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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法》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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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法》講義

( 二 ) 解 決 行 政 強 制 權(quán) 行 使 中 突 出 問 題 的 迫 切 要 求我 國 行 政 強 制 執(zhí) 法 領(lǐng) 域 長 期 存 在 著 “ 亂 ” 、 “ 濫 ” 、 “ 軟 ”的 問 題 :1、 “ 亂 ” 。 表 現(xiàn) 為 設(shè) 定 行 政 強 制 的 主 體 不 明 確 , 實 施 行 政 強 制 的 主 體 比 較 混 亂 。 2、 “ 濫 ” 。 行 政 強 制 的 具 體 形 式 名 目 繁 多 ( 據(jù) 統(tǒng) 計 , 有 263種 ) , 缺 乏 規(guī) 范 , “ 濫 ” 用 行 政 強 制 普 遍 。 3、 “ 軟 ” 。 表 現(xiàn) 為 行 政 機 關(guān) 的 強 制 手 段 不 足 , 對 某 些 嚴(yán) 重 違法 行 為 不 能 有 效 制 止 , 有 些 行 政 決 定 執(zhí) 行 不 力 。 ( 三 ) 全 面 推 進 依 法 行 政 , 加 快 建 設(shè) 法 治 政 府 的 重 要 舉 措行 政 強 制 權(quán) 是 行 政 機 關(guān) 實 施 行 政 管 理 的 必 要 手 段 , 既 涉 及 行 政 管 理 效 率 , 又 涉 及對 公 民 人 身 權(quán) 、 財 產(chǎn) 權(quán) 的 限 制 , 規(guī) 范 行 政 強 制 行 為 , 有 助 于 促 進 行 政 機 關(guān) 全面 依 法 行 政 。1、 確 立 行 政 強 制 設(shè) 定 權(quán) 制 度 , 有 利 于 加 強 和 改 進 政 府 立 法 行 為 , 提 高 立 法 質(zhì) 量 ;同 時 約 束 和 限 制 了 隨 意 設(shè) 定 強 制 的 行 為 , 有 利 于 減 少 行 政 機 關(guān) 對 經(jīng) 濟 社 會 事務(wù) 的 過 度 干 預(yù) 。2、 實 施 行 政 強 制 的 主 體 資 格 制 度 , 還 原 了 行 政 強 制 的 公 權(quán) 力 性 質(zhì) , 有 利 于 減 少行 政 強 制 權(quán) 的 濫 用 。3、 建 立 相 對 集 中 行 政 強 制 措 施 權(quán) 制 度 , 為 推 進 綜 合 執(zhí) 法 體 制 改 革 提 供 了 法 律 依據(jù) 。4、 完 善 行 政 強 制 的 程 序 規(guī) 定 , 有 利 于 促 進 公 正 、 文 明 執(zhí) 法 , 提 高 行 政 執(zhí) 法 水 平 。 5、 確 立 救 濟 和 法 律 責(zé) 任 制 度 , 有 利 于 強 化 對 行 政 權(quán) 力 的 監(jiān) 督 , 維 護 社 會 公 平 正義 。 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zhí)行 行 政 機 關(guān)強 制 執(zhí) 行申 請 法 院強 制 執(zhí) 行 2、 行 政 機 關(guān) 強 制 執(zhí) 行 的 特 征( 1) 依 據(jù) 行 政 處 理 決 定 。( 2) 前 提 相 對 人 不 履 行 義 務(wù) 。( 3) 主 體 一 般 是 作 出 行 政 處 理 決 定 的 機 關(guān) 。( 4) 目 的 強 制 相 對 人 履 行 義 務(wù) , 實 現(xiàn) 行 政 處 理 決 定 所 確定 的 義 務(wù) 的 內(nèi) 容 。( 5) 處 分 權(quán) 力 行 政 機 關(guān) 有 處 分 的 權(quán) 力 , 強 制 執(zhí) 行 中 可 以和 解 。 3、 人 民 法 院 非 訴 訟 行 政 執(zhí) 行 的 特 征( 1) 執(zhí) 行 啟 動 的 依 申 請 性 ( 不 能 主 動 執(zhí) 行 ) 。