 地 使 用 權 人 的 權 利(1)為 保 有 住 宅 而 長 期 使 用 宅 基 地 的 權 利 。 宅 基 地 和房 屋 聯(lián) 為 一 體 , 不 能 分 離 , 房 屋 所 有 權 與 宅 基 地使 用 權 也 緊 密 相 聯(lián) 。 房 屋 所 有 權 不 發(fā) 生 變 動 , 宅基 地 使 用 權 也 不 發(fā) 生 變 動 。(2)依 法 轉 讓 房 屋 所 有 權 時 一 并 轉 讓 宅 基 地 使 用 權 的權 利 。 當 事 人 必 須 向 縣 級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土 地管 理 部 門 申 請 使 用 權 變 更 登 記 , 由 縣 級 以 上 地 方人 民 政 府 更 換 土 地 證 書 。(3)在 宅 基 地 空 閑 處 從 事 種 植 以 為 收 益 的 權 利 。(4)在 宅 基 地 空 閑 處 修 建 生 產 生 活 需 要 的 小 型 建 筑 物 、設 施 的 權 利 。 (1)按 照 批 準 的 用 途 使 用 宅 基 地 的 義 務 。 宅 基 地 使 用 權 人 只能 在 劃 撥 的 宅 基 地 上 建 造 住 宅 , 不 得 擅 自 變 更 用 途 , 更 不能 買 賣 、 出 租 或 以 其 他 形 式 非 法 轉 讓 土 地 。 新 劃 撥 的 宅 基地 , 使 用 權 人 必 須 在 規(guī) 定 的 期 限 內 建 房 。 違 反 這 一 義 務 的 ,土 地 所 有 人 有 權 收 回 土 地 使 用 權 。(2)按 照 批 準 的 面 積 建 房 造 院 的 義 務 。 任 何 人 不 得 采 取 任 何不 法 手 段 , 多 占 土 地 以 作 宅 基 地 。(3)服 從 國 家 、 集 體 統(tǒng) 一 規(guī) 劃 的 義 務 。 因 國 家 、 集 體 統(tǒng) 一 規(guī)劃 , 需 要 變 更 宅 基 地 時 , 使 用 權 人 不 得 阻 擾 , 但 因 變 更 給使 用 權 人 造 成 困 難 或 損 失 時 , 應 當 依 法 予 以 補 償 。(4)行 使 宅 基 地 使 用 權 不 得 妨 礙 公 共 利 益 和 相 鄰 人 合 法 利 益的 義 務 。宅 基 地 使 用 權 人 的 義 務 宅 基 地 使 用 權 能 否 轉 讓 ? l宅 基 地 使 用 權 不 得 單 獨 轉 讓 。 這 是 宅 基 地 使用 權 行 使 的 最 大 特 點 。l建 造 在 該 宅 基 地 上 的 住 房 轉 讓 的 , 宅 基 地 使用 權 一 并 轉 讓 。l宅 基 地 使 用 權 不 得 抵 押 。 建 造 在 該 宅 基 地 上的 住 房 抵 押 的 , 在 實 現(xiàn) 抵 押 權 時 , 宅 基 地 使用 權 一 并 轉 讓 。l根 據(jù) 我 國 目 前 的 法 律 規(guī) 定 , 宅 基 地 使 用 權 的轉 讓 只 能 在 集 體 組 織 內 部 成 員 之 間 進 行 , 并且 要 獲 得 批 準 。 l1990年 1月 , 原 告 黎 某 與 甲 村 經 濟 合 作 社 簽 訂 了 一份 土 地 出 租 合 同 書 , 約 定 : 甲 村 出 租 一 塊 土 地 給原 告 黎 某 長 期 使 用 , 原 告 黎 某 一 次 性 支 付 人 民 幣11萬 元 , 可 在 該 土 地 上 搞 種 植 業(yè) 、 建 廠 房 和 住 宅 ;但 建 廠 房 、 住 宅 等 , 須 經 土 地 管 理 部 門 批 準 。l其 后 黎 某 未 經 土 地 管 理 部 門 批 準 , 即 動 工 興 建 住宅 。 在 建 筑 過 程 中 , 有 關 機 關 工 作 人 員 多 次 勸 阻 ,黎 某 仍 繼 續(xù) 施 工 , 于 1990年 10月 竣 工 , 共 計 建 有住 宅 樓 兩 幢 及 廚 房 、 涼 亭 、 車 庫 、 籃 球 場 等 建 筑物 。 經 測 量 , 黎 某 所 建 住 宅 非 法 占 地 4969平 方 米 。案 例 解 讀 l1991年 3月 , 縣 土 地 管 理 局 依 據(jù) 土 地 管 理法 第 45條 的 規(guī) 定 : 農 用 地 轉 為 建 設 用 地的 , 應 當 辦 理 農 用 地 轉 用 審 批 手 續(xù) , 認 定黎 某 未 經 批 準 非 法 占 地 建 住 宅 , 對 其 作 出行 政 處 罰 決 定 。