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汽車旅客運輸制度[管理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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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部汽車旅客運輸制度 感謝到訪: 本文檔格式為WORD 最新最全的 企業(yè) 管理制度 企業(yè)管理 各行業(yè) 規(guī)章制度 下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汽車旅客運輸的組織管理,明確經營者與旅客的權利、義務,維護正常的運輸秩序,滿足人民群眾的旅行需要,根據國家政策、法律及公路運輸的有關法規(guī),特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凡從事營業(yè)性班車客運、旅游客運、出租車客運、包車客運、行包運輸、客運服務(以下簡稱汽車客運)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旅客,均須遵守本規(guī)則。汽車與其他旅客運輸方式實行聯(lián)運,除另有規(guī)定者外,汽車客運部分適用本規(guī)則。 第三條汽車客運必須堅持社

2、會主義方向,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執(zhí)行國家政策,遵守法律和有關規(guī)章,實行責任運輸制度,為旅客提供安全、及時、方便、舒適的運輸服務。 第二章汽車客運的基本要求 第一節(jié)經營者 第四條汽車客運經營者必須辦理有關手續(xù),取得合法資格后方準予參加營業(yè)性汽車客運。 第五條汽車客運的站方應積極組織客源,做好站務工作;運方應根據客流及其變化規(guī)律,及時提供完好車輛。站、運雙方必須密切配合,科學安排班次,合理調派車輛,提供優(yōu)質服務,維護運輸秩序,共同做好旅客運輸工作。 第二節(jié)客車 第六條運客車必須經車輛部門審驗合格;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制動、轉向系統(tǒng)以及燈光、喇叭、刮水器齊全有效

3、;保持車容整潔衛(wèi)生,門窗、座椅、行李架(倉)、繩網、雨布符合使用要求;車內備有票價表和旅客意見簿;車外裝置與營運方式、種類相符的標志,客運班車縣掛班車線路牌,旅游車懸掛旅游車 標志牌,出租車安裝出租標志燈。 第七條營運客車分普通客車、中級客車、高級客車三類。每類分大型、中型、小型三種。普通客車是指無特殊舒適裝備或車內設置分隔貨倉的客車,中級客車是指比同類普通客車座位減少,舒適性提高,備用寬、軟座椅,寒冷地區(qū)有暖氣設備的客車。高級客車是指舒適性高,密封性好,具有高級軟座椅、空調等設備的客車。小型客車是指橫排最多只能裝置3個座位, 座位總數為15座及以下的客車(包括轎車)。中型客

4、車是指橫排(包括通道的可折式座椅)最多只能裝置4個座位,座位總數為16至30座的客車。 大型客車是指橫排(不包括通道)可以裝置4個及4個以上座位,且座位總數為31座及以上的客車。 第三節(jié)車站 第八條車站設置應布局合理,便于旅客集散和換乘,有利于旅客運輸事業(yè)的發(fā)展。 第九條班車客運車站,劃分為 三、四級車站和招呼站。站級的劃分和建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部頒標準(JT3109--84)《公路汽車客運站級別核定和建設要求》執(zhí)行。旅游客運站可參照執(zhí)行,也可與班車客運站一并設置。 第十條各級客運車站都應設置售票處、候車區(qū)、廁所;配備時鐘、座椅,供應飲用水,公布班次

5、時刻表、里程票價表、營運線路圖、旅客須知、張貼禁運、限運物品宣傳圖,設置旅客意見簿、旅客留言牌、公告欄等,并根據當地需要配備御寒降溫設施。各級客運站都應配有危險品檢查員,負責查堵危險品。招呼站要設置清晰醒目的站牌。 第十一條 一、二級客運車站除具備一般車站的設施外,其售票廳、候車室、行包房、小件寄存處要分設,并設置問詢服務處、值班站長室、民警值班室、廣播室和公用電話等。 第十二條客運車站內外應經常保持整潔衛(wèi)生,窗明地凈,通風良好,各項服務設施醒目有效。 第四節(jié)客運人員 第十三條客車駕駛員必須持有相應準駕車類的駕駛證,乘務人員應具備一定業(yè)務知識。駕、乘人員須遵守下列

