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nóng)村土地承包》PPT課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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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 關(guān)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的法 律 法 規(guī) 知 識 講 座二 一 二 年 九 月徐 功 學(xué)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法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流 轉(zhuǎn) 管 理 辦 法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證 管 理 辦 法安 徽 省 實 施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法 辦 法 關(guān) 于 農(nóng) 村 土 地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的 實 施 方 案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糾 紛 調(diào) 解 仲 裁 法 一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法
2、2002年 8月 29日 第 九 屆 全 國 人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wù) 委 員 會 第 二 十 九次 會 議 通 過 , 2002年 8月 29日 中 華人 民 共 和 國 主 席 令 第 七 十 三 號 公布 , 自 2003年 3月 1日 起 施 行 。 1、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最 基 礎(chǔ) 的 單 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法 第 一 條 : “ 為 穩(wěn) 定 和 完 善 以 家 庭 承 包 經(jīng) 營 為 基 礎(chǔ) 、統(tǒng) 分 結(jié) 合 的 雙 層 經(jīng) 營 體 制 , 賦 予 農(nóng) 民 長 期 而 有 保障 的 土 地 使 用 權(quán) , 維 護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3、 包 當 事 人 的 合法 權(quán) 益 , 促 進 農(nóng) 業(yè) 、 農(nóng) 村 經(jīng) 濟 發(fā) 展 和 農(nóng) 村 社 會 穩(wěn)定 , 根 據(jù) 憲 法 , 制 定 本 法 。 ” 什 么 是 “ 家 庭 ” ? “ 五 保 戶 ” 等 家 庭 消 失 了 怎 么 辦 ? 2、 農(nóng) 村 土 地 所 指 的 范 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法 第 二條 本 法 所 稱 農(nóng) 村 土 地 , 是 指 農(nóng) 民 集 體 所 有 和國 家 所 有 依 法 由 農(nóng) 民 集 體 使 用 的 耕 地 、 林 地 、草 地 , 以 及 其 他 依 法 用 于 農(nóng) 業(yè) 的 土 地 。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合
4、 同 書 的 簽 訂 、 農(nóng)村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證 頒 發(fā) , 其 范 圍 同 上 。 3、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的 方 式 家 庭 承 包 : 按 承 包 地 人 口 等 分 的 辦 法 ,取 得 的 土 地 , 稱 為 以 “ 家 庭 承 包 ” 方 式 取 得 的 ; 其 他 方 式 承 包 : 不 按 承 包 地 人 口 等 分 的 ,如 荒 山 、 荒 溝 、 荒 丘 、 荒 灘 等 農(nóng) 村 土 地 , 可 以采 取 招 標 、 拍 賣 、 公 開 協(xié) 商 等 方 式 承 包 。 其 承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稱 為 以 “ 其 他 方 式 ” 取 得 的 。 4、 農(nóng) 村
5、土 地 承 包 期 限 耕 地 的 承 包 期 為 : 1994年 -2024年 , 30年 不 變( 只 要 是 耕 地 , 不 論 是 以 家 庭 承 包 方 式 取 得 的 , 還 是其 他 承 包 方 式 取 得 的 , 都 是 30年 ) ; 草 地 的 承 包 期 為 30年 至 50年 。 林 地 的 承 包 期 為30年 至 70年 ; 簽 訂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合 同 時 , 均 不 得 超 過 剩 余 承包 期 。 ( 第 三 十 三 條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流 轉(zhuǎn) 應(yīng) 當 遵 循 以下 原 則 明 確 規(guī) 定 ) 5、 農(nóng) 村 承 包 地 不 得 買 賣 中
6、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法 第 四 條 國 家 依 法 保 護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關(guān) 系 的 長 期 穩(wěn) 定 。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后 , 土 地 的 所 有 權(quán) 性 質(zhì) 不 變 。承 包 地 不 得 買 賣 。 6、 農(nóng) 村 土 地 的 所 有 權(quán)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法 第 十 二條 農(nóng) 民 集 體 所 有 的 土 地 依 法 屬 于 村 農(nóng) 民 集 體 所 有的 , 由 村 集 體 經(jīng) 濟 組 織 或 者 村 民 委 員 會 發(fā) 包 ; 已經(jīng) 分 別 屬 于 村 內(nèi) 兩 個 以 上 農(nóng) 村 集 體 經(jīng) 濟 組 織 的
7、農(nóng)民 集 體 所 有 的 , 由 村 內(nèi) 各 該 農(nóng) 村 集 體 經(jīng) 濟 組 織 或者 村 民 小 組 發(fā) 包 。 村 集 體 經(jīng) 濟 組 織 或 者 村 民 委 員會 發(fā) 包 的 , 不 得 改 變 村 內(nèi) 各 集 體 經(jīng) 濟 組 織 農(nóng) 民 集體 所 有 的 土 地 的 所 有 權(quán) 。 7、 雙 方 在 履 行 權(quán) 利 和 義 務(wù) 時 要 注 意的 主 要 事 項 發(fā) 包 方 要 承 擔(dān) 維 護 承 包 方 的 土 地 承 包經(jīng) 營 權(quán) , 不 得 非 法 變 更 、 解 除 承 包 合 同 的 義務(wù) 。 承 包 方 要 承 擔(dān) 維 持 土 地 的 農(nóng) 業(yè) 用 途 、不 得 用 于 非 農(nóng)
8、 建 設(shè) 、 依 法 保 護 和 合 理 利 用 土地 、 不 得 給 土 地 造 成 永 久 性 損 害 的 義 務(wù) 。 8、 土 地 承 包 的 程 序 本 集 體 經(jīng) 濟 組 織 成 員 的 村 民 會 議 選 舉 產(chǎn) 生 承包 工 作 小 組 ; 承 包 工 作 小 組 依 照 法 律 、 法 規(guī) 的 規(guī) 定 擬 訂 并公 布 承 包 方 案 ; 依 法 召 開 本 集 體 經(jīng) 濟 組 織 成 員 的 村 民 會 議 ,經(jīng) 本 集 體 經(jīng) 濟 組 織 成 員 的 村 民 會 議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成 員 或者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村 民 代 表 的 同 意 , 方 可 通 過