( 2) 執(zhí) 行 依 據(jù) 的 行 政 性 ( 執(zhí) 行 依 據(jù) 是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 。( 3) 執(zhí) 行 方 式 的 強 制 性 ( 以 強 制 的 方 式 迫 使 相 對 人 履 行 義 務(wù) ) 。 ( 4) 執(zhí) 行 對 象 的 廣 泛 性 ( 款 、 物 的 交 付 , 遷 出 房 屋 、 拆 除 違 法 建筑 、 退 出 土 地 , 等 ) 。 ( 5) 執(zhí) 行 性 質(zhì) 的 雙 重 性 ( 體 現(xiàn) 了 行 政 權(quán) 和 司 法 權(quán) 的 結(jié) 合 ) 。 4、 行 政 強 制 措 施 與 行 政 強 制 執(zhí) 行 的 區(qū) 別 標(biāo) 準(zhǔn) 是 否 有 確 定 義 務(wù) 的 行 政 決 定 和 法 定 義 務(wù) 存 在 行 政 強 制 措 施 行 政 決 定法 定 義 務(wù) 行 政 強 制 執(zhí) 行 應(yīng) 急 措 施 、 臨 時 措 施( 1) 救 助 措 施 : 疏 散 、 撤 離 。( 2) 控 制 措 施 : 控 制 危 險 源 、 封 鎖 危 險 場 所 、 交 通 管 制 。( 3) 保 障 措 施 : 醫(yī) 療 救 護 和 衛(wèi) 生 防 疫 。( 4) 保 護 措 施 : 禁 止 或 者 限 制 使 用 有 關(guān) 設(shè) 備 、 設(shè) 施 , 關(guān) 閉 或者 限 制 使 用 有 關(guān) 場 所 。( 5) 強 制 隔 離 當(dāng) 事 人 , 對 特 定 區(qū) 域 內(nèi) 的 建 筑 物 、 設(shè) 備 、 設(shè) 施進 行 控 制 , 封 鎖 場 所 、 道 路 , 查 驗 現(xiàn) 場 人 員 的 身 份 證 件 、 限制 有 關(guān) 公 共 場 所 內(nèi) 的 活 動 ( 社 會 安 全 事 件 ) 。( 6) 保 障 、 控 制 措 施 ( 經(jīng) 濟 危 機 ) 。 A、 屬 于 行 政 強 制 措 施 ( 有 些 屬 于 非 可 訴 的 國 家 行 為 ) 。 B、 適 用 于 突 發(fā) 事 件 , 啟 動 應(yīng) 急 預(yù) 案 后 的 措 施 。 C、 其 設(shè) 定 和 實 施 適 用 有 關(guān)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 。 金 融 業(yè) 審 慎 監(jiān) 管 措 施 適 用 銀 行 業(yè) 監(jiān) 督 管 理 法 、 證 券 法 、 保 險 法 、 外 匯 管 理 條 例 等 。包 括 限 制 交 易 、 限 制 或 者 暫 停 部 分 業(yè) 務(wù) 、 托 管 、 接 管 、 限 制 分紅 、 限 制 資 產(chǎn) 轉(zhuǎn) 讓 、 阻 止 直 接 責(zé) 任 人 員 出 境 等 。 進 出 境 貨 物 強 制 性 技 術(shù) 監(jiān) 控 措 施適 用 進 出 口 商 品 檢 疫 法 、 國 境 衛(wèi) 生 檢 疫 法 、 食 品 安 全 法 等 。 檢 驗 檢 疫 等 1、 合 法 性 原 則 ;2、 適 當(dāng) 原 則 ;3、 教 育 與 強 制 相 結(jié) 合 原 則 ;4、 不 得 利 用 行 政 強 制 謀 利 原 則 ;5、 權(quán) 利 救 濟 原 則 。 ( 一 ) 行 政 強 制 措 施 的 種 類 ( 第 9條 )1、 限 制 公 民 人 身 自 由 ;2、 查 封 場 所 、 設(shè) 施 或 者 財 物 ;3、 扣 押 財 物 ;4、 凍 結(jié) 存 款 、 匯 款 ;5、 其 他 行 政 強 制 措 施 。( 第 二 章 , 第 9 15條 ) 2、 查 封 場 所 、 設(shè) 施 或 者 財 物( 1) 形 式 : 封 存 、 封 閉 、 關(guān) 閉 或 者 限 制 使 用 場 所 等 。( 2) 特 點 :目 的 : 是 為 查 處 違 法 行 為 、 固 定 證 據(jù) 。對 象 : 場 所 、 工 具 、 設(shè) 施 、 設(shè) 備 、 財 物 、 資 料 、 賬 簿 等 。方 式 : 加 貼 封 條 、 就 地 封 存 , 3、 扣 押 財 物 解 除 當(dāng) 事 人 對 其 財 物 的 占 有 , 并 限 制 其 處 分 。( 1) 形 式 : 扣 押 、 扣 留 、 暫 扣 、 暫 時 扣 留 等 。