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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擔保書交通銀行 分行: (下稱甲方)與 (下稱乙方)于 年 月 日就 項目簽訂了第 號合同(下稱“合同”)。應甲方要求,貴行與甲方于 年 月 日簽訂了第 號擔保契約,并于 年 月 日開立了以乙方為受益人,金額為 元整的第 號保函(下稱“擔保人”)同意出具反擔保,特在此不可撤銷地和無條件地向貴行作出下述保證事項: 我們同意上述擔保契約和保函的全部條款;我們保證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和擔保契約的全部義務;對甲方在擔保契約項下的一切應付款項,包括貴行按保函規(guī)定向保函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項及由此產生的墊付利息和費用(下稱“應付款項”),我們保證承擔連帶償付責任或和連帶賠償責任。 如乙方未按契約規(guī)定
2、履行支付義務,貴行即有權直接向本保證人索償,而無須先向甲方追償或和處理抵押品,本擔保人保證在收到你行第一次書面索付通知后十天內,即無條件按通知要求將上述甲方所欠款項,以擔保契約規(guī)定的幣種主動支付給貴行,其中墊付利息額計算至本擔保人實際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書作為付款憑據,對本擔保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如果本擔保人未能按前條規(guī)定期限履行上述連帶保證責任,由此造成對你行的延付利息及其它經濟損失概由本擔保人承擔;同時,你行有權從本保證人存款帳戶中扣收上述所欠款項及延付利息,本擔保人保證不提出任何異議和抗辯。 如果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而貴行以貸款方式間接履行擔保責任,我們保證無條件對該貸款按貴行規(guī)定格式
3、另行出具擔保書。 如果發(fā)生下列任何一種或數(shù)種情況時,無論是否事先通知本擔保人,本保證書第、條規(guī)定的連帶責任絲毫不受影響,本保證書繼續(xù)有效。 ()本保證項下所有當事人變更各自名稱、地址、合資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企業(yè)性質,或乙方合并、分立、被撤銷或破產等; ()貴行延緩行使擔保契約項下的任何權利,或對“應付款項”的償付給任何寬限; ()保函項下權利被轉讓; ()保函有效期應甲、乙雙方要求而延展; ()擔保契約的任何修改和補充。 如果保函金額發(fā)生更改,本擔保書的擔保責任不變,按最高不超過原保函金額承擔擔保責任。 在上述“應付款項”全部得到清償以前,本擔保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擔保書義務而獲得的求償權。如果甲方向本擔保人提供抵押品,非經貴行書面同意,本擔保人也不應行使抵押項下的權利;如果經貴行同意處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款項保證首先用于向你行償付上述“應付款項”。 本擔保人將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關的財務報表,并將第條第()款中本擔保人的變更情況及時通知貴行。 本擔保書自開之日起生效,直至貴行在上述保函項下的擔保責任完全解除或擔保契約項下應付款全部得到清償之日終止。 本擔保書在履行過程中如有爭議時,應盡量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不成,將向貴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本擔保書正本一式四份,貴行執(zhí)二份,甲及本擔保人各執(zhí)一份。 擔保人名稱:(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發(fā)日期: 開戶行及帳號: