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學》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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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第 六 章 國 際 經 貿 條 約 與 協 定第 一 節(jié) 貿 易 條 約 與 協 定 概 述第 二 節(jié) 雙 邊 貿 易 條 約 與 協 定第 三 節(jié) 國 際 商 品 協 定 與 商 品 綜 合 方 案 2 第 一 節(jié) 貿 易 條 約 與 協 定 概 述貿 易 條 約 與 協 定 的 概 念 與 類 型貿 易 條 約 與 協 定 的 內 容 結 構貿 易 條 約 與 協 定 中 適 用 的 主 要 法 律 待 遇 條 款 3 貿 易 條 約 與 協 定 的 概 念 與 類 型國 際 經 貿 條 約 與 協 定 ( Commercial Treaties and Agreements) 是 兩

2、 個 或 兩 個 以 上 的 國 家 、地 區(qū) 或 貿 易 集 團 為 了 確 定 彼 此 的 經 濟 關 系 , 特別 是 在 貿 易 方 面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而 締 結 的 書 面 協議 。 它 反 映 了 各 國 之 間 的 經 貿 關 系 和 各 國 本 身的 對 外 經 濟 貿 易 政 策 。 4 簽 訂 貿 易 條 約 的 目 的u各 國 簽 定 經 貿 條 約 與 協 定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于協 調 各 自 的 對 外 經 濟 貿 易 政 策 與 措 施 , 協調 各 國 之 間 的 經 濟 利 益 。 5 u關 稅 與 非 關 稅 政 策 是 各 國 主 權 范

3、圍 內 的 事 情 , 由 各國 立 法 機 關 與 行 政 機 關 予 以 制 定 和 實 施 。u貿 易 條 約 和 協 定 必 須 由 兩 個 或 兩 個 以 上 的 主 權 國 家進 行 協 商 達 成 協 議 , 所 以 它 受 到 國 際 法 規(guī) 范 的 約 束 。u貿 易 條 約 和 協 定 與 其 他 對 外 貿 易 措 施 之 間 又 密 切 關聯 、 相 互 配 合 。 這 些 國 內 立 法 和 行 政 措 施 往 往 是 一個 國 家 與 其 他 國 家 政 府 進 行 貿 易 條 約 和 協 定 談 判 的基 礎 。 當 一 個 國 家 的 立 法 或 行 政 措 施

4、 同 其 他 國 家 的立 法 和 行 政 措 施 發(fā) 生 利 益 上 的 沖 突 時 , 就 必 須 通 過雙 邊 或 多 邊 談 判 , 采 取 協 議 的 方 式 進 行 解 決 。 當 一個 國 家 立 法 和 行 政 措 施 的 某 些 規(guī) 定 轉 變 為 貿 易 條 約和 協 定 的 條 款 或 規(guī) 定 時 , 締 約 國 一 方 的 政 府 就 應 承擔 貿 易 條 約 和 協 定 的 義 務 。 6 談 判 權 與 締 約 權 的 行 使 1969年 維 也 納 條 約 法 公 約 第 六 條 宣 布 :“ 每 一 國 家 皆 有 締 約 之 能 力 。 ” 一 個 國 家 的

5、 締 約 能 力 是 一 個 國 家 主 權 的 體現 。 如 果 沒 有 經 過 該 國 憲 法 或 最 高 權 力 機 構 的特 殊 規(guī) 定 , 一 國 內 的 某 一 地 區(qū) 是 無 權 對 外 締 結條 約 的 。 7 國 家 對 外 締 結 經 貿 條 約 和 進 行 對 外 經 貿 談 判 的權 力 由 誰 來 行 使 , 就 必 須 由 國 內 法 律 來 規(guī) 定 了 。一 般 來 說 , 國 家 的 最 高 權 力 機 關 對 條 約 的 締 結有 決 定 權 。 各 國 具 體 負 責 談 判 的 機 構 一 般 是 行 政 機 關 中負 責 對 外 經 貿 關 系 的 部

