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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礦權證辦理手續(xù)
礦產資源勘查許可
礦產資源勘查許可申請由探礦權申請人向所在縣地礦管理部門(如以承德縣為例,
承德縣國土資源局地勘地環(huán)股)申請初審后上報市地礦管理部門(承德市國土資源局資源科)再向省地礦管理部門(河北省國土資源廳國土資源評審中心等經(jīng)辦處)申請辦理。
(一)申請礦產資源勘查許可需提交的材料
1、探礦權(新立)申請?zhí)峤坏牟牧?
(1)《探礦權申請登記書》(原件,包括書面和電子文檔,向縣地礦管理部門提交
的申請需所在鄉(xiāng)鎮(zhèn)政府、國土所簽署意見);
(2)申請的區(qū)塊范圍圖(原件);
(3)探礦權申請人《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或公民身份證等(復印件);
(4)勘查單位《地質勘查單
2、位資格證》在有效期內并經(jīng)年檢(復印件);
(5)勘查計劃或勘查合同(原件或復印件);
(6)勘查項目資金來源證明(原件或復印件);
(7)勘查工作實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復印件);
(8)工作區(qū)交通位置圖(復印件);
(9)縣市地礦管理部門初審意見(原件)。
2、探礦權延續(xù)申請?zhí)峤坏牟牧?
(1)《探礦權變更、延續(xù)、保留申請登記書》(原件,包括書面和電子文檔)
(2)申請的區(qū)塊范圍圖(原件);
(3)原勘查許可證(原件);
(4)經(jīng)年檢且在有效期內的勘查單位《地質勘查單位資格證》(復印件);
(5)勘查工作年度報告(原件或復印件);
(6)勘查項目資金投入情況會計報表(原
3、件或復印件);
(7)勘查項目資金來源證明(原件或復印件)。
3、探礦權變更申請?zhí)峤坏牟牧?
(1)《探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原件,包括書面和電子文檔);
(2)申請的區(qū)塊范圍圖(原件);
(3)原勘查許可證(原件);
(4)經(jīng)年檢且在有效期內的勘查單位《地質勘查單位資格證》(復印件);
(5)按變更類型不同,提交如下資料:
①擴大或縮小勘查范圍的,應提交:
A.勘查工作實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復印件);
B.縣市地礦管理部門初審意見。
②變更勘查主礦種的,應提交勘查年度報告或勘查工作階段性報告。
③探礦權人改變名稱(包括法人代表易人)或改變地址的,應提交:
A.探礦權申
4、請人《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B.變更前原探礦權申請人《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④轉讓探礦權的,應提交:
A.轉讓審批機關出具的探礦權轉讓批準書(原件);
B.探礦權申請人《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C.勘查項目資金來源證明(原件或復印件);
D.勘查計劃或合同(原件或復印件);
E.勘查工作實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復印件)。
4、探礦權保留申請?zhí)峤坏牟牧?
(1)《探礦權變更、延續(xù)、保留申請登記書》(原件,包括書面和電子文檔)
(2)申請的區(qū)塊范圍圖(原件);
(3)原勘查許可證(原件);
(4)首次設立保留的,還應提交:
①勘查項目完成報告或勘查項目終止報
5、告(原件或復印件);
②勘查項目資金投入情況的會計報表(原件或復印件)。
5、探礦權注銷申請?zhí)峤坏牟牧?
(1)《探礦權注銷申請書》(原件,包括書面和電子文檔);
(2)勘查項目完成報告或勘查項目終止報告(原件或復印件);
(3)勘查項目成果資料匯交證明文件(原件或復印件);
(4)原勘查許可證(原件)。
(二)辦理程序
1、申請人向縣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申請,填承辦單轉到國土資源局地勘地環(huán)股審查,出具初審意見(需要到實地勘查的,行政許可服務中心聯(lián)系當事人組織地勘地環(huán)股現(xiàn)場勘查,劃出勘查區(qū)范圍;需要會審的申請項目進行登記,業(yè)務股室組織材料上會,
會審通過后,大廳按地勘地環(huán)股給出的
6、勘查區(qū)坐標,通知測繪隊測量并提交成果);
2、初審通過后憑通知單到財務室繳納有關費用,然后國土資源局上報市局資源科出具市局初審意見。
3、申請人通過省行政許可服務中心進件,依法申領、報送相關申報表和需
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窗口預審合格受理后,國土資源廳經(jīng)辦處室對提交的全部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現(xiàn)場勘察,提出初審意見;需要聽證的,組織聽證會;會審審定,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最后,申請人到同一窗口領取《準予辦理勘查登記的通知》或者《不予辦理勘查登記的通知》,準予登記的,探礦權申請人依法繳納相關費用后,辦理登記手續(xù),領取勘查許可證,成為探礦權人。不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向探礦權申請人說明理
7、由。
(三)辦理時限
每一環(huán)節(jié)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辦結(聽證時間不計算在此期限內)。遼寧為40個工作日。
(四)收費標準
1、探礦權使用費
國家實行探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探礦權使用費以勘查年度計算,逐年繳納。
探礦權使用費標準:第一個勘查年度至第三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繳納100元;從第四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過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探礦權價款
申請國家出資勘查并已經(jīng)探明礦產地的區(qū)塊的探礦權的,探礦權申請人除依照《礦產資源勘查區(qū)塊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jīng)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探礦權價款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
3、勘查登記手續(xù)費
收費標準:每項勘查許可收費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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