9、 承 包 方 案 ; 公 開 組 織 實 施 承 包 方 案 。 簽 訂 承 包 合 同 。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已 經(jīng) 10多 年 了 , 現(xiàn) 在 為 什 么還 要 講 程 序 問 題 呢 ? 一 是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糾 紛 調(diào) 解 仲 裁 的 需 要 ; 二 是 有 些 地 方 還 保 留 著 機 動 地 , 一 旦 發(fā) 包 也要 按 程 序 操 作 ; 三 是 “ 以 其 他 方 式 ” 承 包 , 也 必 須 經(jīng) 本 集 體經(jīng) 濟 組 織 成 員 的 村 民 會 議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成 員 或 者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村 民 代 表 的 同 意 , 方 可 通 過
10、 承 包 方案 。 9、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合 同 書 與 農(nóng) 村 土 地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證 ( 簡 稱 “ 一 書 一 證 ” ) 經(jīng) 營 權(quán) 證 合 同 書 10、 “ 一 書 一 證 ” 的 簽 訂 、 頒 發(fā) 注意 事 項 頒 證 只 有 縣 里 有 權(quán) 力 。 縣 級 以 上 地 方人 民 政 府 應(yīng) 當 向 承 包 方 頒 發(fā)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證 或 者 林 權(quán) 證 等 證 書 , 并 登 記 造 冊 , 確 認 土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 舉 例 不 允 許 亂 收 費 。 頒 發(fā)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證 或 者 林 權(quán) 證 等 證 書 , 除 按 規(guī)
11、 定 收 取 證 書 工本 費 外 , 不 得 收 取 其 他 費 用 。 舉 例 11、 簽 訂 承 包 合 同 時 要 注 意 的 條 款 承 包 合 同 一 般 包 括 以 下 條 款 : ( 一 ) 發(fā) 包 方 、 承 包 方 的 名 稱 , 發(fā) 包 方 負 責(zé) 人 和 承包 方 代 表 的 姓 名 、 住 所 ; ( 二 ) 承 包 土 地 的 名 稱 、 坐 落 、 面 積 、 質(zhì) 量 等 級 ; ( 三 ) 承 包 期 限 和 起 止 日 期 ; ( 四 ) 承 包 土 地 的 用 途 ; ( 五 ) 發(fā) 包 方 和 承 包 方 的 權(quán) 利 和 義 務(wù) ; ( 六 ) 違 約 責(zé)
12、 任 。 12、 承 包 期 內(nèi) 不 得 調(diào) 整 土 地 承 包 期 內(nèi) 如 果 調(diào) 整 土 地 會 帶 來 許 多 負 面 效 應(yīng) : 一 是 , 動 搖 承 包 者 的 信 心 二 是 影 響 農(nóng) 民 對 土 地 投 入 的 積 極 性 ; 三 是 進 一 步 造 成 地 塊 碎 化 。 1993年 11月 中 央 、 國 務(wù) 院 關(guān) 于 當 前 農(nóng) 業(yè) 和 農(nóng) 村經(jīng) 濟 發(fā) 展 若 干 政 策 措 施 指 出 “ 增 人 不 增 地 , 減 人 不 減地 ”這 是 一 個 基 本 原 則 , 決 不 能 動 搖 。 13、 特 殊 情 況 下 的 土 地 調(diào) 整 承 包 期 內(nèi) , 因
13、自 然 災(zāi) 害 嚴 重 毀 損 承 包 地等 特 殊 情 形 對 個 別 農(nóng) 戶 之 間 承 包 的 耕 地 需 要適 當 調(diào) 整 的 , 必 須 經(jīng) 本 集 體 經(jīng) 濟 組 織 成 員 的村 民 會 議 2/3以 上 成 員 或 者 2/3以 上 村 民 代 表的 同 意 , 并 報 鄉(xiāng) ( 鎮(zhèn) ) 人 民 政 府 和 縣 級 人 民政 府 農(nóng) 業(yè) 等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批 準 。 承 包 合 同 中約 定 不 得 調(diào) 整 的 , 按 照 其 約 定 。 14、 家 庭 承 包 的 繼 承 問 題 一 是 家 庭 承 包 的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不 發(fā) 生繼 承 。 二 是 承
14、 包 人 應(yīng) 得 的 收 益 可 以 依 法 繼 承 。 三 是 林 地 的 承 包 人 死 亡 后 , 最 后 死 亡 的家 庭 成 員 可 以 是 本 集 體 經(jīng) 濟 組 織 成 員 或 以 外的 繼 承 人 繼 續(xù) 承 包 , 直 到 承 包 期 滿 。 15、 以 其 他 方 式 的 承 包 或 發(fā) 包 時 要 注意 的 事 項 以 招 標 、 拍 賣 方 式 承 包 的 , 承 包 費 通 過 公 開 競 標 、 競 價 確 定 ; 以 公 開 協(xié)商 等 方 式 承 包 的 , 承 包 費 由 雙 方 議 定 。 發(fā) 包 方 將 農(nóng) 村 土 地 發(fā) 包 給 本 集 體 經(jīng) 濟 組 織
15、 以 外 的 單 位 或 者 個 人 承 包 , 應(yīng)當 事 先 經(jīng) 本 集 體 經(jīng) 濟 組 織 成 員 的 村 民 會 議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成 員 或 者 三 分 之 二 以上 村 民 代 表 的 同 意 , 并 報 鄉(xiāng) ( 鎮(zhèn) ) 人 民 政 府 批 準 。 通 過 招 標 、 拍 賣 、 公 開 協(xié) 商 等 方 式 承 包 農(nóng) 村 土 地 , 經(jīng) 依 法 登 記 取 得 土 地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證 或 者 林 權(quán) 證 等 證 書 的 , 其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可 以 依 法 采 取 轉(zhuǎn) 讓 、出 租 、 入 股 、 抵 押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流 轉(zhuǎn) 。 土 地 承
16、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通 過 招 標 、 拍 賣 、 公 開 協(xié) 商 等 方 式 取 得 的 , 該 承 包 人 死亡 , 其 應(yīng) 得 的 承 包 收 益 , 依 照 繼 承 法 的 規(guī) 定 繼 承 ; 在 承 包 期 內(nèi) , 其 繼 承 人 可以 繼 續(xù) 承 包 。 16、 “ 四 荒 ” 的 范 圍 1999年 國 務(wù) 院 辦 公 廳 發(fā) 布 的 關(guān) 于 進 一 步 做好 治 理 開 發(fā) 農(nóng) 村 “ 四 荒 ” 資 源 工 作 的 通 知 明確 : “ 四 荒 ” 是 指 荒 山 、 荒 溝 、 荒 丘 、 荒 灘 ,荒 灘 包 括 荒 地 、 荒 沙 、 荒 草 和 荒 水 , 并 進 一