6、門 。 8 國 家 的 最 高 權 利 機 關 對 條 約 的 締 結 有 決 定 權 。我 國 :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決 定 批 準和 廢 除 同 外 國 締 結 的 條 約 。國 家 權 利 機 構 可 以 將 其 決 定 締 約 的 權 利 授 予 行政 機 關 來 行 使 。我 國 : 商 務 部 是 負 責 對 外 經 貿 談 判 的 主 要 部 門 ,在 對 外 談 判 中 , 談 判 代 表 團 中 根 據 不 同 情 況 往往 還 包 括 國 家 發(fā) 改 委 、 外 交 部 、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農 業(yè) 部 、 新 聞 出 版 署 、

7、專 利 局 、 海 關 總 署 等 以及 其 它 部 門 、 國 務 院 有 關 部 委 的 代 表 。 9 美 國 對 外 經 貿 談 判 權 目 前 主 要 集 中 在 美 國 貿 易代 表 ( USTR) 辦 公 室 。美 國 貿 易 代 表 辦 公 室 隸 屬 于 美 國 總 統(tǒng) 行 政 辦 公室 , 主 要 負 責 美 國 貿 易 政 策 的 制 訂 與 協 調 , 同時 , 進 行 對 外 談 判 也 是 它 的 主 要 職 能 之 一 。 美國 貿 易 代 表 是 美 國 貿 易 代 表 辦 公 室 的 領 導 , 由總 統(tǒng) 和 參 議 院 任 命 , 對 國 會 負 責 , 同

8、 時 具 有 特命 全 權 大 使 的 級 別 。 10 貿 易 條 約 與 協 定 的 類 型u根 據 條 約 包 括 的 內 容 和 范 圍 , 可 以 分 為 全 面性 條 約 與 協 定 和 專 門 性 經 貿 條 約 與 協 定 。u根 據 締 約 方 的 數 目 來 分 , 經 貿 條 約 與 協 定 包括 雙 邊 貿 易 條 約 與 協 定 和 多 邊 貿 易 條 約 與 協定 。 11 貿 易 條 約 與 協 定 的 內 容 結 構序 言 序 言 有 一 定 的 格 式 , 載 有 條 約 或 協 定 當 事 方的 國 名 、 特 命 全 權 代 表 的 姓 名 與 權 限 、

9、 簽 訂 條 約 的目 的 、 遵 循 的 原 則 等 。正 文 正 文 是 條 約 與 協 定 的 組 成 部 分 , 它 規(guī) 定 了 有關 締 約 方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 是 條 約 的 實 質 性 部 分 。結 尾 即 行 政 條 款 或 最 后 條 款 , 包 括 以 下 內 容 : 條約 的 生 效 、 有 效 期 、 延 長 或 廢 止 的 程 序 、 份 數 、 文字 等 內 容 , 還 有 簽 訂 條 約 的 地 點 或 雙 方 代 表 的 簽 字 12 貿 易 條 約 與 協 定 中 適 用 的 法 律 待 遇 條 款最 惠 國 待 遇 條 款 ( Most Favo

10、red Nation Treatment)u 最 惠 國 待 遇 條 款 的 含 義 : 締 約 一 方 現 在 和 將 來 給 予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一 切特 權 、 優(yōu) 惠 和 豁 免 , 也 同 樣 給 予 締 約 對 方 。 它 的 基本 要 求 是 使 締 約 一 方 在 締 約 另 一 方 享 有 不 低 于 任 何第 三 方 享 有 或 可 能 享 有 的 待 遇 。 13 基 本 形 式u無 條 件 的 最 惠 國 待 遇 : 凡 締 約 一 方 現 在 或 者 將來 給 予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任 何 特 權 、 優(yōu) 惠 或 豁 免 ,締 約 對 方 無 須 提 供

