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轉包合同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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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轉包合同是否合法
工程轉包合同是否合法工程轉包合同是否合法 工程轉包和違法分包現象 近年來,隨著招標投標法的深入貫徹落實,招標人和中標人的行為得到了很大的規(guī)范,從源頭上預防腐敗、保證工程質量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取得了明顯的效果。但有些地方中標工程的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固疾難醫(yī),屢禁不止,還呈現出新的趨勢、新的特點,嚴重干擾著建筑市場秩序,危害著工程質量,在社會上產生了極壞的影響。筆者就建筑領域的工程轉包和違法分包現象做些探討。 一、轉包和違法分包的涵義 招標人通過招標投標活動選擇了適合自己需要的中標人并與之訂立合同。中標人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應將工程轉包給他人。 所謂轉包是指中標人將其承包的中標項目轉手讓給他人,使他人實際上成為該中標項目的新的承包人的行為。從實踐上看,轉包行為有很大的危害性。中標人擅自將其承包的中標項目轉包,也違反了合同法律的規(guī)定。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是擅自變更合同主體的行為,違背了招標人的利益,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 所謂中標項目的分包是指一中標項目實行總承包的單位,將其總承包的中標項目的某 一 分或幾部分,再發(fā)包給其他的承包單位,與其簽訂總承包合同項目的分包合同,此時中標人就成為分包合同的發(fā)包人。對一些招標項目如大中型建設工程或結構復雜下,將自己總承包工程項目中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項目分包給其他承包人,以發(fā)揮各自的優(yōu)勢,這對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程造價,保證工程質量都有好處。但分包必須遵守法律規(guī)定的限制條件: (1)中標人只能將中標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2)分包的工程必須是招標采購合同約定的可以分包的工程,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必須經招標人認可; (3)中標項目的主體性、關鍵性工作必須由中標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 (4)分包只能進行一次。 一般來說,總承包企業(yè)和分包企業(yè)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履行合同、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不擾亂建筑市場秩序,不得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但為了維護招標人的權益,適當加重分包人的責任,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了中標人與分包人應當就分包工程對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因分包工程出現的問題,招標人既可以要求中標人承擔責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分包人承擔責任。 二、現象 1、有些中標企業(yè)擅自轉包。有的中小型企業(yè)為了謀取利潤,在沒有征得招標人同意的 前提下或者是通過關系,將經評審的合理低價中標的、本身就沒有多大利潤的項目,轉包給他人,自己按一定的比例提成,凈得一些利潤;至于施工成本、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等一些問題,原中標人一概不理。這種行為勢必使二手承包商在工程成本中獲取利潤,導致工程偷工減料、粗糙劣質。 2、中標的項目經理私下轉包或轉包后再次轉包。這些項目經理大都是亂掛靠企業(yè)的。他們在掛靠時辦理投標報名手續(xù)期間,就已經交了部分掛靠費用,若中標后,還將按中標價4-8%比例提成;而掛靠中標的項目經理自己想得些純利潤就轉手給他人承建。這種轉包行為比企業(yè)轉包更具有隱藏性,人們往往注意建筑企業(yè)是否變化而不注意項目經理的更換,所以 有的工程能被項目經理轉包二三個人,而招標人卻全然不知詳情。 3、不按規(guī)定履行轉包、分包手續(xù)。有的中標企業(yè)和項目經理因與地方群眾有著十分尖銳的矛盾,短時間內實在無法協調解決好,或者施工條件突然發(fā)生變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必須要轉包的工程以及招標時充許分包的工程,私自決定給他人施工;不讓原招標人審查承接企業(yè)和項目經理的資質,不到招投標管理部門辦理有關轉包或分包手續(xù),更談不上報建管部門備案了。 4、有些施工企業(yè)將中標工程視為直接分包的自留地。有的中標企業(yè)與招標人合同簽訂后,私自將主體和關鍵性工作轉包于他人施工,從中牟取利潤。在工程招標時,中標企業(yè)的投標文件中就已經載明響應招標文件的要求,工程的主體與關鍵性工作不轉包和非法分包,而中標企業(yè)私自轉包于他人,不論其轉包于誰,其資質如何,都是錯誤的。某二級建筑公司在一教工宿舍樓工程施工招標中中標,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后,私下立即與三個公司分別簽訂了施工合同:與一個三級建筑公司簽訂了土建工程施工合同、與一個水電公司簽訂了水電工程施工合同、還與一個裝璜公司簽訂了裝璜施工合同。而自己沒有一個項目經理參與施工,充當了皮包公司的角色。在施工過程中,雙方配合不好相互攻擊揭短,施工進程不一,延誤了工期,暴露了很多問題。 三、原因 1、招標人對自身應有的權力認知較少。有些招標人嚴重缺乏對承包商的監(jiān)督管理知識,特別是如何考核監(jiān)理公司派駐監(jiān)理員的工作情況;如何考核項目經理在位情況以及項目經理更換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等,他們不知道中標的項目經理原則上不允許更換,特殊情況下更換項目經理須嚴格把關,并履行法定的程序。 2、有些招標人意志不堅定。(未完) 完整版請看博文: 2013年造價師考試技術與計量沖刺必備命題解析(土建)88頁 工程轉包和違法分包現象 圖片1 | 大圖 圖片2 | 大圖 2013年造價師考試技術與計量沖刺必備命題解析,建筑專業(yè)計價 與計量復習資料,PDF格式,共88頁 ,對于復習很有幫助。 沖刺2013年造價師考試(造價管理)全套講義(含習題解析)231頁 圖片4 | 大圖 圖片1 | 大圖 圖片2 | 大圖 圖片3 | 大圖 沖刺2013年造價師考試(造價管理)全套講義(231頁),對本科目各 章節(jié)考點、習題進行了詳細解析,名師講解,可供您考前復習參考用。 沖刺2013年造價師考試(工程計價)全真模擬題(5套 含答案)135頁 圖片1 | 大圖 圖片2 | 大圖圖片3 | 大圖 圖片4 | 大圖 沖刺2013年造價師考試(工程計價)全真模擬題,優(yōu)路教育試題,共5套,PDF格式,共155頁,含答案,可供您考前復習參考用。 沖刺2013年造價師考試(造價管理)名師精選押題(2套 含答案)84頁 圖片1 | 大圖 圖片2 | 大圖 圖片3 | 大圖 沖刺2013年造價師考試(造價管理)名師精選押題,共2套,含答案),共84頁,可供您考前復習參考用。 更多博文推薦: 工程造價論文怎么寫 畢業(yè)論文是教學中最后一個綜合性教學環(huán)節(jié),是所學工程造價知識的結晶,也是對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能力的一次綜合性檢驗。要求學生運用所學的工程造價方面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結合自己的工作實際,分析問題、解決問題。撰寫畢業(yè)論文,要認真做好調查研究,有針對性地搜集資料,查閱參考書目。論文應 . 工程結算對量經驗分享 一、構造柱: 大家一看到圖紙上的構造柱三個字就立馬出來一個概念,這是二次結構,其實不然,關于工程中的構造柱要分兩種情況進行列項和計價。 1) 結構性構造柱:這種構造柱是在結構平面圖中直接表示出來的,它的施工工藝和框架柱完全相同,不同的只是截面小一點而已,它也是和主體結構同步進行的,之所以稱之為 . 學建筑的應該知道土建資料 一、土建部分 1、開工前(具備開工條件的資料):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提供),施工組織設計(包括報審表、審批表),開工報告(開工報審),工程地質勘查報告,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報審),質量人員從業(yè)資格證書(收集報審),特殊工種上崗證(收集報審),測量放線(報審), 2、基礎施工階段:鋼筋進場取樣 . 淺談投標策略與作價技巧 淺談投標策略與作價技巧 施工招標是指招標單位的施工任務發(fā)包,鼓勵施工企業(yè)投標競爭,從中選出技術能力強、管理水平高、信譽可靠且報價合理的承建單位,并以簽訂合同的方式約束雙方在施工過程中行為的經濟活動。投標單位嚴格按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響應。雖然投標人是按招標文 . 工程造價的審核方法 工程造價的審核方法由于建設工程的生產過程是一個周期長、數量大的生產消費過程,具有多次性計價的特點。