17、步指 出 : “ 四 荒 ” 必 須 是 集 體 經(jīng) 濟 組 織 所 有 的 、未 利 用 的 土 地 。 信 息 論鎮(zhèn) 村 調(diào) 解 17、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糾 紛 解 決 途 徑承 包 糾 紛申 請 仲 裁 直 接 起 訴 雙 方 協(xié) 商 18、 法 律 救 濟 的 有 關(guān) 時 效 當 事 人 對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仲 裁 機 構(gòu) 的 仲 裁裁 決 不 服 的 , 可 以 在 收 到 裁 決 書 之 日 起 三 十日 內(nèi)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訴 。 逾 期 不 起 訴 的 , 裁 決書 即 發(fā) 生 法 律 效 力 。 返 回 ( 2005年 6月 17日 安徽 省 第 十
18、屆 人 民 代 表 大會 常 務(wù) 委 員 會 第 十 七 次會 議 通 過 ) 二 、 安 徽 省 實 施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農(nóng) 村土 地 承 包 法 辦 法 1、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在 統(tǒng) 一 組 織 家 庭 承 包 時 , 農(nóng) 村 集 體 經(jīng) 濟組 織 成 員 不 分 年 齡 、 性 別 、 民 族 、 勞 動 能 力等 , 享 有 平 等 的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以 放 棄 土 地 承 包 權(quán) 為 條 件 將 戶 口 遷 入 本村 的 , 不 參 加 家 庭 承 包 。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村土地承包 法辦法 2、 “ 家 庭 承 包 ” 地 的 辦 證
19、 以 家 庭 承 包 方 式 承 包 農(nóng) 村 土 地 的 , 由 鄉(xiāng)(鎮(zhèn) )人 民 政 府 或 街 道 辦 事 處 統(tǒng) 一 報 縣 級 人 民政 府 辦 理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證 書 。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證 或 者 林 權(quán) 證 等 證 書 損毀 、 遺 失 的 , 承 包 方 應(yīng) 當 及 時 申 請 換 發(fā) 或 者補 發(fā) 。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村土地承包 法辦法 爭 創(chuàng) 生 態(tài) 園 林 城市 承 包 期 內(nèi) , 承 包 方 家 庭 分 戶 的 , 由 家 庭內(nèi) 部 自 行 決 定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的 分 割 。 家 庭內(nèi) 部 就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20、 權(quán) 分 割 達 成 協(xié) 議 的 , 發(fā)包 方 應(yīng) 當 尊 重 其 協(xié) 議 ; 達 不 成 協(xié) 議 的 , 按 照承 包 合 同 糾 紛 處 理 。 因 離 婚 產(chǎn) 生 的 分 戶 , 雙 方 當 事 人 的 土 地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按 照 離 婚 協(xié) 議 、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仲裁 機 構(gòu) 的 仲 裁 裁 決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的 裁 判 處 理 。 當 事 人 因 分 戶 要 求 分 立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的 , 發(fā) 包 方 應(yīng) 當 與 其 分 別 簽 訂 承 包 合 同 , 并按 照 國 家 規(guī) 定 辦 理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證 書 或 林權(quán) 證 書 。
21、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村土地承包法辦法 爭 創(chuàng) 生 態(tài) 園 林 城市 3、 “ 其 他 方 式 ” 承 包 土 地 的 辦 證 第 十 九 條 “ 不 宜 采 取 家 庭 承 包 方 式 的 其他 農(nóng) 村 土 地 , 其 承 包 方 案 應(yīng) 當 經(jīng) 村 民 會 議 或 者村 民 代 表 會 議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成 員 的 同 意 , 并 書面 公 布 , 公 布 時 間 不 得 少 于 十 五 日 ” 。 “ 承 包 方 案 應(yīng) 當 包 括 承 包 土 地 的 名 稱 、 坐落 、 面 積 、 用 途 、 承 包 方 式 、 承 包 主 體 、 承 包期 限 、 起 止 日 期 以
22、 及 其 他 應(yīng) 當 注 明 的 事 項 。 采取 公 開 協(xié) 商 方 式 承 包 的 , 其 承 包 方 案 還 應(yīng) 當 包括 承 包 底 價 ” 。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村土地承包法辦法 爭 創(chuàng) 生 態(tài) 園 林 城市 4、 承 包 期 內(nèi) , 發(fā) 包 方 不 得 收 回 承 包地 承 包 期 內(nèi) , 承 包 方 家 庭 成 員 中 有 外 出 務(wù) 工 、 升學(xué) 、 服 兵 役 或 者 服 刑 、 死 亡 的 , 發(fā) 包 方 不 得 收 回 其 承包 地 。 承 包 期 內(nèi) , 婦 女 結(jié) 婚 , 在 新 居 住 地 未 取 得 承 包 地的 , 發(fā) 包 方 不 得 收 回 其 原 承
23、 包 地 ; 婦 女 離 婚 或 者 喪 偶 ,仍 在 原 居 住 地 生 活 或 者 不 在 原 居 住 地 生 活 但 在 新 居 住地 未 取 得 承 包 地 的 , 發(fā) 包 方 不 得 收 回 其 原 承 包 地 。 因 結(jié) 婚 男 方 到 女 方 家 落 戶 的 , 適 用 前 款 規(guī) 定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村土地承包法辦法 爭 創(chuàng) 生 態(tài) 園 林 城市 5、 承 包 期 內(nèi) , 發(fā) 包 方 不 得 調(diào) 整 承 包地 但 因 自 然 災(zāi) 害 嚴 重 損 毀 承 包 地 等 特 殊 情 形 ,個 別 農(nóng) 戶 人 均 承 包 耕 地 或 者 草 地 的 面 積 不 足 本集 體
24、經(jīng) 濟 組 織 人 均 承 包 耕 地 或 者 草 地 面 積 二 分之 一 的 , 可 以 依 法 對 該 個 別 農(nóng) 戶 的 承 包 地 進 行調(diào) 整 , 不 得 打 亂 重 分 。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村土地承包法辦法 爭 創(chuàng) 生 態(tài) 園 林 城市 6、 下 列 土 地 發(fā) 包 期 不 得 超 過 三 年 第 二 十 六 條 規(guī) 定 : 集 體 經(jīng) 濟 組 織 依 法 預(yù) 留 的 機 動 地 ; 發(fā) 包 方 依 法 收 回 的 ; 承 包 方 依 法 自 愿 交 回 的 ; 通 過 依 法 開 墾 、 復(fù) 墾 等 方 式 增 加 的 。 以 上 所 列 土 地 在 未 用 于 調(diào)
25、整 承 包 地 之 前 , 可 以 采取 招 標 、 拍 賣 、 公 開 協(xié) 商 等 方 式 發(fā) 包 , 發(fā) 包 期 不 得 超過 三 年 。 發(fā) 包 的 收 益 應(yīng) 當 用 于 本 集 體 經(jīng) 濟 組 織 的 公 益事 業(yè) , 其 使 用 情 況 應(yīng) 當 每 年 向 本 集 體 經(jīng) 濟 組 織 成 員 公布 一 次 , 并 接 受 監(jiān) 督 。 承 包 地 被 依 法 征 收 或 占 用 , 承 包 戶 放 棄 經(jīng) 濟 補 償 ,要 求 繼 續(xù) 承 包 土 地 的 , 可 以 在 前 條 所 列 土 地 中 調(diào) 整 解決 。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村土地承包法辦法 爭 創(chuàng) 生 態(tài) 園 林
26、城市 7、 外 出 農(nóng) 戶 回 鄉(xiāng) 要 求 繼 續(xù) 耕 作 其 承包 地 的 , 應(yīng) 予 返 還 承 包 期 內(nèi) , 外 出 農(nóng) 戶 回 鄉(xiāng) 要 求 繼 續(xù) 耕 作 其承 包 地 的 , 其 承 包 地 應(yīng) 予 返 還 。 對 于 拋 荒 的 承 包 地 , 已 由 集 體 經(jīng) 濟 組 織 委托 他 人 耕 作 的 , 外 出 農(nóng) 戶 在 收 回 承 包 地 時 , 應(yīng)當 給 予 代 耕 方 適 當 的 經(jīng) 濟 補 償 。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村土地承包法辦法 爭 創(chuàng) 生 態(tài) 園 林 城市 8、 失 地 農(nóng) 民 保 障 人 均 低 于 0.3畝 地 的 農(nóng) 民 , 為 失 地 農(nóng) 民 。
27、 應(yīng) 納 入 城 市 低 保 , 使 他 們 的 生 活 不 因 失 地?zé)o 著 落 。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村土地承包法辦法 【 目 前 , 我 縣 享 受 農(nóng) 村 低 保 戶 數(shù) 是 31234戶 , 保障 人 數(shù) 61622人 , 保 障 金 額 1238萬 元 , 其 中 , 一 類保 障 標 準 720元 /年 , 二 類 保 障 標 準 480元 /年 , 三 類保 障 標 準 360元 /年 。 享 受 城 市 低 保 ( 包 括 失 地 農(nóng) 民 )戶 數(shù) 是 8349戶 , 保 障 人 數(shù) 19489人 , 保 障 金 額 210萬 元 】 爭 創(chuàng) 生 態(tài) 園 林 城市 9
28、、 土 地 合 作 承 包 方 之 間 可 以 自 愿 將 承 包 土 地 入 股 發(fā) 展農(nóng) 業(yè) 合 作 生 產(chǎn) , 但 股 份 合 作 終 止 時 , 入 股 土 地應(yīng) 當 退 回 原 承 包 農(nóng) 戶 。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村土地承包法辦法 【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法 第 四 十 二 條 “ 承 包 方 之 間 為 發(fā) 展 農(nóng)業(yè) 經(jīng) 濟 , 可 以 自 愿 聯(lián) 合 將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入 股 , 從 事 農(nóng) 業(yè) 合作 生 產(chǎn) ” , 這 里 的 “ 入 股 ” 并 不 是 指 股 份 制 公 司 , 因 為 根據(jù) 公 司 法 的 規(guī) 定 , 股 權(quán) 只 能 轉(zhuǎn) 讓 ,
29、 不 準 退 股 。 土 地 一 旦入 了 股 , 退 不 掉 股 怎 么 辦 , 承 包 人 不 具 有 土 地 所 有 權(quán) 。 安徽 省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法 實 施 辦 法 中 所 指 的 “ 入 股 ” , 也 是指 土 地 合 作 股 份 。 】 爭 創(chuàng) 生 態(tài) 園 林 城市 10、 違 約 追 究 當 事 人 一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義 務(wù) 或 者 履 行 義 務(wù)不 符 合 約 定 的 , 應(yīng) 當 依 照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合同 法 的 規(guī) 定 承 擔(dān) 違 約 責(zé) 任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村土地承包法辦法 爭 創(chuàng) 生 態(tài) 園 林 城市 11、 關(guān) 于 機
30、動 地 本 法 實 施 前 ( 2003年 3月 1日 前 ) 已 經(jīng) 預(yù) 留機 動 地 的 , 機 動 地 面 積 不 得 超 過 本 集 體 經(jīng) 濟 組織 耕 地 總 面 積 的 百 分 之 五 。 不 足 百 分 之 五 的 ,不 得 再 增 加 機 動 地 。 2003年 3月 1日 前 未 留 機 動 地 的 , 本 法 實 施后 不 得 再 留 機 動 地 。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村土地承包法辦法返 回 三 、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流 轉(zhuǎn) 管 理 辦 法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農(nóng) 業(yè) 部 令第 47號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流 轉(zhuǎn) 管 理 辦
31、 法 已 于 2005年 1月 7日經(jīng) 農(nóng) 業(yè) 部 第 2次 常 務(wù)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 現(xiàn) 予 公 布 , 自 2005年 3月 1日 起 施 行 。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流 轉(zhuǎn) 管 理 辦 法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流 轉(zhuǎn) 管 理 辦 法 1、 農(nóng) 村土 地 承 包 經(jīng)營 權(quán) 流 轉(zhuǎn) 的 原 則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流 轉(zhuǎn) 要 堅持 農(nóng) 戶 家 庭 承 包 經(jīng) 營 制 度 和 穩(wěn) 定 農(nóng) 村土 地 承 包 關(guān) 系 這 個 基 礎(chǔ) 。 平 等 協(xié) 商 、 依 法 、 自 愿 、 有 償?shù)?原 則 。 “ 三 不 ” 。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32、 包 經(jīng) 營權(quán) 流 轉(zhuǎn) 不 得 改 變 承 包 土 地 的 農(nóng) 業(yè) 用 途 ;流 轉(zhuǎn)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承 包 期 的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損 害 利 害 關(guān) 系 人 和 農(nóng) 村 集 體 經(jīng) 濟組 織 的 合 法 權(quán) 益 。 A、 辦 法 釋 義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流 轉(zhuǎn) 管 理 辦 法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流 轉(zhuǎn) 管 理 辦 法 2、 農(nóng) 村土 地 承 包 經(jīng)營 權(quán) 行 政 主管 縣 級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農(nóng) 業(yè) 行 政主 管 ( 或 農(nóng) 村 經(jīng) 營 管 理 ) 部 門 依照 同 級 人 民 政 府 規(guī) 定 的 職 責(zé) 負 責(zé)本 行 政 區(qū)