11、 任 何 補 償 作 為 交 換 而 立 即 無條 件 地 享 受 同 樣 的 特 權 、 優(yōu) 惠 和 豁 免 。u有 條 件 的 最 惠 國 待 遇 : 如 果 締 約 一 方 現 在 或 者將 來 給 予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任 何 特 權 、 優(yōu) 惠 或 豁 免是 有 條 件 的 , 那 么 締 約 對 方 必 須 提 供 同 樣 的 補償 作 為 交 換 才 能 享 受 同 樣 的 特 權 、 優(yōu) 惠 和 豁 免 。 14 最 惠 國 待 遇 條 款 適 用 的 范 圍 最 惠 國 待 遇 條 款 可 以 適 用 于 兩 國 經 濟 貿 易 關系 的 各 個 方 面 , 也 可 以

12、 只 在 貿 易 關 系 中 的 某 幾 個問 題 上 適 用 。 15 最 惠 國 待 遇 適 用 的 限 制 與 例 外u最 惠 國 待 遇 適 用 的 限 制 , 是 指 在 經 貿 條 約 將 最惠 國 待 遇 適 用 的 范 圍 限 定 在 具 體 的 范 圍 。u最 惠 國 待 遇 的 例 外 , 是 指 某 些 具 體 的 經 濟 與 貿易 事 項 不 適 用 最 惠 國 待 遇 。 最 常 見 的 最 惠 國 待遇 的 例 外 包 括 :n 邊 境 貿 易 ;n 關 稅 同 盟 ; n 沿 海 貿 易 和 內 河 航 行 ;n 多 邊 國 際 條 約 或 協 定 承 擔 的 義

13、 務 ; n 區(qū) 域 性 特 惠 條 款 ; n 其 他 例 外 。 16 國 民 待 遇 條 款 ( National Treatment)u含 義 : 國 民 待 遇 條 款 也 是 法 律 待 遇 條 款 的 一種 。 它 是 指 締 約 一 方 根 據 條 約 的 規(guī) 定 , 應 將本 國 公 民 和 法 人 享 有 的 權 利 和 優(yōu) 惠 同 樣 給 予締 約 對 方 在 本 國 境 內 的 公 民 和 法 人 。 即 締 約一 方 保 證 締 約 另 一 方 的 公 民 、 企 業(yè) 和 船 舶 在本 國 境 內 享 受 與 本 國 公 民 、 企 業(yè) 和 船 舶 同 等的 待 遇

14、。 17 u國 民 待 遇 的 適 用 范 圍 國 民 待 遇 條 款 一 般 適 用 于 外 國 公 民 的 私 人經 濟 權 利 、 外 國 產 品 所 應 交 納 的 國 內 捐 稅 、 利用 鐵 路 運 輸 和 轉 口 過 境 的 條 件 、 船 舶 在 港 口 的待 遇 、 商 標 注 冊 、 版 權 及 發(fā) 明 專 利 權 的 保 護 等 。 18 國 民 待 遇 條 款 的 例 外u本 國 居 民 所 享 有 的 某 些 權 利 , 如 沿 海 貿 易 權 、領 海 捕 魚 權 、 沿 海 和 內 河 航 行 權 、 購 買 土 地權 、 零 售 貿 易 權 以 及 充 當 經

15、紀 人 等 , 不 屬 于國 民 待 遇 的 使 用 范 圍 。u但 是 , 船 舶 遇 難 施 救 、 商 標 注 冊 、 申 請 發(fā) 明專 利 權 、 著 作 權 以 及 民 事 訴 訟 權 等 , 才 給 予外 國 自 然 人 和 法 人 以 國 民 待 遇 。 19 互 惠 待 遇 條 款 (Reciprocally Treatment) 互 惠 待 遇 條 款 是 法 律 待 遇 條 款 的 一 種 。 它的 基 本 要 求 是 , 締 約 方 的 雙 方 根 據 協 議 互 相 給予 對 方 的 法 人 或 自 然 人 以 對 等 的 權 利 和 待 遇 。這 項 原 則 一 般