l1991年 4月 , 黎 某 不 服 縣 土 地 管 理 局 的 處 罰決 定 , 向 縣 法 院 起 訴 。 一 、 二 審 判 決 都 維持 了 被 告 乙 縣 土 地 管 理 局 的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案 例 解 讀 法 律 分 析 l本 案 的 焦 點 在 于 原 告 是 否 取 得 了 宅 基 地 使 用 權 。l集 體 合 作 社 雖 是 土 地 的 合 法 所 有 人 , 當 然 地 享 有對 土 地 的 處 分 權 , 但 是 必 須 遵 守 國 家 有 關 土 地 管理 的 強 制 性 法 律 規(guī) 定 。 非 本 集 體 成 員 不 得 通 過 購買 、 租 賃 等 方 式 取 得 宅 基 地 使 用 權 。l本 案 中 原 告 雖 與 合 作 社 訂 立 了 土 地 租 賃 合 同 , 并支 付 了 土 地 使 用 費 , 卻 因 未 取 得 本 村 居 民 的 身 份 ,而 不 能 取 得 宅 基 地 使 用 權 ; 其 直 接 租 用 合 作 社 的土 地 , 進 行 大 規(guī) 模 住 宅 建 設 , 顯 然 超 出 了 法 律 關于 村 民 宅 基 地 使 用 面 積 的 限 制 性 標 準 , 是 違 法 的 。l 土 地 管 理 法 第 45條 規(guī) 定 , 農 用 地 轉 為 建 設 用地 的 , 應 當 辦 理 農 用 地 轉 用 審 批 手 續(xù) 。 法 院 一 審 、二 審 判 決 維 持 被 告 縣 土 地 管 理 局 的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是 正 確 的 。 三 、 相 鄰 權 和 地 役 權 糾 紛l 相 鄰 權 的 含 義l 地 役 權 的 含 義l 相 鄰 權 與 地 役 權 的 區(qū) 別 相 鄰 權 的 含 義l相 鄰 權 , 又 稱 相 鄰 關 系 , 這 兩 種 叫 法 的 出發(fā) 點 不 一 樣 , 相 鄰 權 主 要 是 針 對 相 鄰 關 系中 權 利 人 的 角 度 而 言 的 。l它 是 指 不 動 產 相 互 毗 鄰 的 兩 個 或 兩 個 以 上的 所 有 人 或 使 用 人 , 在 行 使 自 己 權 利 時 發(fā)生 的 權 利 義 務 關 系 。l所 有 人 或 使 用 人 在 對 不 動 產 加 以 占 有 、 使用 、 收 益 、 處 分 產 生 矛 盾 時 , 應 當 運 用 法律 調 節(jié) 彼 此 間 的 矛 盾 , 使 他 們 有 權 從 鄰 方得 到 必 要 的 便 益 , 并 防 止 來 自 鄰 方 的 危 險和 損 害 。 權 利 人 對 各 自 權 利 的 行 使 都 應 有所 節(jié) 制 , 不 能 損 害 鄰 方 的 合 法 權 益 。 比 較 常 見 的 相 鄰 關 系 有 以 下 幾 種 :( ) 相 鄰 土 地 使 用 關 系 ;( ) 相 鄰 用 水 、 流 水 、 截 水 、 排水 關 系 ;( ) 相 鄰 防 險 、 排 污 關 系 ;( ) 相 鄰 管 線 安 設 關 系 ;( ) 相 鄰 光 照 、 通 風 、 音 響 、 震動 關 系 ;( ) 相 鄰 竹 木 歸 屬 關 系 。常 見 的 相 鄰 權 關 系 民 法 通 則 第 83條 規(guī) 定 : 不 動 產 的 相 鄰 各方 , 應 當 按 照 有 利 生 產 、 方 便 生 活 、 團 結互 助 、 公 平 合 理 的 精 神 , 正 確 處 理 截 水 、排 水 、 通 行 、 通 風 、 采 光 等 方 面 的 相 鄰 關系 , 給 鄰 方 造 成 妨 礙 或 損 失 的 , 應 當 停 止侵 害 , 排 除 妨 礙 , 賠 償 損 失 。 物 權 法 第 84條 規(guī) 定 : 不 動 產 的 相 鄰 權 利人 應 當 按 照 有 利 生 產 、 方 便 生 活 、 團 結 互助 、 公 平 合 理 的 原 則 , 正 確 處 理 相 鄰 關 系 。相 鄰 權 糾 紛 處 理 原 則 地 役 權 的 含 義 1.這 里 的 “ 役 ” 就 是 使 用 的 意 思 。 地 役權 , 為 增 加 自 己 土 地 的 利 用 價 值 , 而按 照 合 同 約 定 , 在 他 人 土 地 上 設 置 的利 用 他 人 土 地 的 權 利 。