33、 域 內(nèi) 的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營 權(quán) 流 轉(zhuǎn) 及 合 同 管 理 的 指 導(dǎo) 。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流 轉(zhuǎn) 管 理 辦 法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流 轉(zhuǎn) 管 理 辦 法 3、 農(nóng) 村土 地 承 包 經(jīng)營 權(quán) 流 轉(zhuǎn) 方式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通 過 家 庭 承 包 取 得 的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可 以 依 法 采 取 轉(zhuǎn) 包 、 出 租 、 互 換 、 轉(zhuǎn)讓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流 轉(zhuǎn) ; 安 徽 省 實施 辦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按 照 自 愿 、 有償 和 平 等 協(xié) 商 的 原 則 , 承 包 方 可
34、以 依法 采 取 轉(zhuǎn) 包 、 出 租 、 互 換 、 轉(zhuǎn) 讓 或 者其 他 方 式 進 行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流 轉(zhuǎn) ,任 何 單 位 和 個 人 不 得 強 迫 或 者 阻 礙 。 主 要 方 式 有 六 種 : 委 托 經(jīng) 營 、轉(zhuǎn) 包 、 轉(zhuǎn) 讓 、 互 換 、 入 股 、 租賃 。 這 六 種 方 式 區(qū) 別 如 下 。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流 轉(zhuǎn) 管 理 辦 法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流 轉(zhuǎn) 管 理 辦 法流 轉(zhuǎn)方 式 含 義 說 明委 托經(jīng) 營 農(nóng) 戶 將 土 地 委 托 給 發(fā) 包 方 , 雙 方 簽 定 協(xié) 議 , 委 托 經(jīng) 營 期 限
35、 內(nèi) 不 改 變原 土 地 承 包 關(guān) 系 , 發(fā) 包 方 給 農(nóng) 戶 一 定 的 補 償 后 , 將 土 地 再 發(fā) 包 給“ 大 戶 ” 或 他 人 , 實 行 規(guī) 模 經(jīng) 營 。 ( 通 常 所 說 的 “ 反 租 倒 包 ” , 不提 倡 。 ) 報 發(fā) 包 方備 案 轉(zhuǎn) 包 在 承 包 期 內(nèi) , 承 包 方 將 承 包 期 內(nèi)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土 地 的 使 用 權(quán) , 以 一定 條 件 轉(zhuǎn) 給 第 三 方 從 事 農(nóng) 業(yè) 經(jīng) 營 , 原 承 包 方 與 發(fā) 包 方 的 權(quán) 利 和 義 務(wù)關(guān) 系 不 變 。 ( 適 用 于 本 村 組 內(nèi) , 本 村 組 以 外 為 租 賃
36、 。 ) 報 發(fā) 包 方備 案 轉(zhuǎn) 讓 在 承 包 期 內(nèi) , 承 包 方 經(jīng) 發(fā) 包 方 同 意 將 部 分 或 全 部 土 地 的 使 用 權(quán) 讓 渡給 本 集 體 經(jīng) 濟 組 織 其 他 成 員 從 事 農(nóng) 業(yè) 經(jīng) 營 , 原 承 包 戶 相 應(yīng) 的 土 地 承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自 然 喪 失 , 原 與 發(fā) 包 方 確 立 的 權(quán) 利 義 務(wù) 關(guān) 系 自 然 終 結(jié) 。 必 須 經(jīng)發(fā) 包 方 同 意互 換 在 承 包 期 內(nèi) , 主 要 是 承 包 方 之 間 為 各 自 需 要 和 便 于 耕 種 管 理 , 交 換其 承 包 地 塊 的 使 用 權(quán) , 互 換 后 原 土 地 承 包
37、 合 同 規(guī) 定 的 權(quán) 利 義 務(wù) 可 以由 原 承 包 者 承 擔(dān) , 也 可 以 經(jīng) 發(fā) 包 方 同 意 隨 互 換 而 轉(zhuǎn) 移 。 報 發(fā) 包 方備 案 入 股 在 承 包 期 內(nèi) , 承 包 方 將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量 化 為 股 權(quán) , 農(nóng) 民 憑 股 權(quán) 入股 組 成 合 作 社 或 股 份 公 司 , 合 作 社 或 股 份 公 司 對 土 地 實 行 招 標 承 包 ,或 對 外 租 賃 , 或 者 直 接 開 發(fā) , 農(nóng) 民 按 股 分 紅 。 ( 指 合 作 股 份 ) 報 發(fā) 包 方備 案 租 賃 在 承 包 期 內(nèi) , 承 包 農(nóng) 戶 將 承 包 的 部
38、分 或 全 部 土 地 的 使 用 權(quán) 出 租 給 本集 體 經(jīng) 濟 成 員 以 外 的 他 人 經(jīng) 營 農(nóng) 業(yè) , 不 改 變 承 包 方 與 發(fā) 包 方 約 定 的權(quán) 利 和 義 務(wù) , 承 租 人 只 向 承 包 方 交 納 土 地 租 金 。 ( 本 村 組 以 外 ) 報 發(fā) 包 方備 案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流 轉(zhuǎn) 管 理 辦 法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流 轉(zhuǎn) 管 理 辦 法 1、 發(fā) 包 方 對 承 包 方 提 出 的 轉(zhuǎn) 包 、 出 租 、 互 換 或者 其 他 方 式 流 轉(zhuǎn) 承 包 土 地 的 要 求 , 應(yīng) 當 及 時 辦 理 備案 , 并
39、報 告 鄉(xiāng) ( 鎮(zhèn) ) 人 民 政 府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管 理 部門 。 2、 承 包 方 轉(zhuǎn) 讓 承 包 土 地 , 發(fā) 包 方 同 意 轉(zhuǎn) 讓 的 ,應(yīng) 當 及 時 向 鄉(xiāng) ( 鎮(zhèn) ) 人 民 政 府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管 理 部門 報 告 , 并 配 合 辦 理 有 關(guān) 變 更 手 續(xù) ; 發(fā) 包 方 不 同 意轉(zhuǎn) 讓 的 , 應(yīng) 當 于 七 日 內(nèi) 向 承 包 方 書 面 說 明 理 由 。 3、 以 轉(zhuǎn) 讓 、 互 換 方 式 流 轉(zhuǎn) 承 包 土 地 的 , 及 時 辦理 有 關(guān) 承 包 合 同 和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證 變 更 等 手 續(xù) 。 4、 采 取
40、互 換 、 轉(zhuǎn) 讓 方 式 流 轉(zhuǎn)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當 事 人 申 請 辦 理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流 轉(zhuǎn) 登 記 的 , 縣 級人 民 政 府 農(nóng) 業(yè) 行 政 ( 或 農(nóng) 村 經(jīng) 營 管 理 ) 主 管 部 門 應(yīng)當 予 以 受 理 , 并 依 照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證 管 理 辦 法 的 規(guī) 定 辦 理 。4、農(nóng) 村土 地承 包經(jīng) 營權(quán) 流轉(zhuǎn) 管理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流 轉(zhuǎn) 管 理 辦 法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流 轉(zhuǎn) 管 理 辦 法 通 過 招 標 、 拍 賣 和 公 開 協(xié) 商 等 方 式 承 包 荒 山 、荒 溝
41、 、 荒 丘 、 荒 灘 等 農(nóng) 村 土 地 , 經(jīng) 依 法 登 記 取 得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證 的 , 可 以 采 取 轉(zhuǎn) 讓 、 出 租 、 入 股 、 抵 押 或 者 其 他方 式 流 轉(zhuǎn) , 其 流 轉(zhuǎn) 管 理 參 照 本 辦 法 執(zhí) 行 。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流 轉(zhuǎn) 管 理 辦 法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流 轉(zhuǎn) 管 理 辦 法5、農(nóng) 村土 地承 包經(jīng) 營權(quán) 流轉(zhuǎn) 合同 1、 流 轉(zhuǎn) 合 同 要 一 式 四 份 , 流 轉(zhuǎn) 雙 方 各 執(zhí) 一 份 ,發(fā) 包 方 和 鄉(xiāng) ( 鎮(zhèn) ) 人 民 政 府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管 理 部 門各
42、 備 案 一 份 。 2、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流 轉(zhuǎn) 合 同 文 本 格 式 由 省級 人 民 政 府 農(nóng) 業(yè)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確 定 。 ( 式 樣 ) 3、 承 包 方 將 土 地 交 由 他 人 代 耕 不 超 過 一 年 的 ,可 以 不 簽 訂 書 面 合 同 。 4、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流 轉(zhuǎn) 合 同 一 般 包 括 以 下內(nèi) 容 : ( 一 ) 雙 方 當 事 人 的 姓 名 、 住 所 ; ( 二 ) 流 轉(zhuǎn) 土 地 的 四 至 、 座 落 、 面 積 、 質(zhì) 量 等 級 ; ( 三 ) 流 轉(zhuǎn) 的 期 限 和 起 止 日 期 ; (
43、 四 ) 流 轉(zhuǎn) 方 式 ; ( 五 ) 流 轉(zhuǎn) 土 地 的 用 途 ; ( 六 ) 雙 方 當 事 人 的 權(quán) 利 和 義 務(wù) ; ( 七 ) 流 轉(zhuǎn) 價 款 及 支 付 方 式 ; ( 八 ) 流 轉(zhuǎn) 合 同 到 期 后 地 上 附 著 物 及 相 關(guān) 設(shè) 施 的 處 理 ; ( 九 ) 違 約 責(zé) 任 。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流 轉(zhuǎn) 管 理 辦 法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流 轉(zhuǎn) 管 理 辦 法農(nóng)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quán)流轉(zhuǎn)合同(范本) 土 地 流 轉(zhuǎn) 合 同 轉(zhuǎn) 出 方 : 太 和 縣 舊 縣 鎮(zhèn) 村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負 責(zé) 人 : _ 轉(zhuǎn) 入 方 :
44、 安 徽 恒 進 農(nóng) 業(yè) 發(fā) 展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法 定 代 表 人 : _ 根 據(jù)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法 、 中 華 人民 共 和 國 合 同 法 及 相 關(guān) 法 律 、 法 規(guī) 的 規(guī) 定 , 本 著 “ 公 開 、誠 信 、 平 等 、 自 愿 ” 的 原 則 , 經(jīng) 甲 、 乙 雙 方 友 好 協(xié) 商 , 就土 地 流 轉(zhuǎn) 事 宜 達 成 如 下 條 款 , 以 茲 共 同 遵 守 。 一 、 土 地 的 面 積 、 位 置 甲 方 經(jīng) 村 民 會 議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成 員 同 意 并 報 鎮(zhèn) 人 民 政府 批
45、準 , 將 甲 方 所 屬 的 位 于 舊 縣 鎮(zhèn) 村 組 _畝面 積 耕 地 承 包 給 乙 方 使 用 。 土 地 方 位 如 下 :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流 轉(zhuǎn) 管 理 辦 法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流 轉(zhuǎn) 管 理 辦 法 二 、 土 地 用 途 及 承 包 形 式 1.土 地 用 途 為 發(fā) 展 現(xiàn) 代 農(nóng) 業(yè) , 不 得 用 于 非 農(nóng) 業(yè) 建 設(shè) 。 2.土 地 承 包 形 式 為 土 地 流 轉(zhuǎn) 承 包 租 賃 方 式 。 三 、 土 地 的 承 包 經(jīng) 營 期 限 該 地 租 賃 承 包 經(jīng) 營 期 限 為 10 年 , 自 2011年 10月 1
46、日 至2021年 10月 1日 止 。 四 、 租 賃 承 包 費 用 及 租 金 交 付 方 式 1.該 土 地 的 租 賃 承 包 費 用 為 每 畝 每 年 人 民 幣 900元 , 租 金每 年 共 計 人 民 幣 元 。 2.每 年 租 金 乙 方 分 兩 次 向 甲 方 支 付 。 每 年 10月 10日 , 乙 方應(yīng) 按 照 500元 /畝 的 價 格 支 付 第 一 次 租 金 , 每 年 6月 30日 之 前 乙方 應(yīng) 按 照 400元 /畝 的 價 格 支 付 第 二 次 租 金 。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流 轉(zhuǎn) 管 理 辦 法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47、 權(quán) 流 轉(zhuǎn) 管 理 辦 法 五 、 地 上 物 的 處 置 乙 方 有 權(quán) 處 理 承 包 區(qū) 域 內(nèi) 現(xiàn) 存 地 上 物 及 其 他 植 被 , 在 承 包經(jīng) 營 期 內(nèi) 乙 方 所 建 設(shè) 、 種 植 之 地 上 物 所 有 權(quán) 亦 為 乙 方 所 有 。 六 、 甲 乙 雙 方 的 權(quán) 利 和 義 務(wù) (一 )甲 方 的 權(quán) 利 和 義 務(wù) 1.對 土 地 開 發(fā) 利 用 進 行 監(jiān) 督 , 保 證 土 地 按 照 合 同 約 定 的 用途 合 理 利 用 , 并 使 乙 方 取 得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 2.按 照 合 同 約 定 收 取 租 賃 承 包 費 用 , 在 合
48、 同 有 效 期 內(nèi) , 甲方 不 得 提 高 租 金 。 3.保 障 乙 方 自 主 經(jīng) 營 , 不 侵 犯 乙 方 的 合 法 權(quán) 益 。 4.按 照 合 同 約 定 , 保 證 道 路 暢 通 , 保 證 排 水 溝 渠 通 暢 , 并無 償 提 供 通 往 承 包 地 的 道 路 。 5.在 合 同 履 行 期 內(nèi) , 甲 方 不 得 重 復(fù) 發(fā) 包 該 地 塊 , 在 租 賃 期 限內(nèi) , 如 因 租 賃 范 圍 出 現(xiàn) 土 地 糾 紛 , 由 甲 方 負 責(zé) 解 決 , 若 致 使 乙 方 遭 受 經(jīng) 濟 損 失 , 由 甲 方 按 國 家 相 關(guān) 規(guī) 定 進 行 賠 償 。 甲