16、不 能 單 獨 使 用 , 必 須 與 其 他 特 定的 權 利 或 制 度 的 內 容 結 合 在 一 起 , 才 能 成 為 獨立 的 單 項 條 款 。 事 實 上 , 貿 易 與 投 資 中 的 最 惠 國 待 遇 , 一般 都 要 與 互 惠 待 遇 相 結 合 。 20 第 二 節(jié) 雙 邊 貿 易 條 約 與 協 定通 商 航 海 條 約貿 易 協 定 貿 易 議 定 書支 付 協 定 21 通 商 航 海 條 約雙 邊 經 貿 條 約 與 協 定 一 般 又 可 分 為 全 面 性 雙 邊 經 貿條 約 與 協 定 和 專 門 性 雙 邊 經 貿 條 約 與 協 定 。通 商 航

17、 海 條 約 是 全 面 規(guī) 定 兩 國 間 經 濟 貿 易 關 系 的 條約 , 涉 及 到 締 約 方 經 濟 與 貿 易 關 系 的 各 方 面 的 問 題 ,不 僅 涉 及 貿 易 問 題 , 也 就 某 些 經 濟 貿 易 合 作 問 題 進行 規(guī) 定 , 因 此 往 往 成 為 兩 國 間 建 立 與 發(fā) 展 經 貿 關 系的 基 礎 。 22 通 商 航 海 條 約 規(guī) 定 的 主 要 內 容 有 :u締 約 雙 方 進 出 口 商 品 關 稅 和 通 關 待 遇u締 約 雙 方 公 民 和 企 業(yè) 的 經 濟 權 利u船 舶 航 行 和 港 口 設 施 的 使 用u鐵 路 運

18、輸 和 過 境 問 題u知 識 產 權 的 保 護u進 口 商 品 的 國 內 稅 費u進 口 和 出 口 的 數 量 限 制u仲 裁 裁 決 的 執(zhí) 行 23 貿 易 協 定貿 易 協 定 ( Trade Agreement)貿 易 協 定 是 兩 個 或幾 個 國 家 之 間 調 整 它 們 的 相 互 貿 易 關 系 的 一 種 書面 協 議 。 其 特 點 是 對 締 約 國 之 間 的 貿 易 關 系 規(guī) 定得 比 較 具 體 , 有 效 期 一 般 較 短 , 簽 訂 的 程 序 也 較簡 單 , 一 般 只 須 簽 字 國 的 行 政 首 腦 或 其 代 表 簽 署即 可 生 效

19、 。 24 貿 易 協 定 正 文 的 主 要 內 容 , 通 常 包 括 以 下 幾 方 面 :u最 惠 國 待 遇 條 款 的 規(guī) 定u進 出 口 商 品 貨 單 和 進 出 口 貿 易 額 u作 價 原 則 和 使 用 貨 幣 的 規(guī) 定u支 付 和 清 償 辦 法 的 規(guī) 定u優(yōu) 惠 關 稅 的 規(guī) 定u其 它 事 項 規(guī) 定 25 貿 易 議 定 書貿 易 議 定 書 ( Trade Protocol) 是 指 締 約 方就 發(fā) 展 貿 易 關 系 中 的 某 項 具 體 問 題 所 達 成 的書 面 協 議 , 議 定 書 往 往 是 對 已 簽 訂 的 雙 邊 條約 和 協 定

20、作 出 補 充 或 者 解 釋 或 修 訂 。 有 時 ,貿 易 協 定 書 是 作 為 貿 易 協 定 的 附 件 。 26 支 付 協 定支 付 協 定 ( Payment Agreement) ( 也 稱 清 算 協定 ) ( Clearing Agreement ) , 是 兩 國 政 府 之間 對 進 出 口 貿 易 和 其 他 經 濟 往 來 所 發(fā) 生 的 債 權債 務 , 通 過 在 兩 國 中 央 銀 行 或 者 指 定 銀 行 開 立清 算 帳 戶 收 付 記 帳 , 不 必 逐 筆 支 付 外 匯 而 簽 訂的 協 定 。 27 中 國 對 外 簽 訂 的 全 面 性 雙