因此采用合理的審核方法不僅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且將直接關系到審查的質量和速度。主要審核方法有以下幾種:(一)全面審核法全面審核法就是按照施工圖的要求,結合現行定額、施工組織設計、承包 . 篇二: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 小編導讀 針對目前建設工程中普遍存在的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現象,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結合目前我國建筑企業(yè)及建筑市場的實際情況,陽光所項建業(yè)務部夏煜鑫律師對建筑企業(yè)施工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的法律風險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防范措施,希望能引起建筑企業(yè)的足夠重視。 文/陽光時代項建業(yè)務部 夏煜鑫律師 一、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的涵義 1、轉包,是指施工單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2、違法分包,是指施工單位承包工程后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施工合同關于工程分包的約定,把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主要包括:施工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工程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施工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等情形。 3、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 二、法律風險 (一)民事責任風險 1、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合同的風險 (1)施工單位在承包工程后將工程項目轉包、違法分包給其他單位和個人或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通過掛靠形式借用其建筑企業(yè)資質承攬工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施工單位與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及掛靠人(以下簡稱“實際施工人”)簽訂的合同無效,合同對雙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在實際施工人工期、質量等方面存在違約的情形下,施工單位無法依據合同約定要求實際施工人承擔違約責任。 (2)雖然合同無效后施工單位仍可以向實際施工人主張賠償損失,但實踐中由于建設工程的復雜性,施工單位較難舉證證明實際施工人給其造成損失的準確數額或計算方法。 即使施工單位能舉證證明實際損失的金額,如實際施工人僅為自然人,經濟能力有限,對其給施工單位造成的損失的賠償能力亦不足。 且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之規(guī)定,因合同無效施工單位與實際施工人均存在過錯,實際施工人也僅需承擔與其過錯相對應部分的損失,施工單位的損失有可能得不到全額賠償。 (3)實踐中,施工單位與實際施工人簽訂的合同通常按照總承包合同價款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費”方式結算。在這種情況下,因合同無效,雙方就工程結算發(fā)生糾紛,“管理費”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違法所得而不被支持。 2、總承包合同風險 (1)施工單位作為總承包單位與發(fā)包人簽訂總承包合同,需就包括實際施工人所承建的工程在內的全部工程的工期、質量等對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雖因實際施工人的原因導致工程工期、質量違約,但仍應由施工單位向發(fā)包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施工單位將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給實際施工人,可能違反施工單位與發(fā)包人簽訂的總承包合同中不得轉分包的約定,將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的風險。 (3)實際施工人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 “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之規(guī)定,提起包括發(fā)包人在內為被告的訴訟,造成施工單位與發(fā)包人之間關系緊張、發(fā)包人以訴訟為由停止支付工程款并要求施工單位需賠償訴訟給發(fā)包人造成的損失等風險。 3、勞動合同風險 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建筑施工、礦山企業(yè)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yè)務)或經營權發(fā)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fā)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之規(guī)定,如施工單位將工程交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實際施工人施工,對實際施工人招用的農民工,由施工單位承擔工傷、欠薪等用工主體責任。 (1)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實際施工人無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施工單位作為用工主體,存在需要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之規(guī)定向農民工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2)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實際施工人無法給農民工交納社會保險,如發(fā)生工傷,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施工單位作為用工主體,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3)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工程總承包企業(yè)不得將工程違反規(guī)定發(fā)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如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實際施工人欠付農民工勞動報酬的,施工單位有承擔欠薪連帶責任的風險。 4、其他合同風險 (1)掛靠人對外采購(租賃)設備、材料,或將工程再轉包或違法分包,在掛靠人逾期付款的情況下,掛靠人的合同相對方有可能基于施工單位作為工程總承包人且具有較強的付款能力的考量,將施工單位訴至法院,主張掛靠人有代理權或其行為構成表見代理,要求施工單位承擔付款責任。 (2)掛靠人將工程再轉包或違法分包的,掛靠人轉分包合同的合同相對方還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將施工單位、掛靠人和發(fā)包人作為共同被告,要求施工單位承擔工程款的支付責任。 (二)行政責任風險 1、施工單位將工程轉包、違法分包或掛靠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建筑法第六十七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及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三條規(guī)定對施工單位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具體包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2、除上述行政處罰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還可依據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十四條規(guī)定對施工單位采取相應的行政管理措施。 3、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還可依據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十四五條規(guī)定將施工單位的違法行為和處罰結果記入單位或個人信用檔案,同時向社會公示,并逐級上報至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在全國建筑市場監(jiān)管與誠信信息發(fā)布平臺公示。 (三)刑事責任風險 我國目前的刑法雖未對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做出刑事處罰的規(guī)定,但如實際施工人偷工減料、違反規(guī)章制度、冒險作業(yè)、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或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刑法第137條規(guī)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jiān)理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可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施工單位刑事責任。 三、防范措施 為保障施工單位的合法權益,以及免受行政、刑事處罰,建議施工單位應努力避免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的行為,施工單位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防范: (一)轉包 1、施工單位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或將其承包的 篇三: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 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建筑工程施工承發(fā)包活動,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違法發(fā)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和建設工程主要參與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以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建筑活動實踐,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三條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負責統一監(jiān)督管理全國建筑工程違法發(fā)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認定查處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建筑工程違法發(fā)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認 定查處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發(fā)包,是指建設單位將工程發(fā)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或個人,或者肢解發(fā)包等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為。 第五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發(fā)包: (一)建設單位將工程發(fā)包給個人的; (二)建設單位將工程發(fā)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施工單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發(fā)包程序,包括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未招標,應當申請直接發(fā)包未申請或申請未核準的; (四)建設單位設置不合理的招投標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 (五)建設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發(fā)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yè)承包單位的; (六)建設單位將施工合同范圍內的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又另行發(fā)包的; (七)建設單位違反施工合同約定,通過各種形式要求承包單位選擇其指定分包單位的;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違法發(fā)包行為。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轉包,是指施工單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第七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轉包: (一)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yè)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yè)承包單位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或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不履行管理義務,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yè)承包單位不履行管理義務,只向實際施工單位收取費用,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的采購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的; (五)勞務分包單位承包的范圍是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yè)承包單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勞務分包單位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yè)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 (六)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yè)承包單位通過采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的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轉包行為。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分包,是指施工單位承包工程后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施工合同關于工程分包的約定,把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第九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分包: (一)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的; (二)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施工的;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房屋建筑工程的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鋼結構工程除外; (五)專業(yè)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yè)工程中非勞務作業(yè)部分再分包的; (六)勞務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 (七)勞務分包單位除計取勞務作業(yè)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轉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費用的;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前款所稱承攬工程,包括參與投標、訂立合同、辦理有關施工手續(xù)、從事施工等活動。 第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掛靠: (一)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二)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 (三)專業(yè)分包的發(fā)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yè)承包單位的,但建設單位依約作為發(fā)包單位的除外; (四)勞務分包的發(fā)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專業(yè)承包單位或專業(yè)分包單位的; (五)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yǎng)老保險關系的; (六)實際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yè)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工程款支付憑證上載明的單位與施工合同中載明的承包單位不一致,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 (七)合同約定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yè)承包單位負責采購或租賃的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租賃,或者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fā)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掛靠行為。