2.在 地 役 權 所 涉 的 兩 個 地 塊 中 , 需 要 役使 他 人 土 地 的 地 塊 稱 為 “ 需 役 地 ” ;而 供 他 人 役 使 的 地 塊 則 稱 為 “ 供 役地 ” 。 需 役 地 權 利 人 擁 有 地 役 權 , 稱為 “ 地 役 權 人 ” 。 地 役 權 的 含 義 3.地 役 權 對 地 役 權 人 來 說 是 其 權 利 的 擴大 , 而 對 地 役 人 來 說 是 一 種 義 務 或 對其 權 利 的 限 制 。 我 國 物 權 法 專 門用 一 章 規(guī) 定 了 “ 地 役 權 ” 。 4.地 役 權 人 可 以 是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 也 可以 是 土 地 承 包 經 營 權 、 宅 基 地 使 用 權等 權 利 人 。 土 地 承 包 經 營 權 、 宅 基 地使 用 權 轉 讓 的 , 地 役 權 一 并 轉 讓 。 l地 役 權 是 一 種 由 約 定 而 取 得 的 權 利 ; 相 鄰權 則 是 由 法 律 直 接 規(guī) 定 的 。l地 役 權 可 以 是 有 償 的 , 也 可 以 是 無 償 的 ;而 相 鄰 權 只 要 未 給 對 方 造 成 損 害 , 一 般 都是 無 償 的 。l兩 者 提 供 便 利 的 內 容 也 有 不 同 。 地 役 權 的設 立 是 為 了 地 役 權 人 的 權 利 得 到 更 好 的 行使 , 是 一 個 比 較 高 的 標 準 。 而 相 鄰 權 則 是為 了 調 和 不 同 物 權 人 之 間 的 權 利 , 對 他 們的 各 自 權 利 給 予 一 定 的 限 制 , 使 得 大 家 共同 方 便 使 用 , 這 是 比 較 低 的 標 準 。地 役 權 與 相 鄰 權 的 區(qū) 別 l附 屬 設 施 使 用 權 。 供 役 地 人 在 不 妨 礙 地 役權 行 使 的 范 圍 內 , 可 以 行 使 與 地 役 權 人 相同 的 權 利 , 可 以 使 用 地 役 權 人 在 供 役 地 上修 建 的 附 屬 設 施 。l對 價 支 付 請 求 權 。 地 役 權 的 設 定 為 有 償 時 ,供 役 地 人 有 權 請 求 需 役 地 人 支 付 相 應 對 價 。l利 用 場 所 變 更 請 求 權 。 供 役 地 人 因 使 用 土地 的 需 要 , 可 在 不 影 響 地 役 權 設 立 目 的 的前 提 下 , 請 求 變 更 供 役 地 的 利 用 場 所 及 方法 。地 役 權 人 的 權 利 l正 當 使 用 義 務 。 即 地 役 權 人 對 供 役 地 的 使 用 , 應當 在 設 立 地 役 權 的 目 的 范 圍 內 使 用 , 并 必 須 選 擇對 供 役 地 損 害 最 小 的 地 方 和 方 式 加 以 使 用 。 因 行使 地 役 權 的 行 為 造 成 供 役 地 變 動 、 損 害 的 , 應 在使 用 完 畢 后 恢 復 原 狀 或 補 償 損 失 。l維 持 設 置 義 務 。 地 役 權 人 對 于 為 行 使 地 役 權 而 在供 役 地 修 建 的 附 屬 設 施 , 有 保 養(yǎng) 、 維 修 、 管 理 的義 務 。 地 役 權 人 與 供 役 地 人 對 附 屬 設 施 的 保 養(yǎng) 、維 修 、 管 理 另 有 約 定 的 除 外 。l公 序 良 俗 義 務 。 地 役 權 的 行 使 , 不 得 損 害 社 會 公共 利 益 。 地 役 權 人 的 義 務 l案 例 甲 承 包 了 本 村 的 一 片 菜 園 , 在 菜 園 西 部 有一 口 井 。 乙 承 包 本 村 一 片 果 園 , 位 于 甲 承 包 菜 園的 東 邊 , 且 乙 果 園 的 東 面 有 一 口 井 , 兩 口 井 都 屬于 集 體 所 有 。 甲 、 乙 各 自 在 鄰 近 的 井 挑 水 澆 灌 ,相 安 無 事 。 1995年 大 旱 , 乙 東 面 的 井 枯 竭 , 果 園的 樹 苗 奄 奄 一 息 , 乙 遂 經 常 經 過 甲 的 菜 園 到 甲 西面 的 井 挑 水 灌 溉 , 造 成 甲 的 菜 苗 被 踩 壞 許 多 。 遂甲 禁 止 乙 通 行 菜 地 , 要 求 乙 繞 行 。 但 乙 以 相 鄰 權為 由 繼 續(xù) 通 行 。 甲 于 是 訴 至 人 民 法 院 。