6、規(guī)定: 1.嚴格遵守交通規(guī)則和操作規(guī)程,精心保養(yǎng)車輛,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應認真做好車輛的安全檢查。 2.客車駕駛員應合理安排作息時間,保證充足睡眠,行車途中思想集中,每天駕駛時間不得過長,確保行車安全。 3.遵守運輸紀律,執(zhí)行運行計劃,服從調度和現(xiàn)場指揮,正點運行。 4.客車行經險橋、渡口、危險地段和加油前,要組織旅客下車;事后以及中途就餐、停歇后均須核實人數,方能開車。途中遇非常情況或發(fā)生故事,應盡快呼救,搶救傷員,保護現(xiàn)場,必要時組織旅客疏散。 5.講究職業(yè)道德,文明服務,禮貌待客,重點照顧有困難的旅客。 第十四條站務人員應具備一定業(yè)務知識,講究職

7、業(yè)道德,上崗時著標志服,衣帽整潔,佩戴服務標記,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章守紀,待客熱情,態(tài)度和藹,服務周到,經常對旅客進行客運安全、衛(wèi)生宣傳。 第五節(jié)車票 第十五條車票是旅客乘車的憑證。汽車客運經營者必須使用交通主管部門統(tǒng)一規(guī)定的客票和收費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印刷和偽造。 第十六條車票按不同的營運方式分為班車客票、旅游客票、出租車客票和包車票(見附件一)。 第十七條發(fā)售客票的地點、時間應從方便旅客出發(fā),可采取車站售票、站外設點售票、隨車售票、上門售票和電話訂票等多種方式。 第六節(jié)旅客 第十八條乘車旅客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自覺維護乘車秩序,服從站

8、務及駕、乘人員安排,愛護公共設施,保持清潔衛(wèi)生。講究文明禮貌。 2.一切旅客都應無例外地接受車站值勤人員對危險品的檢查。 3.七歲以下兒童乘車應有成人旅客攜帶。 4.乘車時,要坐穩(wěn)扶好,頭、手不得伸出車外,不準翻越車窗,車未停穩(wěn)不 準上下,不準隨便開啟車門。 5.車內不準吸煙,不準隨地吐痰,行車不要與駕駛員閑談及妨礙駕駛操作。 6.不準從車窗向外扔東西。 第十九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準乘車: 1.不遵守汽車客運規(guī)章而不聽勸告者。 2.精神失常無人護送或雖有人護送仍可能危及其他旅客安全者。 3.惡性傳染病患者。 第三章班車客運

9、 第一節(jié)班車分類 第二十條汽車客運班車分為直達班車、普快班車、普客班車和城鄉(xiāng)公共汽車四類: 1.直達班車是指由始發(fā)站直達終點站,中途只作必要停歇,但不上下旅客的班車。 2.普快班車是指站距較長,沿途只??靠h、市及大鎮(zhèn)等主要站點的班車。 3.普客班車是指站距較短,??空军c(含招呼站)較多,配備隨車乘務員的班車。 4.城鄉(xiāng)公共汽車是指由縣城開往農村鄉(xiāng)鎮(zhèn)、站距短、旅客上下頻繁,并配備隨車乘務員的短途班車。 第二十一條在道路條件較好的情況下,車內通道未安裝活動座椅的客車可按以下規(guī)定增載: 1.普快班車允許按車輛核定定員數增載10%。 2.普客班車允許按

10、車輛核定定員數增載15%。 3.城鄉(xiāng)公共汽車允許按車輛核定定員增載20%。 第二節(jié)班車客票 第二十二條成人及身高超過1.3米的兒童購買全價票,持一張全價票的旅客 可免費攜帶1.1米以下兒童一人乘車,但不供給座位;攜帶免費乘車兒童超過一人或要求供給座位時,須購買兒童票。 第二十三條身高1.1米至1.3米的兒童購買半價兒童票,供給座位。 第二十四條殘廢軍人憑民政部頒發(fā)的《革命殘廢軍人撫恤證》購買半價優(yōu)待票,享受全價票旅客待遇。 第二十五條旅客應按規(guī)定購買與所要乘坐的班車類別,客車類型相符的客票,需要躺臥的傷、病旅客,應按實際占用的座位購票。 第二十六