49、方 必 須確 保 乙 方 在 租 賃 期 內(nèi) 不 受 任 何 干 擾 。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流 轉(zhuǎn) 管 理 辦 法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流 轉(zhuǎn) 管 理 辦 法 (二 )乙 方 的 權(quán) 利 和 義 務(wù) 1.按 照 合 同 約 定 的 用 途 和 期 限 , 有 權(quán) 依 法 利 用 和 經(jīng) 營 所 租 賃的 土 地 。 2.享 有 租 賃 土 地 上 的 收 益 權(quán) 和 按 照 合 同 約 定 興 建 、 購 置 財 產(chǎn)的 所 有 權(quán) 。 3.乙 方 在 租 賃 地 范 圍 內(nèi) 可 以 種 植 也 可 以 養(yǎng) 殖 , 但 不 得 污 染 飲食 水 源 和 村 民
50、的 住 宿 環(huán) 境 。 4.乙 方 對 租 賃 地 有 獨 立 自 主 經(jīng) 營 權(quán) , 任 何 單 位 和 個 人 不 得 干涉 。 所 發(fā) 生 的 一 切 債 權(quán) 債 務(wù) 由 乙 方 獨 自 享 有 和 承 擔(dān) , 與 甲 方 無關(guān) 。 5.乙 方 可 在 承 包 的 土 地 上 建 設(shè) 與 約 定 用 途 有 關(guān) 的 生 產(chǎn) 、 生 活設(shè) 施 。 6.在 租 賃 期 內(nèi) , 乙 方 須 按 合 同 規(guī) 定 按 時 繳 交 承 包 款 給 甲 方 ,并 有 權(quán) 拒 絕 交 納 除 合 同 規(guī) 定 承 包 款 以 外 的 任 何 其 他 費 用 。 7.保 護 自 然 資 源 , 搞 好 水
51、土 保 持 , 合 理 利 用 土 地 。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流 轉(zhuǎn) 管 理 辦 法 七 、 合 同 的 變 更 和 解 除 1.本 合 同 一 經(jīng) 簽 訂 , 即 具 有 法 律 約 束 力 , 任 何 單 位 和 個 人 不 得 隨 意 變 更或 者 解 除 。 經(jīng) 甲 乙 雙 方 協(xié) 商 一 致 簽 訂 書 面 協(xié) 議 方 可 變 更 或 解 除 本 合 同 。 2.在 合 同 履 行 期 間 , 任 何 一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人 員 的 變 更 , 都 不 得 因 此 而變 更 或 解 除 本 合 同 。 3.本 合 同 履 行 中 , 如 因 不 可 抗
52、力 ( 如 地 震 等 特 大 自 然 災(zāi) 害 ) 致 使 本 合 同難 以 履 行 時 , 雙 方 均 不 能 追 究 對 方 的 責(zé) 任 , 但 乙 方 必 須 及 時 將 情 況 報 告 甲方 , 甲 方 應(yīng) 及 早 采 取 措 施 盡 量 減 少 損 失 , 協(xié) 助 恢 復(fù) 生 產(chǎn) , 并 根 據(jù) 乙 方 的 損失 情 況 協(xié) 商 減 免 承 包 款 。 4.本 合 同 履 行 期 間 , 如 遇 國 家 建 設(shè) ( 或 其 他 原 因 ) 征 用 該 土 地 , 征 用 土地 補 償 費 用 為 甲 方 所 有 , 對 于 乙 方 所 有 的 租 賃 征 用 地 上 建 物 、 樹
53、木 及 其 他地 上 物 等 的 補 償 、 征 地 費 用 為 乙 方 所 有 。 5.如 甲 方 重 復(fù) 發(fā) 包 該 地 塊 或 擅 自 斷 電 、 斷 水 、 斷 路 , 致 使 乙 方 無 法 經(jīng) 營時 , 乙 方 有 權(quán) 解 除 本 合 同 , 其 違 約 責(zé) 任 由 甲 方 承 擔(dān) 。 6.本 合 同 期 滿 , 如 繼 續(xù) 承 包 , 乙 方 享 有 優(yōu) 先 權(quán) , 雙 方 應(yīng) 于 本 合 同 期 滿 前半 年 簽 訂 繼 續(xù) 承 包 合 同 。 如 乙 方 不 再 繼 續(xù) 承 包 , 乙 方 必 須 將 承 包 地 的 林 木 等 砍 伐 處 理 完 畢 。 7.本 合 同 履
54、 行 期 間 , 即 使 下 列 情 形 發(fā) 生 改 變 , 甲 乙 雙 方 仍 應(yīng) 按 本 合 同 約定 內(nèi) 容 履 行 各 自 義 務(wù) : ( 1) 甲 方 的 負 責(zé) 人 、 經(jīng) 辦 人 變 更 ; ( 2) 甲 方 的 名 稱 改 變 、 甲 方 分 離 或 甲 方 與 他 方 合 并 。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流 轉(zhuǎn) 管 理 辦 法 八 、 違 約 責(zé) 任 1.在 合 同 履 行 期 間 , 任 何 一 方 違 反 本 合 同 之 約 定 , 即 視 為違 約 。 如 甲 方 違 約 導(dǎo) 致 合 同 無 法 履 行 的 , 乙 方 有 權(quán) 解 除 此 合 同 ,并 有
55、權(quán) 要 求 甲 方 退 還 全 部 承 包 費 和 賠 償 損 失 。 如 乙 方 違 約 , 甲方 不 予 退 還 乙 方 的 承 包 費 , 同 時 解 除 本 合 同 。 2.乙 方 應(yīng) 當 按 照 本 合 同 約 定 的 期 限 足 額 支 付 租 金 。 如 超 期 6個 月 未 付 租 金 , 則 視 為 乙 方 違 約 ; 如 因 甲 方 發(fā) 包 地 手 續(xù) 不 合 法或 因 甲 方 發(fā) 包 地 權(quán) 屬 不 清 產(chǎn) 生 糾 紛 , 致 使 合 同 全 部 或 部 分 不 能履 行 , 則 視 為 甲 方 違 約 。 3.因 乙 方 為 提 高 土 地 生 產(chǎn) 能 力 而 投 入
56、相 應(yīng) 資 本 及 人 力 , 無論 甲 方 在 合 同 到 期 前 , 以 任 何 理 由 收 回 該 承 包 土 地 , 必 須 給 乙方 相 應(yīng) 的 補 償 。 同 時 對 于 乙 方 所 租 地 上 的 建 筑 物 、 樹 木 及 其 他地 上 物 等 以 實 際 評 估 價 值 合 理 作 價 , 作 價 款 一 次 性 付 給 乙 方 。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流 轉(zhuǎn) 管 理 辦 法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流 轉(zhuǎn) 管 理 辦 法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流 轉(zhuǎn) 管 理 辦 法 九 、 合 同 糾 紛 的 解 決 辦 法 因 本 合 同 履 行
57、 而 發(fā) 生 糾 紛 時 , 首 先 由 爭 議 雙 方 協(xié) 商 解 決 ;協(xié) 商 不 成 時 , 雙 方 同 意 向 舊 縣 鎮(zhèn) 政 府 申 請 調(diào) 解 ; 調(diào) 解 不 成 時 ,雙 方 有 權(quán)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訴 。 十 一 、 本 合 同 經(jīng) 甲 乙 雙 方 簽 字 蓋 章 后 生 效 。 十 二 、 本 合 同 未 盡 事 宜 , 可 由 雙 方 約 定 后 作 為 補 充 協(xié) 議 ,補 充 協(xié) 議 與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十 三 、 本 合 同 一 式 肆 份 , 甲 乙 雙 方 各 執(zhí) 壹 份 。 舊 縣 鎮(zhèn) 政府 及 村 民 委 員 會
58、 各 保 存 一 份 。 轉(zhuǎn) 出 方 ( 甲 方 ) : (簽 字 蓋 章 )_ 轉(zhuǎn) 入 方 ( 乙 方 ) : (簽 字 蓋 章 )_ 簽 約 日 期 : _年 _月 _日 簽 約 地 點 : _ 農(nóng) 村 土 地 制 度 改 革 的 呼 聲 非 常 高 , 各 地 在 作 積 極 的 探 索 和 試 點 。 這個 事 情 只 是 探 索 , 還 沒 有 答 案 。 因 為 , 創(chuàng) 新 不 是 說 沒 有 方 向 , 不 是 說 沒有 底 線 。 比 如 說 土 地 制 度 改 革 的 底 線 問 題 , 中 國 特 色 的 社 會 主 義 , 農(nóng) 村土 地 私 有 制 不 可 能 , 這 應(yīng)