( 2) 特 點 : 目 的 : 查 處 違 法 行 為 , 防 止 證 據(jù) 毀 損 滅 失 ; 制 止 或 者 預(yù)防 違 法 行 為 發(fā) 生 。 對 象 : 可 移 動 的 財 物 。 保 管 : 一 般 由 行 政 機 關(guān) 自 己 保 管 , 或 指 定 第 三 人 保 管 。 4、 凍 結(jié) 存 款 、 匯 款( 1) 形 式 : 凍 結(jié) 、 臨 時 凍 結(jié) 、 暫 停 支 付 、 扣 留 等 。( 2) 特 點 : 對 象 是 帳 戶 資 金 , 包 括 存 款 、 匯 款 、 有 價 證 券 等 。 需 要 金 融 機 構(gòu) 協(xié) 助 。 目 的 限 制 金 融 資 金 流 動 ( 但 不 轉(zhuǎn) 移 資 金 ) 。 5、 其 他 行 政 強 制 措 施舉 例 : 行 政 處 罰 法 第 37條 規(guī) 定 的 “ 登 記 保 存 ” ; 動 物 防 疫 法 規(guī) 定 的 對 感 染 疫 病 的 動 物 和 動 物 產(chǎn) 品 采 取 “ 隔離 ” 、 “ 撲 殺 ” 、 “ 銷 毀 ” ; 禁 毒 法 第 19條 第 2款 規(guī) 定 的 對 非 法 種 植 的 毒 品 原 植 物 , 予 以 “ 鏟 除 ” ; 價 格 法 第 31條 規(guī) 定 , 當(dāng) 市 場 價 格 總 水 平 出 現(xiàn) 劇 烈 波 動 等 異 常狀 態(tài) 時 , 國 務(wù) 院 可 以 在 全 國 范 圍 內(nèi) 或 者 部 分 區(qū) 域 內(nèi) 采 取 臨 時集 中 定 價 權(quán) 限 、 “ 部 分 或 者 全 面 凍 結(jié) 價 格 ” 的 緊 急 措 施 ( 二 ) 行 政 強 制 措 施 的 設(shè) 定 權(quán) ( 第 10、 11條 ) 第 十 條 行 政 強 制 措 施 由 法 律 設(shè) 定 。尚 未 制 定 法 律 , 且 屬 于 國 務(wù) 院 行 政 管 理 職 權(quán) 事 項 的 , 行 政 法 規(guī) 可 以 設(shè) 定 除 本 法 第 九 條 第 一 項 、 第 四 項 和 應(yīng) 當(dāng) 由 法 律 規(guī)定 的 行 政 強 制 措 施 以 外 的 其 他 行 政 強 制 措 施 。尚 未 制 定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 , 且 屬 于 地 方 性 事 務(wù) 的 , 地 方 性 法規(guī) 可 以 設(shè) 定 本 法 第 九 條 第 二 項 、 第 三 項 的 行 政 強 制 措 施 。 法 律 、 法 規(guī) 以 外 的 其 他 規(guī) 范 性 文 件 不 得 設(shè) 定 行 政 強 制 措 施 。 第 十 一 條 法 律 對 行 政 強 制 措 施 的 對 象 、 條 件 、 種 類 作 了 規(guī)定 的 , 行 政 法 規(guī) 、 地 方 性 法 規(guī) 不 得 作 出 擴 大 規(guī) 定 。 法 律 中 未 設(shè) 定 行 政 強 制 措 施 的 , 行 政 法 規(guī) 、 地 方 性 法 規(guī) 不 得設(shè) 定 行 政 強 制 措 施 。 但 是 , 法 律 規(guī) 定 特 定 事 項 由 行 政 法 規(guī)規(guī) 定 具 體 管 理 措 施 的 , 行 政 法 規(guī) 可 以 設(shè) 定 除 本 法 第 九 條 第一 項 、 第 四 項 和 應(yīng) 當(dāng) 由 法 律 規(guī) 定 的 行 政 強 制 措 施 以 外 的 其 他 行 政 強 制 措 施 。 1、 法 律 對 行 政 強 制 措 施 的 設(shè) 定 權(quán)( 1) 法 律 可 以 設(shè) 定 各 種 行 政 強 制 措 施 。( 2)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 凍 結(jié) 存 款 和 匯 款 以 及 涉 及 公 民 住 宅 和 通信 自 由 的 行 政 強 制 措 施 , 只 能 由 法 律 設(shè) 定 。( 3) 法 律 對 行 政 強 制 措 施 的 對 象 、 條 件 、 種 類 作 了 規(guī) 定 的 ,行 政 法 規(guī) 、 地 方 性 法 規(guī) 不 得 作 出 擴 大 規(guī) 定 。