案 例 解 讀 法 律 分 析 l 本 案 乙 要 求 通 行 的 理 由 是 他 享 有 相 鄰 權 。l 然 而 , 我 們 通 過 對 比 相 鄰 權 與 地 役 權 的 概 念 可 以 得 知 , 乙 并 不享 有 從 甲 菜 園 通 行 的 相 鄰 權 , 甲 的 菜 園 里 并 沒 有 形 成 歷 史 通 道 ,也 并 非 乙 的 菜 園 與 外 界 相 連 的 唯 一 出 路 ; 因 此 乙 要 主 張 通 行 菜園 的 話 , 從 地 役 權 的 角 度 來 解 釋 也 許 更 為 合 適 。 假 設 雙 方 之 間簽 訂 了 地 役 權 合 同 , 甲 同 意 乙 經 過 其 菜 園 。 那 么 , 乙 在 通 行 過程 中 造 成 的 “ 甲 的 菜 苗 被 踩 壞 許 多 ” , 他 需 要 對 此 承 擔 責 任 嗎 ?l 地 役 權 人 在 行 使 地 役 權 過 程 中 , 應 當 按 照 約 定 的 利 用 目 的 和 方法 利 用 供 役 地 , 并 且 盡 可 能 的 減 少 對 他 人 物 權 的 限 制 。 而 從 本案 中 可 以 看 出 , 乙 因 擔 心 自 家 果 園 的 樹 苗 被 旱 死 , 但 在 通 行 甲菜 地 的 過 程 中 沒 有 盡 到 相 當 的 注 意 義 務 , 從 而 使 得 甲 的 菜 苗 被他 踩 壞 了 許 多 , 對 這 一 損 失 乙 應 當 承 擔 賠 償 責 任 。l 恰 當 的 處 理 方 法 應 當 是 如 果 繞 行 甲 菜 園 的 確 給 乙 帶 來 非 常 不 便的 話 , 可 以 由 雙 方 協(xié) 商 , 讓 乙 從 甲 的 菜 園 中 穿 行 , 但 乙 必 須 小心 經 過 , 且 盡 可 能 減 少 對 甲 菜 苗 的 影 響 。 同 時 , 對 甲 菜 苗 造 成 的 損 失 應 支 付 一 定 費 用 作 為 補 償 。 小 結新 農 村 建 設 中 常 見 法 律 糾 紛 的 解 決一 、 征 地 補 償 糾 紛 的 處 理l 土 地 征 收l 征 收 耕 地 的 補 償 費 用二 、 宅 基 地 相 關 法 律 問 題l 宅 基 地 使 用 權l(xiāng) 宅 基 地 使 用 權 的 取 得 l 宅 基 地 使 用 權 人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l 宅 基 地 使 用 權 能 否 轉 讓 ? 三 、 相 鄰 權 和 地 役 權 糾 紛l 相 鄰 權 的 含 義 l 地 役 權 的 含 義 l 相 鄰 權 與 地 役 權 的 區(qū) 別

注意事項

本文(dgi[法律資料]新農村建設中常見法律糾紛的解決)為本站會員(xiao****017)主動上傳,裝配圖網(wǎng)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xiàn)方式做保護處理,對上載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 若此文所含內容侵犯了您的版權或隱私,請立即通知裝配圖網(wǎng)(點擊聯(lián)系客服),我們立即給予刪除!

溫馨提示:如果因為網(wǎng)速或其他原因下載失敗請重新下載,重復下載不扣分。




關于我們 - 網(wǎng)站聲明 - 網(wǎng)站地圖 - 資源地圖 - 友情鏈接 - 網(wǎng)站客服 - 聯(lián)系我們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裝配圖網(wǎng)版權所有   聯(lián)系電話:18123376007

備案號:ICP2024067431-1 川公網(wǎng)安備51140202000466號


本站為文檔C2C交易模式,即用戶上傳的文檔直接被用戶下載,本站只是中間服務平臺,本站所有文檔下載所得的收益歸上傳人(含作者)所有。裝配圖網(wǎng)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xiàn)方式做保護處理,對上載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若文檔所含內容侵犯了您的版權或隱私,請立即通知裝配圖網(wǎng),我們立即給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