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及監(jiān)理單位發(fā)現施工單位有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應及時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報告。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yè)承包單位發(fā)現分包單位有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應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發(fā)現建設單位有違法發(fā)包行為的,應及時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其他單位和個人發(fā)現違法發(fā)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進行舉報并提供相關證據或線索。 接到舉報的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受理、調查、認定和處理,除無法告知舉報人的情況外,應當及時將查處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大執(zhí)法力度,對在實施建筑市場和施工現場監(jiān)督管理等工作中發(fā)現的違法發(fā)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應當依法進行調查,按照本辦法進行認定,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一)對建設單位將工程發(fā)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依據建筑法第六十五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責令其改正,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fā)包的,依據建筑法第六十五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責令其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并可以暫停項目執(zhí)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二)對認定有轉包、違法分包違法行為的施工單位,依據建筑法第六十七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三)對認定有掛靠行為的施工單位或個人,依據建筑法第六十五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規(guī)定,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施工單位,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對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單位和個人,予以取締,并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對其他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施工單位,按照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予以處罰。 (四)對認定有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施工單位,依據建筑法第六十六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五)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六)對注冊執(zhí)業(yè)人員未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的,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責令其停止執(zhí)業(yè)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注冊執(zhí)業(yè)人員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責令停止執(zhí)業(yè)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對有違法發(fā)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除應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予以相應行政處罰外,還可以采取以下行政管理措施: (一)建設單位違法發(fā)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致使施工合同無效的,不予辦理質量監(jiān)督、施工許可等手續(xù)。對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同時將建設單位違法發(fā)包的行為告知其上級主管部門及紀檢監(jiān)察部門,并建議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二)對認定有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等違法行為的施工單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個月內不得參加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招標投標活動、承攬新的工程項目,并對其企業(yè)資質是否滿足資質標準條件進行核查,對達不到資質標準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資質審批機關撤回其資質證書。 對2年內發(fā)生2次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施工單位,責令其停業(yè)整頓6個月以上,停業(yè)整頓期間,不得承攬新的工程項目。 對2年內發(fā)生3次以上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施工單位,資質審批機關降低其資質等級。 (三)注冊執(zhí)業(yè)人員未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在認定有轉包行為的項目中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的,吊銷其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且不得再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 對認定有掛靠行為的個人,不得再擔任該項目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有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的吊銷其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執(zhí)業(yè)資格注冊;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吊銷其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終身不予注冊。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將查處的違法發(fā)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和處罰結果記入單位或個人信用檔案,同時向社會公示,并逐級上報至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在全國建筑市場監(jiān)管與誠信信息發(fā)布平臺公示。 第十六條 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專業(yè)工程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之前發(fā)布的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的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本文檔來源于第一文庫網:https:/www.wenku1.net/news/F4651BF5ABADC6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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