( 4) 法 律 中 未 設(shè) 定 行 政 強 制 措 施 的 , 行 政 法 規(guī) 、 地 方 性 法 規(guī)不 得 設(shè) 定 行 政 強 制 措 施 。 2、 行 政 法 規(guī) 對 行 政 強 制 措 施 的 設(shè) 定 權(quán)( 1) 尚 未 制 定 法 律 , 而 且 屬 于 國 務(wù) 院 行 政 管 理 職 權(quán) 事 項 的 ,行 政 法 規(guī) 可 以 設(shè) 定 查 封 場 所 、 設(shè) 施 和 財 物 , 扣 押 財 物 , 以及 應(yīng) 當(dāng) 由 法 律 規(guī) 定 的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 凍 結(jié) 存 款 匯 款 、 涉 及公 民 住 宅 和 通 信 自 由 以 外 的 其 他 行 政 強 制 措 施 。( 2) 法 律 規(guī) 定 特 定 事 項 由 行 政 法 規(guī) 規(guī) 定 具 體 管 理 措 施 的 ,行 政 法 規(guī) 可 以 設(shè) 定 法 律 保 留 事 項 以 外 的 行 政 強 制 措 施 。 3、 地 方 性 法 規(guī) 對 行 政 強 制 措 施 的 設(shè) 定 權(quán)尚 未 制 定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 , 且 屬 于 地 方 性 事 務(wù) 的 , 地 方 性 法規(guī) 可 以 設(shè) 定 查 封 場 所 、 設(shè) 施 或 者 財 物 , 扣 押 財 物 的 行 政 強制 措 施 。4、 法 律 、 法 規(guī) 以 外 的 其 他 規(guī) 范 性 文 件 ( 規(guī) 章 和 規(guī) 章 以 外 的其 他 規(guī) 范 性 文 件 ) 一 律 不 得 設(shè) 定 行 政 強 制 措 施 如 果 沒 有 上 位 法 依 據(jù) , 其 他 規(guī) 范 性 文 件 不 得 設(shè) 定 行 政 強 制措 施 ( 另 , 山 東 省 行 政 程 序 規(guī) 定 第 44條 第 1款 亦 規(guī) 定 : “ 規(guī) 范 性 文 件 不 得設(shè) 定 行 政 許 可 、 行 政 處 罰 、 行 政 強 制 等 事 項 ” 例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1993】 第 5號 答 復(fù) 其 他 規(guī) 范 性 文 件 依 據(jù)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 或 者 地 方 性 法 規(guī) 設(shè) 定的 強 制 措 施 仍 然 合 法 有 效 。 ( 三 ) 行 政 強 制 執(zhí) 行 的 方 式 ( 第 12條 )1、 加 處 罰 款 或 者 滯 納 金 ;2、 劃 撥 存 款 、 匯 款 ;3、 拍 賣 或 者 依 法 處 理 查 封 、 扣 押 的 場 所 、 設(shè) 施 或 者 財 物 ;4、 排 除 妨 礙 、 恢 復(fù) 原 狀 ;5、 代 履 行 ;6、 其 他 強 制 執(zhí) 行 方 式 。 行 政 強 制 執(zhí) 行直 接 強 制 間 接 強 制排 除 妨 礙 、恢 復(fù) 原 狀 劃 撥 、 拍 賣 、依 法 處 理 等 其 他強 制 停 產(chǎn) 強 制 收 購 強 制 服 兵 役 執(zhí) 行 罰 代 履 行加 處 罰 款 加 處 滯 納 金 第 13條 “ 行 政 強 制 執(zhí) 行 由 法 律 設(shè) 定 。 法 律 沒 有 規(guī) 定 行 政 機關(guān) 強 制 執(zhí) 行 的 , 作 出 行 政 決 定 的 行 政 機 關(guān) 應(yīng) 當(dāng) 申 請 人 民 法院 強 制 執(zhí) 行 。 ” 行 政 強 制 執(zhí) 行申 請 人 民 法 院 強 制 執(zhí) 行 行 政 機 關(guān) 強 制 執(zhí) 行 依 法 加 處 罰 款 或 滯 納 金 行 政 強 制 法 直 接 授 予 執(zhí) 行 權(quán)代 履 行 依 法 強 拆 違 章 建 筑單 行 法 律 規(guī) 定 行 政 機 關(guān) 執(zhí) 行 拍 賣 查 扣 財 物行 政 處 罰 法 規(guī) 定 單 行 法 律 、 法 規(guī) 、 規(guī) 章 規(guī) 定 3、 一 般 程 序 ( 第 18條 ) 提 前 報 批 : 實 施 前 向 行 政 機 關(guān) 負(fù) 責(zé) 人 報 告 并 經(jīng) 批 準(zhǔn) 。 