21、 邊 經 貿 條 約協 定 的 主 要 內 容u確 定 發(fā) 展 雙 邊 貿 易 的 原 則 和 愿 望u相 互 給 予 最 惠 國 待 遇u雙 方 的 貿 易 按 正 常 的 國 際 貿 易 慣 例 進 行u同 少 數 國 家 的 貿 易 協 定 規(guī) 定 每 年 進 行 一 次 年度 貿 易 會 談 u雙 邊 經 貿 協 定 有 效 期 大 多 為 一 年 28 政 府 雙 邊 協 定 的 分 類u訂 有 包 括 最 惠 國 待 遇 條 款 的 雙 邊 互 惠 協 定u除 了 有 最 惠 國 待 遇 條 款 之 外 , 還 訂 有 互 換 商品 的 清 單 。u除 了 訂 有 最 惠 國 待

22、遇 條 款 和 附 有 互 換 商 品 的數 量 或 金 額 的 清 單 之 外 , 雙 方 還 簽 署 年 度 換貨 協 定 書 。 29 第 三 節(jié) 國 際 商 品 協 定 與 商 品 綜 合 方 案國 際 商 品 協 定國 際 商 品 綜 合 方 案 30 國 際 商 品 協 定國 際 商 品 協 定 ( International Commodity Agreement ,簡 稱 ICA ) 是 指 某 項 初 級 產 品 的 重 要 生 產 國 與 消 費 國之 間 為 了 穩(wěn) 定 該 項 商 品 價 格 和 保 證 供 銷 等 目的 而 簽 訂 的 多 邊 協 定 。 31 國 際

23、 可 可 協 定 , 1994國 際 天 然 橡 膠 協 議 , 1995國 際 咖 啡 協 定 , 1994國 際 糖 協 定 , 1992國 際 谷 物 協 定 , 1995國 際 黃 麻 和 黃 麻 制 品 協 定 , 19891986年 國 際 橄 欖 油 協 定 及 1993年 議 定 本國 際 熱 帶 木 材 協 定 , 1994主 要 的 國 際 商 品 協 定 32 國 際 商 品 協 定 分 類 :帶 有 經 濟 條 款 的 國 際 商 品 協 定 。 重 點 在 于 穩(wěn) 定 市 場 和價 格 。管 理 性 協 定 。 重 點 在 于 國 際 經 濟 合 作 , 信 息 收

24、集 、 交換 和 發(fā) 布 。發(fā) 展 性 協 定 。 重 點 在 于 在 生 產 者 和 消 費 者 之 間 提 供 一個 合 作 和 咨 詢 的 機 構 ; 合 作 和 交 流 信 息 , 推 動 開 發(fā) 、貿 易 發(fā) 展 、 市 場 促 銷 、 提 供 市 場 、 降 低 成 本 等 。 33 國 際 商 品 協 定 的 經 濟 條 款經 濟 條 款 是 確 定 各 成 員 國 權 利 和 義 務 的 依 據 。它 關 系 到 各 成 員 國 的 具 體 權 益 , 是 國 際 商 品 協定 中 最 重 要 的 內 容 。 由 于 商 品 不 同 , 有 關 經 濟條 款 的 內 容 也 不