11、條凡持有證明,執(zhí)行防汛、搶險、救災等緊急任務的人員,以及新聞記者,革命殘廢軍人可優(yōu)先購票。 第二十七條客票以票面指定的乘車日期、車次,一次完畢行程為有效期限.旅客中途終止旅行,客票即失效。旅客因急病、傷或臨產必須中途終止旅行時,憑醫(yī)院診斷證明和原客票,退還未乘區(qū)段票款,免收退票費。 第三節(jié)乘車 第二十八條旅客持符合規(guī)定的客票,按票面指定的日期和車次檢票乘車,直達班車、普快班車、普客班車在始發(fā)站對號入座。 第二十九條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日期、車次乘車時,可在該班車開車二小時前辦理簽證改乘,改乘以一次為限。開車前二小時內不辦理簽證改乘,可作退票處理,按規(guī)定核收退票費。

12、第三十條旅客遺失客票,應另行購票乘車。如事先申報,事后找到原客票,在商定時間內,經驗證無訛,退還原票款,免收退票費。途中遺失客票,能取得確實證明者,允許繼續(xù)乘車至原票到達站。 第三十一條旅客要求越站乘車,事先申明并經駕、乘人員同意,補收加乘區(qū)段票款。如不事先申明,其越乘區(qū)段按無票乘車處理。旅客在始發(fā)站無票乘車,上車后即向駕、乘人員申明的,允許補票乘車,并加收站票手續(xù)費。 第三十二條旅客退票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 1.應在當次班車規(guī)定開車時間二小時前辦理,最遲在開車后一小時內辦理;開車一小時后,不辦理退票。 2.車上發(fā)售的客票和簽證改乘的客票不辦理退票。 3.屬客運經營者

13、責任造成的退票,不收退票費。 第四節(jié)班車運行 第三十三條班車必須按指定車站和時間進入車位裝運行包檢票上車,正點發(fā)車。嚴禁提前發(fā)車。 第三十四條班車必須按規(guī)定的線路、著眼點(包括食宿點)和時間運行、停靠。如途中發(fā)生意外情況,無法運行時,應以最快方式通知就近車站派車接運,并及時公告。如需食宿,站方應協(xié)助解決,費用自理。 第三十五條班車到站后,按指定車位停放,及時向車站辦理行包和其他事項的交接手續(xù)。 第五節(jié)班車運輸變更 第三十六條班車在始發(fā)站停開、晚點或變更車輛類別時須及時公告。旅客因此要求退票,應退還全部票款,不收退票費。旅客要求改乘,由車站負責簽證。變更車輛類

14、別,應退還或補收票價差額。班車中途發(fā)生故障,客運經營者應迅速派相同或相近類別車輛接運。接運車輛類別如有變更,票價差額概不退補。 第三十七條因路線阻滯,班車必須改道行駛時,票價按改道實際里程計收。按改道里程發(fā)售客票后,如班車恢復原路線行駛,發(fā)車前由始發(fā)站將票價按改道實際里程計收。按改道里程發(fā)售客票后,如班車恢復原路線行駛,發(fā)車前由始發(fā)站將票價差額退還旅客。班車行至途中臨時需要改線或繞道,票價差額不退不補。如不能繼續(xù)行駛,旅客自愿在補阻點或返回途中停止旅行,應退還未乘區(qū)段的票款,自愿返回始發(fā)站的免費送回,退還全部票款;自愿在被阻點等候乘車,經站、車人員在客票上簽證,可繼續(xù)乘車。中途退給旅客的

15、票款,經辦站可向原發(fā)站或運方收回。 第六節(jié)旅客隨身攜帶物品 第三十八條旅客隨身攜帶乘車的物品,每一張全票(含殘廢軍人票)免費10千克,每一張兒童票免費5千克;體積不能超過0.02立方米, 并以能旋轉本人座位上或車內行李架上為限。超過規(guī)定時,其超過部分按行包收費;占用座位時,按實際占用座位數購票。 第三十九條為保障旅客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衛(wèi)生,不能攜帶下列物品乘車: 1.易燃、易爆等危險品; 2.有可能損壞、污染車輛和有礙其他旅客安全的物品; 3.動物(本規(guī)則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除外); 4.有刺激性異味的物品; 5.尸體、尸骨; 6.法律和政

16、府規(guī)定的禁運物品。 第四十條在保證安全、衛(wèi)生的條件下,乘坐城鄉(xiāng)公共汽車和普通客班車的每一旅客可攜帶少數的雛禽成畜乘車,但須裝入容器。具體準帶數量,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規(guī)定。 第四十一條軍人、民兵和公安人員隨身佩身的槍枝及配備的適量子彈,經出示持槍證,可以攜帶乘車。 第四章旅游、出租車和包車客運 第一節(jié)旅游客運 第四十二條旅游客運是以運送旅游者游覽觀光為目的,其線路必須有一端位于名勝古跡、風景區(qū)等旅游點的一種營運方式。 第四十三條旅游客車的發(fā)車站點除參照第二章第三節(jié)的規(guī)定外,應設置旅游區(qū)線路圖、旅游名勝簡介,公布旅游車型、導游服務項目、食宿地點和住

17、宿標 第四十四條提供旅游綜合服務的旅游客車上,應備有飲水、常用藥等服務性物品,并根據實際需要,裝配御寒或降溫設備,隨車配有導游人員。 第四十五條提供旅游綜合服務的旅游客運使用旅游客票,按旅游要求發(fā)售直達旅游客票或往返旅游客票,如代辦食宿和其他服務的款項單獨列出,載入旅游客票票面一并計收。無旅游綜合服務的旅游客運,可使用班車客票。 第四十六條提供旅游綜合服務的旅游客運,退票須在開車前辦理,退還原票款中運費部分,核收退票費,代辦食宿和其他服務費用根據具體情況辦理,對不予退還的,應在售票時公告。無旅游綜合服務的旅游客運,退票按班車退票辦理。旅客中途終止旅游的,不予退票。 第二

18、節(jié)出租車客運 第四十七條租車客運是以轎車、小型客車為主,根據用戶要求的時間和地點行駛、上下及等待,按里程或時間計費的一種營運方式。 第四十八條出租車要裝置經有關部門檢驗,合乎標準的計價器,備有收費標準、計費辦法和帶有照片的出租車駕駛員編號牌。 第四十九條出租車客運的計費方式分為計程和計時兩種。隨車載運攜帶物品以不超過車內及行李倉的客積和負荷為限,不另收費。 第五十條空駛出租車受乘客招攔停車后,一般不得拒絕乘客租用;在租用過程中應按乘客指定到達地點,選擇最佳路線行駛,嚴禁故意兜圈繞道多收費用。出租車受雇期間,未經租用人同意,駕駛員不得再招攬他人同乘。 第二節(jié)包車客運

19、 第五十一條包車客運是將客車包租給用戶安排使用,按行駛里程或包用時間計費的一種營運方式。 用戶包車一般應事先向運輸經營者預約,并填寫"汽車旅客運輸包車預約書"(見附件二),辦理包車手續(xù)。 第五十二條用戶要求變更使用包車的時間、地點或取消包車,須在使用前辦理變更手續(xù)。 運輸經營者要求車輛類型、約定時間或取消包車,亦應事先與協(xié)商,經同意后,方能變更。運輸經營者自行變更車輛類型或未按約定時間供車者,按違約或延誤供車處理。 第五十三條包車在用戶包用期間,要服從用戶的合理安排,保證車輛正常使用。 第五十四條包車必須使用包車票,不得使用其他票種。 第五章行包運輸

20、 第一節(jié)托運 第五十五條旅客托運行李包裹(簡稱行包),由站方開具汽車旅客運輸行包票(見附件三)。行包要包裝嚴密,捆扎牢固,標志明顯,適宜裝卸。每位旅客隨車托運行包總重量一般不能超過40千克。行包單件重量不得超過30千克,體積不得超過0.12立方米,本規(guī)則附件四"計件物品重量折算表"所列物品除外。每千克行包的體積超過0.003立方米為泡行包,按體積每0.003立方米折合1千克的折算標準定計費重量。 旅客隨車托運行包重如超過40千克,在本次班車不超載的前提下或其它車次有運輸能力時,也可以受理。 旅客托運本規(guī)則附件四"計件物品重量折算表"所列物品,按表規(guī)定及其說明計收行包運費。