二 人 實 施 : 由 兩 名 以 上 的 執(zhí) 法 人 員 實 施 , 并 且 出 示 證 件 、 表明 身 份 ( 關(guān) 于 出 示 證 件 , 山 東 省 行 政 程 序 規(guī) 定 第 69條 第 4款 規(guī) 定 得 更 為 嚴(yán) 格 :“ 行 政 執(zhí) 法 人 員 應(yīng) 當(dāng) 向 當(dāng) 事 人 或 者 有 關(guān) 人 員 主 動 出 示 行 政 執(zhí) 法 證 件 , 說 明 調(diào) 查 事項 和 依 據(jù) , 否 則 當(dāng) 事 人 或 者 有 關(guān) 人 員 有 權(quán) 拒 絕 接 受 調(diào) 查 和 提 供 證 據(jù) 。 ” ) 告 知 : 通 知 當(dāng) 事 人 到 場 , 并 告 知 理 由 、 依 據(jù) 、 權(quán) 利 、 救 濟 途徑 ; 當(dāng) 事 人 不 到 者 , 邀 請 見 證 人 到 場 。 聽 取 意 見 : 聽 取 陳 述 、 申 辯 ; 制 作 現(xiàn) 場 筆 錄 ; ( 二 ) 查 封 、 扣 押 程 序 ( 第 22 28條 ) 主 體 : 法 律 、 法 規(guī) 規(guī) 定 的 機 關(guān) ( 第 22條 ) 。 對 象 : 僅 限 于 涉 案 場 所 、 設(shè) 施 、 財 物 。 三 個 不 得 : 無 關(guān)的 ; 生 活 必 需 品 ; 重 復(fù) 查 封 ( 第 23條 ) 。 程 序 : 18條 規(guī) 定 的 程 序 ; 制 作 并 當(dāng) 場 交 付 查 封 、 扣 押決 定 書 和 清 單 ( 第 24條 ) 。 期 限 : 一 般 不 超 30日 ( 經(jīng) 負(fù) 責(zé) 人 批 準(zhǔn) 可 以 延 長 30日 , 法律 、 行 政 法 規(guī) 另 有 規(guī) 定 的 除 外 ; 查 封 、 扣 押 的 期 間 不包 括 檢 測 、 檢 驗 、 檢 疫 或 者 技 術(shù) 鑒 定 的 期 間 , 但 檢 測 、檢 驗 、 檢 疫 或 者 技 術(shù) 鑒 定 的 期 間 應(yīng) 當(dāng) 明 確 , 并 書 面 告知 當(dāng) 事 人 ) ( 第 25條 ) 。 行 政 機 關(guān) 強 制 執(zhí) 行 程 序 ( 第 四 章 ) ( 一 ) 一 般 規(guī) 定1、 書 面 催 告 : 是 強 制 執(zhí) 行 決 定 的 前 置 程 序 ( 第 35條 ) 。2、 聽 取 意 見 : 催 告 程 序 中 當(dāng) 事 人 的 陳 述 權(quán) 、 申 辯 權(quán) ( 第 36條 ) 。3、 作 出 決 定 : 對 強 制 執(zhí) 行 決 定 作 出 的 前 提 條 件 和 決 定 內(nèi) 容 的要 求 ( 第 37條 ) 。4、 依 法 送 達 : 依 照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7章 的 規(guī) 定 送 達 ( 第 38條 ) 。5、 中 止 執(zhí) 行 : 中 止 執(zhí) 行 、 恢 復(fù) 執(zhí) 行 、 不 再 執(zhí) 行 的 條 件 規(guī) 定( 第 39條 ) 。 催 告一 般 流 程 圖申 請 ( 催 告 10日 后 )受 理 ( 5日 內(nèi) ) 不 予 受 理 ( 5日 內(nèi) )審 查 聽 取 意 見 作 出 執(zhí) 行 裁 定 ( 7日 內(nèi) ) 申 請 復(fù) 議 ( 15日 內(nèi) )裁 定 執(zhí) 行( 受 理 后 30日 內(nèi) ) 裁 定 不 予 執(zhí) 行( 受 理 后 30日 內(nèi) ) 申 請 復(fù) 議 ( 15日 內(nèi) )作 出 裁 定 ( 30日 內(nèi) ) 作 出 予 以 受 理決 定 ( 5日 內(nèi) ) 作 出 不 予 受 理決 定 ( 15日 內(nèi) )送 達 ( 5日 內(nèi) ) 謝 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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