25、 盡 相 同 。 34 緩 沖 存 款 (Buffer Stock) 緩 沖 存 貨 , 就 是 由 該 商 品 協 定 的 執(zhí) 行 機 構依 照 最 高 限 價 和 最 低 限 價 的 規(guī) 定 , 運 用 其 成 員國 提 供 的 實 物 和 資 金 , 干 預 市 場 和 穩(wěn) 定 價 格 。當 市 場 價 格 漲 到 最 高 限 價 時 , 拋 售 緩 沖 存 貨 的實 物 以 維 持 價 格 在 最 高 限 價 之 下 ; 當 市 場 價 格跌 到 最 低 限 價 以 下 時 , 利 用 緩 沖 存 貨 的 現 金 在市 場 上 收 購 , 把 價 格 保 持 在 最 低 限 價 以 上

26、 。 主 要 采 用 緩 沖 存 貨 規(guī) 定 的 有 國 際 錫 協 定 和 國 際天 然 膠 協 定 。 35 出 口 限 額規(guī) 定 一 個 基 本 的 出 口 限 額 , 每 年 再 根 據 市 場 需求 和 價 格 變 動 , 確 定 當 年 平 均 出 口 限 額 。 年 度出 口 限 額 按 固 定 部 分 和 可 變 部 分 配 給 有 基 本 限額 的 各 出 口 成 員 國 。 一 般 固 定 部 分 占 全 部 年 度限 額 的 70%, 可 變 部 分 占 30%。 可 變 部 分 按 出口 成 員 國 的 庫 存 量 占 全 體 出 口 成 員 國 總 庫 存 量的 比

27、例 , 進 行 分 配 , 屬 于 這 種 類 型 的 , 有 國 際咖 啡 協 定 。 36 多 邊 合 同 (Multiateral Contracts)這 種 條 款 規(guī) 定 , 進 口 國 在 協 定 規(guī) 定 的 價 格 幅 度 內 ,向 各 出 口 國 購 買 一 定 數 量 的 有 關 商 品 ; 出 口 國 在協 定 規(guī) 定 的 價 格 幅 度 內 , 向 各 進 口 國 出 售 一 定 數量 的 有 關 商 品 。 當 進 口 國 在 完 成 所 應 進 口 的 數 量 后 , 可 在 市 場以 任 何 價 格 , 購 買 任 何 數 量 的 有 關 商 品 。 出 口 國在

28、完 成 所 應 出 口 的 數 量 后 , 可 在 市 場 以 任 何 價 格 ,出 售 任 何 數 量 的 有 關 商 品 。 因 此 , 它 實 際 上 是 一種 多 邊 的 商 品 合 同 。 屬 于 這 種 類 型 的 是 國 際 小 麥協 定 。 37 出 口 限 額 與 緩 沖 存 貨 相 結 合 的 規(guī) 定 即 同 時 采 用 出 口 限 額 和 緩 沖 存 貨 兩 種 辦 法 來 控制 市 場 和 穩(wěn) 定 價 格 。 具 體 辦 法 : 首 先 , 規(guī) 定 可 可 豆 的 最 高 限 價 和 最 低 限 價 ; 其 次 , 確 定 指 示 價 格 。 指 示 價 格 是 紐 約

29、 可 可 交易 所 和 倫 敦 可 可 集 散 市 場 15個 連 續(xù) 營 業(yè) 日 的 每日 價 格 的 平 均 數 。 最 后 , 當 指 示 價 格 超 過 最 高 限 價 或 低 于 最 低 限價 時 , 可 可 理 事 會 就 采 取 出 口 限 額 和 緩 沖 存 貨所 規(guī) 定 的 辦 法 調 節(jié) 價 格 , 使 價 格 恢 復 到 最 高 限價 與 最 低 限 價 的 幅 度 內 。 38 國 際 商 品 綜 合 方 案 ( 1976年 )主 要 內 容 有 :建 立 多 種 商 品 的 國 際 儲 備 或 “ 緩 沖 存 貨 ”建 立 國 際 儲 備 共 同 基 金商 品 貿 易 的 多 邊 承 諾擴 大 和 改 進 商 品 貿 易 的 補 償 性 資 金 供 應擴 展 初 級 產 品 的 加 工 和 出 口 多 樣 化 39 本 講 結 束 , 謝 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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