21、 危險品及政府禁運物品不得夾入行包托運,對有疑義的行包,由車站會同托運人開啟查看。 托運限運物品應持有關證明。郵件、圖書、影片運輸和旅客行包保價托運,按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機密文件、貴重物品、易碎品、易污品、武器、精密儀器、有價證券等物品須旅客自行攜帶看管。 第五十七條旅客自行攜帶看管的物品超過規(guī)定重量和體積的為自理行包,按行包計費,如占用座位,須按實購買車票。 第二節(jié)交付 第五十八條旅客托運規(guī)定重量內的行包,一般應與旅客同車運達;旅客托運超過規(guī)定重量的長包或非旅客的托運物品,最遲運達期限為7天。長包運到后,應即通知收件人提取,無法通知

22、的予以公告。到達站從通知或公告次日起負責免費保管2天,超過2天,按不同的件重量核收保管費。 托運行包憑行包票提取,如票遺失,應向到達站說明登記,經車站確認后,可憑有關證明提取。如行包已被他人持票取走,車站應 協(xié)助查詢,但不負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行包自到達站發(fā)出通知或公告后10天內無人提取時,車站應認真查找使物歸原主,超過90天仍無人提取的(鮮活易腐物品及時處理),即按無法交付行包處理。 無法交付行包,報經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后,向當地有關部門作價移交,所得價款,扣除應付的費用,余款立帳登記。在180天內仍無人領取時,上繳國庫。 第三節(jié)變更 第六十條行包在起運前

23、。旅客要求取消或變更托運,可予辦理,并核收手續(xù)費。因班車停開或繞道運行,行包運輸參照本規(guī)則第三十 六、三十七條辦理。 第六十一條旅客要求在中途站停運行包時,一般不予受理。如旅客因急病、傷或臨產必須中途終止旅行時,退還所托運行包未運區(qū)段運費;如要求運回原起運站或運往其他到達站時,應重新辦理托運。途中或車上辦理托運的行包要求停運或必運,不退還運費。 第六章旅客運輸費用 第六十二條汽車旅客運輸按不同客運種類、不同客車類型、不同營運方式、不同級別的線路,實行不同的運價。汽車旅客運價和費收,按交通部《汽車運價規(guī)則》有關規(guī)定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核定的運價費率執(zhí)行。 第六十三

24、條各類汽車客票票面金額由運票、旅客保險費、過渡費、過橋費、過隧道費、過路費等構成。原則上實行一票制。 第六十四條旅客辦理補票或電話訂票實行送票的,分別按票數收取補票手續(xù)費或送票費。 第六十五條旅客退票,按以下規(guī)定計收退票費: 1.班車開車時間2小時前辦理退票,按票面額10%計收退票費,不足3角按3角計算;班車開車時間2小時以內辦理退票,按票面額50%計收退票費,不足1元按1元計算。 2.旅游客車開車24小時前辦理退票,按票面額的10%收取退票費,不足5角按5角計收;開車前24小時之內按50%收取退票費開車后不辦理退票。 第六十六條小件物品寄存,以單件每10千克為一

25、計費單位。按天計收,不足10千克的尾數按10千克計算。 第六十七條包車運雜費按以下規(guī)定計收: 1.計程包車:按車輛抵載客地點起至包用完畢地點止的實際里程、客車核定載客量和包用車輛的人公里運價計算。實際里程不足1公里按1公里計,起碼里程為15公里。 計程包車因用戶責任使車輛停歇,核收車輛停歇延滯費。計程包車日計費里程為120公里以上時,每天累計停歇時間2小時以內的不收車輛停歇延滯費;超過2小時的、其部分核收車輛停歇延滯費。車輛停歇時間以半小時為計算單位,超過半小時以半小時遞進計算。車輛停歇延滯費按客車核定載客量和計時包車座車小時運價的50%計算。 2.計時包車:按車輛到達