59、 該 就 是 個 底 線 。 土 地 制 度 在 現(xiàn) 代 社 會 中 最 基 本 的 含 義 是 什 么 ? 不 是 所 有 權(quán) 問 題 , 不是 產(chǎn) 權(quán) 問 題 , 而 是 超 越 所 有 權(quán) 和 產(chǎn) 權(quán) 的 政 府 的 用 途 關(guān) 系 , 怎 么 用 , 要 符合 國 家 、 要 符 合 民 族 、 要 符 合 人 類 的 整 體 利 益 。 世 界 各 國 通 行 對 土 地 的管 理 都 叫 “ 用 途 管 制 ” 。 就 是 不 管 地 是 誰 的 、 怎 么 用 , 必 須 符 合 規(guī) 劃 ,這 個 規(guī) 劃 是 從 全 體 國 民 的 利 益 出 發(fā) 的 。 B、 關(guān) 于 土 地
60、流 轉(zhuǎn) 的 思 考 一 是 , 到 2020年 以 前 必 須 堅 守 住 18億 畝 紅 線 。 這 是 保證 我 們 糧 食 安 全 和 經(jīng) 濟 安 全 的 底 線 , 現(xiàn) 在 是 18.2億 畝 , 到 2020年 還 有 8年 , 所 以 保 護 耕 地 的 壓 力 是 非 常 大 的 , 不 能 以 犧 牲 農(nóng) 業(yè)為 代 價 , 不 能 以 犧 牲 生 態(tài) 環(huán) 境 為 代 價 , 去 搞 工 業(yè) 化 、 城 鎮(zhèn) 化 ,這 是 最 基 本 的 , 守 住 耕 地 的 紅 線 。 土 地 制 度 的 改 革 , 有 三 個 底 線 要 堅 守 住 二 是 , 必 須 確 保 農(nóng) 民 的
61、合 法 權(quán) 益 。 土 地 的 所 有 權(quán) 是 集體 的 , 但 承 包 給 農(nóng) 民 的 土 地 和 依 法 批 準 讓 農(nóng) 民 使 用 的 宅 基地 , 依 據(jù) 物 權(quán) 法 來 說 是 農(nóng) 戶 的 用 益 物 權(quán) , 是 他 的 財 產(chǎn) 權(quán) 。在 美 國 涉 及 到 征 地 的 訴 訟 案 件 90%以 上 都 是 政 府 訴 農(nóng) 民 ,政 府 要 地 , 農(nóng) 民 不 給 , 老 不 簽 字 , 所 以 政 府 是 原 告 , 農(nóng) 民是 被 告 。 那 么 上 了 法 庭 , 法 官 要 解 決 的 事 有 三 件 事 , 第 一政 府 跟 農(nóng) 民 要 地 , 首 先 要 說 明 是 不 是
62、 公 共 利 益 。 第 二 政 府要 說 明 為 什 么 非 要 征 他 的 這 塊 地 , 得 講 出 個 道 理 。 比 如 ,政 府 如 果 不 用 這 塊 地 , 建 設(shè) 成 本 要 多 付 多 少 , 成 本 都 是 納稅 人 的 錢 嗎 , 大 家 一 聽 , 這 是 對 的 。 有 了 這 兩 條 法 官 就 落錘 , 你 就 把 地 賣 給 政 府 。 價 格 怎 么 定 , 法 院 是 不 管 。 但 他們 的 法 律 有 個 最 基 本 約 束 , 就 是 農(nóng) 民 要 的 地 價 不 能 超 出 這個 區(qū) 片 內(nèi) 曾 經(jīng) 出 現(xiàn) 過 的 最 高 價 。 三 是 , 必 須
63、 保 證 宏 觀 調(diào) 控 目 標 的 實 現(xiàn) 。 土 地 只 是 投 資 的載 體 , 現(xiàn) 階 段 在 我 們 國 家 投 資 拉 動 的 作 用 非 常 大 的 情 況 下 ,只 要 知 道 全 國 供 了 多 少 建 設(shè) 用 地 , 就 能 算 出 來 要 增 加 多 少 貨幣 , 需 要 多 少 貸 款 , 需 要 多 少 鋼 材 , 需 要 多 少 水 泥 , 需 要 多少 基 礎(chǔ) 設(shè) 施 、 配 套 設(shè) 施 的 建 設(shè) 。 除 了 供 地 以 外 , 這 些 觀 調(diào) 控 ,怎 么 參 照 、 怎 么 決 策 ? 我 們 現(xiàn) 在 每 年 供 地 680萬 畝 , 這 680萬 畝 ,
64、其 中 一 半 是 從農(nóng) 地 轉(zhuǎn) 為 非 農(nóng) 建 設(shè) 用 地 。 根 據(jù) 這 個 數(shù) 字 可 以 測 出 來 , 建 設(shè) 的盤 子 有 多 大 需 求 , 需 要 多 少 錢 。 但 是 , 如 果 有 的 地 方 違 規(guī) 、違 法 , 采 取 各 種 辦 法 打 擦 邊 球 , 使 得 我 們 的 建 設(shè) 用 地 超 過 了1000萬 畝 , 那 原 來 定 的 宏 觀 調(diào) 控 就 實 現(xiàn) 不 了 。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流 轉(zhuǎn) 管 理 辦 法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流 轉(zhuǎn) 管 理 辦 法C、 阜 陽 市 和 太 和 縣 關(guān) 于 農(nóng) 村土 地 流 轉(zhuǎn) 的 鼓 勵
65、 措 施阜 陽 市 和 太 和 縣 關(guān) 于 農(nóng) 村 土 地 流 轉(zhuǎn) 的 鼓 勵 措 施太 和 縣 關(guān) 于 農(nóng) 村 土 地 流 轉(zhuǎn) 的 鼓 勵 措 施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流 轉(zhuǎn) 管 理 辦 法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流 轉(zhuǎn) 管 理 辦 法D、 太 和 縣 農(nóng) 村 土 地 流 轉(zhuǎn) 的 實 踐 與 探 索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流 轉(zhuǎn) 管 理 辦 法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流 轉(zhuǎn) 管 理 辦 法E、 太 和 縣 現(xiàn) 代 農(nóng) 業(yè) 示 范 園 介 紹 返 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quán)證管理 辦法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農(nóng) 村 土
66、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證 管 理 辦 法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營 權(quán) 證 管 理 辦 法 農(nóng) 業(yè) 部 令 第 33號2004年 1月 1日 起 正 式 施 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quán)證管理 辦法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證 管 理 辦 法 1、 經(jīng) 營 權(quán) 證 是 根 據(jù)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合 同 書 頒 發(fā)的 , 該 證 由 縣 政 府 頒 發(fā) 、 撤 銷 。 經(jīng) 營 權(quán) 證 管 理 辦 法 第 二 條規(guī) 定 : “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證 是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合 同 生 效后 , 國 家 依 法 確 認 承 包 方 享 有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的 法 律 憑證 ” 。 2、 經(jīng) 營 權(quán) 證 辦 證 范 圍 。 承 包 耕 地 、 園 地 、 荒 山 、荒 溝 、 荒 丘 、 荒 灘 等 農(nóng) 村 土 地 從 事 種 植 業(yè) 生 產(chǎn) 活 動 , 承 包方 依 法 取 得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后 , 應(yīng) 頒 發(fā)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經(jīng) 營 權(quán) 證 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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