26、約定地點至包用完畢的實際包用時間、客車核定載客量和包用車型的車座小時運價計算。計費起碼時間為1小時,超過1小時以上,尾數不足半小時,以半小時遞進計費。承運人耽擱的時間應予扣除,整日包車按8小時計費,超過8小時按實際包用時間計算。 3.應用戶要求從外地調來客車,或從車站駛抵包車使用地之間的往返空駛里程應核收調車費。調車費按包用客車調車行駛里程運價的50%核收。 4.因用戶原因,造成的客車空駛,核收車輛空駛損失費。車輛空駛損失費按實際空駛里程計程運價的50%核收。 5.承運人未如期供車,付給用戶供車延誤費,延誤時間以半小時計算單位,超過半小時以半小時遞進計費。供車延誤費按計時包車

27、運價的50%計算。 6.用戶在用車前一天取消包車,承運人按預定包用客車計時整日包車運價一天運費的5%向用戶核收包車取消費,當天取消包車按10%核收包車取消費。 承運人未征得用戶同意,單方取消包車,用車前一天通知用戶的,由承運人按預定包用客車計時整日包車運價一天運費的5%向用戶支付包車取消費;用車當天取消包車按10%支付包車取消費,如在預定用車時間后通知用戶,承運人還應支付供車延誤費。 7.承運人或用戶變更原預定客車類型,應按原預定包用客車計時整日包車運價一天運費的3%向對方付給包車變更費。 第六十八條行包運雜費按以下規(guī)定計收: 1.行包按每100千克公里折合1.5

28、人公里普通大客車支價計算。 2.行包裝卸費(一裝一卸)按件計算。 3.行包保管費按每天每件計算。 4.行包變更或取消托運手續(xù)費均以每票計算。運費多退少補,裝卸費不予退還。 第七章旅客運輸責任 第六十九條旅客運輸過程中發(fā)生下列情況,均由車站承擔責任: 1.由于車站發(fā)售客票中填錯發(fā)車的日期、班次、開車時間,造成旅客誤乘或漏乘的。 2.由于檢票、發(fā)車、填軍路單失誤造成旅客誤乘、漏乘的。 3.在車站保管、裝卸、交接過程中造成旅客寄存物品和托運行包損壞、滅失或錯運 4.由于不按時檢票或不及時接車造成班車晚點運行的。 5.由于站方原因發(fā)生的其他問

29、題。 第七十條旅客運輸過程中發(fā)生下列情況,均收運方承擔責任: 1.因客車技術狀況或裝備的問題,造成旅客人身傷害及行包損壞、滅失的。 2.因駕駛員違章行駛或操作造成人身傷害及行包損壞、滅失的。 3.因駕駛員擅自改變運行計劃,如提前開車,繞著行駛或越站,致使旅客漏乘等, 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在行車途中發(fā)生托運行包滅失、損壞的。 5.不按運行計劃或合同向車站提供完好車輛,使班車停開、缺班的。 6.由于運方原因發(fā)生的其他問題。 第七十一條旅客運輸過程中因下列情況造成損失,經營者不負賠償責任: 1.被有關部門查獲處理的物品。 2.行

30、包包裝完整無異,而內部缺損、變質。 3.旅客自行看管的物品非經營者責任造成的損失。 4.不可抗力。 第七十二條旅客運輸過程中發(fā)生的下列情況,均由旅客承擔責任: 1.旅客無票、持無效客票或不符合規(guī)定的客票乘車的。 2.隱瞞酒醉、惡性傳染病乘車造成污染,危及其他旅客的。 3.夾帶危險品或其他政府禁運物品進站、上車、托運的。 4.損壞車站客車設施和設備或造成其他旅客傷害的。 5.自理行包和隨身攜帶的物品丟失、損壞的。 6.客車中途??坎话磿r上車造成漏乘錯乘的。 7.旅客乘車途中自身病害造成的傷亡和損失。 8.由于旅客原因發(fā)生的其他問題

31、。 第八章違規(guī)違約處理 第七十三條因車站或運方責任,造成旅客誤乘或漏乘的,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1.發(fā)覺站以最近一次班車將旅客運至原車票指定的車站。 2.旅客留在車上的處理行包和攜帶品如有滅失、損壞、由責任方賠償。 3.旅客的其他直接經濟損失,由責任方賠償,但賠償金額最多不超過旅客購車票價款的100%。 第七十四條因車站或運方責任造成的托運行包滅失、損壞的,按照全部賠償、部分損失部分賠償的原則,由責任方按下列規(guī)定賠償: 1.非保價行包每4克最高賠償額一般不超過10元,如失主持有證明物品內容和價格的憑證,可按國家定價或比照當地國營商店同類商品價格賠償。

32、 2.損壞物品能修復者,按修理費加送修運費賠償:不能修復,但尚能使用者,按損失程度所減低的價值賠償。 3.保價行包滅失,按托運時申明的價格賠償。部分滅失,按聲明價格賠償滅失部分。 第七十五條因車站責任造成寄存物品損壞、滅失的,按每千克最多不超過20元的金額賠償。 第七十六條因車站或運方責任,造成旅客人身傷害的,由責任方賠償處理。 第七十七條車站和運方之間違反合同規(guī)定,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由責任方按原合同約定賠償、支付違約金。 第七十八條旅客無票或持無效客票、不符合規(guī)定的客票乘車,除補收始發(fā)站至到達站全程客票價款外,并處以100%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旅客損壞車

33、站、客車設備和設施的,按實際損失負責賠償。 第八十條旅客在小件物品或行包中藏匿危險品或其他禁支物品進站、上車或辦理寄存、托運,按下列規(guī)定處理: 1.未造成危害和損失的,沒收其攜帶的全部危險品和禁運物品并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30元以下罰款。 2.已造成危害和損失的,除移交公安、司法機關追究治安、刑事責任外,還應賠償全部經濟損失。 第八十一條班車客運在發(fā)車前發(fā)生違規(guī)違約和客運事故,由始發(fā)站負責處理,責任方賠償;運行途中發(fā)生的,由就近站負責處理,責任方賠償;到站后發(fā)生的,由到達站負責處理,責任方賠償;旅游、出租車和包車客運由受理方負責處理,責任方賠償。 第八十二條旅客運輸過程

34、中發(fā)生事故后,有關方面應做好記錄,受損一方應在事故發(fā)生之日起90天,向責任方提出賠償要求,責任方應在接到賠償要求10天內,作出答復。 第八十三條旅客在提出本規(guī)則規(guī)定范圍內的賠償要求時,應同時提交客票、行包票等有關憑證。 第八十四條違規(guī)違約引起的糾紛可由當事人自選協(xié)商解決;也可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五條賠償金或違約金應在明確責任之日起10天內償付,逾期償付的,每延遲一日加付5%滯納金。 第九章監(jiān)督與稽查 第八十六條汽車客運經營者必須接受旅客的監(jiān)督,對旅客來信來訪提出的批評意見和反映的問題應及時處理,改進服務。 第八十七條各

35、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監(jiān)督本規(guī)則實施,發(fā)現(xiàn)違規(guī)及時糾正處理。運輸經營者和旅客應接受交通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交通部汽車旅客運輸制度 歡迎到訪: 您還在到處查找企業(yè)管理資源,企業(yè)管理文檔,管理規(guī)章制度,企業(yè)管理相關資料嗎?在這里可以找到!更多資源或疑問查看可站內聯(lián)系 免費閱讀 相關文檔:道路運輸制度 水路運輸管理制度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制度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公路管理制度 水利部水資源管理制度 資質性審查制度 采購情況管理制度 采購協(xié)議供貨管理制度 公務用車協(xié)議供貨管理制度 互聯(lián)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制度 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制度 藥品局藥品信息服務管理制度 信息產業(yè)部互聯(lián)管理制度 公用電信網互聯(lián)管理制度 電子公告服務管理制度 新聞業(yè)務管理制度 財務管理制度范文 治安保衛(wèi)總結 大學學籍管理總結 市商貿流通總結 市綜合招標投標交易中心總結 電信分公司行風評議活動總結 強化犬類管理實施方案 春覺村小學校本培訓及校本教研方案 黨支 有空記得回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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